“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与我国的对策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有关问题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有关问题研究仲裁管辖权不同于诉讼管辖权,完全基于争端当事方的“合意”,遵从“无合意、无管辖”的原则。
管辖权由于确立及其具体的范围,是仲裁庭审理与裁决案件的依据,是案件进入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
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逐渐出现扩张趋势,国际局势的发展也为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提供了途径,我国应警惕这种现象的出现,审慎应对,更好维护国家主权以及我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一、国际投资仲裁的属时管辖权属时管辖权是指发生在特定期限内的仲裁庭对被指控行为的管辖权。
属时管辖权主要看的是该行为的发生期限,通过行为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违反条约义务,是否属于仲裁庭管辖权范围。
属时管辖权是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维度之一,此外,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还包括属事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三个维度缺一不可,互相配合且不能被完全割裂,共同形成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制[1]。
属事管辖权指的是仲裁庭可以解决的争端的事项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争端范围,从多边国际公约层面上来讲不存在统一说法,有的将管辖权限定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有的则根据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确定。
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属人管辖权是投资者申请仲裁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理解这一概念首先需要厘清投资者的定义和国籍。
投资者适格原则上指的是拥有《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国籍的投资者,并且该投资者不能同时拥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
也就是说,如果争端当事方不符合条约中的投资者定义,那将无权获得该条约下的实体法律保护,有关条款也将无权援引。
目前,由于国际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对于仲裁庭管辖权有不同规定,并且其中有些规定较为模糊,使得国际投资仲裁庭就属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和裁决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时,国际投资者将会把东道国拉入到仲裁庭的管辖中,东道国的利益和司法主权将会受到威胁,国际投资者利用“最惠国待遇”等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仲裁条款,使得东道国很可能面临涉诉和败诉的风险。
国内反腐倡廉深挖保护伞促进扫黑除恶

国内反腐倡廉深挖保护伞促进扫黑除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通过深挖保护伞的行动,不断促进扫黑除恶行动的展开。
这一系列的举措,有效地提高了政府的廉洁度、全面清理了黑恶势力,进一步巩固了社会的稳定。
一、深挖保护伞的重要性深挖保护伞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保护伞是指那些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和庇护的人,他们或者是身居高位的官员、或者是职位稳固的警察、或者是财力雄厚的商人。
这些保护伞的存在,给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
只有从根本上剥离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才能真正实现扫黑除恶的目标。
二、深挖保护伞的方法与措施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通过加强党内的廉政建设,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减少保护伞的滋生腐化。
2.加大反腐力度,依法惩治腐败分子。
国家逐步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加大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依法依规追究腐败行为的责任,并建立起有效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倡廉行动。
3.加强执纪执法力度,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的官员和警察,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对于庇护黑恶势力的商人,要坚决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切断他们的经济来源。
4.加强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确保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形成打击腐败分子的整体合力。
三、深挖保护伞的意义与作用深挖保护伞对于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深挖保护伞能够有效地削弱黑恶势力的影响力,打击其犯罪行为。
其次,深挖保护伞能够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与教训,为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提供参考。
最后,深挖保护伞能够提高政府的廉洁度,建立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展望未来未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全面清理黑恶势力,深挖保护伞。
“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与我国的对策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与我国的对策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保护伞条款国际投资合同争端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条约内容提要: 有关“保护伞条款”适用问题的争议,已成为当前国际投资法律实践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已有案例和理论的分析、评判和总结,建议我国在对外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力拒“保护伞条款”的订入。
如果基于缔约整体上妥协的需要,不得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也应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东道国政府干预“国家合同”性质的行为,而将违反“商事合同”性质的行为排除在外。
许多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恪守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所作的承诺。
该条款意在把外国投资者从东道国政府那里得到的承诺置于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0世纪50年代初,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首推“保护伞条款”。
在1959年原联邦德国与巴基斯坦签订的世界上第一个双边投资条约中,率先开始加入这种条款(第7条)。
据统计,在已有的25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中,约有40%包含“保护伞条款”。
在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方学界,主张“保护伞条款”可把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所有承诺转化为国际投资条约义务的观点,似已成主流之见。
[1]然而,2003年、2004年,世界银行集团所属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就SGS v.Pakistan案和SGS v.Philippines案,对“保护伞条款”连续作出了两个对立的裁决,真正拉开了有关该条款适用范围争议的序幕,并已发展成为一种“保护伞难题”。
[2]有学者认为,“保护伞条款如果不是当今国家一投资者仲裁最热门的主题,至少也是热门的主题之一”。
[3]在我国利用外资的实践中,带有管理职能的公司与外商发生的投资合同争端曾大量出现;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资过程中乱许诺而无法兑现优惠待遇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
浅谈“保护伞条款”与我国的对策

浅谈“保护伞条款”与我国的对策作者:杨若宇来源:《大观》2014年第12期摘要:为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东道国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BITs)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
然而,由于各方对该条款并无统一的解释,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该问题的挑战,因而有必要深入研究并积极采取对策,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该条款所带来的损失。
关键词:保护伞条款;解释;适用范围;对策“保护伞条款”又称“伞形条款”,是二战后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出现并被广泛运用的条款。
该条款意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东道国政府那里得到的承诺置于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之下,使外国投资者免遭东道国的歧视和公权力的不合理干预。
我国在与他国签订条约时必然涉及该条款,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保护伞条款”所引发的问题。
一、“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保护伞条款”中普遍存在“任何义务”以及“所有义务”等措辞。
此处所指的“任何义务”具体应包括哪些义务,是否可以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义务也涵盖进来呢?对此问题,我们通过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相关终裁案例的分析,得出了以下三种解释。
(一)限制解释限制性解释认为“保护伞条款”中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包括合同义务,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2003年ICSID裁决的,瑞士SGS公司诉巴基斯坦案。
该案件是ICSID对“保护伞条款”作出详细解释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第一案,对之后的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仲裁庭对“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所作的解释,有失偏颇。
首先,承认保护伞条款有将合同义务上升为条约义务的作用,并不必然产生大量的合同诉求,导致东道国难以负荷。
因为诉诸当地救济与寻求ICSID国际仲裁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是相去甚远的,后者远多于前者,而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时间和成本都是极为重要的,因而投资者不会一味地选择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其次,“保护伞条款”具有独立的价值。
打击保护伞总结_范文

近年来,我国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此次打击保护伞工作的总结。
一、工作背景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将打击“保护伞”作为主攻方向。
二、工作目标1. 打掉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网络;2. 打掉一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严惩腐败分子;3. 优化政治生态,净化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强化线索摸排。
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严查黑恶势力犯罪。
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快侦快破、快捕快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4. 打击“保护伞”。
对涉黑涉恶案件,深挖细查背后的“保护伞”,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
5. 优化法治环境。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工作成效1. 打掉了一大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摧毁了黑恶势力犯罪网络;2. 严惩了一批腐败分子,有效净化了政治生态;3. 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部分地方对扫黑除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宽松软”现象;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瑕疵,影响执法公信力。
2. 改进措施: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总之,打击保护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与东盟各国BIT保护伞条款研究

关 键词 保 护伞 条款 投 资协 定 东盟 投 资仲 裁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0 3 . 0 2
案等, 分 别代 表 了限制 性解 释 、 扩 大性 解释 和合 理 限制解 释 三种 O E C D 保护 外 国财产 公约 草案 的评述 中列举 的两个 标 准 : ( 1 ) 东 不 同的观 点 。
道 国所作 的承 诺 必须 通过 其形 式或特 别 的表 示将 财产 或承 诺 相 对 方特 定化 ; ( 2 ) 尽 管东道 国做 出的承诺 未作 特定表 示 , 但可 以证
订 立 的合 同义 务呢 ? I C S I D 在 其相 关的 仲裁 案例 中给 出 了不 同 同诉 求要援 引保护 伞 条款 , 前提 条件 是投资 行为须 与东道 国 的承
的解释 。最具代 表 性的 是 S G S v P a k i s t a n 案、 E l P a s o v Ar g e n t i n a 诺存 在 “ 天然 联系 ” , 这 种联 系 并不是 偶然 发生 的而, 保 护伞 限制 性解释 认 为保 护伞 条款 中 规定 的任 何 义务 不包 括合 同 明或推 测 投资 者是 在信赖 该承 诺 的基础 上行 为 的。
义务, 具 有代 表性 的案 件 是 S GS诉 巴基斯 坦案 。仲 裁庭 裁 定认 条款 的争 议 问题最 主 要 的还是 在特 许合 同 的情况 下 东道 国违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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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投资仲裁中的“保护伞条款”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52-2017 年第 3 期职工法律天地ICSID投资仲裁中的“保护伞条款”张语轩(23060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摘 要:近年来,有关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已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ICSID投资仲裁中,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的解释也存在着严重分歧。
“保护伞条款”是否具有将投资合同争端提升至投资条约争端的效力,“保护伞条款”所启动的投资条约争端解决程序是否具有排他性以及“保护伞条款”与投资条约中其他条款间的关系这三个问题成为争议的核心。
关键词:“保护伞条款”;投资仲裁;ICSID一、“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及发展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最早出现于1959年《联邦德国—巴基斯坦双边投资条约》第7条中,后被大量的投资条约效仿。
据统计,在已有的27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中,有超过四成含有“保护伞条款”。
①这些条款虽在措辞上有细微差别,但核心都是要求一方缔约国恪守对另一方缔约国投资者作出的承诺,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实现。
由于此类条款引发了是否可以把东道国在合同中的承诺一并放在双边投资条约下加以保护的问题,所以被称之为“保护伞条款”(the Umbrella Clause)。
“保护伞条款”最初是由特许合同中的稳定条款演变而来的。
稳定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东道国政府利用主权权力来逃脱通常由前政府所承诺,但继承政府却认为束缚太大的某些义务。
20世纪50年代初,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首推“保护伞条款”,明确提出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所做的全部承诺应在投资条约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并将其上升至投资条约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尽管一些国家在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会拒绝写入“保护伞条款”,但现代国际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已得到普遍适用。
“保护伞条款”的迅猛发展得力于现代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两个助力因素。
其一,“投资”的含义不断得到拓展。
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

内容摘要保护伞条款内容的设想最早是由劳特派特(Elihu Lauterpacht)在英伊石油公司案中对解决伊朗石油国有化争议的法律建议中提出的,劳特派特试图在条约中订入相关条款以便保证东道国履行合同。
而保护伞条款正式出现是在《境外投资公约草案》(Draft Convention on Investments Abroad),即阿部斯——肖克罗斯草案中。
这一草案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之后制订的一些公约草案,如《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和OECD多边投资协定草案,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保护伞条款,又称“信守承诺”条款,用以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恪守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所作的承诺。
该条款意在把外国投资者从东道国政府那里得到的承诺置于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在保护伞条款的表述中,一般都使用了“应当(shall)”这一命令性语言,而且都要求缔约一方遵守其所作出或承担的义务或承诺。
1959年原联邦德国与巴基斯坦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第一次加入这种条款(第7条)。
到目前为止,在已有的25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中,约有40%包含保护伞条款。
在最初订入保护伞条款的时期,保护伞条款完全是国家间在条约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国投资者只是投资条约的利害相关者而非权利享有者。
随着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明确赋予缔约方投资者直接国际出诉权,外国投资者成为保护伞条款的权利主体。
保护伞条款对于所遵守义务的客体范围,大致为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或投资。
而根据保护伞条款,东道国“应该遵守”(shall respect,shall observe)或“应该保证遵守”(shall ensure,shall guarantee the observance)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之投资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伞条款的是SGS Société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v.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案(以下简称SGS诉巴基斯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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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与我国的对
策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逐渐增多,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贸易行为就是与境外企业签订协议。
在这些协议中,尤其是代理协议和分销协议中,经常会出现“保护伞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是指境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为其提供服务时,需要遵守的限制性条款。
在实践中,这些条款往往都被用作防止代理商或经销商转而代理或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品牌。
然而,在具体执行上,这些保护伞条款到底适用范围如何,却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本篇文章将从我国实践中的案例出发,深入探讨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并提出我国可行的对策。
一、境内司法实践中保护伞条款争议的案例
1. 优盖集团与周琦之案
2017年,优盖集团与周琦签订代理协议,在协议中,优
盖集团要求周琦不得代理或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品牌。
然而,当周琦代理的另一家公司推出类似的产品时,优盖集团触发了保护伞条款,要求周琦停止代理该产品。
当这一争议提交到法院时,法院判决认为保护伞条款存
在过度约束的情况,因为该条款不仅限制周琦代理竞争对手的产品,还限制了周琦自主决策、经营、推广的权利。
2. TOTO与福南合之案
2018年,TOTO与福南合签订了代理协议,在协议中,
TOTO要求福南合不得代理或销售任何与TOTO相竞争的产品或
品牌。
然而,当福南合代理进口马桶盖时,TOTO要求其停止
代理。
当这一争议提交到法院时,法院判决认为该保护伞条款
不仅限制了福南合代理竞争对手的产品,还禁止其代理自己的品牌,因此属于过度约束,不予适用。
二、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争议出现的原因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一直是
一个争议点。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保护伞条款颇具约束力。
保护伞条款通常可以限制境
内企业代理或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品牌,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进行了较大限制。
2. 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保护伞条款往往不仅
限制境内企业代理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品牌,还有可能限制其代理自身的产品和品牌。
这种模糊性很容易导致解释上的争议。
3. 保护伞条款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
中国反垄断
法和合同法都规定,对于限制竞争的条款,应当经过权威机构的审核。
然而保护伞条款通常由境外企业一方制定,受到了中国规定的限制。
三、我国可行的对策
1. 规范原则。
当前我国对保护伞条款的处理比较模糊和
矛盾,需要明确原则。
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指导意见或行业规范,对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范其使用。
2. 建立制度。
针对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时的保护伞条款,
可以建立专门的审批制度。
对于涉及到限制竞争的条款,必须经过特定机构的审批,才能合法存在。
3. 提高意识。
目前不少代理商和经销商并不清楚保护伞
条款存在的实际意义以及其应用范围。
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知识素质和风险意识,避免过度依赖保护伞条款来约束经营行为,依照中国的规定运营。
4. 注重国际合作。
如何平衡本国市场和国际合作之间的
利益冲突,是当前我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应该注意加强与国际上的主要得益方的合作,探讨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国可以将自身的经验和有关规定及时与国外分享,推动合理竞争发展。
四、结论
虽然保护伞条款经常被打上“过度约束”的帽子,但是
作为一种合法的经销商和代理商限制条款,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认为保护伞条款的存在不可取,面对争议,我们应该更积极地推动保护伞条款的规范化管理,解决其中的问题,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理竞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