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3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改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第五章取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深度节水控水,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推动产业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的决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26
•【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成蹊
2022年9月26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2020-2021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一轮考点过关专题十九正视发展挑战共筑生命家园

专题十九正视发展挑战共筑生命家园一、选择题1.(2020•青海改编)下列数据反映出的我国人口特点有(C )③人口素质偏低④总人口增速趋缓A.①②B.②③C.②④D.③④2.(2019•贵港)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绿色版图从12%到21.66%,森林覆盖率几乎翻了一番,建设美丽中国成为共识。
这一变化体现了( A )A.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取得成效B.保护环境是我国当前工作中心C.我国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形势不容乐观D.践行保护环境已成为国人的自觉行为3.我国有14亿人口,每个人每个家庭节约粮食还是浪费粮食,加在一起都不是一个小数目。
此外,中国的耕地资源非常有限,得用占全球7%的耕地面积养活占全球20%的人口。
由此可见(B )①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②我国资源紧缺,必须合理利用资源③我国人口众多,餐饮浪费很正常④必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4.疫情之下,不少民众宅在家里,相比平时在垃圾产生上也发生了不少变化。
人人建立垃圾分类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就是在为战“疫”作贡献。
要把垃圾分类意识变成自觉行动,要求公民(B )A.倡导简约生活,杜绝丢弃垃圾B.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参与C.完善基础设施,科学处理垃圾D.坚持以德治国,提高居民素养5.(2020•威海)2019年11月5日,全球超过1.1万名科学家联合在《生物科学》杂志上发出警告称,整个世界正面临气候危机,若不做出深刻且持续的改变,世界将面临“数不清的人类苦难”。
这警示我们(D )A.面对环境问题,人类只能被动地服从自然B.人类是自然的主宰,可以主导环境的变化仁自然依赖于人类,人类的行为会严重影响环境D.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环境刻不容缓6.地处秦岭南麓的洋县生态良好,植被茂密,是“秦岭四宝”(熊猫、朱鹘、金丝猴、羚牛)的集中地区。
熊猫、金丝猴下山进村“串门”的事情时有发生,当地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较强,与野生动物相处融洽。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银川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表。
第五条工商业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道摊位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直接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代征;(二)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征;(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三章清扫、分类与投放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银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实施方案

银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概述银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是为了应对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产生的大量固体废物,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的规范化处置要求而建设的。
该项目由市政府出资建设,旨在提高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二、项目范围该项目涵盖银川市全境,总面积为XXX平方公里。
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系统、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系统、废气、废水治理等。
同时,该项目也将重点关注农村城镇的垃圾清理、处理和回收,以及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等。
三、项目目标1. 有效解决城市固体废物处理问题,实现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2. 建立一个高效、规范、环保的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提高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3. 加强城市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提高设施的使用率。
4. 提高城市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四、项目实施方案1. 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系统在城市建立垃圾桶、垃圾桶房、中转站等垃圾收集设施,分设黄、蓝、绿、黑四类垃圾收集箱。
通过空间规划,建立完善的垃圾运输路线,保证垃圾在短时间内从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地点。
2. 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系统在银川市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厂,采用焚烧、填埋等多种方式对垃圾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达到减少、转化、资源化的目的,同时也能够产生电能等资源。
另外,还将通过技术手段对废气、废水进行处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3. 加强农村废物处置和回收提高农民的废物分类技术水平,鼓励推广垃圾分类,加强农村废物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建立农村垃圾清理和回收网络,实现资源的回收和环境的保护。
五、保障措施1. 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确保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2. 严格落实对垃圾清理、处理和回收的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3.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项目实施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4.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废物分类知识水平,促进废物分类行为的养成。
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一、背景生活垃圾分类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川市是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之一,面临着垃圾处理和资源管理的巨大挑战。
为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的提质增效,银川市制定了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二、目标1. 实现全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面推行。
2. 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准确率,降低非可回收物的混入率。
3. 加大资源回收再利用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构建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优化垃圾处理工艺。
三、措施1. 法律法规建设(1)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2)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如举办垃圾分类讲座、举办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竞赛等。
(2)利用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垃圾分类理念和操作方法,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
3.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1)修建和改扩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不同颜色的垃圾箱,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2)在小区、学校、商场等重要场所设置分类回收箱,方便居民分类投放。
4. 生活垃圾处理(1)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增加垃圾收集车辆和人员,提高垃圾收集频率。
(2)加强对垃圾收集和转运过程中的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垃圾不外溢并避免二次污染。
5. 资源回收再利用(1)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处理。
(2)加大对可回收物再加工处理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发展生物质废弃物利用和能源回收技术,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6.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1)加大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建立完善垃圾分类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分类情况和问题,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机制1. 组建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政策法规出台情况汇编垃圾处理行业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其市场属于政策驱动型市场,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走向直接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汇总。
图表1: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1图表2: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2图表3: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3图表4: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4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2018-2036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
▲ 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从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以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好的做法和模式扩大至全区、全市范围。
制定完善示范片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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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2016年8月1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11月5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腐肉、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生活垃圾,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置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市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教育、综合执法监督、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管理模式,采取就近就地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纳入本市国土空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预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用地。
批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配建要求,征求生活垃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公共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十六条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企业。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九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第二十一条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等应当推行净菜散装上市。
鼓励开展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等厨余垃圾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等资源化再利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对生态环境保护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置,在住宅区、农村集中居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四条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集中分类投放。
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园区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动员、指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四)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五)对不按照分类标准、时段投放或者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政报告;(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八)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