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银住建发〔2019〕646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646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行业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行业标准建设体系,优化服务质量,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现就物业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岗位的基本规范,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制定了《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请遵照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行业规范》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执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一门式”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的工作质量,简化手续,方便住户,不断提高服务、维修水平,在强化企业管理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中,提出高于本《行业规范》的企业规范和服务承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0月10日附件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窗口规范:(指居住小区管理处、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维修服务站等)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全天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全年每日提供维修服务。
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其企业营业执照、信用情况、合同复印件、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项目经理姓名和照片、小区物业电话、24小时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并公布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物业监督电话。
行为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依法遵章办事情、资金收益要公示、加强沟通重信誉、重大事件及时报、营造小区和谐氛围。
岗位规范:项目经理:敬业爱岗,熟悉业务,善于协调,管理有序;客服:热情主动,登记准确,处置及时,事后回访;秩序维护:在岗尽责,防范到位,引导得当,举止文明;保洁:按时保洁,垃圾日清,定期灭害,环境整洁;电梯维护:坚守岗位,操作规范,轿厢整洁,报修及时;维修: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便民利民,住户签收;绿化养护:及时灌溉,按时修剪,清除杂草,防治虫害。
银川市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银川市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市场、防风险、促转型工作,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切实落实融资协调机制。
科学确定支持项目“白名单”,推动“一项目一方案”支持融资需求,成熟一批,推送一批,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实施房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评估期内(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三、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夫妻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二孩家庭、三孩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分别额外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由不高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提高到30倍。
四、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五、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批缴纳。
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2023年8月31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强首府”战略,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坚持发展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物业管理工作发展的全过程,围绕“强首府”战略实施,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以提升全市广大居民群众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业主自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开拓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治理模式,健全完善物业管理保障体系,提升业主自治管理水平,营造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四级联动,推进责任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将“物业管理”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严格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要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物业服务市场,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在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区、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不断提升综合效应。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以上,或首次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30%以上时,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承担。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应急使用及增值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应急使用及增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银住建发〔2016〕415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应急使用及增值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16〕415号兴庆区建设交通局、金凤区城管局、西夏区城管局:为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应急使用及增值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及时续筹。
续筹资金可一次性交存,也可分期交存。
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记入业主明细帐。
(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以下单位拟定并组织实施:1、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组织实施;2、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拟定并组织实施;3、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辖区居委会或业主代表拟定并组织实施。
续筹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报送市供热物业办备案。
(二)资金来源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如地上机动车泊位费、配套用房收益、小区内广告及其他收益等。
可在《物业服务合同》内约定,在扣除相应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纳入资金专户。
2、鼓励在物业服务费收取时同时增加一定标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缴资金,每年统一纳入资金专户。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经适房限价房安置房商品房等房屋产权办理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经适房限价房安置房商品房等房屋产权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银住建发〔2019〕721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经适房限价房安置房商品房等房屋产权办理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721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市委2019年第28次常委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第245期专题会议要求,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为有效解决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等产权办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快破解先学先查中发现的居民房产证办理难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解决群众房产证“办证难”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市委和政府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全面梳理由住建局管理的“办证难’项目,力争在2019年11月底完成大部分因审批、竣工验收、土地规划等手续缺失导致无法办理产权房屋的验收备案手续完善等工作;在2020年2月底、2020年7月底、2020年年底分三批解决大部分房屋产权办理问题。
三、实施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把“改”字贯穿主题教育始终,以“改”的成果检验主题教育的成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迎难而上、科学分类、深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矛盾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帮助群众明晰产权。
(三)优化发展环境、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在破解居民群众办证难问题上要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减程序、减环节,通过实施联合验收,容缺办理等创新方法,提升办证效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地产工作联席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地产工作联席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银政办发〔2017〕231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地产工作联席制度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行业稳定,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纠纷,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银川实际制定《银川市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17年11月15日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银川市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行业稳定,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努力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结合银川实际特制定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分析研究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披露信息,协调应对措施;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房地产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实现信息共享,相互沟通,共同探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依法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突发事件,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分工成立由市政府分管住建领域的副市长担任房地产联席会议主席,辖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联席会议。
辖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三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辖区范围内房地产领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做好房地产问题项目的处置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召开物业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召开物业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银住建发[2015]214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召开物业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的通知
(银住建发〔2015〕214号)
各区物业办、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银川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分职责的意见》(银党发[2014]第15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行物业管理职能下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2014年7月1日,市委、市政府将部分物业管理职能调整由三区政府负责。
2014年底,我局组织考核组对各区、县(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现结合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发现的问题及十二期“电视问政”曝光的物业现状,我局计划召开座谈会,就如何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物业行业的有效分级管理进行商讨,现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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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6.18
•【字号】银房发[2013]177号
•【施行日期】2013.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管理工
作的通知
(银房发﹝2013﹞177号)
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服务,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权属和用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概念界定
物业服务用房是指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等;
其他配套用房是指社区服务用房、门卫房、监控室、设备机房、非机动车棚(库)等。
二、配置标准
物业服务用房: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筑面积
在五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四配置外,超过部分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位于地面以上一至二层,具备基本装修和水、暖、电、采光、通风等功能,可直接投入使用。
其他配套用房:依照相关规定或规划批准建设标准。
三、权属确定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者改变其用途。
其他配套用房:依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管理措施
(一)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物业前期手续时,须填写《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配置登记表》(简称登记表)报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供热物业办)审核,市供热物业办将加盖审核章的《登记表》抄送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由交易中心在预售登记时协助把关。
(二)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时,须填写《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交付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报市供热物业办审核,物业企业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前搬至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办公。
市供热物业办将加盖审核章的《备案表》抄送市政务大厅住房保障局窗口和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备案表》作为开发企业办理项目交付手续的要件,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测绘、产权登记时协助把关。
(三)开发项目规模较大且分期建设交付的,当期未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当期规模提供相应比例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并办理备案手续。
待正式物业服务用房建成后,应到市供热物业办办理正式物业管理用房备案和临时物业管理用房撤销备案手续。
(四)2005年5月1日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各开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对物
业服务用房及配套用房进行补充备案。
(五)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我局将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联系人:程芳联系电话: 6899979、6899972
特此通知。
附件:1、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配置登记表(略)
2、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交付备案表(略)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