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3、保护债务人资产:预重整协议可以避免债务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 因资产被冻结或分割而受到的不利影响。
4、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预重整计划进行重整;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 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1、扩大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预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集团和上市公司等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将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中小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提高预重整的社会效益和普及程度。
三、对策建议
4、加强政府和法院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和法院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破产重整制 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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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2、加强制度执行:法院和管理人应更加重视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同 时,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三、对策建议
3、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债权人、债务人 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积极配 合制度的实施。同时,鼓励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破产 重整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
文献综述
1、减少重整成本:通过预重整协议,债权人可以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和偿债能力,从而避免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文献综述
2、提高重整效率:预重整协议的达成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协商,可 以提前发现并解决许多潜在问题,避免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一些争议和程序延误。
文献综述
四、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5、推动社会认知: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破产预重整程序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债 权人通过预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市场出清和优胜劣汰。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的问题——以英国法为视角

和 协 调 , 计 重 整 方 案 并 获 表 决 通 过 , 根 本 上 维 护 设 从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整 体 上 的利 益 。 我 国 自引 入 重 整程 序
有 明 确 的期 限 将 会 使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陷入 恐 慌 。英 国 的
自动; 东结制度 给予 债务 人 的保 护期 限是一 年 , 自管理
人 被 任 命 之 日起 计 算 , 冻 结 效 果 强 体 现 在 不 仅 限 制 其 了 债 权 人 的追 讨 , 别 是 有 财 产 担 保 的债 权 人 , 且 还 特 而 限 制 了取 回 权 人 基 于 财 产 所 有 权 行 使 取 回权 , 出租 如
利 害 关 系 人 不 能 请 求 法 院 执 行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 果 没 如
为 法 官应 参 照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的 规 定 , 法 院 在 受 理 申 即
请 之 日起 1 日内 作 出 裁 定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上 级 法 院 5 批; 隹可 以延 长 1 日。 然 而 , 官 并 没 有 完 全 参 照 学 者 5 法
收 稿 日 期 :2 1一 1 0 02 O— 5
人收 回租赁 物。② 我 国 的 自动冻 结制度 的期 限不 明 而 确, 而且 效果 很弱 。法 律虽 然规 定该期 限从 法院 受理
务 人 占 有 和 控 制 的 财 产 免 受 债 权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追 讨 。 过 破 产 管 理 人 与 各 方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有 效 沟 通 通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以帮助企业实现债务的清理和重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经营状况日益复杂,破产重整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经过不断完善,正在朝着更加健全和成熟的方向发展,为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经营空间。
在过去,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往往只能选择破产清算,这不仅导致了企业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也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调整结构和债务,实现经营上的重生。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存率,保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债权人可以参与债务重组的谈判和决策过程,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破产重整制度也提供了一系列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障的规定,如设立破产清算基金、设立债务人财产管理机构等。
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其诉求的实现效率。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兴业。
外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难免遇到经营困难,如果没有健全的破产重整制度,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提升其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信心,促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长期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全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重整是一种正常现象,合理使用破产重整制度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创新发展。
当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对企业进行淘汰和再生,有效地优化了市场经济的环境。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之破产重整方式

经管策略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之破产重整方式□昆明朵圣军2007年我国新出台的《破产法》,破产重整成为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
破产重整兼顾了投资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平衡点,使具备重整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企业恢复重生,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价值。
本文主要以云煤化集团破产重整为例,对破产重整的方式在地方国企中的运用进行研究,探索其运用价值和启示建议。
一、债务重组及破产重整内涵和理论1.债务重组内涵和采取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企业出现债务危机之后通过调整债务的要素、改变抵质押担保条件等手段,达到债务人能够按时还款的预期要素,提高债务的安全边际并确保债权的递延。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依托债务的条件重新制定保障措施、抵质押担保条件、资金归集措施、重组收益等条款等交易结构。
主要实施路径包括:债务持有人更换;债务要素变更(更新债务金额、调整债务期限、提高重组收益、变更担保);资产置换,若该资产具有良好的升值潜力,债权人通过债权换股权等方式置换资产,以时间换空间增加债权收益率。
2.破产重整的内涵和理论。
①破产重整的内涵:指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出现债务违约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债务重整、管理调整,确保公司正常运营,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再生型的债务重组制度。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当企业经营困难陷入困境,于是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并受理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如果在重整过程中,在法院法庭的作用下,针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债务重组的方案,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若法院无法协调解决,无法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最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理论界把具有再生希望和重整价值作为能够申请重整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性需要认真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债务人在重整后要能够恢复持续经营才具备重整能力。
破产重整需要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需要经历以下工作程序:申请重整;法院受理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批准相关破产申请;破产企业研究提出计划,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向法院申请批准;破产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破产重整,并向法院申请裁定并收到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民事裁定书。
破产重整制度-详解

破产重整制度-名词详解出自 MBA智库百科()破产重整制度(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目录• 1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2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3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4 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 5 相关条目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
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更为广泛,扩展至债务人的股东。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受到两点限制: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一般来讲,债务人是否提出重整申请,由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支持 ,因而 在 日本 的破 产重整 实务 围 ,为我国企业体制现状服务;窄出 中 ,法官一般认为破产重整程序适用 是为了通过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决定破
于大型股份有限公司 ,而大公司一般
是指上市公司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 重整程序没有规定具体 的适用对象,
多国有企业) ,它们也需要通过破产重 整程序来获得新生 。为适应我国企业 的现状 ,新破产法草案对破产重整制
外 ,还在于重整程序的费用远远高于 度 的适用范围作 了宽进窄出的规定 , 破产和清算程序 ,故小公司往往难 以 宽进是为 了扩大破产重整制度适用范
型”性质相区别,破产 重整程序具有 “ 重整更生型 ”的特性 。清算程序是
股 有 公 为 立 理 是, 人, 因 于 国 公 型 企 份 限 司 限, 法 由 公 原 在 我 在 司 的 业之
司破产 重整程 序 的适 用范 围如果 太
宽,将很可能发生以重整为手段达到 规避破产和拖延债务履行的流弊 。日 本的立法理由除考虑公司的社会影响
外,仍存在着大批大型的企业( 包括许
宜 。协议资产重组方
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面临 的
种种困境引发了人们对破产法律制度
的重新思考 。破产是在商 品经济社会 发展 到 一定阶段 必然 出现 的法律 现 象,破产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竞争中优 胜 劣汰的法律机制 。传统的破产法律
式要求全体债 务人与
债权 人一致 同意协议 制度 由破产清算制 度和和解整顿制度 内容 ,涉及股 东权益 组成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 时 ,得到所有股权持 在商品经济进人垄断阶段 ,社会化大 有人 的共 同认可 ,只 生产 日益普遍的环境下的新发展 。破
公司破产重整跟现代立法理念

公司破产重整与现代立法理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探讨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近20年,在充分肯定其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无庸讳言由于公司重整的制度缺失及其他缺陷,1使一批财务和经营已陷入困境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上市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法或很难通过正当的重整程序获得新生,只能在退市或破产的死亡线上苦苦挣扎。
而求生的本能又迫使那些陷入困境的、类似于郑百文2的上市公司,采取各种高成本、低效益甚至“报表重组”、“虚假重组”的“曲线救司”措施,祈求在中国证监会限定的期限内扭亏为盈以保住其上市资格。
公司重整制度的缺失,限制了公司的重组手段,削弱了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进公司重整制度,已经成为完善破产立法、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制度性要求。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3有关重整的规定,从上市公司重组实践的角度,探讨重整制度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及其立法完善。
一、重整制度的引入: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1其他缺陷如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政府不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法律规范粗略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立法技术错误等。
参见王欣新:“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记新破产法立法风雨十年”,《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5日。
2全称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郑百文成为河南省第一家上市的商业企业。
1997年郑百文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有商业企业上市公司中拨得头筹,进入国内上市公司1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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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
在此之前,我国企业面临破产时只能通过清算的方式进行处理,这导致了大量资产的浪费和员工的失业。
为了
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探索破产重整制度,并于2007年颁布了《企业破产法》。
该法律对公司破产重整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重整的程序和条件。
从实践上看,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破产重整能够帮助
企业实现债务的清理和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破产重整还能够
保护企业的员工权益,减少失业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重整还对打击企业的非法
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这给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困难。
由于我国企
业破产重整案件较少,法院和企业对此缺乏经验和了解,导致破产重整难以顺利进行。
一
些企业会利用破产重整制度进行逃避债务的行为,导致破产重整的制度效果不佳。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
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
订和完善,明确破产重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要加强法院和企业对破产重整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还需要加大对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监管力度,严
厉打击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破产重整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在发展和应用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法院和企业对破产重整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及加大监管
力度,这些都是完善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举措。
只有这样,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
度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破产处理提供有效的保障,促进企业治理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