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2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企业内部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和程序,保证企业高层管理层对重大事项的及时了解和决策。
本报告涵盖了重大事项报告的目的、范围、报告内容、报告流程和程序以及报告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二、目的和范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促进及时沟通和决策,保证企业高层管理层对重大事项的全面了解和掌控。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或交易、重大法律纠纷或诉讼、重大安全事故等。
三、报告内容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项的发生时间、地点、相关方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等。
2. 事项的经济后果:包括事项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3. 事项的风险评估:包括事项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
4. 相关数据和证据:包括事项相关的数据、证据和其他支持材料。
5. 建议和意见:根据事项的性质,提出可以采取的措施、建议和意见。
四、报告流程和程序重大事项报告应按照以下流程和程序进行:1. 事项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并了解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影响。
2. 相关部门应将事项报告给中层管理层,由中层管理层进行初步评估。
3. 若事项被评估为重大事项,中层管理层应立即报告给企业高层管理层。
4. 企业高层管理层根据事项的重要性,决定是否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
5. 若事项需要进行深入调查或其他进一步处理,企业高层管理层可指定特定的小组负责。
五、报告结果的处理报告结果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就事项做出决策或调整:根据报告的内容,企业高层管理层可以对事项做出决策或调整相关策略和计划。
2. 进一步研究和调查:对于复杂的重大事项,企业高层管理层可以指定特定的小组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
3. 信息共享和整理:将报告结果整理成文件,并分享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于参考和借鉴。
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范文制度

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范文制度集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有效防控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与效益,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集团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及时、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重大事项是指对集团的安全、生产、环保、稳定、经营、改革、发展以及对集团形象等方面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条重大事项具体内容:集团以及集团各子(分)公司发生(浮现)或者可能发生(浮现)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报告:(一)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二)集团各子(分)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他方提供财务资助、融资或者融资担保、租入或者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辟项目的转移等交易标的事项;(三)浮现下列使集团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本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本公司估计浮现资不抵债的情形;8.主要债务人浮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本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13.其他可能给本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的情况。
2024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2篇)

2024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一、背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生一定条件下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向相关方报告、沟通和解释的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保障相关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企业的以下重大事项的通报和报告:1. 重大合同或交易的签订、修改或终止;2. 重大资产或投资的取得、处置或变动;3. 重大融资或变动股权结构的事项;4.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事项;5. 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处理;6. 其他可能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市场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报告内容企业在发生以上列出的重大事项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相关方报告,并提供以下内容:1. 事项的背景及发生的原因;2. 事项可能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市场声誉产生的影响;3. 事项的分析和评估;4. 事项的处理方案及进展情况。
四、报告流程1. 事发立即报告: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需通报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相关方;2. 内部评估:相关部门应按照企业内部流程进行事项的评估和分析,明确可能的影响和应对措施;3. 提交报告材料:报告人员应编制详细的报告材料,包括事项的背景、影响分析、处理方案等,并及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4. 报告汇总和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应汇总所有报告,并进行审查,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5. 报告解释和沟通: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相关方解释事项,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
五、报告责任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企业经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3. 报告人员:负责编制和提交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确保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 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审查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保证相关利益的合法权益。
企业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程序,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方面的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利益及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行政人资部、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各分子公司行管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二、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三、行政人资部相关人员;四、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五、其他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民事纠纷,指各类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产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可能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纠纷。
二、行政处罚事件,指包括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件。
三、刑事案件,包括打架斗殴、盗窃,恶意损毁公司财物、行贿受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触犯刑法、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劳动争议,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进入或已经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各种事件。
五、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交通安全事故、恶性消费者投诉、重大泄密等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人资部负责重大事项的信息接收、传递,并根据领导的授权组织事项处理。
同时,行政人资部应建立重大事项登记考核制度和闭环管理流程。
第六条重大事项出现时,或者报告义务人认为有可能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原则上是当时,最大时限不超过30分钟内),视情节轻重通知行政人资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或董事长,然后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报告行政人资部,书面报告可采取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报告的时限要求是:一、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重大人身伤害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2篇)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制订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一、会审方式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业务例会、局办公会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以及内部规范管理工作,一般以局办公会议和专门小组的形式研究会审。
会审会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会审会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主持。
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
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部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及内部运行程序的执行依据。
二、会审内容根据____《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质矿产和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人事和财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重大建设用地项目预审;2、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3、出让地块方案;4、各项管理制度;5、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6、大宗土地转让变更,处理政策规定;7、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8、本局独立处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方案的审定;9、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1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13、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重大案件标准:罚款额超过____万元,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占地____平方米以上);14、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上报;15、重大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违法用地责任人需要“双开”或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6、涉及全局性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工作;17、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18、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及时汇报和沟通机制,以确保企业高效运作和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处理。
二、定义1. 重大事项:指对企业整体经营和战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变更;- 重大业务决策;- 重大财务风险;- 重大法律诉讼和政策变动;- 重要人事任免等。
2. 直接上级:指报告对象的直接领导,具有直接决策权和管理职权。
三、报告程序1. 事项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直接上级进行报告,包括事项的背景、重要性和可能带来的风险。
2. 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
3. 若直接上级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4.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讨论,并提出决策意见。
5. 最终决策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通知下属部门执行。
6. 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决策要求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7. 事项解决后,应当总结经验和教训,并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报告内容1. 重大事项的报告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事项的背景和起因;- 事项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对企业的影响和决策意义。
2. 报告文件应详细、准确地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证据支撑。
3. 报告文件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方便上级主管部门的快速理解和决策。
4. 报告文件应采用标准格式,包括标题、正文和附件等。
五、报告责任和追责1. 事项的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直接上级应当认真审核和确认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出决策和指示。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概述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特别是对涉及到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安全、法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执行。
3. 报告内容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受影响部门、员工和利益相关方;•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对事件的分析和判断;•针对事件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措施。
4. 报告流程重大事项报告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发现重大事项的员工应当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
2.直接上级对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如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立即向上级汇报。
3.上级对事项进行审核和分析,并指定负责人启动应对措施和控制措施。
4.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应对和控制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措施。
5.重大事项解决后应当进行和评估,并对后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 角色与职责在重大事项报告流程中,各个角色的职责如下:•发现重大事项的员工:负责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确保事项被及时上报,得到妥善处理。
•直接上级:对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如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立即向上级汇报,指定负责人启动应对措施和控制措施。
•上级:对事项进行审核和分析,并指定负责人启动应对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对后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应对和控制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措施,确保重大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并对员工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6. 制度执行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执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通过组织培训,让员工熟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和流程。
•设立制度执行检查机制,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报告制度应当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7.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序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建立一套规范和流程,要求相关部门和员工在遇到重大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分析。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企业的决策透明度、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协调效率,确保重大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和决策。
一、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随着企业的发展,涉及到的事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有些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核心利益和战略方向,例如重大合同的签订、财务风险的控制、重要项目的推进等等。
这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往往需要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决策,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
然而,在许多企业中存在着信息闭塞、决策不透明的问题。
上级部门往往得不到及时、准确的信息,导致决策延误或者出现错误。
同时,一些部门也可能因为信息不畅通,错过了及时处理问题的机会。
这些问题会造成企业的经营效益下降,甚至可能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势在必行。
这个制度可以明确各部门和员工在遇到重大事项时的责任和权力,并规范汇报流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这个制度,可以促进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减少决策延误和错误的发生。
二、制度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a. 提升决策透明度。
通过及时汇报重大事项,上级部门可以获得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b. 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及时汇报重大事项,上级部门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并对可能的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
c. 增强内部协调效率。
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流程的设计,可以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减少信息的滞后和误差,提高工作效率。
2. 原则:a. 及时性。
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b. 真实性。
汇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有任何虚假或者隐瞒。
c. 公正性。
汇报的信息必须客观公正,不能有个人或者部门的个人利益和偏见。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流程1. 决策层面:重大事项必须上报给公司的决策层,公司决策层有权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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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16年10月)
第一条为确保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易决策的科学、规范和正确,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借贷;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七条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资金借贷”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第五条规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金借贷”的相关交易额指新增贷款的数额。
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除适用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对本制度第四条(二)规定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由股东大会通过外,需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对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则另有规定外,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对总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质询的权利,总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答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质询。
若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认为总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由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司应有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按照本制度执行,其他
具体实施细节按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执行,《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之间”、“高于”含本数;“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关于重大交易“绝对金额”的表述不适用于子公司。
子公司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根据本制度决策。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