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中、省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示范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管理,切块下达的适用于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本专项资金不包括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单位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
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结合示范区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推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使命的履行。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该合并的要予以合并,做到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
(四)绩效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五)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西财企〔2023〕37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财企〔2023〕377号区国资委、各区属一级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国资预算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现将《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3年11月1日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及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预算单位(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与执行,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区属国有一级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
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利润收入实施分类收缴,即企业按照功能类别的相应比例计算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暂定:市场竞争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其中房地产企业(附相关证明)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20%);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未分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区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拼建的项目,视同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
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项目的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算管理、资金审查(拨付)、财务决算及其他资金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七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八条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区财政局意见。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九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初编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查。
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需报区人代会批准。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云浮市市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精细。
要按照加强财政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基础资料,全面掌握财政存量资金整体情况,完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信息技术手段,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二)协调推进。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使用财政存量资金,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要与地方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等财政管理和改革协调推进、互相衔接,形成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依法依规。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各项财政管理YYY和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控制规模。
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注重发挥存量资金的绩效,对超规模的存量资金进行定期分析和清理,如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调整用途或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于其他亟需领域支出。
第二章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第三条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本级政府依法设置的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以及其他存量资金。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预算单位。
1.3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管理、分工负责;(2)确保安全、注重效益;(3)规范操作、透明公开;(4)防范风险、及时调整。
二、资金存放2.1 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存放在以下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2)专用存款账户;(3)临时存款账户。
2.2 预算单位开设账户应遵循以下规定:(1)一个预算单位在同一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预算单位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按需开设,严格控制数量;(3)预算单位开设账户应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2.3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要求:(1)资金存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2)预算单位应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预算单位应定期对存放的资金进行清理、核对,防止资金闲置、流失。
三、资金使用3.1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3.2 预算单位使用资金应遵循以下程序:(1)编制用款计划;(2)提交用款申请;(3)审批同意后,办理资金支付;(4)归档相关资料。
3.3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四、资金监督4.1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实行分级负责。
4.2 预算单位应定期对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五、责任追究5.1 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5.2 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区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1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决策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
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
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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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行为,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各项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机关(含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审查与批准第四条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区总预算草案。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区财政部门直接申请拨款(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申请拨款(支付)的独立核算单位,即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财政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收入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财政经济政策以及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影响因素编制。
支出预算编制应体现公共财政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在保障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确保法定支出、增加就业、社会保障投入的同时,加大建设性支出比重,集中财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应体现以下原则:(一)部门预算原则。
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层层汇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基层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编制本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二)细化预算原则。
预算应编制到具体项目。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
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预算单位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四)综合预算原则。
预算的编制应统筹考虑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从而使各预算单位组织的所有收支均纳入综合预算。
、(五)绩效预算原则。
推行项目预算论证制度,量化资金使用考核,建立绩效追踪和公开透明制度,从而有效降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第八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凡是年度中可以预见的必要支出,必须纳入当年年初部门预算(跨年度的事项分年度纳入预算),由区财政按照轻重缓急根据财力可能尽量予以安排。
第九条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未经区人事部门批准,区直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用财政性资金聘用本部门临时工作人员,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工作人员费用区财政不给予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一般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即:(一)“一上”阶段,部门编报预算建议数。
从基层单位编起,层层汇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编成预算建议数,报送区财政部门;(二)“一下”阶段,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数,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进行平衡,确定预算控制数后下达给各单位;(三)“二上”阶段,部门上报预算草案。
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并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部门;(四)“二下”阶段,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科目编制全区财政收支总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会)审议。
区人大会审议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再批复给各部门。
第十二条区人大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后,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各预算单位在接到年度预算批复后,应于2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已批准预算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区财政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三章预算的执行、调整与监督第十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区人大会批准前,区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预先安排部门正常支出需求。
第十五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纳入区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其会计核算职责由区财务核算中心承担,但单位负责人仍为本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严格把关,确保本单位各项财政性资金运作的安全、合法、高效。
第十六条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严格按照预算科目、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维护预算严肃性。
上半年区财政原则上不受理各部门的预算追加申请;下半年预算追加原则上应在年度预算调整时一并提出,但对于支出进度低于财政规定进度10%以上的,区财政不予受理预算追加申请。
第十八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年初预算未安排的支出,按以下顺序安排:在待定预算项目中安排。
属于各预算单位正常增人、增资以及追加公用支出定额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批件按实审批;属于各预算单位追加支出的,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报废程序。
各预算单位购置单价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要严格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未达到报废年限或还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前办理报废。
第二十条加强设备购置经费管理。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彩色激光打印机等使用年限未满五年的,一般不得更新。
整体装修的工程项目,除涉及安全隐患外,十年内不得翻修。
局部修缮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翻修。
第二十一条各预算单位由于政府采购、基建形成的预算指标结余,由区财政部门一律收回,相应抵减部门当年预算指标。
第二十二条核销财政信用资金、政府对外投融资行为,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区委确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部门追加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总预备费、其他杂项支出、部门机动财力。
第二十四条为了确保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的救灾、救急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区财政每年按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3%安排总预备费。
第二十五条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年初预算有安排的,一般不予追加专项经费,确实需要追加专项经费的,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事”的原则,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专项经费按以下规定程序报批追加:(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分管领导审批,送区财政部门核拨。
(二)总预备费: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区长签署意见,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申请总预备费必须是年初部门预算未列入、本单位正常经费中无法开支的、确属必需的应急性支出或者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需追加的专项支出。
除发生特殊情况外,区本级财政预备费上半年一般不受理用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上级、区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缴入区财政。
区级专项经费当年使用完毕,年底结余资金一律上缴区财政,不结转下年,如出现超支,超支部分由部门自行负担。
上级专项经费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财政资金的拨付第三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存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区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其中人员支出和公用经费一般综合标准定额支出的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分月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等专项类支出(含经常性专项和一次性专项)的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二条对年度预算已安排和已批准追加的专项类支出,其资金拨付的具体进度、额度由区财政部门核准。
第六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三十三条财政拨款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年检必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账户撤销或只变更账户名称而不变更账号和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除按上级文件规定允许保留的账户外,其他账户按帐户专项用途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在区财政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各预算单位其预算内、外资金必须统一纳入核算,单位内部不再另行设置会计账薄。
第七章非税收入管理第三十七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性资金,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的管理、核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非税收入管理原则:一是坚持“量入为出,分类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二是实行“优先安排,结余统筹”的原则;三是预算内、外互补的原则,即“先外后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三十九条非税收入范围包括:(一)各预算单位依法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募集的资金和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二)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三)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创收收入和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四)直管公房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比例集中的上缴资金;(五)其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六条各预算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使用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七条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规定,并单独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各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
第三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后,应按区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非税收入决算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