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船舶建造检验出现失控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船厂特别是滩涂船厂设施简陋,管理混乱,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有的船厂(或船东)不向船检部门申请建造检验(包括图纸审查)擅自造船;有的船检部门违反规定异地检验,把关不严,导致船舶建造质量恶化,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建造船舶的检验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船检部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规范、规则和规定,严格检验和把关,不得任意免除规范标准和减免检验程序。

二、建造船舶必须按规定申请建造检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凡未履行建造检验的,船检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检验发证。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造的船舶,如未履行建造检验,部门收到检验申请后应按管辖区域向海事局下设的船检管理处报告,并在船检管理处的监督下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图纸审查)。

三、建造检验一律按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当地船检部门负责实施,严禁异地检验。

四、建造船舶在开工前必须将船舶的图纸资料报船检部门批准,船舶制造厂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否则船检部门不得受理检验。

船舶试航期间必须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

五、各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凡没有有效船检证书(包括试航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准航行,对违反规定的船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海事局及其下属的各船舶检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建造检验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船检机构和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交通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近期,各地连续发⽣⼏起公务船⽔上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公务船的监督管理,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维护⽔上安全形势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加强公务船的管理,杜绝公务船⽆证航⾏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务船所属或使⽤单位对辖区内公务船的登记、检验情况进⾏全⾯清查。

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登记、检验并持有相关有效证书的公务船,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船舶使⽤单位发出海事安全管理建议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的时间要求;对于未按期整改或存在较⼤安全隐患的公务船,海事管理机构应严肃依法处置。

公务船应按照规定配备满⾜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合格持证船员。

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务船的实际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实操检查,确保船员适任。

⼆、实施安全检查,确保公务船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适⽤《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公务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对公务船实施安全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船舶和船员证书配备情况,航⾏设备和号灯号型、航⾏区域内的海图或⽔⽂图书资料、救⽣和消防设备,应急通信设备,以及防污染等设备⼯况、⽇常维护保养情况。

对发现的缺陷要按有关规定进⾏处理。

必要时通过操作性检查提⾼公务船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减少造成⽔上交通事故的⼈为因素。

三、落实公务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务船作为⽤于政府⾏政管理⽬的的船舶,其⾃⾝的安全⾄关重要。

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作,与本辖区公务船所属单位或使⽤单位建⽴畅通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机制,通过业务交流、⼈员互访等⽅式,积极宣传贯彻船舶管理的海事法规和要求,提⾼其对公务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要督促公务船所属单位或使⽤单位建⽴并实施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加⼤安全⽣产投⼊,定期组织内部⾃查,提⾼安全管理⽔平,真正落实公务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

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9月30日。

船舶检验管理方案(设备科) 附船舶雷达盲区图

船舶检验管理方案(设备科)  附船舶雷达盲区图

规范船舶检验管理方案从近期船舶检验情况看,整体检验效果不够理想,每次检验均发现部分不该存在的问题,甚至有个别船舶因存在问题较多影响到船舶正常检验取证工作。

在为各船配备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并每次检验前都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仍出现该类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船舶重视不够、检验前自查不到位造成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船舶检验及安全器材管理,确保检验效果和及时取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船舶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管理。

1、各船舶单位务必提前1个月提交相关检验申请(见附表),申请表填写要认真、全面、准确。

原则法定检验、船级检验、临时载客检验、无线电检验由船舶提交申请,大队复审后提交中心;拖航检验、改造检验、临时性修理检验等其它临时检验由三级单位直接提交中心,拖航检验要求同时提交拖航计划,否则不予受理。

2、各单位、各船要高度重视,严肃执行检验申请前自查自改制度。

船舶要根据本船检验类型认真对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自查,坚持一条条过,一项项落实,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船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组织解决,需要岸基支持的要认真填写到检验申请表中,由大队或中心协调组织解决;对于问题填报要实事求是,不能瞒报或不报,否则因为瞒报造成问题解决不及时或不到位被CCS遗留的,将严肃考核。

船舶大队在收到船舶提交的检验申请表后,要认真组织复审,及时解决船舶上报的问题,对于三级层面解决不了的,上报中心协调解决,确保检验前的自查效果。

3、验船师上船检验时船舶要积极配合,积极提交相关证书和技术资料,对于验船师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进行答复和解释,对于验船师检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设备管理科。

对于检验遗留项目在整改完成后要及时申请复检,相关程序与正常检验相同,以及时消除遗留项目,确保船舶正常营运。

4、检验时需验证的资料包括:处于有效期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报告、起重设备检验证书及报告、无线电检验报告、灭火器检验报告、救生筏检验报告、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阀试验报告、无线电示位标及电池和释放器、双向无线电话及电池、雷达应答器及电池、各类救生属具及其它各类安全设备的产品证书等,要求编制目录,集中存放在报关箱中,不得遗失、损坏或乱写乱画,以方便验船师检查,提高检验效率;检验需验证的重要资料还有救生艇定期检查试验记录和艇索掉头或更换报告、应急消防泵等各种应急设备定期检查和试验记录等。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方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标准、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以下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标准、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验
船名闽福州货××××船检登记号×××××3600×××船籍港福州船舶类型散货船
船舶所有人×××总吨位810
船舶经营人福州市××水运有限公司主机总功率440KW
船舶修造厂福州市×××船舶修造厂船体材料钢制
检验地点福州预约检验时间2012-2-15
检验种类:□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船底外部检查□搁置检验□其他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和其它开支。

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月××日联系人×××电话0591-××××××××
联系地址福州市××路××号邮编35000×
证书领取人×××领取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