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主要配置制度由中央政策或国家法规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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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律专业学生,我对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和研究一直充满兴趣。

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深刻体会到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同时,土地管理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以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在学习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我对土地作为国家的基本资源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承载着人们的生产活动、生活需求和文化传承。

因此,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列为国家的基本资源,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通过法律的手段,国家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进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其次,土地管理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其开发和利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划和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种土地用途的范围和限制条件,保护了良田、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等重要土地资源。

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和变更手续,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土地利用行为,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了无序开发和过度利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通过土地管理法的规范,可有效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最后,学习土地管理法,我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农民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保护者,他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制度,保障了农民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安全。

在土地收回、征用等情况下,土地管理法要求有必要时,国家应当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并为农民提供其他合适的土地等补偿安置。

通过这一制度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能够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民能够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实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深刻认识到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一、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代价值“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确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一直作为一个符号在各种涉农涉土法律中多次重复,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具体规则的建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以致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呈现出“重利用、轻所有”的态势。

“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尽管对于如何理解该政策并将该政策准确地表达为法律规则存在诸多分歧,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时代需求,具有如下时代价值:(一)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均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高度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仍然继续强调应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由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营割裂了劳动者的报酬与生产成果之间的关联,使得平均主义的分配观极为盛行,从而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重大打击,以致农业生产的效率极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重塑了中国农地的微观经营主体,并迅速改变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面貌,一举解决了粮食短缺和农民温饱问题。

然而,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功能得到极端强调,“统”的功能却逐渐萎缩。

在二轮承包时,不少农民集体因土地之外在历史上所积累的农村集体资产被卖光分光而成为所谓的“空壳村”,以致大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处于崩溃边缘。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为减弱,一方面造成农民集体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因物质基础匮乏而有心无力,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公共产品”年久失修而老化现象严重,农民集体因此难以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关于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总结-心得体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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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总结土地法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稳定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以下本人为你带来关于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于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总结篇1土地是民生所系,万物之源。

国土资源不仅是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更是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调控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重要的保障条件。

国土资源问题关系到国家发展的宏观战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

我国是一个土地大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但我国并非一个土地强国,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目前,中国耕地面积只有亿亩,人均耕地仅有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 40%。

近 7 年来,全国耕地减少了 1 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量的 5%以上。

其中,生态退耕 62%,农业结构调整 18%,建设占用 14%,灾害损毁 6%。

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国至少有 1/3 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亩, 666 个县低于联合国制有定的亩的警戒线,463 个县低于人均哈尔滨人才亩的危险线。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核心是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涵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就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是基本国情。

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

高度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大计。

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土地。

而要保护土地,我们就必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法》),因为它是我国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现,是土地利用和保护的根本法律保障。

做好三农工作的心得体会

做好三农工作的心得体会

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被视为国家发展的基础和关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我有幸参与其中,亲身感受到了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下是我对做好三农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做好三农工作,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做好三农工作,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农村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载体。

农村地区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的重要战场。

只有农村发展了,农民富裕了,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农民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

农民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的素质和收入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对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三农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 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确保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 促进农民增收。

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鼓励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3.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4. 提高农民素质。

要加强农村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结与反思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结与反思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结与反思土地是农村经济的基础,土地制度对农村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对改革进行总结与反思,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改革背景与目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的背景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体制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已经不适应,给农村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因此,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发挥农村资源的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措施与成效1.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改革将原先的长期承包制调整为“三权分置”,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开。

这使得农民个体经营者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自主决策权,提高了农村经济的灵活性和效益。

2.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为了激发土地资源的潜力,改革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

通过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实施土地流转补贴政策,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土地,引导农村土地资源向效益、规模、专业化方向流动,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加强了农民的土地经营产权。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难、管理复杂的问题。

改革中,通过确权登记、流转规则、流转价格等方面的创新,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了市场交易能力,促进了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三、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反思1. 个体农民参与度不高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个体农民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中,部分地区个体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速度较慢,个别地区甚至没有参与承包权流转。

这一问题表明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加个体农民的参与意识。

2. 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首先,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流转价格不够透明、合理。

其次,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执行不到位,制约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最新)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最新)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最新)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到底是谁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真的模糊不清吗?我们在认识上是否存在误区?清楚把握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现行“三农”基本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认识误区(一)误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前,有相当部分的人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农村集体土地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主要归属制度既关乎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调适、社会制度建构、公民合法权益,也关乎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城乡差距、社会稳定。

因此,农村土地主要归属制度的制定与改革,属于中央事权而不属于地方事权,宜由国家法律政策统一规范或由国家有计划地推进改革,而不宜由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甚至任一地方政府自主规定或擅自推动。

也即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主决定集体土地的归属,对集体土地不具有所有权。

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土地、取得使用宅基地等时就应付土地使用费、土地流转费或地租给集体经济组织,而他们实际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可通过收回、调整、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进行处置往往受到很多限制,几近没有处分权。

其实,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具有成员性、派生性而不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在组织运行上实行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纳税,不缴费,不能破产,不能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因此它并非经济实体。

而且,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组织,它无固定场所,无固定工作人员,无常设组织机构,无法定代表人,而只是法治之下的自治社区,因此它也非实体组织。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思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思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思,有关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中国农村至关重要的议题。

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所有制对农民生计的影响很大,因此对未来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度一般分为三类:公有制、集体制和私有制。

公有制指全国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受中央使用权协调和控制。

集体所有指,由劳动群众所有、经营和控制村落、村容村貌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者控制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经济利益。

私有制指,以佐证性凭证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本质上是农民之间的权利交换关系,允许农民将土地出租、转让和拆分给他人,考虑到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允许它们将土地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现行的所有权制度可以满足农民居住土地的需求,有助于发展农业生产,为农业发展做出贡献,但如果不加以改革,难以满足不断发展中国农业,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需求。

首先,行政部门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中应充分考虑政策的可行性和切实性,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护。

为此,在农村土地改革上应该明确原则,包括农业土地和非农业土地的所有权非常清晰的区分,以避免滥用土地、滥用土地权等问题的发生.其次,应当更加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专业性和程序性.仅仅依靠执法检查等方式是不够的,需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土地管理体系,从数字化、科技化管理体系建设着手。

此外,完善政府补贴制度和土地所有权市场发展机制,积极促进合理配置和统一土地管理,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的生计,有利于改善中国农村的整体状况。

总的来说,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不仅直接有利于农业生产,而且有助于实现农村社会就业率、以及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培养更宽广的原则,提高农民的言论和行动自由,改善土地制度,让农民有更多的权利,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一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反思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反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当前的立法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不够清晰。

在法律规定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常被表述为“农民集体”,但对于“农民集体”的具体内涵和范围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往往不明确,容易出现多个主体争夺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主体虚位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甚至村民小组都可能声称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从而引发了诸多纠纷和矛盾。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到了较多限制。

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相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能都相对较弱。

例如,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自由进入市场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也相对较低,难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这种权能的不平等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再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

土地登记是明确土地权属、保障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地区的土地登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存在错误;还有一些地区的土地登记工作进展缓慢,导致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未能得到有效的确认和登记。

这给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容易引发土地权属纠纷。

此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不够健全。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

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强大,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往往不够及时和有力,难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进行反思和改进。

农村土地管理的工作体会

农村土地管理的工作体会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

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各级政府违规征用土地。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征用土地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以租代征、私买私卖土地仍不同程度存在。

政府和一些单位搞开发建设,失地农民补偿不到位,安置没保障,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2、土地征用形式乱。

主要是各级政府在申报和审批土地上往往是默许,不严格履行程序。

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监管,采取土地置换、以租代征、先建后报和私买私卖等形式违法征地。

3、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低。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现实失地农民安置需求相比已偏低,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擅自降低标准,甚至变相降低,如分年补偿、实物相抵以及拖欠补偿款等。

4、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管理不规范。

土地补偿款应该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而在实际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是一些县区、乡镇政府截留、挪用、挤占乃至私分补偿款的情况,侵犯群众利益。

二、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1、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范围、审批权、补偿标准、利益分配、操作程序等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给土地审批人、评估人等很大的利益空间,导致腐败产生。

2、执法和监督方面力量薄弱。

征地过程、征地补偿款流转不向群众公开,管理混乱;土地管理、审批工作的“慢”节奏,先征后批已成为普遍问题;土地部门对既定事实以罚代管,使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用环节逃避监督;土地管理监督部门执法区间大导致执法随意性大,滋生腐败;土地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所建的建筑及附属物没有强制执行权,影响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力;土地征用过程中群众利益的保障没有专门机关负责,责任不明确,对侵蚀群众利益的行为处罚较轻,群众维权艰难等。

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

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第一篇: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土地是民生所系,万物之源。

国土资源不仅是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更是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调控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重要的保障条件。

国土资源问题关系到国家发展的宏观战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

我国是一个土地大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但我国并非一个土地强国,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目前,中国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耕地仅有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

近7年来,全国耕地减少了1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量的5%以上。

其中,生态退耕62%,农业结构调整18%,建设占用14%,灾害损毁6%。

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国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制定的0.75亩的警戒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45亩的危险线。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核心是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涵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就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是基本国情。

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

高度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大计。

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土地。

而要保护土地,我们就必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因为它是我国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现,是土地利用和保护的根本法律保障。

作为基层维稳部门,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为基层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功能,这些功能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学习好《土地法》,了解我国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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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主要配置制度由中央政策或国家法规规定
(最新)
建议集体土地自由交易、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类似观点一直不时见诸媒介。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与一般市场资源到底有无区别?农村集体土地的主要配置应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正确认识这两个问题,既有利于深刻把握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实质,又有利于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把握好方向。

一、农村集体土地与一般市场资源存在根本区别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共同共有,更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

倘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共同共有集体土地,则其时点性或成员具体化与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依法占有集体土地这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实质相矛盾;按份共有集体土地的实质是土地私有制。

而且,农村集体土地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这是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具有成员性、派生性而不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在组织运行上实
行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纳税,不缴费,不能破产,不能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因此它并非经济实体。

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组织,它无固定场所,无固定工作人员,无常设组织机构,无法定代表人,而只是法治之下的自治社区,因此它也非实体组织。

那么,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宜成为土地所有权人;它在土地产权上只具有地理边界功能。

简而言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所有”乃产权中占有之义,“集体”乃地理上边界之义。

那么,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地的“有”只是对集体土地的一定时期内或一定条件下的依法占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依法承包土地并有承包期限,农业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退回或收回以便重新发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须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宅基地上的住宅主要用于居住,并可参照重庆地票制度探索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改革以便变通解决住宅所有权“绑架”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困境。

因此,不但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不具有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承包土地、宅基地也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的流转权。

也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承包土地、宅基地不具有完全的土地产权,不得将其转让、抵押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即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也需要依法转让或经批准而推动抵押改革试点。

当然,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农民收入,加上长
期形成而短期内难以消除的城乡二元结构等实际,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而对于一般市场资源,其所有权人因具有完全的产权而能依法自主交易,市场可在这些经营性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因此,让市场在土地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限于土地经营权流转这一能适当竞争的土地配置环节,而不能让市场主导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宅基地取得权甚至被住宅所有权“绑架”了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些关键的农村土地归属问题。

毕竟市场竞争主要以经济效益为依归,或者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市场或资本难以承担一个健康社会所应具备的扶持弱质产业、调控宏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公平公正、维持社会稳定、巩固执政根基、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传统文化等复杂功能。

过去数千年我国实行土地可买卖制度,已从反面证明了这是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动荡不安乃至封建王朝被屡次更替的根源之一。

实行土地私有制、以资本逐利为圭臬、没有突出遵循劳动价值规律、没有体现按劳为主分配原则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让资本主义社会鼓吹的自由民主平等这座辉煌建筑只是建在松软的沙滩上而已。

二、农村集体土地主要配置制度由中央政策或国家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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