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时简论
学习外军如何推进非战争军事行动建设(20201119072136)

学习外军如何推进非战争军事行动建设近期以来,非战争军事行动在世界范围内日趋频繁,并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各国军界目前都在投入较大精力积极研究和探索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常态化建设这一重大课题,认为对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军民协同、实施平战转换功能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制一一规范化二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了一个相对的和平时期,许多国家开始将军事力量投入到应对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行动之中,并在这些非战争军事行动中逐渐建构起较为规范的应急机制。
美军在这方面首当其冲地走在了世界前列,特别是震惊世界的“9 • 11事件后,布什政府迅速着手机制改革,全面应对。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陆、海、空军陆续颁发了非战争军事行动各有关条令条例,认为战争行动的核心是摧毁敌人的战争能力,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核心则在于慑止战争、提供应急性救援活动等。
这标志其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机制、体系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已日趋成熟和完善。
近年来,俄军等根据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不同特点,则全力推进常态一体化建设,积极构建起应对各类灾害与危机的有效机制,不断加强实施紧急救援、联合军演、国际维和、反恐维稳等协同演练。
而在伊朗,由于其全境基本都处于欧亚地震带上,所以地震频发,其紧急事务委员会在组织军民联合救援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马来西亚针对其水患、风灾和山体滑坡现象严重等情况,建立起国家安全理事会为最高救援指挥和决策机构体系,在应对各种危机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国的实践表明,规范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对于顺利实施非战争军事行动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寅练一一常态化目前,世界一些国家为了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每年都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由各军兵种,包括地方人员参与的联合应急演练。
据悉,北约每年都要举行常态化的紧急救援联合军事演习;尤其美军,自“9・1事件后常常组织实施大规模的联合应急演练,内容设置主要有模拟地震救援、生化危机、空中和海上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
近年来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研究综述

2009年第2期南京政治学院学报N o.2。
2009第25卷(总第144期)Journal of P L A Nanjing Ins tit ute of Po li ti cs Ser ia l N o.144V01.25·学术动态·近年来非战争军事行司1理论研究综述陈媚娜(南京政治学院政治理论二系,江苏南京210003) 中图分类号:E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774(2009)02—0121—03科学认识非战争军事行动,深化我军非战争军防部在1993年公布的《防务全面审查报告》中提出事行动的理论研究,对于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美军不仅要善于实施战争行动,还要善于实施非战军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军事争军事行动"¨4。
15;二是出自于1993年9月美军颁学界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成果布的《联合作战纲要》(JP3珈):“非战争军事行颇丰,但由于研究角度、侧重点不同,在某些问题动包括的范围很广,这种军事行动要使用国家力量上还存有争议。
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研究,中的军事手段,但又不是去实施通常与战争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规模作战行动”¨儿~。
总之,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冷战结束后美军发明一、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的提出的一个军事术语。
一般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目前,我国学者一致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1年1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念由美国最早提出,但对概念提出的具体时间认识定和颁发的第一号联合出版物《美国武装部队的联不一。
合作战》,而1993年版的《作战纲要》则具体阐述张炜在《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兴起和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
“中止”》一文中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最早见于二、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的内涵1991年1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和颁发的第一号联合出版物《美国武装部队的联合作战》,该出美军在1993年版的《作战纲要》中首次为非战版物指出:“非战争行动,包括除战争以外所有运用争军事行动制定了理论原则,但却没有确切阐述非军事力量的军事行动。
非战争军事行动之浅见

-1-非战争军事行动之浅见自上世纪90年代美军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尤其是在9〃11事件后,非战争军事行动频频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安全焦点和热门话题。
其实,非战争军事行动古已有之。
早在殷商末年周武王讨伐商纣之前的战略预演——孟津观兵,其实就是一次非常重要的非战争军事行动。
正是由于这次行动中,八百诸侯不期而会,周武王才定下武力伐纣的最后决心并建立了强大的周王朝。
古罗马时期,凯撒在高卢行省为休整军队和防止高卢人反叛时所实行的冬令营制度,也可以看作是西方早期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只是当时还仅有其实而无其词,人们未用“非战争军事行动”来记述这些历史事件罢了。
当然,历史上的这些非战争军事行动无论从规模还是程度上讲,都不可与今天同日而语。
而且那时的人们亦未将非战争军事行动提到与战争行为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重视和研究。
上世纪末以来,非战争军事行动之所以迅速崛起并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是与信息社会的到来以及全球化的时代特征紧密相联的。
正如人们看到的,是与信息社会的到来以及全球化的时代特征紧密相联的。
正如人们看到的,以信以信息为代表的高技术群的迅猛发展,在带动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包括安全行为和观念的发展变化。
在此背景下,非战争军事行动作为一个新的安全命题,开始凸显在了人类舞台的聚光灯下。
正如人们已知的,现实世界是一个既日益信息化又加速全球化的社会。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人们对战争越来越采取一种审慎的态度。
由于战争不仅会对当事国,而且会对非当事国造成相应的伤害,使它的发动面临着法律、道德、伦理等更多限制和约束。
在求和平、谋发展的时代大潮下,穷兵黩武、妄开战端,会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陷自己于空前孤立的境地。
在此情况下,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在精确制导武器等现代化兵器已能提供巨大的威慑力而影响对方的对抗决心时,通过显示力量等非战争军事行动来迫使对方屈服和就范,自然会成为“上上之策”。
浅析新时期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战争意义

浅析新时期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战争意义作者:张中元黄佳来源:《商情》2010年第36期【摘要】新时期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已经成为军事活动的重要内容。
历史和近期的实践证明,非战争军事行动绝不是纯粹的“非战争”,本文拟从战争的视角对非战争军事行动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期进一步理解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战争意义,深化对其的认识。
【关键词】非战争军事行动战争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国家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要把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建设放在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全局中科学筹划和实施。
”新时期随着自然灾害、恐怖活动、严重疫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上升,军队在国际维和与反恐合作、重大自然灾害救助、重大疫情处置、重大事故应急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非战争军事行动已经成为军事活动的重要内容。
一、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关系概述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之间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的关系。
从历史来看,非战争军事行动一直是从属于战争的,它既可能是战争的前奏,也可能是战争的组成部分,还可能是遏制战争的手段。
进入新时期,从表面看其独立性日益凸显,实质上它与战争的联系更加密切,关系更加重要。
美军在其作战纲领中强调:“此类行动(指非战争军事行动)可以单独应对危机,也可以成为更大规模的、更为复杂的联合战役或作战行动的一部分”。
可见,非战争军事行动绝不是纯“非”战争性的。
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广泛的战争意义。
有些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检验实战的能力,如抢险救灾、国内维稳等;有些非战争军事行动则与战争有一定联系,如国际维和、海上护航等;还有一些非战争军事行动则与战争联系紧密,是战争边缘行动,如显示武力、警戒、封控等,既有可能化解矛盾冲突,也有可能转化为战争。
二、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准备新时期,在大规模战争不可能爆发的历史环境下,掌握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艺术是掌握战争艺术的重要路径,提高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是战争准备的重要方面。
非战争军事行动

非战争军事行动定义“非战争军事行动”原本是一个特定称谓。
在1993年美国陆军《作战纲要》中,美军认为,在冷战结束后的新国际环境下,和平与战争的界限已变得模糊不清,军事力量在技术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以及国际关系的革命性变化,已使得一个国家可以运用军事手段去实现许多政治目的而无需进行战争。
这就要求美军准备以战争手段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寻求通过非战争军事行动来维护和实现美国国家利益。
编辑本段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武力运用方式哪些武力运用方式可纳入“非战争军事行动”之列呢?主要包括:国家援助、安全援助、人道主义援助、抢险救灾、反恐怖、缉毒、武装护送、情报的收集与分享、联合演习、显示武力、攻击与突袭、撤离非战斗人员、强制实现和平、支持或镇压暴乱以及支援国内地方政府等。
编辑本段广义更宽泛地讲,只要不是战争,那么,为达成一定政治目的而展开的军事行动都应归入非战争军事行动之列。
而在和平时期,显示武力、通过军事威慑来体现政治意图,则是最常见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方式。
从这个角度来说,非战争军事行动,早已现身于古老的人类军事实践,而在二战之后,随着战略威慑理论的日益成熟,它更是许多国家经常采用的一种现代军事策略。
编辑本段在美国的体现在现代军事理论方面,美军走在世界各国之前,美国运用战略威慑这样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来传达预定的政治军事意图,也远比其他国家频繁。
美国对外进行战略威慑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每年都举行以各种威胁为假想对象的军事演习,演习不仅是为了检验新式武器装备和部队的战斗力,也用来显示美国军事力量的有效性,以吓阻对手,“不战而屈人之兵”。
近期以来,美军又大举调兵遣将,在亚太地区举行5场不同形式的军事演习,有关评论认为,这与当前台湾和朝鲜半岛形势不无关系。
从美国的经验看,非战争性质的战略威慑,实际上是和战之间的中间性选择,这种军事策略能否奏效,取决于是否拥有有效的战略威慑能力,取决于是否有使用战略威慑力量的决心和意志,还要取决于是否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对方认识和相信以上两点。
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是什么论文-论文是什么

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是什么论文|论文是什么准确定位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的目标,努力拓展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是我国的重要战略。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非战争军事行动论文篇一:《加强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的思考》摘要:准确定位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的目标,努力拓展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的渠道是“提高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提高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是对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出的新要求。
人才是建军之本,如何加强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的培养,为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将成为我军建设面临的一项最严峻、最紧迫、最具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准确定位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政治性、突发性、多样性、技术性等特点,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应是:培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强烈的使命感;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具有扎实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身心素质;具有较强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并能胜任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发展需要的军事人才。
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才培养的类型可分为四种层次:技能型技能型人才是指掌握某项非战争军事行动基本技能,把技术人员或决策者的技术措施、计划、方案转变成具体的军事行动,主要从事如装备操作、排爆、安检审查等具体实践活动的军事行动人员。
操作手、消毒员、均属于技能型人才。
技能型人才是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直接实践者,直接关系行动的执行效果。
主要通过院校、部队或军地联合短期培训进行培养。
指挥型指挥型人才是指在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时处于决策指挥地位的领导人才,包括科技管理人才在内,如总指挥、行动队队长、技术部主任等。
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教育训练的内容及对我军的启示

试析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教育训练的内容及对我军的启示【内容摘要】美军是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创始者”和实践的“多面手”,通过研究其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的核心内容、主要特点,对于提高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水平和我军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战争军事行动多样化军事任务训练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格局呈现“一超多强”态势,美军军事战略作出重大调整。
为应对传统安全领域日益突出的危机和挑战,美军1993年版《联合作战纲要》首次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
该纲要2001年版指出:“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在通常与战争相关的大规模作战行动以外使用国家力量的军事手段而实施的一系列行动。
”1995年美军颁布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纲要》指出,非战争军事行动目的在于慑止战争、解决冲突,促进和平以及支援地方当局应对国内危机。
尽管美军在2006年后将“非战争军事行动”融入联合作战理论,但并未忽视其地位作用,而是将其作为美军“基于能力”新战略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教育训练的核心内容(一)打击恐怖主义训练“9·11”事件后,美军不断深化、细化和规范打击恐怖主义的训练内容,将其划分为防恐训练和反恐训练两大类。
反恐训练主要是训练擒拿、格斗、射击,训练部队在特殊环境下遂行应急性反恐的能力,以及消除恐怖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等能力。
防恐训练主要演练与地方执法机构协调、守卫和加固各种防御设施时的防恐问题,以及如何防止武器、弹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流入恐怖分子手中等防袭击问题。
(二)维护和平行动训练随着国际形势发展,维持和平行动已成为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美军陆军条令和联合出版物没有涉及维和行动训练的法规性文件,但美军均依据其他部队的经验和国内诸如机动训练中心一类训练机构的教材开展训练。
临战训练中,主要训练官兵的快速反应能力,以及对外界接触过程中的临机处置能力,主要采取设定作业的方式进行。
关于非战争性军事行动的几点论述

关于非战争性军事行动的几点论述作者:于宙王志国韩同晔来源:《科学导报·科学工程与电力》2019年第05期【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和平发展时代,虽然近年来与周边国家偶有发生领土争端问题,但未发生军事上摩擦。
今年恰逢见过七十周年,在这和平的时代不能忘记新中国成立之初历经抗日战争时代与解放战争时代,如今我国军事实力依然已然跃居世界第三位,大有赶超俄罗斯之势。
随处在和平时代但依然不能忘记练军、练兵,要不断提高军事实力。
正如历史伟人毛泽东先生曾说:落后就要挨打。
因而,在和平年代努力强军依然是保障国家安全的第一任务。
本文分析如何提高非战争时期军事行动能力,并发表个人几点论述。
【关键词】非战争性;军事行动;论述一、如何提高部队非军事性行动能力1.建立权威的军事指挥机制,确保指挥发挥效用当前多数国家虽未发生战阵,但是绝大数均在筹备与开展非战争性军事行动。
非战争性军事行动是一种特殊的军事活动,主要包括:武装演戏,人道主义救援,反恐,抢险救灾,攻击与突袭等。
由于该活动的特殊性,如果不能统一调动与指挥,很难取得军事行动的胜利。
从近年来我国举行的非军事性行动来看,该项行动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并且需要地方領导者进行统一调度指挥,理顺行动的先后顺序,解决行动当中面临的各项难题。
因而对非军事性行动进行高效指挥是行动顺利完成的关键,要健全信息交流、联合统一调度指挥机制,解决在行动中面临的指挥难题。
首先要建立联合统一指挥机构,由于地方与军队通常不相干预,军地实行分割式管理,行动不接轨,可以根据“高效、集中、联合”原则设立党政军领导机构,从中选取总指挥,统筹协调军警民来完成非军事性行动;其次要创新指挥方式,由于非战争性军事性行动通常时间比较紧迫,没有充足的筹备期,这就需要现场指挥员要有果断的判断决策。
例如,抗洪救灾等非行动,通常没有较长的筹备期,需要指挥员在短时间内进行物资、人员、军警力量调配。
这些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高效完成,才能减少债还带来损失,同样对于联合演习这种非战争性的军事行动来说,为了能够取得演习胜利,指挥员要随机应变,要果断大胆指挥,并且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方能取得演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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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时简论[摘要]当今世界,非战争军事行动成为国家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
人们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和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
在非战争军事行动条件下,文章认为,应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纳入刑法中的“战时”并对“战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的“战时”适用于“战时缓刑”。
[关键词]非战争军事行动;战时;战时缓刑军队与战争威胁密切相关,但随着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呈现安全威胁多元化、军队任务多样化的趋势。
在没有战争威胁的情况下,国家同样需要大规模动用军事力量。
国家武装力量的新职能使军队的使命任务不断拓展,非战争军事行动日趋常态化,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国家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我军在抓紧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的同时,承担了大量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特别是2008年以来,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参加抗击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参加维护藏区稳定、参加抗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参加支援奥运工作等等。
可见,部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已成为军事活动的重要内容。
用法律形式对军事活动进行规范和定位,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非战争军事行动也在此列。
军队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如何规范、如何依法执行、如何适用刑法都需要积极地探讨和应对。
一、非战争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来源于美军,其英文为military operation other than war,其意思为“非同于战争的军事行动”。
目前,对于“非战争军事行动”一词我军和国家有关机关都没有权威性和规范性的解释,其内涵和外延均不明确,学界对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以防止战争,消除冲突,促进和平与稳定,支持行政当局为直接目的,针对非军事力量难以完成的任务,在公认的“战争”水平或国际法标准之下使用军事力量的一种军事实践活动[1]。
有学者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武装力量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而实施的不直接构成战争的军事行动[2]。
还有学者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国家、民族、阶级或政治集团为一定政治、经济、军事目的,为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抵御自然灾害,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或间接运用武装力量,采用非暴力手段,或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度地运用暴力手段,所实施的除战争以外的一系列军事行动[3]。
笔者无意对上述概念进行分析和评论,而是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可以从军事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和概括最终得出不同的结论,在此不对其进行探讨。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军职能的拓展,军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越来越多。
虽然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和种类认识不一,但概括起来,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主要样式通常有:打违护安、治乱除暴、反恐维稳、执行戒严、边境封控、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行动、海军舰队出访、撤运侨民、武装押运和护送、军事威慑行动、军事演习、联合反恐演习、军事援助、强制国际维和行动、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海空安保行动和核生化防护与救护行动、在国际公共区域及空间进行的军事活动等,甚至还包括参与大型演出和拍摄、保障大型集会、参与国防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支援地方公益事业和经济建设。
二、战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执行各种艰巨的非战争军事任务时,其在动员集结、兵力输送、指挥控制、通信导航、政治工作、伤员救治转移、物资油料装备保障等方面都已经接近战时体制标准在高效运转,任务区域就是战场,任务的强度、难度不亚于真正规模的作战,对部队官兵心理、体力、意志力的考验也形同作战,部队是在打一场硬仗、恶仗。
但是,部队执行各种非战争军事任务的期间是否是“战时”呢?目前,我军条令条例等军事法律、法规、规章还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关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中也没有相关解释。
我国现行刑法第451条分两款对“战时”进行了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这个定义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是只规定了战时的开始没有规定战时的结束。
战时,显然是一个时间段,有开始必有结束,战时的开始和结束,都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此,只规定战时的开始,而不规定战时的结束是不全面的,这将导致战时结束及战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可能为了某种利益或政策的需要,对战时进行无止境的延长,导致公民权利不必要地被限制或剥夺。
二是战时的规定对人、地域的效力过于笼统、模糊。
从刑法第451条规定的几种战时情况来看,有的是对全国有效力的,而有的只对部分人和部分地区有效力。
如果把对部分人、部分地区有效力理解为对全国、对所有人都有效力,就会导致“战争状态”(有的是真正的战争状态,有的不是真正的战争状态如戒严、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的扩大化,导致人力、物力的浪费和公民权利受到不必要的侵犯。
三是战时适用范围上的遗漏。
《刑法》第451条规定的“战时”只限于“本章”(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并不限于“本法”。
而《刑法》第7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有些罪也属于只有冠之以“战时”才能定罪的罪名,关于这两章中的“战时”,刑法并没有规定,假设照套第451条规定的“战时”显然有悖立法精神[4]。
四是在“以战时论”条款中并没有涉及部队参加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重大工程建设、反恐维稳、维和军演行动等非战争军事行动。
战时结束的不明确确实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或者负面影响。
“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结束行动和恢复秩序同样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和具体事务。
如果处置不当,不仅直接影响行动的目的的实现,而且可能产生连锁负面反应,削弱“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实际效果[5]。
在将“非战争军事行动”视为“战时”的条件下,不规定战时的结束不但直接影响了“非战争军事行动”本身,而且还会影响军队、军人是否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某些罪名和如战时缓刑等刑罚的执行及其原罪的认定与处理。
在将“非战争军事行动”视为“战时”的条件下,如果把某个或某几个省或市县进入非战争军事行动这一紧张状态宣布为全国所有省市县进入非战争军事行动这种非常态的状态、把某些或某种部队受领非战争军事任务宣布为所有海陆空部队或全国某军种的所有部队受领某非战争军事任务、把全军或某军兵种部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宣布为某区域的部队或某军兵种的部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就会造成军队人员、武器装备、通讯医疗、情报战术等物资、技术和资源的浪费,侵犯部队、军人、军属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利益。
在将“非战争军事行动”视为“战时”的条件下,如果“非战争军事行动”只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规定的战时犯罪中适用,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两章规定的战时犯罪,则缩小了部队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时平民和军人违反军事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范围。
如果能够以“战时”加以明确,将会更好地激发前后某方官兵的战斗意志,培养和磨炼过硬的作风品质,有利于发挥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遵守军纪遵守军法,促进军队的法治建设,圆满完成非战争军事任务。
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对第451条进行补充修改。
第一,将第1款修改为:“本法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开始到国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时为止。
”第二,可将第2款修改为:“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时,以战时论。
”这种修改可以使得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也被纳入其中。
这样,一方面可按照战时标准进行奖励,另一方面,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如果发生犯罪行为,也可依据刑法第十章所规定的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等相关罪名予以定罪量刑,以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6]。
第三,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除国家宣布全国进入战争状态、进行全国总动员外,战时只对有关的人、地区有效。
”第四,将“战时”置于总则,保证刑法用词含义的一致性,以能够对相关条文规定都适用[7]。
三、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了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战时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缓刑制度,而是缓刑制度的一种特殊的适用形式,是在战时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制度过程中的另一个以功抵罪的特殊制度。
战时缓刑制度是军事刑法特点集中反映的法律制度。
由于战时缓刑制度特别适用于“战时”,故而,“战时”的起止日期将直接影响战时缓刑制度的有效和失效等问题。
“战时”的终止日期,一般应该从停止军事行动之日起计算,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停止了具体的军事行动,如战地的军事作战行动,但是法律意义上的战时状态却未结束,必须以国家或有权机关公开宣布战时状态结束时起算[8]。
对于非战争军事行动,战时的停止一般应从非战争军事行动停止之日计算,特殊情况下,以国家抑或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及其联合机关等有权机关公开宣布战时结束之日计算。
关于战时缓刑的考验期,刑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整个战时状态都可以成为战时缓刑的考验期,因为如果转入和平期就没有战时缓刑适用的条件了,也就不能看作考验期了。
将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规定为战时的内容,可以保存部队有生力量,让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特别是有一定经验和专业技术的军人,继续留在部队战斗,加强部队的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战斗力,维护军事利益;还有利于对犯了罪的人军人等进行教育改造为其指明出路,提供其悔改向上的机会,鼓励犯罪军人通过非战争行动洗涤和净化自己的灵魂,通过英勇的抢险救援、工程建设、反恐维稳等来表明自己对昔日罪过的痛悔,求得部队、国家和人民的谅解和尊重,对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依法治军、促进军队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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