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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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思考

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思考

2010年1月(总第228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0(Cumulatively,NO.228)[摘要]本文通过界定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和范围,阐述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和意义,分析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性质,提出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立法原则和建议。

[关键词]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性质;立法建议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武装力量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已成为当今世界军事发展的共同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家利益的拓展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上升,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国家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

从法律角度总结已有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实践,深化对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预见性研究,对于推进依法治军,规范军事力量使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及特征(一)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和范围非战争军事行动,最早出现在1993年美国陆军《作战纲要》中。

但该纲要没有对非战争军事行动作出确切的界定。

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在2001年版《联合作战纲要百科词典》中,首次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列入正式词条并解释为:包括战争以外所有运用军事力量的军事行动[1]。

根据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出版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行动规则》,非战争军事行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军备控制、反恐、协助缉毒、实施制裁或海上拦截、实施区域隔离、确保航海和空中运输自由、人道主义援助、军队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国家间援助或镇压叛乱、非作战人员疏散行动、和平行动、船舶护航、修复行动、军事演习、空袭和打击等。

国内学界对“非战争军事行动”定义颇多,角度各异。

有的从战争和非战争的角度,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指“除武装斗争之外的军队和战争有关的各种具体活动”[2];有的从目的角度出发,认为是指“武装力量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进行的,不直接构成战争的军事行动。

”[3]有的结合上述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归纳,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界定为:“以防止战争、消除冲突、促进和平与稳定、支持行政当局为直接目的,针对非军事力量难以完成的任务,在公认的战争水平或国际法标准之下使用军事力量的一种军事实践活动。

军队遂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几点思考

军队遂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几点思考


左运 贤
姚成瑞

要: 军队遂行非战争 军事行动任务 已成为我军的重要 历史使命 。结
合 以往 实践 经验 ,军队在遂行重 大非战争军事行 动过程 中,要加 强舆 论 宣 传, 强化教 育导向 , 增强政 治引导能力 ; 要建 立应急机 制 , 完善行 动预 案 , 增
jl 虽} 夹速反应 能力; 要施行 军地联合 指挥 , 开展 军地 交流协 作 , 增强联合 行动 能力 ; 要筹 组 专业队伍 , 编配专 业装备 , 强专 业救 援 能力 ; 深化理论研 增 要
随着我 国面临的非传 统安全 因素 日益增多 , 军
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越来越频繁 ,内容 越来越丰富 , 样式也越来越多 , 原有的法律规范 已不能适应出现的新情况 、 新变化 , 需要在现有 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军 队在非战争军
各层次紧密衔接 、 各系统相互协调的预案体系 , 确保一有情况军 队能够迅速启动 , 快速反应 。 具 体来说 , 要建立及时顺畅的情报预警互通机制 ,
国 防 科 技 21 年 01 第5 第3 卷 期 期 2 第5
军 队遂 行重大非 战争 军事行动 的几点思考
Ad ie r t e PL S m p r n No -Co a la y Op r t n vc s o 1 h A。 I o t t a n mb t Mit r e a i s i o
指挥 : 建立融合集成的联供联保机制 , 实现军地 保障资源融合 , 能综合利用 的不另起炉灶 , 努力 提高保障效益 ; 建立军地一体的联动管理机制 ,
明确军地各 级各部 门的具体职能和协调方法 , 落实必要的联席会议 、 联合演练等制度 , 形成统

法律与军事行动

法律与军事行动

法律与军事行动近年来,由于地缘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冲突和战争已经成为世界上一些地区的现实。

然而,在军事行动中,法律的作用和地位不可忽视。

本文将探讨法律和军事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思考如何在国际冲突中确保法治的重要性。

首先,法律对于军事行动的约束是必不可少的。

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规定了军事行动的范围和限制。

例如,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使用武力只能在自卫或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

这意味着军事行动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法律也规定了军事行动中的道德和人道规范。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确保了冲突中平民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对待和虐待。

这些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减少战斗中的人道主义灾难,并确保军事行动的尊严和合法性。

然而,应当承认,在实际冲突中,军事行动往往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一方面,某些行动可能违反了国际法中的规定,如非法入侵、违反人权等。

另一方面,军事行动有时也会面临战术和战略的压力,这可能导致在执行任务时对法律规定的灵活性。

然而,法律与军事行动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方面的。

军事行动执行过程中的法治原则也对规范和约束行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法律的存在促使军方更加注重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国内法律规定,与国际和国内的道义和公正保持一致。

其次,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法律的约束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确保行动始终合法和可信。

此外,法律还帮助建立军事行动的监督和问责制度。

在一些国家,军队行动需要经过法庭和法律程序的审查。

这样的制度保证了执行军事任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追求公正和公平的机会。

尽管法律对军事行动的约束和规范有其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法的适用仍然有限。

一些非国家行动主体可能会逃避国际法的约束,从而使执行军事行动的国家难以追究其责任。

此外,冲突中涉及的各方往往存在利益冲突,这可能导致相关当事人选择绕过法律规定,以提供优势。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社会对法律和军事行动的意识和尊重。

提高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水平的思考

提高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水平的思考

提高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水平的思考作者:周远明李辰田戎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32期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增多。

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目前我军法律工作与非战争军事行动不相适应的问题,提高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保障水平,是当前我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思考中图分类号:E266 文献标识码:A1完善法律法规,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现行国内法包括《宪法》、《国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戒严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防暴条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规定》等对有关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规定存在简单、笼统、针对性和有效性较差的问题;在国际法方面,存在着缔结或参加的双多边国际法公约较少、适用面不够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条约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

所有这些立法方面的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开展和实际效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应组织军内外各学科专业方向的法律专业人员、非战争军事行动工作经验丰富的军内外专家,会同立法部门,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

一方面在完善国内立法过程中,既要及时总结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实践经验,补充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又要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填补相关法律领域的空白,加快完善我国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体系,为军队从事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在完善国际法方面,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做法,认真研究和解决有关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本国适用化的问题,通过签订有关国际协议和制定法规条例等方式,对我军赴境外参与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地位、武器装备使用、行动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确保我军“师出有名”,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有效遂行任务,维护国家和军队的良好形象。

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形势日益复杂多变,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拓展国家利益以及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方式。

然而,这类行动面临着诸多法律挑战,法律保障问题显得尤为关键。

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涵盖了多样化的任务类型,包括国际维和、人道主义救援、反恐、抢险救灾以及联合军事演习等。

这些行动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环境和多元的法律主体。

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诸多难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甚至可能相互冲突。

在国际维和行动中,维和部队需要遵循国际法、东道国法律以及派遣国法律等多重法律规范。

如何协调和统一这些法律的适用,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对于使用武力的限制可能与东道国国内法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这就需要在行动中进行权衡和抉择。

法律权限的界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军事力量在他国领土上执行任务时,其权力的边界往往不够清晰。

例如,在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中,军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参与当地的行政管理和资源分配?如果行动涉及到对当地武装冲突的干预,其权力范围和行动准则又应当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可能会导致行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引发国际争端。

另外,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如果出现了误判、误伤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应当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是派遣国、行动指挥官还是具体执行任务的士兵?责任的认定标准和承担方式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行动前通过法律协议和规定加以明确。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法律保障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

国际法为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准则,我们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确保行动符合国际法的要求。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争取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有更多的话语权。

军事行动中的法律规范与责任追究

军事行动中的法律规范与责任追究

军事行动中的法律规范与责任追究军事行动作为一种极具特殊性和敏感性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在现代军事行动中,法律规范既约束着军事行动的进行,也规定了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探讨军事行动中应遵守的法律规范以及对责任的追究。

一、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约束军事行动的重要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是保护非参战人员和战俘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根据该法律规范,军事行动中的攻击目标必须是军事性质的,不能针对平民和基础设施。

任何对平民的无差别攻击都是违法的。

同时,军队在执行军事行动时必须尽量减少损害平民和民用设施,并确保被俘敌人受到适当对待。

二、军事纪律与行为准则军事纪律是军事行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它规定了士兵在军事行动中的行为准则和职责。

军事行动中,士兵必须服从合法命令,遵守军事纪律,严格执行作战指令。

他们不得参与无法无天的暴力行为或滥用权力。

三、国内法律军事行动中,国内法律也对军人的行为有严格规定。

军人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循国内法律的规定,包括刑法、军事法等。

应当注意的是,军人在执行任务时并不是无约束的,他们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四、责任追究当军人违反军事行动中的法律规范时,将会面临相应的责任追究。

责任的追究同样受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

在国际人道法方面,若有战争罪行,个人可能会被起诉并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

而在国内,违反军事法规的军人可能会受到军事法庭的审判,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责任的追究还包括对指挥官的追责。

指挥官有责任确保部队遵守法律规范,如果指挥官对军人的违法行为或纪律问题失职,也会受到相应的追责处理。

结语军事行动中的法律规范和责任追究是确保军事行动合法、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

遵守法律规范不仅是军事行动的要求,更是维护国际和谐与公正的需要。

同时,适当的责任追究也能够促使军人规范行为、增强纪律意识。

只有确保军事行动合法、道义,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平民、维护和平与安全。

厘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五个基本问题

厘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五个基本问题

近年来,一系列的天灾人祸,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研究推向了高潮。

从机关到基层、从院校到部队,大家都投入很大精力对非战争军事行动展开研究。

但笔者认为,要想真正搞好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研究,辨清以下五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前提。

非战争军事行动提法问题1993年,美国陆军颁布的《作战条令》中首次提出了“Operation Other Than War”。

对这个词国内有两种译法,一种是“非战争行动”,一种是“非战争军事行动”。

目前,许多同志把这两种叫法并用,认为是大同小异的事,其实不然。

从汉语的表达和理解习惯上看,非战争军事行动应专指军队展开的行动,其主体只能是军队;而非战争行动的理解余地则大得多,它除了军事行动外,还可以指政治、经济、文化等行动,其行动主体则是国家。

如,军队进行的抢险救灾行动,可以称为是非战争军事行动,而地方开展的抢险救灾行动,则只能称为是非战争行动。

因此,在具体研究中,把两者混为一谈是不对的。

非战争军事行动定义问题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非战争军事行动是非作战行动;二是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强度未达到战争强度的行动;三是非战争军事行动是非战争条件下的行动。

上述三种理解其实都有一定的偏差,是不全面的。

实际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行动是同时产生、共同发展的。

也就是说,有了战争,也就有了非战争军事行动。

这就意味着,不仅在和平时期有非战争军事行动,在战争状态下也有非战争军事行动。

此外,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也有作战行动,如反恐怖行动,强制维持和平行动等,这是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的。

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研究定位问题非战争军事行动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与“人”之间的斗争型非战争军事行动,如军事外交、反恐维稳、军事威慑等;一种是“人”与“天”之间的民事型非战争军事行动,如抢险救灾、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

因此,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研究来说,认清并找准其定位点至关重要,因为研究的定位点不一样,研究的内容和结果也不一样。

对军 队执行多样化军 事任务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对军 队执行多样化军 事任务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对军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军队所承担的使命和任务日益多样化。

从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到国际维和、人道救援等,军队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军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和挑战,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军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指为军队在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多样化任务时提供法律规范、法律支持和法律监督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机制的总和。

这一体系的建设对于确保军队依法行动、维护军队合法权益、提高任务执行效率以及树立良好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保障体系为军队执行任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在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情况复杂多变,行动环境各异,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军队在行动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执法随意的情况,从而影响任务的完成效果和合法性。

例如,在抢险救灾行动中,军队需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权限、行动程序以及与地方政府和其他救援力量的协调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能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其次,法律保障体系有助于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

军队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可能会面临人员伤亡、装备损失等情况,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军队和军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在国际军事行动中,军队还可能会面临国际法律纠纷和舆论压力,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为军队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使其在国际舞台上能够依法行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

再者,法律保障体系能够提高军队执行任务的效率。

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少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犹豫,使军队能够迅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行动。

同时,法律保障体系还可以规范军队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避免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从而提高整个任务执行过程的协同效率。

然而,当前我国军队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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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总第228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0(Cumulatively,NO.228)[摘要]本文通过界定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和范围,阐述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和意义,分析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性质,提出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立法原则和建议。

[关键词]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性质;立法建议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武装力量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已成为当今世界军事发展的共同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家利益的拓展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上升,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国家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

从法律角度总结已有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实践,深化对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预见性研究,对于推进依法治军,规范军事力量使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及特征(一)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和范围非战争军事行动,最早出现在1993年美国陆军《作战纲要》中。

但该纲要没有对非战争军事行动作出确切的界定。

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在2001年版《联合作战纲要百科词典》中,首次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列入正式词条并解释为:包括战争以外所有运用军事力量的军事行动[1]。

根据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出版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行动规则》,非战争军事行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军备控制、反恐、协助缉毒、实施制裁或海上拦截、实施区域隔离、确保航海和空中运输自由、人道主义援助、军队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国家间援助或镇压叛乱、非作战人员疏散行动、和平行动、船舶护航、修复行动、军事演习、空袭和打击等。

国内学界对“非战争军事行动”定义颇多,角度各异。

有的从战争和非战争的角度,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指“除武装斗争之外的军队和战争有关的各种具体活动”[2];有的从目的角度出发,认为是指“武装力量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进行的,不直接构成战争的军事行动。

”[3]有的结合上述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归纳,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界定为:“以防止战争、消除冲突、促进和平与稳定、支持行政当局为直接目的,针对非军事力量难以完成的任务,在公认的战争水平或国际法标准之下使用军事力量的一种军事实践活动。

”[4]笔者认为,要对非战争军事行动有一个准确理解,应从前提、主体、目的、内容等方面进行界定,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和其他军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合理区分。

在界定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主体问题。

国内学界一般把非战争军事行动主体确定为武装力量组织。

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

但根据《国防法》第22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同维护社会秩序。

由于武装警察部队担负的主要是国内的安全保卫任务,对其承担的反恐、处突维稳等职能的行使现行法律法规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不需要纳入非战争军事行动中重新加以规定,以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民兵和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在组织、地域、训练、权力等方面有很大差别,也不应该视其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主体;二、非战争军事行动不包括军队参加国家建设活动。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为了应付非传统安全威胁而在部队承担传统的防卫职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军事权的合理运用来消除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和被动性等特征,而军队参加国家建设活动是军队支援地方经济建设的一种举措,不具备消除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功能,也不符合非战争军事行动所具有的突发性、紧急性、被动性等特征;综合上述认识,非战争军事行动应当界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为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对非军事力量难以独立完成的任务,在法律的范围内采取的非战争性的军事活动。

其主要包括反恐、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国际维和、联合军演、武装护送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等事项。

(二)划分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意义基于作用范围和地域的不同,非战争军事行动可以分为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两大类,所谓的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我国领域内所进行的非战争军事活动的总称,包括国内反恐、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内容。

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适用范围、对象、类型、方法措施和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国外非战争军事行动均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划分国内和涉外两类非战争军事行动,有利于强化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认识,深化对非战争军事行动内在规律的把握。

尤其是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由于涉及到一国文武关系的合理配置以及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军事权与行政权相互关系等问题,因此,对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规范的研究,有利于提高军队应对多种威胁,履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更好的实现对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保障。

二、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性质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一方面涉及军队的动用,行动中的指挥,行动中军队人员的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军事性;同时,在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军队担负的职能主要是和平时期国内安全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这些职能在和平时期主要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行使,军队行使这些职能只能作为地方政府的辅助性职能,在行动中采取的手段也大多是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带有行政权的属性特征。

国内非战争行动法律性质究竟是军事权的运用,还是行政权的运作,抑或是两者兼有之?关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主体和对象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设置,笔者认为,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是一种以行政权为主,以军事权为辅的特殊权力运作方式,原因在于: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思考洪卫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22[上接第21页]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二)组织的未成年人人数众多的;(三)暴力、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有拐骗未成年人、收买被拐卖的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等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释]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③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第331页。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

⑤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第336-343页。

⑥参见2006年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

⑦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第430页至第431页。

⑧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第378页。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对牵连犯采取的是数罪并罚原则。

[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9.[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3]王仲兴.刑法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3):5.[4][德]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5]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2).[6]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DB/OL].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作者简介]张莎白(1986—),女,福建龙岩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1.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指向的任务来看,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任务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反恐,处突维稳、抢险救灾等事项,这些事项一直以来都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权限范围,主要属于行政权的行使范畴(当然,也部分包括司法权的行使,如对恐怖分子和破坏国家安全稳定的犯罪分子的刑事侦查及强制措施的使用),与传统军事权任务指向迥异。

2.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指向的相对人来看,军队面对的不是外国武装侵略、本国的武装颠覆,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少数恐怖分子、蓄意制造骚乱、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员,与传统军事权指向的相对人不同。

3.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采取的手段来看,军队在执行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手段主要是一些常规武力的使用,并且在使用中还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执行抢险救灾以及重大疫情处置等任务中还不涉及到武力的使用,这与传统军事权的运用手段也是千差万别的。

4.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主体来看,其内部的领导指挥、隶属关系属于传统军事权范畴,其人员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军事法律法规的制裁。

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性质分析,规范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一是从支持地方政府角度出发,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外履行的是辅助地方政府的行政性事务,应当从行政权的角度进行授权、规范并监督救济;二是从军队内部角度出发,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传统军事行动对军队履职要求、管理措施、违法行为的认定是有差别的,应当从军事权的角度对军队成员进行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特殊性加以归纳,通过制定军事法规和规章对军队从事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进行规范。

三、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立法建议从现行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立法通常散见于各个层级的法律文件中,且规定的范围过于狭小,无法涵盖目前军队实施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所有形态,对军队从事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及时制定《军队从事多样化军事任务法》。

军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是新时期党和国家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目前对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多样化军事任务应该包括战争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军队参与国家建设活动这三种类型,其中非战争军事行动又包含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

鉴于目前法律法规中对国内非战争行为概括的抽象性、原则性不确定性及分散立法的弊端,应在《军队从事多样化军事任务法》中规定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一般原则、军队职权、启动终结程序、武力动用、权利救济等一般性的规定,以增强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制定军事法规规章,规范国内非战争行动中武装力量内部人员权利义务、武器动用、训练保障、违法行为追究等事项。

[参考文献][1]朱荣榜,李大军.国际军事学[J].国防大学训练部,2004.[2]谢丹.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问题初步研究[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8,(3).[3]吴志忠.科学理解非战争军事行动这一新概念[J].政工导刊, 2008,(10).[4]朱之江.论非战争军事行动[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3,(5).[作者简介]洪卫栋(1979—),男,江西吉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训练部研究生一队军事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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