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四章人身权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随着新时代的来临,人身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国近期颁布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措施。
一、人的健康权保护人的健康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身权益之一,民法典对其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人体及其部分不得作为法定客体”,即人体不可被他人占有或侵犯。
此外,《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还规定了对遗产的依法继承,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健康权益。
二、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也是受到最为广泛关注和保护的人身权益之一。
《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提出了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保障了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严肃追究违反人身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安全。
三、人的姓名权保护人的姓名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公民有权选择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明确指出变更姓名应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四、人的名誉权保护人的名誉权是个人尊严和社会声誉的重要体现,也是人身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人的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自然人可以享有名誉权”,并明确了维护名誉权益的法律责任。
五、人的肖像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肖像权受到了更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了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根据该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个人的肖像,保护了个人的肖像权。
六、人的隐私权保护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提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禁止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总结起来,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对人身权益的明确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有效地保障了人的基本权益。
人身权法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犯隐私权,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
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案例: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 了一篇关于她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 及病史公之于众,造成小兰被排斥和歧视, 那么上述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哪些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 曲、丑化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行为:(1)新闻报道使用;(2)执行公务或为国家
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3)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
肖像;(4)为科研或教育目的限定使用。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
内容: (1)命名权(2)变更权(3)使用权
姓名不能转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 (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 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 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 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 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到 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 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 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 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 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 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民法典与人身权

民法典与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自主决定自身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与个体人格有关的权利。
在各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都被视为基本、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
而民法典则是一部法律的总称,旨在保护和规范市民间的各项权益和责任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民法典对人身权的保护与规范。
一、民法典与人身权的基本关系人身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一,其保护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而民法典则是一部专门规范市民间关系的法律,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基石。
因此,民法典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民法典通过规范公民间的各种权益与责任,确保了人身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地位和合法性。
二、民法典对人身权的具体保护内容1. 人身权的平等保护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并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人身歧视和侵犯,以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
这一规定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确保其享有平等的人身权。
2. 人身权的自由保护民法典赋予了个体自主决定自己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权利,保护了个人在这些方面的自由选择权。
例如,个体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行为、决定自己的姓名和个人形象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3. 人身权的财产保护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个体的人身权也具有财产属性。
例如,肖像权可以成为个体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财产权益。
民法典明确了对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可以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保护个体的合法财产权益。
4. 人身权的婚姻家庭保护婚姻家庭领域是人身权保护的重点区域之一。
民法典规定了个体在结婚、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体的人身权得到保护和维护。
三、民法典对人身权应注意的问题1. 人身权的界定和限制虽然民法典保护人身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对人身权进行界定和限制。
例如,在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之间需要进行权衡,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这也需要民法典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给予明确规定。
2. 民法典的规范与时代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身权的保护和规范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人身权与人格权是现代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其保护涉及到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身权和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在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自身身体和健康状况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生命权,并禁止他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的惩罚,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得到充分保护。
2. 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健康和身体完整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损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措施,以保护每个人的健康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享有的权利。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損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名誉权,防止他人的恶意诽谤和中伤。
二、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格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个人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是人格权的核心,民法规定了每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
同时,对于违反个人自由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人格权。
2.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密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民法规定了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隐私权,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 名誉权的保护除了在人身权中提到的名誉权保护外,人格权中也包括了对于个人声誉的保护。
民法规定,对于对个人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每个人的人格权。
总之,人身权与人格权是民法中重要的内容,其保护措施使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依法保护人身权教案
依法保护人身权教案【教学目标】1.认知目标能说出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教学重点】理解人身权的内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教学难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教学方法】、本节课实施问题驱动教学策略,具体运用的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法、小组合作探究、情境导学法、讨论法、讲授法等。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课时安排】1课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视频材料1】新闻评论,郑州街头痛打小偷问:你如何看待痛打小偷现象?是否会侵权?侵犯那种权力?教师总结:小偷是偷东西是违法犯罪,但我们打小偷是侵犯小偷的人身权,具体说是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
【引思明理】<引思> (1)什么是人身权?(2)人身权包括哪些权利?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学生自主学习回答问题,教师强调理解人身权涵义和内容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这都要求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身权是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权利。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身权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学生合作探究一【看图说法】:用课件展示侵害人身权的一组图片:学生合作探讨后回答问题,教师强调总结。
图片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1)上面图片侵害了哪项人身权?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2)我国民法是保护这项人身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人格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人格权。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 )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1 )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 )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二、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一一当然取得(出现即存在)三、一般人格权1、概念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
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1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人身权利有哪些呢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行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产业内容的民事权力。
它与产业权一起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根本民事权力。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间人格权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身份权包含亲权
、爱人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大律师网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行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力。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与别人,即不得生意、转
移、赠与或承继。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产业内容,不直接体现为必定的产业利益的民事权力。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必定的观念对其作出
评估。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产业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人身权与产业权有着亲近的联络,它往往是产业关系发作的根据并为权力人带来财
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肯定性和分配性的民事权力。
人身权是一种肯定权,其权力主体是特定的,权力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是责任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力主体人身权的责任。
民事主体在自个的人
身权遭到别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维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维护。
人身权是一种分配权,其权力主体在大律师网的法律答应的范围内可自立行使该权力,而无须别人的帮忙。
如自然人对自个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力可直接进行分配,并且在分配这些权力时不需要特定的责任人予以帮忙。
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的分类总体结构:一、人格权与身份权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或产生)取得,终身并专属享有的权利。
同类主体的人格权是平等的,并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一定的身份利益而设立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同属人身权,故同样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点。
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单一性。
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如荣誉权)。
(2)非必备性。
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3)非普遍性。
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
(4)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例如,以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以权利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客体的名誉权等,都属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人格权保护法的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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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事自由权
(一)概念
自由 ——自由权
政治自由权 民事自由权
民事自由权:自然人在民法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和民事利益 进行活动和决策,不受非法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二)民事自由权的内容
1、身体自由权 2、精神自由权
五、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与自然人自然属性相联系的人身权,法人不得享有
(三)与财产有关的人身权、与财产无关的人身权
家庭身份、智力成果创造者的身份,可以成为引发财产关系的依据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
(一)概念
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和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二)生命权的客体
人的生命安全
(三)生命权的内容
1、维持生命安全 (1)维持生命延续 (2)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式,以维护生命安全 (3)改变对生命形成危险的环境
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ABCD
第二编 人身权 二、健康权
(一)概念
自然人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和维持健康利益的权利。
(二)健康权的客体
1、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 2、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三)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保持权
三、身体权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注意:民通100条、民通意见139条规定侵害肖像
权的要件之一: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 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 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 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2004-3-62)
释》(1:)第一一般人条格自权 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
法2相.院对人起于格具诉体尊请人求严格赔权偿而精言的神,损以害民的事,主体人全民部法人院格应利益当为依标法的予的以总括受性理权:利 3由.((((一人2般一二三)格人)))具格独体人生姓权人命名格立衍格权权尊生权而、、严来健肖权的康像、、权权人法、、身律身名自类型体誉由化权权权的;、。人荣格誉权 权—;—类型的开放性 益42.,、违人受身反格害份社平人权会以公等侵共权利为益由、向社人会民公法德院侵起害诉他请人求隐赔私偿或精者神其损他害人的格,利
第二编 人身权
(二)身体权的独立性——与生命、健康权的关系
1、身体权是法定之权利,客体是身体,后两者的客体是生命、健康 2、身体之侵害,并非生命、健康之侵害 3、身体之支配,亦非生命、健康之支配
(三)身体权的客体
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
(四)身体权的内容
1、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3、身体受到伤害后的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民法基院于家应庭当地依位法或予者以社会受地理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第二编 人身权
3、人格权、身份权的区别
(1)为“人”而设的权利;为“人的地位”而设的权利 (2)平等性的权利;不平等的权利 (3)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4)以人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以人的身份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二)自然人人身权、法人人身权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ABC
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
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
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
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3-18)
(1)绝对转让主义——名称转让,营业随之转让或者终止 (2)相对转让主义——名称可以不随营业而单独转让
第二编 人身权
六、肖像权
(一)概念
自然人对于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上所 再现的自己的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二)内容 1、制作专有权(形象再现权) 2、使用专有权——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合理使用 3、利益维护权
2、司法保护请求权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 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 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3-69)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 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四章 人身权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人身权概述 人格权 身份权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法律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或身份而赋予其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特征
1、具有专属性 2、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 3、人格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
(三)确认人身权制度的意义
害1.,人人有身受格自侵:害法由之律:上虞能身时够,体成得为自请权利由求义防、务止主婚之体姻。的资自格由。 、通信自由、
我国人《格宪权法:》作:为民中事华主人体民的共自然和人国或公者民法的人依人法格享尊有严的不,为受维侵持犯其。生
最住高宅存院和自《法关由律于上等确独;立定人民格事所侵必权备的精权神利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第二编 人身权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注意:无专用性
(二)名称权
自然人以外的特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以及依法 转让自己名称,并得排除他人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注意:具有专用性(登记范围内) 注意:姓名权不具转让性
1、人类延续之需要 2、人权保护之需要 3、社会秩序之需要 4、经济发展之需要
第二编 人身权
二始于、《人瑞身士权民分法典类》:凡人格受到不法侵害者,得请求除去妨
害《一(并德一般赔国)人偿基人损本格格害法权权。》、包亦身规括份定权以:下人类内尊容严:不得侵犯。
《1、台人湾格民权法典》18条: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