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人身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种形式。
以下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详细阐述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1. 法律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保护、支配和自由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禁止他人非法搜查、侵入、限制、损害、剥夺自然人的身体。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法律明确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公民的身体权。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享有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完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同时,对于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随着新时代的来临,人身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国近期颁布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措施。
一、人的健康权保护人的健康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身权益之一,民法典对其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人体及其部分不得作为法定客体”,即人体不可被他人占有或侵犯。
此外,《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还规定了对遗产的依法继承,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健康权益。
二、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也是受到最为广泛关注和保护的人身权益之一。
《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提出了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保障了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严肃追究违反人身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安全。
三、人的姓名权保护人的姓名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公民有权选择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明确指出变更姓名应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四、人的名誉权保护人的名誉权是个人尊严和社会声誉的重要体现,也是人身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人的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自然人可以享有名誉权”,并明确了维护名誉权益的法律责任。
五、人的肖像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肖像权受到了更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了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根据该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个人的肖像,保护了个人的肖像权。
六、人的隐私权保护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提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禁止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总结起来,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对人身权益的明确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有效地保障了人的基本权益。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大重要分支,其涉及的领域之广泛,分不尽类,细不胜言。
人身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指的是人的生存、财产、荣誉、尊严和自由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身权已成为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因此,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人身权”是指人在法律、自然和社会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审美认知的提升,人身权的概念也逐渐得到了扩展。
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了关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其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与财产权平等对待,并被赋予同等的地位。
还有,在民事诉讼中,人身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某一方侵犯他人人身权时,受害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侵权方,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可以说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被广泛认识和社会接受。
二、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生命的保护,但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卫生保健方面,领导与医疗机构也有责任保障人的健康权。
在疫情防控等方面,各级领导和医疗机构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
2、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名誉、声誉、荣誉、自尊心等方面的保护。
在民法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名誉权方面。
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人格权属于人的个人隐私和自由之一,如果被他人侵犯,法律将会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在名誉权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声誉。
民法中的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作为现代民主法制的基石,人身自由和人权保护是保障人民基本权益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中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的问题。
一、权利自由的确立与保护权利自由是人权保护的核心。
民法对人身自由和人权的确立和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首先,民法中规定了人身自由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享受尊严、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无论他们的性别、种族、宗教或国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这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民法中对人人平等的权利加以保护。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能因为个人身份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压迫。
这种平等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没有生命和身体的权利,其他的权利也无从谈起。
因此,民法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权利进行了保护,防止侵犯。
二、人权保护在家庭和婚姻中的体现家庭和婚姻是权利保护的重要领域。
民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和婚姻中人身自由和人权的保护。
在家庭领域,民法强调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婚姻和家庭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
因此,任何对家庭成员施加的暴力、歧视和羞辱都是不被允许的。
此外,婚姻自由也是民法所关注的。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的自由,而不受到强制或不公平的限制。
这种婚姻自由的确立和保护,为人们的人身自由和人权提供了保障。
三、人权保护在劳动与就业中的重要性劳动与就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一种方式,人权保护在这一领域尤为重要。
民法对劳动与就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首先,民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公平合理的就业机会的权利。
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歧视、压迫或违法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民法强调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除了享有适当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权利外,劳动者还享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权利。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为保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关键作用。
人身权作为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侵权行为和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对人身权造成影响,因此法律途径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权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来完善保护措施。
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必要的,而进一步加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关键词】关键词:民法、人身权、法律保护、规定、侵权行为、法律途径、局限性、必要性、加强、完善。
1. 引言1.1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身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自由、尊严、安全、健康和生存等基本权利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作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其保护不仅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能够有效地保障个体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可以保障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权利,确保个体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法规定了人身权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人身权的保护要求和行为规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还强调了对侵犯人身权行为的严格打击,为受侵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有效地维护了人身权的合法权益。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人身权得到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1.2 人身权的定义人身权是指每个人在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人身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和得到保护的权益。
为了保护人身权益,我国的民法赋予了每个人一系列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民法本位论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应用。
一、人身权益的概念人身权益是指每个人在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
其中,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健康权是指每个人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有权选择、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是指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如何被使用、传播和保护。
名誉权是指每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和社会声誉,不受恶意攻击和诽谤。
二、民法保护人身权益的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规定,每个人在人身权益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老人还是儿童,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保护。
2. 自由原则:人身权益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每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个人生活。
没有人可以非法干涉他人的人身权益。
3. 尊重原则:民法要求每个人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和名誉。
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利。
4. 救助原则:民法规定,在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任何人都有义务予以救助或协助。
救助的范围包括紧急救助、援助和维权等。
三、民法本位论的意义民法本位论是我国法治观念的核心,强调民法的尊重和保护。
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民法本位论具有以下几点意义:1. 确立了人身权益的保护原则和价值:民法本位论明确了人身权益保护的原则,强调了人身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使人身权益成为法治社会不可侵犯的核心价值。
2. 明确了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民法本位论规定了每个人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使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对保护人身权益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
3. 加强了人身权益的司法保护:民法本位论能够为人身权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对于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在民法典中,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人身权利是指人们作为自由而独立的个体,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身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的出现为人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人的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生命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保障患者的生命权。
这些规定为人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民法典对人的身体权利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人的身体权利包括了自由、完整和健康等方面。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身体自由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人身体完整和健康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完整和健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维护人的身体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进行了保护。
姓名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姓名的自主权。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姓名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冒用他人的姓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这些规定为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权。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需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要求各方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这些规定为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后,民法典还对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进行了保护。
荣誉权和名誉权是人的品格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是人的精神财富。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人身权与人格权是现代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其保护涉及到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身权和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在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自身身体和健康状况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生命权,并禁止他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的惩罚,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得到充分保护。
2. 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健康和身体完整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损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措施,以保护每个人的健康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享有的权利。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損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名誉权,防止他人的恶意诽谤和中伤。
二、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格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个人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是人格权的核心,民法规定了每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
同时,对于违反个人自由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人格权。
2.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密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民法规定了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隐私权,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 名誉权的保护除了在人身权中提到的名誉权保护外,人格权中也包括了对于个人声誉的保护。
民法规定,对于对个人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每个人的人格权。
总之,人身权与人格权是民法中重要的内容,其保护措施使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人身权是指个人在身体、精神和自由方面的权利。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在民法中,对人身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禁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
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和维护。
通过分析涉及人身权的司法案例,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在保护人身权方面的作用。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将会更加完善,为每个人的权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法律保护,规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司法保护,案例分析,作用,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人身权的含义人身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发展和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通讯自由权、个人隐私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尊重,并在民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重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人身权的含义体现了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以保护人身权为己任,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强化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安全、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被视为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对象,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2 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人身权是每个人基本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人身权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只有在每个人的人身权得到充分的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与稳定。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人身权利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职责之一,下面将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探讨。
一、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
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生存和健康的保护权。
在民法中,生命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非法侵害的惩处和救助机制的设立上。
比如,法律对于非法杀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社会对于生命权的保护还包括了对于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生命的尊严和健康的保护。
二、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身体健康的保护权。
在民法中,对于健康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了对于医疗行为的规制和健康信息的保护两个方面。
在医疗行为方面,民法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他们在进行医疗服务时不会侵害患者的健康权。
在健康信息的保护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的健康信息应该受到保密和保护,禁止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健康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姓名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机制的设立上。
民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且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冒用他人的姓名。
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肖像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肖像的使用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上。
民法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并且即使得到了同意,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等。
对于违反肖像权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惩处和赔偿责任,以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综上所述,民法中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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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Ι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1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 (3)(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4)(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5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 (11)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14(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16(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1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1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18)(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1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2护,缺乏明文规定。
(19)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20)(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 (21)(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24)五、结论 (34)参考文献 (35)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3(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这种称谓和界定来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
至1982年版的《苏联民法》,仍然使用这一概念。
这种概念及其界定,已经被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所废弃。
在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中,就已经使用了人身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正式使用了人身权的概念,在理论上对人身权的研究有了深入发展。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4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
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即从公民出生、法人成立时5起,甚至其死亡或消灭,自始至终享有人身权。
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形成鲜明的对照。
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不是公民生来就享有的民事权利,也不是法人成立就享有的民事权利,而是在其享有民事权利力以后,依据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取得这些权利。
继承权是具有身份关系内容的财产权,但其区分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而前者主要的是身份权的体现,真正变为既得权,即实现继承权,则须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因而基本上也是公民出生后取得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的固有性,首先表现为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现在民事主体的地意识性。
这就是说,人身权的存6在,与享有身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民事主体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人身权的存在,人身权都是客观存在的。
这一点,尤其在自然人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无论公民在智力、身份、地位、年龄、种族、完教信仰等方面有何差异,无论公民是否参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都承认其平等的人身权,都依平等的地位确认其进入社会的资格。
即使民事主体不知道自己享有某种人身权,但这种权利一经被侵害,法律都予以同样的保护。
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明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任何民事主体不能让与他人,尤其是分民。
“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
”放弃或者让与人身权,就是放弃或让与其人7格,因而是决不允许的。
也是不可能的。
在某些情况下,公民、法人可以转让其体体人身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但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如公民的肖像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肖像的使用权部分地转让他人。
只有法人的名称例外,可以部分转让其使用权,也可以将名称权全部转让。
2、人身仅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利益。
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
无论是财产所有权、他物权、还是债权、知识产权、继取权,无一不以直接的财产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恰恰相反,仅以民事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
称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8是否正确,事实上,在诸种人身权中,只有个别的权利可以说没有财产内容或财产利益,如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在有些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中,不仅有财产内容,而且有的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
例如,肖像权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存在的公民人格利益。
但是,这种人格权与名誉权不同,其所具有的财产利益是该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种财产利益来源于肖像的视觉艺术品的美学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恰恰可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
但是,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消像权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利益。
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利益的属性,决定其不能用金钱来估算、衡理。
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中的精神利益,诸如情操、社会价值观、思想意识的纯正,等等。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更不能离开人身权而存在。
比较而言,财产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但是,民事主体却可以离开财产权而存在。
人身权对于事主体的必备性,于此表现得十分明显。
人身权中的人格与身份权这两种权利,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程度却有所不同。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
不能想象一个人不具有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而能够存在于世。
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进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而改造世界的基础,民事主体没有人格权,就无法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
身份权虽然也具有必备权利的属性,但其重要性及程度,显然不及格权。
亲权、亲属权固然是自然人生而取得,但配偶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却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且可以丧失。
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
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
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再次,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民事主体权利的损害,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亦认侵害人身权为侵权行为,并在第119条和120条,作出明文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其在法律特征上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如都是违法行为,都是有过错的行为,都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但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上,两者存在差别,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
其次,侵权行为的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通过其他标准计算金钱损失。
再次,侵权行为在权利主体消失后,亦能有条件的构成。
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迟迟没有制定民法。
至1986年,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在其简短的篇幅中,专设8个条文规定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人身权”一节,对人身权作了专门的、集中的、具体的规定,并且在“民事责任”一章除用第119条和第120条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作出专门的规定外,还在第106条、第109条、第110条以及第121条至133 条的侵权责任规定中,都规定了对人身权保护的内容。
由于《民法通则》立法体例的新颖性和科学性,可以不愧地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
它改变了传统立法格局,开创了当代民事立法关于人身权立法新体例的先河,将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作为相对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
这不仅将影响、决定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立法模式,而且对各国关于人身权立法产生积极的、历史的影响,其历史意义是不可估量的。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虽然具有上述开创性的贡献,但其内容却并非尽善尽美,确有不尽人意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