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总论编第一章债的概述

合集下载

第二讲债权1

第二讲债权1
•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 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 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 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 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 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 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 利息为从债。
九、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进行的 分类
• 现问: •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债属于任意之债 吗?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 (2)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单方决定运输四 级棉花l万担,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 (3)乙、丙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的运费应由谁 负担?为什么? • (4)20担棉花的灭失风险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 (5)甲公司的10万元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 (6)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 ,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章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 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 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
(二) 债的内容 (债权和债务) 二 债权和债务) 1. 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讨论: (*讨论: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讨论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2. 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 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第十七章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推荐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债与债权法概述》PPT课件

《债与债权法概述》PPT课件

精选ppt
11
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 形式上的债法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 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有 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 法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 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性文件。
精选ppt
12
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 典的一编或单行法的形式。
精选ppt
9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
精选ppt
10
第二节 债权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法可作广义和狭 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 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 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
精选ppt
19
(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 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 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 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有些 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 原则、合同默示条款。
精选ppt
6
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 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
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精选ppt
7
债权与知识产权
(1)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与债权与物权的 区别有部分相识;前者是请求权,具有相 对性、兼容性;而后者是绝对权,具有支 配权、排他性;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债权法(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课程体系: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二篇合同之债第三篇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第四篇侵权之债教学法、电子平台:教务处—教学平台—教育在线—网络教学综合平台—用户登录--《民法学》第二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

(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一、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1、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2、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征:1)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

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2)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

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

其特点:1)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第十一章:债权总论

第十一章:债权总论

第十一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要素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

同时,债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

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力。

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叫做给付。

给付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具体的给付行为包括诸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一切由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请求所实施的特定行为。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债的标的物是指给付行为所涉及的具体金钱或财物,即给付的具体对象。

债的核心内容是债权。

它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意定之债)而言,法定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设立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的债。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般由当事人根据自由意志决定,法律不作强行规定。

但涉及到诚实信用之实现和公序良俗之保障时,为维护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民法也会规定某些情形将直接发生债的关系,使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负担向对方为给付义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也称合同之债、约定之债。

债权总论

债权总论
2、债权契约的特征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债权总论

债权总论

债的发生原因
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一)意定之债 1、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之债 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
(二)法定之债
1、侵权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缔约过失之债 5、其他 法律直接规定债的内容
民通第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 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履行标的正确 • (1)数量正确——分次履 行问题 • 合同法第72条 债权人可以 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 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
• •
(2)质量正确——约定;有关条款 与交易习惯;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合同目的标准。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 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 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 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 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1、流转性法律关系 2、主体的特定性 3、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4、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二、债权
债权是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一方所享有的,能够请求他方主体 给付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
请求权 相对权 平等、相容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
支配权 绝对权 优先排他性 物权法定
请求 --受领--保持
三、债务 (一)债务与责任 (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四)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和后 合同义务
要点: 我国禁止复利,没有规定适用复利的例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㈡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 ㈢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 • • • •
㈣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1、债设立上的任意性仅指意定之债,特别是合同 之债 ① a.意定之债b.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 当得利之债) 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可 以通过约定设立各种合同之债,包括法律没有明确 列举和规定的合同类型
• ③债务人可以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却怠于行使 • a.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对此债务人的债权,则债权人 不能行使代位权 • b.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债权”《合同法解释㈠》第13 条

2、债务人到期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3、债权人只有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取得 和行使代位权
• • • • • • •

民法中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 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 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特定行为;债务人也有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特定行为以 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 • • • •
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㈠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
b.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全部、部分甚至某 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c.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之后,其他债务人的 债务随之消灭

• ⑶法定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 a.合伙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民通》35条第2款 • b.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 • 、 66条第3、4款 • 67条 • c.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民通》130条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中有一方甚至双 方都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 •
㈡对待之债 ——债权人、债务人均负有义务的债
• • • •
• • •
• •
• •
二、债权 概念: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㈠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 1、债权是财产权(区别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继承 权) 2、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 ①为什么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 ——物权规定的是静态的财产归属和使用问题 —— 反映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 ②为什么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 ——债权规定的动态的财产转移问题 —— 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③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 介
• • •

• 第四编 债权概述 • 第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点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 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主体: 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均有代位权 2、范围: 《合同法解释㈠》第21条 3、方式 : ①《合同法》73条 ②学者建议 ③立法理由
• • •
• •
㈤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传统民法: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 债务人 • 弊端 ⑴对债权人不公平,且会纵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会增加债权人的诉讼费用
2、是否需要 法定 经过被代替的 指定 人同意 约定——必 须经过被代 替的人同意
• ㈢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 1.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 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从性 质上可以被代位行使 • 《合同法》73条1款最后一句话 •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不能代位《合同法解释㈠》12条 •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
• • • •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㈠含义:以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为区分标准 1、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无从选择 2、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不止一种 可以选择
• • •

㈡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方法 1、当事人补充协议 2、其他标的物出现履行不能
3、行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择权
• •
㈢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享有和行使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可以约定债权人、债 务人、第三人)
• ㈤债权具有平等性 • 含义:当多个债权人和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多个 (普通)债权时,各债权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 的先后顺序而有效力上的区别 • 《破产法》
• ㈥债权不具有排他性而具有相容性 • 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这几个债权可以兼容,互不排斥
• • •
三、债务 债务和责任: 联系:从产生上看,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 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区别 ①债务主体和责任主体可以不同

• •
2、对按份债务人的效力 当债务人是多数人时,各债务人只有义务就自己负 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清偿,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 份额不负清偿责任。 各按份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份额以后就退出了 债的关系。如果某个按份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了自 己的债务份额,则超过部分对债权人来说构成不当 得利,其他按份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此减少,履行 债务超过了自己的份额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将 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返还给自己;
• • • • •
五、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㈠含义: 以债的内容为区分标准 1、财物之债——以支付财物为内容 2、劳务之债—— 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㈡区分意义
财物之债 劳务之债
1、是否可以 能 由第三人代替 履行 2、是否可以 强制履行 能
不能
不能

第二章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 第一节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所谓“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 财产不当减少或者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该增加而未 增加,从而危害债权而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采 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 • • • • • • • • • • •
㈣撤销权的行使 1、主体 :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均有撤销权 2、范围:《合同法》74条第2款 3、方式 ①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②诉讼地位: 《合同法解释㈠》24条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被告 受益/让人—诉讼第三人 ③诉讼费用:《合同法》74条第2款最后一句 《合同法解释㈠》26条 ④时间: 《合同法》75条

②现代民法:《合同法解释㈠》第20条
• • • • • • • •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⑴诉讼地位 债权人——原告 次债务人——被告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⑵诉讼费用的承担 • 立法矛盾 《合同法》73条——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解释㈠》第19条——次债务人承担
• • • • •
3.对债权人的效力 ①传统民法——债权平等性——入库规则 弊端: ⑴打击出面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 ⑵纵容其他债权人怠于行使代位权
• ②现代民法:《合同法解释㈠》20条 • 学者理解 • ⑴抛弃入库原则 • ⑵坚持入库原则
• • •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㈠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 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的请 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
㈡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和例外
• •
• 按份之债的效力 1、对按份债权人的效力 当债权人是多数人时,各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 债权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和接 受超过其债权份额的履行; 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份额得到清偿以后就退出了 债的关系。如果某个按份债权人受领的清偿超过了 自己的债权份额,则超过部分对该按份债权人来说 构成不当得利,其他按份债权人的债权并不因此减 少,债务人可以请求超过自己份额受领清偿的这个 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
• d.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 e.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物权法》102条
• •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⑴连带债权——接受履行超过自己份额的债权人应 当按各债权人的权利比例返其他债权人

⑵连带债务—— 履行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人有 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 • •
②债务内容和责任内容可以不同
四、债的客体 特定行为(给付)
• • •
• 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合同之债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债
五、其他债的发生原因——e.g.遗赠、缔约过失 行为
第四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㈠按份之债 《民法通则》86条 ●按份之债:所谓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是 多数,且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各自按确定的 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债权人是多数,每个债权人按各自的 份额分享权利; ●按份债务:债务人是多数,每个债务人按各自的 份额分担义务;
㈡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和例外 2、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而是债权人自己的一 项独立权利 代理 代位权
1、以谁的名 义
代理人是以 被代理人的 名义行事
代位权则是以债权人的 名义行事 代位权则是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产生,只需 要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 取得,不需要被代替的 债务人的同意
• • • • • • •
• ②债务人的行为是导致其现有财产减少的财产处分行为 • ⑴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只是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 ⑵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只是导致债务人现有财产减少的财 产处分行为
• ③债权人取得撤销权必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影 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 • • • •
2、主观条件 ⑴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无偿的 ⑵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有偿的—— 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债务人和第三人均为恶意 《合同法》74条第1款
• • • •
㈢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客观条件 ① 必须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⑴时间:债权人只对自己债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行 为享有撤销权,对于自己债权成立前债务人的处分行 为没有撤销权(原因:交易安全稳定) ⑵债务人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⑶常见的可以撤销的行为 a.放弃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赠予)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入他人财产 e.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