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
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述

债的概念 P3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 役权 , 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 行某事。 民法通则》 84条 P4《 民法通则 》 第 84 条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 负有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P7 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1、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2、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3、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5、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 6、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物权法定主义 原则 )
无因管理 P15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愿管理他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虽管理人在管理之时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非法 效意思, 效意思,即仅需具有使管理后果归本人即 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可,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债务与责任 P9-P11 P9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指强制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即履行此项义务的 担保。 担保。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第一章 债与债法

第四节 债法的体系与地位
§4.1
§4.2 §4.3
一、债法释义
二、债法的内容体系 三、债法的体例与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债法释义
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债法有形式上的债法与实质上的债法 之分。 债法的性质主要有: 1.债法为财产交易法。 2.债法主要为任意法。 3.债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4.债法具有国际化和统一化的发展趋势。
Hale Waihona Puke 而对债所作的分类。 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 买卖合同之债。 凡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为劳务之 债,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之债。
七、主债与从债
按照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债的地位之不同,
可以将债作此划分。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能够独立存 在且居于主要地位,不以其他债的关系存在 为前提的的债。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 在为存在前提,且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二、债的特性
(一)从社会关系的属性来看,债反映的是
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二)从主体方面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 的法律关系 (三)从客体方面来看,债的客体是债务人 的特定行为 (四)从目的上看,债权需通过债务人的特 定行为才能实现
二、债的特性
(五)从发生原因来看,债的关系依合同约
(二)给付的形态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 3.移转权利。 4.提供劳务或服务。 5.提交工作成果。 6.不作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3.1
§3.2 §3.3 §3.4 §3.5 §3.6 §3.7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七、主债与从债
债法讲义

Liujiaan@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3.定义。
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
“给付”的财产性。
债权的财产性。
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
自行车借用合同;*2。
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
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
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
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
#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债与债权法概述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 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 民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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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 除形式(xíngshì)上的债法外,还包 括有关债的单行条例、其他法律和法规 中有关债的条款、有约束力的判例及立 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国际 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容等一切关于 债的规范性文件。
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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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债有无(yǒu wú)强制执行力为标准 自然(zìrán)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思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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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zhàiquán)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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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内、外部(wàibù) 关 系
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 分(bù fen)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bù fen) 债务。
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 ,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 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产性和期限性 (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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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yào sù)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
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
(kěyǐ)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
可以(kěyǐ)成为债的主体。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第一章 债与债法

• • • • • •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 3、移转权利 4、提供劳务 5、提交成果 6、不作为
• • • • • • • • • •
2、权能 (1)给付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保护请求权 ★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 3、特性 (1)为请求权 (2)为相对权 (3)具有平等性 (4)具有相容性和无排他性
• (二)债务 • 债务与责任
• 三、债的客体 • 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一)给付的概念 • 即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 • (二)给付的样态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 一、债的概念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 债权人、债务人
• 二、债的特征 •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债的要素
• • • • 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 一、债的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 二、债的内容 • (一)债权 • 1、定义 •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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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王瑞霞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
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类型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概念
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 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种情况。
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 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 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 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况。 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负 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的债 务,原债即随之消灭。 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部求偿 关系。
债权法 王瑞霞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
债权法
王瑞霞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债权法 王瑞霞
基本教学要求
1、课前预习,围绕教材课堂提出问题,积 极回答问题。 2、关注债权法发展动态,了解债权法发展 趋势。 3、关注社会生活中涉及债权争议的典型案 例,尝试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4、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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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
节次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的概述 第三节 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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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 文
示
稿 1 2
3 后
等
法国租房 嶌尣夻
第二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法锁”)
债的内涵(与日常生活中债的含义相区别):
第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债以特定行为为客体。 第三,债为财产流转性的法律关系。 第四,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
王瑞霞
债权法
案例
某食品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经营食品 公司所属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李某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每天需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 费2元,不足500 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之后, 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 出示食品公司的发票而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 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 续而未获准。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 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 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本案主要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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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 债权法
政法学院 王瑞霞
必读法规
1986.4.22/198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1988) 199.3.15/199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 1995.6.30/1995.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及其司法解释(2000)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债法的沿革(自学)
大陆法系
罗马法
债法的初创和基本 成型: ( 1)以有体物为交 易对象 ( 2)形式要求 ( 3)主体受限 ( 4)对债务人可实 施刑事制裁
近代民法
债法的发展: ( 1)契约自由 ( 2)过错责任 ( 3)体系完善 ( 4)民刑区分
现代民法
债法的现代化: ( 1)契约自由受限 ( 2)理论丰富 债法效力的扩充 情势变更原则 ( 3)无过错责任的 出现 ( 4)国际化趋势 王瑞霞
类型
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 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 的意思 2、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意定之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 自由意志而为决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 2、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
概念
特征
侵权行为之债 典型例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证 缔约过失之债
债权法 王瑞霞
教学内容体系
第二编 合同之债
债权法
合同概述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违约责任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技术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
王瑞霞
参考文献
[1]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二、三) [M].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 姚辉.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 [M].北京:高等教育出 版社,2005. [5] 房绍坤,郭明瑞.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李显董.民法债权法案例重述 [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2008.
重难点
债法的特征 债法的体系 债的概念 债的要素 债的分类
•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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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债法之分
• 1、形式的债法:债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2 、实质的债法——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通则、合同 法、侵权责任法、商事法、民事程序法等对债权规 定的部分
债权法
王瑞霞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与物权法共同构成财产关系法的内容 • 规范财产交易和因保护人身或财产权而产生的财产 流转关系
• 目的:维护财产的动态交易安全
主要法律渊源:前述必读法规
•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最后一章 “民事责任”
债权法
王瑞霞
债权法 王瑞霞
区别
主给付义务 由合同性质确定或由当 事人约定,与当事人的 订约目的直接结合 在双务合同上构成对待 给付,发生同时履行抗 辩权 主债务不履行构成根本 违约,合同解除权发生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不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随着债的关系的展开而 不影响当事人订约目的 发展,不决定债的关系 的类型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是否必要,决定抗辩权 是否发生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是否必要,决定解除权 是否发生 原则上不发生同时履行 抗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2009.12.26/2010.7.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
债权法 王瑞霞
教学内容体系
第一编 债法总论
债法与债的概述 债的效力 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 债的变更、移转和消灭
第二编 合同之债 第三编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编 侵权责任之债
债的本质:
“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 法律手段
债权法 王瑞霞
二、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容和债的标的。
(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对应存在的
• 利益对立
债的主体双方均须为特定的人
• 债的主体双方都即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
债权法
第一节 债法概述
四、债法的体系和体例
(一)债法的体系
• 总则 —— 分则(区分发生原因)
(二)债法的体例 ——编纂体例
• 法国为代表的法学阶梯式 • 德国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式 • 我国:
–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成编 –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编或为债法的独立组成部分 –债法总则的存废
债权法 王瑞霞
1 、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2、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 特征 人按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3、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基于同一原因的 几个独立的债集合在一起;多数人之间 具有关联性。
*注: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多数当事人中的一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 发生同样效力的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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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要素
(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1、债权
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具有五项权能
• 一是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 二是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 三是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 四是处分权能 • 五是保全权能
(2)债务与责任
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债务是义务的一种,责任 是违反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债务的法律约束力是 由责任来体现的,两者在主体、内容方面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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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要素
(3)债务的类型(案例)
主给付义务 核心义务:给付义务 债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中固有、必备,用以确定债 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债法的特征
(一)债法主要是财产交易法
• 私法 — 财产法——财产交易法(动态财产关系)
(二)债法是任意法
• 意思自治 ——契约自由 • 表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 有形财产交易——无形财产交易—— 夫妻财产关系
(四)债法的国际化
债权法 王瑞霞
思考: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法 王瑞霞
二、债的要素
(2)债权的特征
债权 物权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平等性 创设的任意性
支配权 绝对权
排他性、优先性 物权法定
债权法
王瑞霞
二、债的要素
2、债务 (1)概念
债务,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担 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包括作为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债务的本质: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