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福建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福建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审批(共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部 共同审批 审批对象 门 部国有林场林木 省级林木采伐 采伐审批 许可证核发 (含3个子 项)
3.基干林带、100亩以 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 伐审批
1.《森林法》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 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 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 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 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 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采伐国 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 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于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 可证。
农业局某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农业局XX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打击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市开展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打假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我局积极组织职能股室根据监督检查内容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农业执法工作基本情况:(一)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运行情况1.行权事项已录入到位,正在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局将更好更全面地完善行权事项录入。
2.工作人员已落实到位,由xxx等人员进行行权事项录入,案件情况已及时录入平台。
(二)行政审批事项情况1.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已进驻政务中心,并明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2.我局如实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自查,经自查,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增设行政审批条件,擅自变更法定行政审批权限,自行设定、实施行政审批年检、年审或者定期检验和审查等情况。
3.国家、省下放、转移、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已不再实施。
4.我局未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行政审批,或者将行政审批职权交由中介机构实施有偿服务。
5.办理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已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未推诿、搪塞、刁难当事人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文书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案卷已经装订档案,建立台账。
3.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已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齐全,且由执法大队队长保管。
4.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5.行政处罚统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一是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二是引用条、款、项、目是准确完整;三是行政处罚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6.行政处罚事实已认定清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7.一般处罚程序是合法的。
一是已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是的确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已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权和申请听证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程序符合《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五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六是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的决定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
各县(市、区)实施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0.11
•【字号】阳府〔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县
(市、区)实施的决定
阳府〔202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推动扩权赋能强县,市政府决定将3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县(市、区)实施。
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县(市、区)有关部门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并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相关行政职权
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附件。
农业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张家口市农业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职权目录一、各类行政职权数目(共26项)1、行政许可4项;2、行政处罚4项3、监督检查3项4、行政确认1项5、内部权力6项6、其他权力8项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张家口市农业局2006年7月18日行政职权目录单位:(公章)张家口市农业局001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此程序适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备案,变更或延续的交回需延续或变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补正 、 退回的并说明原因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的审验流程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4061284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的发放流程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4061284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064025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064025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007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市种子管理站电话:4053867)(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008 对违反农药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电话:4064025)(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农药监督管理流程图(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064025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植物保护管理流程图(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064025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流程图(市种子管理站电话:4053867)(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农作物种子纯度种植鉴定流程图(市种子管理站电话:4053867)(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任免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奖励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惩处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调动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录用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财务支配流程图(财务审计科 电话:2014633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2015781) 018张家口市农业局物资采购流程图(办公室电话:201485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流程图补正020 国内植物检疫检验流程图(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电话:4064025)(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申请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流程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4061284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4061284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流程图(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电话:4060182)(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补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批流程图(市农产品监测站电话:4060205)(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肥料登记报批流程图(市土壤肥料工作站电话:4060205)(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行政复议流程图(法规科电话:8021229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2023-11-07•农业执法大队概述•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措施•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案例分析目录01农业执法大队概述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与权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对农业生产、流通、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监督检查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向农民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素养。
宣传教育农业执法大队设有领导班子,包括队长、副队长等职位,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领导班子农业执法大队设有多个执法科室,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如种子执法科、农药执法科等。
执法科室农业执法大队还配备有技术、鉴定、文秘等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辅助人员农业执法大队的组织架构农业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农业执法大队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信息,如群众举报、市场巡查等。
情报收集对被处罚对象执行处罚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执行处罚决定一旦收到违法信息,农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如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立案审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立案审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物品等。
作出处罚决定020103040502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规定详细的执法流程,确保农业执法大队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执法档案,对每一起执法案件进行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性。
010203处罚决定书应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内容。
农业执法大队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权力滥用。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政策法规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5月2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
此次发布的《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旨在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聚焦农业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据介绍,《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目前正在实施的农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5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30项,行政强制事项21项。
每个执法事项均包括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法定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等内容。
属于农机化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共10项,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职权类型都是行政处罚。
根据说明,《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农业综合行政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101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
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指导目录说明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说明一、关于主要内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于梳理范围。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
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以后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三、关于事项确定。
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
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三是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
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四、关于事项名称。
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关于实施依据。
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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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2
行政许可
共3个项目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
植物植检疫证核发(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
3
行政确认
共2个项目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附件1:
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单位:
序号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1
行政处罚
共14个项目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受理农牧局机关及系统内人员来信来访
合计
总共29个项目
单位一把手签字: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责任的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4
行政检查
共5个项目
肥料质量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农副产品农药残留检测
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抽取样品、索取有关资料
5
内部权力
共5个项目
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后勤管理以及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等
组织、人事任免、机构编制、工资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项目资金管理、机关财务和财产管理、工资发放、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等
检查本局系统工作人员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本局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本局系统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生产、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