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特殊主体的“合理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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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中的过失原则解析

美国侵权法中的过失原则解析

美国侵权法中的过失原则解析侵权法是规范个人或组织因违反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法律原则。

而在美国的侵权法中,过失原则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对美国侵权法中的过失原则进行解析和探讨。

一、过失原则的基本概念过失原则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犯罪人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由此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侵权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犯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承担因自己的疏忽或不谨慎而导致的后果。

二、过失原则的构成要件在美国侵权法中,要构成过失侵权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 犯罪人有义务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要求强调了个人在行为中的谨慎和合理性。

2. 犯罪人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其行为因此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这要求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犯罪人的行为超出了一般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

这一要求着重强调了犯罪人行为的不合理性和异常性。

三、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过失原则在美国侵权法中得到广泛应用,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等。

1.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原则在美国的交通事故中,过失原则常常被用于判断交通参与者的车祸责任。

如果司机未能遵守交通规则、未谨慎驾驶或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那么他将被判定为过失责任。

2. 医疗事故中的过失原则美国医疗事故中的过失原则要求医生和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具备合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医疗行业的标准进行操作。

如果医生在诊断、治疗或手术中犯下错误,未能满足医疗标准,并因此导致患者受伤或损失,那么医生将被认定为过失责任。

3. 产品责任中的过失原则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过失原则适用于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各个环节。

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告不足,导致使用者受伤或财产损失,那么制造商将被认定为过失责任。

四、过失原则的辩护和限制过失原则在美国侵权法中虽然被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辩护和限制的情况。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上传时间:2001-12-16摘要: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谨慎责任要求每个人在行为时具有合理的谨慎,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谨慎责任有多种标准,最重要的是“合理人”标准。

行为人承担谨慎责任的对象一般是相对人,但有时法律也要求他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免除谨慎责任。

关键词:合理人专业标准公共政策标准经济利益标准行为本身不法特殊关系自担风险侵权法是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它范围广泛,内容繁杂。

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行为甚至不行为,都受侵权法的调整。

在美国,还不存在一部成文法意义上的侵权法。

侵权法是在历次法院判例中积累起来的如侵占、欺诈、诽谤、威胁、殴打等侵权行为基础上概括出一系列原则而发展出来的。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萨尔蒙德(JOHN SALMOND)所言,侵权法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些特殊的、互不相干的侵权行为,就象一堆鸽巢(PIGEON—HOLES)。

在侵权法中,过失侵权又占有重要地位。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故意的不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只占少数,而且许多还处于刑法等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而过失侵权在生活中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司法处理起来也复杂得多、困难得多。

与故意侵权相比,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对他人的责任。

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行为人负有责任(DUTY)为前提,无责任则无过失,被告只有在他没有履行他对别人的责任,而给其他人带来不合理的风险(UNREASONABLE RISK)情况下才承担过失责任。

本文试图就过失侵权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谨慎责任”(DUTY OF CARE)展开论述。

一、谨慎责任的概念:(GENERAL DUTY OF CARE)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过失侵权中的责任不象物权法、财产法中规定得那么清楚和具体,它的概念非常模糊和难于掌握。

行为人到底该具有哪些责任呢?美国法中并没有给出这个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118 法律英语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美国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其侵权法体系相对完善。

本文将深入理解美国侵权法,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国侵权法的运作和应用。

一、美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美国侵权法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基础上,主要包括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犯隐私等方面。

其基本原则如下:1. 侵权主体: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政府机构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仅仅限于直接复制他人作品或商标,包括传播、展示、制造、销售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从业者责任。

直接责任主要指侵权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从业者责任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为实施者提供助力或者创造侵权条件的投入方。

4. 损害赔偿:如果侵权成立,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并有可能获得双倍甚至更高倍数的赔偿。

二、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美国侵权法的应用,我们选取了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犯在美国,音乐版权侵犯案件较为常见。

例如,近年来许多数字音乐平台和在线音乐商店因未获得音乐版权而涉嫌侵权。

根据美国法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散布、复制并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均视为侵权行为。

实际案例中,一家在线音乐商店未获得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但仍在平台上销售该歌曲的数字音乐文件。

版权所有者发现了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该在线音乐商店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该商店支付经济赔偿,同时下令停止销售侵权音乐。

此外,法院还可能判决制裁金作为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案例二: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另一类常见的侵权案例。

美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免受他人在同类或相关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的侵害。

实际案例中,一家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来售卖某种特定产品,并建立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但后来,一家竞争对手也开始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来销售类似产品。

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规则研究(F)

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规则研究(F)

美国侵权法中事实自证规则研究过错责任理论的建立最早见之于17世纪法国学家让•多马的过错责任学说。

多马针对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过失的情况下提出了过错推定的学说。

这些情况包括父母、主人与雇主、手艺人对其监督下的他人行为的责任,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责任等。

后来这些主张被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采纳。

在德国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80条—282条,831—838条对雇佣人、监护人、动物占有人、房屋或地面工作物占有人的责任以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都采用了过错推定规则。

[1]英美法上的事实自证规则(res ipsa loquitur)[2]也是属于过错推定的范畴。

一、事实自证规则的概念事实自证规则源于1863年的Byrne诉Boadle, 159Eng. Rep.299(Eng.1863)一案。

该案中原告在街上行走经过被告的商店,突然被从被告商店客户里飞出的一袋面粉砸伤。

于是原告起诉了被告,但他除了能证明自己的伤势和面粉是从被告商店里飞出来的以外,完全不知道究竟是哪一个人扔的面粉以及他是如何被面粉击中自己的。

英国大法官皮洛克(Pollock)在判决中指出,“原告已提供的证据已经足够了,一袋面粉没有过失行为怎么可能从仓库中飞出来,被伤害的原告要找证人证明这种过失行为是荒谬的,…面粉是在占有该房的被告的控制中,被告为控制面粉的员工行为负责,面粉丢下去是过失的表面证据,被面粉砸伤的原告无须证明没有过失面粉不会丢下去。

如事实与过失侵权相符合的话,证明的责任在于被告。

”[3]皮洛克法官公认第一次把事实自证的原则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其判决道出了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和意义,该案件由于观点独到,分析精辟,至今为后世法官所引用。

根据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事实自证是指:“让事情自己说话。

该理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只要有事件发生的事实就可以推定该案已经有表面证据表明是过失侵权。

事实自证是一个规则术语。

采用相关间接证据,损害发生的事实就可允许推定过失或推定原告已提出表面证据。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作者:梁静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02期摘要:在美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侵权,而关于侵权的判定规则来自于法院的判例。

美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客观性。

对美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尺度的把握,对我国专利司法实践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侵权;等同;解释;准则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169-02前言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涉及侵权问题,该条款只是开列了一串侵权行为,并且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指向的目标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却没有进一步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

从而,关于侵权的判断就落在的法院的身上,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又遭遇到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

由于美国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一些重要的法律或规定往往见于法院有关的判例之中,因此,研究美国专利法中的侵权判定原则,对中国专利法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一、Markman听证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准则在侵权判定中,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在美国法院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自从1996年4月23日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作出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判决[1]以来,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就增加了一个程序:在开庭前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听证会,通常称为Markman听证。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不是事实问题,不由陪审团裁决。

在听证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专利权中关键术语的含义。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关键的权利要求解释中胜出,就可以申请法庭不审,依法即判。

Markman听证向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避免昂贵庭审程序的机会。

美国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两种证据以供使用。

第一是内在证据,即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组成。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财产权等。

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在美国法律中被定义为违反了他人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四个要素:违反了合法权益、过失、因果关系和损失。

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说,他需要证明被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对方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别:侵权行为和严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了名誉侵权、隐私权侵犯和财产权侵害等。

名誉侵权指的是通过诽谤、诬蔑等手段对他人的声誉造成损害。

隐私权侵犯则是通过侵犯他人的个人生活、家庭和通讯私密权利来达到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财产权侵害则包括了对他人财产的非法侵占、盗窃等行为。

严重侵权行为是指那些对个人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

这些行为除了会面临刑事惩罚,也可以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美国法律中,一旦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几种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和公开道歉等。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需要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犯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避免继续对被侵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公开道歉是指侵权人需要在合适的媒体上公开向被侵权人道歉,以修复其受损的声誉。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决定发放禁制令,以保护被侵犯者的权益。

禁制令是指法院对侵权人发布的命令,要求其停止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如果侵权人违反禁制令,可能会面临罚款、强制执行以及其他进一步的法律制裁。

四、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美国法律中,个人隐私权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侵权法制度(tort law)是指处理民事侵权纠纷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侵权法制度起源于英国常法体系,并在过去几个世纪中逐渐演变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并重点介绍几个相关的重要案例。

一、英国常法的传承美国早期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常法的深刻影响。

英国常法强调以往判例的重要性,即依据类似案例作出判决。

这种传承的体系成为美国侵权法的基石。

二、霍顿诉摩里森案霍顿诉摩里森案(Horton v. Morrison)是美国侵权法领域的先驱之一。

该案涉及两个船只在密西西比河上的碰撞事故。

法院首次确认了私人间在物质上的侵权责任,并为美国侵权法奠定了基础。

三、《美利坚共和国法典》美利坚共和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侵权法也有所规定。

其中,第523条规定了个人破产情况下债务的豁免问题,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发展与变革美国的侵权法制度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生变革。

近几十年来,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工安全等议题成为侵权法关注的重点。

法院的判决也趋向于更加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著名案例1. 刀山火案(Donoghue v. Stevenson):该案标志着“合理关系”原则的确立,即制造商对消费者应当负有合理的关注和保护责任。

2. 桑德斯诉Pfizer案(Sanders v. Pfizer):该案涉及药品引发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制药公司对患者的健康负有责任,并要求支付赔偿。

3. 格雷斯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该案明确了新闻报道中的侵权标准,界定了公共人物和私人人物的不同待遇。

六、当今侵权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侵权法面临新的挑战。

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保护、跨国侵权等问题成为侵权法面临的重要议题。

然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侵权法制度仍然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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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特殊主体的“合理人”标准
摘要:过失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其判断和处理具有一定的难度。

在美国侵权法中,过失侵权占有较大的比重。

美国侵权法采用的“合理人标准”,即以一个理性的人的行为作为参照标准。

不同于故意侵权,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的谨慎义务,即要求每个人在为某种行为时具有避免给其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的义务。

本文着重分析美国侵权法中的“合理人”评判标准。

关键词:过失侵权谨慎义务合理人
一、谨慎义务——过失侵权的前提
谨慎义务过失侵权的产生前提。

美国法采用的的“合理人”标准为客观标准,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评判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失。

美国侵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谨慎义务,从大量判例中可以概括为:每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对自己的行为应该具有合理的谨慎,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和损害。

在Brown V. Kendall一案中,法官Shaw认为:谨慎的性质和程度要求行为人应该是一个慎重、小心的人,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采取能够避免可能的危险的必要行为。

二、“合理人”标准
合理人指的是一种被理想化和标准化了的具有一般社会公众所公认和期待的理智和谨慎的人,其行为方式和程度便被视为是一种标准。

“合理人”标准始于在Brown V. Kendall一案。

该案原告和被告的两条狗在打架,被告手持木棒,试图分开两条狗,在向后退的过程中,扬起的木棒击中了站在他身后的原告的眼睛。

法官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在行为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因此被告不负责任。

在Wilson V Sibert案中,被告将车停靠在一家银行门口的免费泊车处(人未下车),原告的车就停在被告的车后面2英尺处,此时被告看见他前面的一辆车突然倒车向他冲来,他也立即倒车,撞坏了原告的车。

原告主张被告在倒车时没有观察后面是否停有别的车,也没有鸣响喇叭,因而应承担责任。

但法官认定任何一个合理的人在这样一种紧急情况下都会做出这样的反应因而被告无过失。

此后,美国法院在审理过失侵权案中确立了使用合理人的标准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的标准。

三、“合理人”标准的具体适用
尽管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侵权责任上存在很多操作上的困难,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过程中对合理人标准的具体运用上还是形成了一系列规则。

(一)对生理不健全人的适用(physical disability)
在美国侵权法上大多数学者和法官认为生理不健全的人不应该按生理无缺
陷的标准来对待,而应该按照一个正常的像他那样残疾的人的标准来对待。

在Roberts V State of Louisiana案中,被告是在路易斯安那邮政局里上班的一位盲人,他从柜台走向更衣室的途中撞伤了原告。

原告称被告在去往更衣室的途中没有使用盲人使用的引路杖导致撞伤原告的行为存在过失的。

本案法官认为在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失时,应该用同样的盲人在同样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作为判断标准。

被告已经在邮局工作了好几年,因此对地形很熟悉,不用引路杖也可以安全行走,其他的像他这样的盲人如果处于他这样的环境下也不会使用引路杖,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存在过失侵权。

此外鼓励生理有缺陷的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的公共政策也对法官的判案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对智力有障碍的人的应用(insanity)
对于心理、智力有障碍的人,美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用了更高标准。

霍姆斯大法官认为尽管行为人的脾气、智力、教育等一系列因素使得每一个人在做出每一种行为时的内心特征是不同的,法律不应该照顾有特殊心理特征和特殊性格的人。

一个人不能因为愚蠢或一时失去理智而免除责任。

法律要求每一个人都应该承担避免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谨慎义务。

法律认为,一个合理人应该能够发现那些很明显的又容易发现的东西,否则他就存有过失。

在案例Vaughn V Menlove一案中,被告是个智商低于普遍水平的人,被告把干草堆在他与原告的房子中间。

原告事先警告过被告说这样很容易引起火灾,但被告还是在干草堆处建了一个壁炉,结果引起大火,把他和原告的财产都烧毁了。

法官认为被告不能用自己是个愚钝的人为抗辩的理由,因为他的行为实在太愚蠢了,应该具备最基本的知识。

即被告不能用自己是个愚钝的人为抗辩的理由。

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周围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法律就要求智力有障碍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美国法律界,对一些突如其来的精神疾病,通常还是认为只要是不可预见的就可以免责。

Breuing V American family insurance Co一案,法官认为由于被告对于突如其来的心理疾病无法预见,因此等同于意外事故,被告无须负担任何责任。

对于因为饮酒而产生的精神幻觉构成免责事由,因为是一种违背社会大众合理期待(antisocial)的行为。

(三)对儿童的适用标准(children)
不同于早期的低于一个成年合理人(reasonable adult)的标准,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公共政策的影响,美国法院已经在很多案例中对被告是儿童的案件使用了成人的标准。

在Robinson V Lindsay一案中,11岁的原告在一次事故中被13岁的被告用机动雪撬车压断了手指。

法官认为只要儿童从事了一项仅能由成年人来进行的活动就应适用成年人的标准。

就像智力不健全的人一样,儿童从事高危险性的活动不仅危害自己的安全也容易对别人造成伤害。

儿童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是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对此类案件采用更为严格的成人标准就能促使家长能够更严的看管自己的孩子。

这一规则也已经被美国多数州所采用。

(四)对职业人员的应用(professional)
对一些特殊的专业人员,如教师、律师、会计、医生等应当用专业领域里的
行业标准来进行评判。

如果被告的行为不能达到其专业领域里的行业标准,就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专业过失是指未能使用本职业中的一个合格专业人员所应采取的谨慎标准从事行为。

然而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与病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信义”关系(trust relationship),判断医生行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合理病人规则”而非行业标准,即医生的行医行为必须能够满足让一个合理的病人做出一个明智的决定。

在Korman V. Mallin案中被告(医生)在与原告商议做一个缩胸手术时承诺不会留下疤痕,手术后原告身上还是留下了疤痕。

原告把被告诉上了法庭,尽管被告声称自己的行为已达到行业标准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但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因为被告的行为不能达到让一个合理的病人做出一个明智的决定的标准。

四、“合理人标准”对我国侵权法的积极意义
我国侵权法中的归责标准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于美国侵权法中的“合理人标准”表明了我国以过错为主的侵权归责原则。

纵观整个学术界,侵权归责体系标准主要存在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的说法。

对于归责的核心问题却没有得出定论,即什么是过错以及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如张新宝先生认为:“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

具体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形式。

”王卫国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一书中提到:“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认的行为意志状态。

”此外,王利明先生《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对过错有了新的界定: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一般来说,主观标准注重判断人的心理状态,这一标准无异于刑法中判断过错的标准。

在现代社会中,侵权法的机能应当是分配现实生活中损失和风险,而不应当是以处罚、劝诫及震慑行为人为其主要任务。

鉴于主观过错判断标准个人色彩太重,不少学者主张运用客观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这在立法上我国欠缺具体的、可操作强的法律规范,因此客观标准在我国的运用非常有限。

关于过失的界定标准,美国侵权法关于合理人的标准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我认为,将合理人标准应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大有裨益。

在立法上对此合理人原则予以确定,建立起对过失判断的统一标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保证案件审理结果的确定性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1]W. Page Keeton:Prosser & Keeton on torts 5th Edition[M].West Publishing Co1984.32.
[2]李亚虹.美国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行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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