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

合集下载

论侵权法上_安全保障义务_的责任认定_张振焱

论侵权法上_安全保障义务_的责任认定_张振焱

收稿日期:2013-07-29作者简介:张振焱(1981-)男,山西宁武人,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知识产权法。

论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张振焱(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摘要: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可以采取举例、比较、利益衡量的方法,从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两方面进行认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应从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过错、权利人有受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违法性;补充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008(2014)01-0078-04一、引言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逐步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最早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在其他单行法中也有该义务的相关规定,如《消防法》第1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等,但这些相关规定只是在比较狭窄的领域范围内适用,并没有一项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完整的制度,直到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才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该条文尽管很多学者、法官进行了解读,如杨立新教授[1]、奚晓明法官[2]等,但对于该“义务”的界定以及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面,笔者认为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比如,“义务”本身过于抽象,对哪些人该有此项义务,对哪些人不该有此项义务须做深入探讨;又如,立法者对第37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主体范围,实务中法官如何适用该条,对“等”字如何解释。

为避免受害人动辄滥用安全保障义务来获取利益,本文将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与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

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管理社区数码世界 P.192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水丽潇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有些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利益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当事人不容易发觉,有些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很大,这个时候侵权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些现象,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本文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让人们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安全保障义务 研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的出现也越来越频繁,面对这些侵权现象,出台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和安全。

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使用的时候还有一些不足而和缺陷,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优化,让它可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一、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1、获利报偿理论获利报偿理论主要是针对在相关的经营场所或者组织活动中获得利益最大的人,可以在危险中获得利益的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多服务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经营者在这些场所进行的活动都是可以获得利益的活动,他们把可能出现的危险转移在消费者的身上,让消费者去接受危险,而他们从中获得利益,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对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让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尽最大能力去控制危险的发生。

2、信赖关系理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贯穿整个民法的体系,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了信赖关系理论,信赖关系理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这种信赖关系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是受保护的,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的以防有理由去相信自己的民事活动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不会造成损害,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也是基于这种理论才产生的。

3、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危险控制理论来说,是指把自己把控范围内的相关危险利用一些措施让这些危险减轻或者预防危险发生,是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规定的理论,也就是说谁可以有效的控制危险,并减小危险,水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关键字】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刘明(法学院法学法本0801462)摘要:每天,我们从电视上,报纸上,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

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

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

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尤为重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行为Tor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Liu Ming(462 Class1 Grade2008 School of law)Abstract: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a new tort liability, i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circles.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irst established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new 2009 "Tort Liability Act," this form of tort liabilit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ules, but we must be clear of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research is still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incomplete at,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imputation of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onstitute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m of ele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Keywords: security obligations;tor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tort一、引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伴随而发生的各种经营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件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缺失,因此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极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存在重大分歧,基本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你的观点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各种服务和公共场所。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2)住宿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宾馆、酒店等。

(3)餐饮场所的安全保障:如餐馆、食堂等。

(4)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如KTV、酒吧、电影院等。

(5)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如演唱会、展览、庆典等。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预防措施:包括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等。

(2)应急处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3)安全保障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4)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消防员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主体为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危险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源自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而多样,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场所和环境,确保没有明显的危险源。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监控摄像头、消防器材等。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提示,如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宣传等。

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救援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求相关主体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当相关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领域。

无论是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还是网络服务、产品制造等,都可能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适用场景: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商场、公园、电影院等,需要确保场所内的安全。

交通工具运营者,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需要确保乘客的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

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周杰内容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

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浅诉了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并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场所范围、责任、适用要件、法律后果等在司法适用中该如何应用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场所在先义务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条规定更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臵,更好的协调了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力地保障了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弘扬了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

而做为法官,他将担负着正确施行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更有必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的真正精神。

笔者在此拟对此发表自己肤浅的认识,以期同行指正。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在我国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

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未获得及时救济,致一系列纠纷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

其理论基础是肇始于德国法德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它是由法官在判例中扩大先危险行为的不作为责任得出的抽象性概念,既行为人因特定的先危险行为,对一般人负有的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即继续作为的义务)如果发生先危险行为应作为而不作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①。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条在理论上具有科学性、逻辑性。

1、释义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指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照顾保护顾客或参与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对由第三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照顾保护或参与活动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②。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对任何人所普遍负有的义务,它是由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负有的义务;其次,该义务并非是通过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一方负有对他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予以保护的义务。

那么通过合同法就可以解决(如《合同法》四十二条三项,六十条二款),最后该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行为来防止特定的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2、性质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附义务,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大量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我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确定为法定义务,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的模式。

③故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了商业活动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二、司法现实中的疑难问题与司法对策1、场所责任通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发生在特定场所中,只有在特定的场所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在于场所责任是不是应当仅仅限定在经营场所,还是包括经营场所之外的各类场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采取模棱两可的做法,首先,它列举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是经营场所,而兜底的条款是公共场所,有学者认为应当仅限于经营场所,这样才符合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理,也有利于进行危险控制、节约成本,并且强化社会责任,才能照顾全民利益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公共场所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不特定场所,既可能是经营的也可能是非经营的,仅仅是经营场所限定太窄,因为风险社会不仅仅是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才具有社会责任。

④王利明教授在论《侵权责任法的新进展》指出,每个社会成员都附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保护他人人身财产的责任,如果将安全义务仅限定于经营性场所,就等于忽视了对每个社会成员提出的要求。

如邀请人邀请一个客人到小区来,因为邀请人的台阶有问题致使客人摔了,导致损害。

如邀请人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合理。

2、经营场所的空间扩展目前,在安全保障义务中场所责任中,经营者与组织者的风险控制是否仅仅限于经营场所的内部?单纯将安全保障义务中的注意义务范围局限于场所内部,在现实中难免对受害人不公平之度。

如果允许该种义务的空间范围予以廷伸,应廷伸到什么程度?这是笔者与许多法官都困惑的问题,笔者提出一个案例,其中蕴涵的规则,希在司法实践中借鉴。

案例1:资阳市天意娱乐城的顾客滕某在离开娱乐城时因地面过滑滚下楼梯并且身体受到永久性伤害。

本案所涉及的天意娱乐城在资阳市禾邦广场三楼营业,通往天意娱乐城的前门装修,因此通向天意娱乐城后门的旋转楼梯成为离开天意娱乐城的唯一通道。

顾客滕某离开天意娱乐城处,在2楼与3楼之间的转角处摔伤。

顾客滕某认为:天意娱乐城有义务保护离开的顾客免于其所知道在唯一出口处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事件。

天意娱乐城认为:其对顾客的保护义务限于天意娱乐城内部,终结于天意娱乐城的门阶,旋转楼梯系公共场所,天意娱乐城对此不具有“专有防控能力”,对旋转楼梯的危险控制能力的欠缺,解除了其对利用该旋转楼梯离开天意娱乐城处的顾客的任何注意义务,对顾客滕某受到伤害,不具有了预见性。

笔者认为,顾客滕某不应将视点臵于天意娱乐城是否对旋转楼梯具有“专有控制能力”,而是应认为天意娱乐城对旋转楼梯是否具有“实质性专用”⑤。

天意娱乐城做为商业邀请人负有监控其场所出入口的注意义务。

对天意娱乐城的注意义务应扩及其场所的出入口及连接的通道,虽然侵害发生的公共楼梯并非天意娱乐城所有的场所,但它是通向天意娱乐城处唯一的出入口以及实施实质性专用区域,天意娱乐城不能对在助于其利益的旋转楼梯发生的危险状况袖手旁观。

杨立新教授认为,可以通过扩大解释,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全面引入社会安全义务理论,服务于我国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⑥故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关于场所范围,毫无疑问主要是经营性场所。

因为经营性场所所承担的义务比较重,其他公共场所也发生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场所的管理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要求人民适当的照顾他人,将场所责任的空间范围扩大,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保护,符合侵权责任法对损害的填补的精神。

3、违反在先义务的保护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此项责任并没有规定。

案例2:2010年7月6日,中国法院网在网络直播中开庭审理了一起“爱子酒后驾车死亡,老父母诉聚餐朋友”。

此案中第四被告认为,原告之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能喝多少。

即使喝多了也应该意识到不能酒后驾车,在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主动搭乘第四被告,后撞杆而亡与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朋友聚餐这一行为虽不是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受法律调整,但在同饮酒过程中,原告之子喝过量的酒时,处于无意识状态。

可能自己不能保护自己,还可能引发损害或受到损害。

被告等人因共同饮酒,共同实行了一个在先行为,那么就应该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

被告就应当对已经醉酒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可适当承担责任。

4、责任构成中的过错应该如何审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把“过错”突出来的目的就是要强调在这个责任构成要件上确定必须要明确他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即使违反义务,同时还要具有过错。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将过错删除,那么是不是指这种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它还是一种过错责任,采用的是一个客观过错标准,就是说怎么确定行为人有过错,直接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里面就可以确定他是有过错⑦。

先要判断是不是有这个义务存在?其次是确定他是不是违法了这个义务?只要是确定了他违法了这个义务他就是有过错的。

因为完全采用的是客观的标准,那么这个时候就要考虑他的行为性质,考虑他违反这个义务的后果严重性等综合各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根据主观过错的程度来确定责任的范围。

过失这个概念已经从主观的标准向客观的标准方向发展,判断过失不再向过去从行为人主观上他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状态,而是采用的客观的行为人的标准来衡量判断过错。

大陆法叫善良家父的标准,英美法叫合理人的标准⑧。

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不是有过错。

案例3:广西横县人民法院(2005)横民一初字第19号“谢某诉某旅店人身损害一案”谢某儿子到广西横县出差入住某一旅店,夜,因天气寒冷,谢某儿子将房内的门窗关闭,并到卫生间内洗浴,谢某儿子是一个非常爱干净的人,洗浴时间过长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审法院驳回谢某儿子的赔偿要求;主要理由:受害人是一个成年人完全知道在广西关闭门窗洗澡,容易引起一氧化碳中毒,出门在外,应该懂得如何照顾自己,尽管你爱干净,可也没有必要洗浴三小时之久,造成损害,完全是由于你的过错造成的,被告用了不符合旅店标准(可以家用)的直排式热水器有一定过错,这样就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请求。

⑨笔者认为这个判法不正确。

受害人确实有过错,但认为受害人的过错跟被告的过错相比被告过错更为重大。

当被告提供一个可供顾客洗浴的环境时,应当保证这个热水器是符合标准的,直排式燃料热水器,使用过久容易泄漏一氧化碳,为什么不作警告标志。

明知道不符合旅店标准的热水器而仍然供旅客使用,这个过错是非常重大的。

显然没有按照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具有的注意义务去行为,具有重大过错,甚至说没有顾及到旅客的生命健康安全。

被告旅店提供这样一个没有达到旅店标准的洗澡环境,毫不顾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应承担重大过错的责任,而受害人当他看到一个对旅客开方的洗浴场所的时候,他有一种合理的信赖。

这是侵权法上讲的合理信赖理论,受害人信赖被告对其开放的洗浴场所是达到标准的,相信被告能提供给其一个安全环境。

客观的过错标准,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侵权法为了平衡对受害人的填平损害功能,更注重在过失概念上的客观化。

5、责任形式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或组织者一方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考虑经营者或组织者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行为能力,至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确立了经营者及组织者的直接责任,其构成要件应为:(1)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依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