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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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论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 8卷 第 3期 2010年 6月
西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8,N o.3 Jun.2010
论 妇 女 人权 的 国际 保 护
(一 )被 边 缘 化 的 妇 女 人 权 妇 女 人权 被 边缘 化 ,缺 乏 普遍 性 和 有 约束 力 的 保 护 ,主要 因为在 许 多 国 际人 权 公 约 的制 定 和解 释 并 未 从 妇 女 角 度 出 发 ,而 是 侧 重 于 对 国 家 直 接 侵 犯 个人 权 利行 为 的关 注 ,排 除 了许 多非 国家 侵 犯妇 女 人权 的行 为 ,如 家庭 暴 力 和贩 卖 妇 女 等 。虽 然联 合 国保 护人 权项 目已经 开 展 了很 久 ,但 是 国际人 权 法 重在 保 障公共 领域 (即政 治 、法 律 、经济 、文化生 活等 领域 )的人权 ,而忽 略 了私人领 域 (主要指 家庭 )中对 妇女 权利 的保 护 ;或 是 当一 些 国家 为 保 障 胎儿 的人 权而 颁布 了禁 止堕 胎 的 法 案 ,却 忽 视 了妇 女所 应 享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2—5379(2010)03—0062—03
人权 概念 的提 出 ,标 志 着 社会 的进 步 及人 类 思 想 意识 的提 高 。妇 女人权 也是 人权 。在保 护人权 的 同时 ,对 妇女人 权 的 国际保 护 也 应 不容 忽 视 。 因为 妇 女 占世 界人 口的一半 ,在 人类 的生 产和生 活 中 ,有 着 重要 的作用 和价值 。马克思 曾经说 过 :“每个 了解 一 点历史 的人 都知 道 ,没有 妇女 的酵 素 ,就不 可 能有 伟 大社会 的变革 。社会 的进 步 可 以用 女 性 (丑 的也 包 括在 内)的社 会 地位 来 精 确 测 量 ”l _】]。“妇 女 人 权 (women’S human rights)”最 早 是 在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纲领 》中被 提 出 ,该 文 件 正 式确 认 了“妇 女 人 权 是人 权不 可剥夺 、不 可 分 割 的一 部 分 ”,并 史 无 前 例 地宣 布妇 女应 当享有 完全 的人权凹]。妇 女人权 概念 的提 出 ,使 “妇女 ”这 个 一 直被 人 们 忽视 的群 体 或领 域受 到关 注 ,并 为人 权 的研 究 和 实 践确 立 了新 的评 价标 准 ,维 护 了 人 类 尊 严 和 社 会 公 正 平 等 的 人 权 精 神 。

浅议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浅议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中图分类号 : 2 . D90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0 90.8.2 10 .5220 )6000
妇女人权 ( me、Hu nRg t, Wo ns ma ihs亦称 Wo nS ihs近些年 然权利。。 me 、Rg t) 纵观各 国国内法以及 国际性文件,同工 同酬、妇女政治权 来成为国际人权法的研 究热 点之一 自 19 9 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 利 、 产期保护、 已婚妇女国籍、 就业及职业歧视等的规 定, 出了妇女 突
抗争 , 最终取得 了显著的成 效: 妇女 的选举权得 以确认。各国纷纷修
( ) 国在 实现妇女/3 方面的规 定 一 联合 ,x 国际人权法为主权国家规定保护个人人权的义务 , 内 其 容包括三
改宪法或者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 在法律上承认了妇女作为公民同男 部分 :1 ()国际监督, 即国际社会各成员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 促使 性一样, 享有基本的政治权 利。 自 , 此 妇女权利的保护翻开崭新的一 国家履行 国际义务 , 防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 除了主权国家的相互监督 。 页。 此时妇女权利的保护还是以国内法保护为主 , 即各国通 过制定 国 之外, 在妇女人权领域, 根据 国际公约所设立的特别机构亦有权监督人 内法 , 对妇女权利进行规定并加以保护 。二战后, 国际人权观念开始 权公约在缔约国的实施。() 2 国际合作.合作原则是现代 国际法 的基 进入人们的视野 。 大量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开始出现 , 使得人权保护 本原则之一 , 国际社会应通过国际合作来改善人权 的国 内 保护0 3 。()
从之前 的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法层面 。国际法尝试建立一个普遍适 国际制裁。人权保护的最后一种手段, 也是一种 比较特殊 的手段 。当

人权法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

人权法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

人权法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在人权的逐步发展与进步中,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成为了重要议题之一。

尽管现代社会在推动这一目标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与性别相关的不平等现象。

因此,在人权法中强调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期能够改变现状并确保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平等保护。

首先,人权法中的性别平等意味着每个人不论性别都应享有平等的权益与机会。

这一观念源于人权的核心原则之一——人人平等。

它要求社会不对人们使用不同性别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在就业、教育、政治还是其他领域。

性别平等的实现需要逐渐改变社会观念,打破刻板印象,让人们真正认识到性别不应成为制约个人发展的障碍。

其次,性别平等也需要法律的保障与支持。

在世界各地,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手段来确保女性得到平等的对待。

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在劳动法中明确禁止雇主进行性别歧视。

此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法律来加强对性暴力的打击,为受害者提供更多保护措施。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保护妇女权益建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奠定了法律框架。

然而,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的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尽管有法律保护,但现实中依然存在很多不公平的案例。

女性在就业机会、薪资待遇、晋升机会等方面仍然面临着不平等。

而在一些地区,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处置还存在缺乏效力的问题。

这些挑战表明,单靠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仍然需要社会共同努力来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的实现。

要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教育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通过教育,我们能够推动观念的变革,打破性别刻板印象,培养尊重与平等的价值观。

教育可以向孩子们传播关于性别平等的知识,以期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形成正确的性别观念,并将这种观念延续到未来。

同时,教育也应该包括对妇女权益的重要性的宣传,让人们能够认识到保护妇女权益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另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的关键。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宣言和行动计划来推动各国共同努力,实现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的目标。

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机制

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机制

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机制女性权益保护是全球性议题,在国际层面上,有一系列的法律与人权机制致力于确保女性获得平等的权益和尊重。

本文将探索这些国际法律和机制,并分析其应对女性权益保护挑战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

一、国际法保护女性权益的基础1.《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根本法律文件。

其宗旨之一是推动尊重和保护人权,不论性别、种族或其他身份。

2.《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CEDAW)《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是自1979年以来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国际法律文档。

该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她们能够平等享有基本权利。

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不专门针对女性,但其中许多条款涉及到保护儿童女性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

二、国际人权机制与女性权益保护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推进全球人权事务,并通过对话、制定标准和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推动女性权益的保护。

2.联合国妇女权益与性别平等问题联合国特别代表联合国设立了“妇女权益与性别平等问题特别代表”一职,该代表致力于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联合国妇女权利委员会(CEDAW委员会)CEDAW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设立的,其职责是监督各缔约国的履约情况,收集信息、提供建议和支持妇女权益保护。

4.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负责监督全球人权形势,确保妇女权益得到保护,并与各国政府合作开展相关项目和行动。

5.国际刑事法庭(ICC)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致力于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对人类的相关罪行。

该法院的工作也涉及对在冲突中受到性别暴力的女性提供正义。

三、国际法与人权机制的挑战与改进1.法律履行问题尽管存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档和机构,但一些国家在实施时存在滞后和履行不力的情况。

确保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对保护女性权益至关重要。

2.日常暴力与歧视问题尽管国际法律对暴力和歧视有明确禁止,但在现实中,女性仍面临来自家庭、社会和工作场所等多个方面的暴力和歧视。

女性的人权保护

女性的人权保护

女性的人权保护近年来,女性的人权保护成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虽然在法律上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围绕女性的人权保护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教育和就业机会教育是促进女性人权保护的重要因素。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冲突地区,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这限制了她们的人权。

政府应当加强对女性教育的支持和投资,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鼓励女性参与到各个教育层面。

就业机会的平等同样重要。

女性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并且不受性别歧视。

政府和企业应采取措施,制定和执行性别平等的劳动法律,禁止性别歧视,并提供职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供育儿假期和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有助于女性在家庭和职业之间实现平衡,并提升女性在职场的地位。

二、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暴力和性别歧视是对女性人权的侵犯。

性别暴力问题根植于社会和文化观念中,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应加强反对家庭暴力、性侵犯和强迫婚姻的立法,并严格执法。

此外,教育和宣传活动应加强对性别平等和尊重的教育,以改变人们对性别暴力的认知和态度。

性别歧视在工作场所和社会各个层面都普遍存在。

政府和企业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性别平等法律,坚决打击雇佣和工资歧视,促进女性在职业发展中的公平机会。

此外,倡导公众对性别歧视的零容忍态度,并大力推广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

三、健康权益保护女性的健康权益是她们的基本人权之一。

政府应确保女性能够获得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和家庭计划,妇女和儿童保健等方面。

超过10万名女性每年因为合法和非法的堕胎而丧失生命,对堕胎进行法律规范,提供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机构和服务,是保护女性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同时,政府应积极推广对妇女的普及性教育,提供有关生殖健康和性别平等的信息和知识,帮助女性做出知情和自主的决策。

结语女性的人权保护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通过加强女性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以及保护健康权益,我们可以为女性创造更加公平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女性权益与人权的紧密关联

女性权益与人权的紧密关联

女性权益与人权的紧密关联在当今社会中,女性权益与人权的关系日益紧密。

女性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对女性的尊重和平等,更是对整个社会人权的维护和促进。

本文将探讨女性权益与人权的紧密关联,并分析其在社会和个人层面上的重要性。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保障女性权益保障是法律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障女性的基本权益,例如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妇女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可以帮助女性摆脱不平等待遇,更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促进。

通过法律的保护,女性可以享有教育、就业、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益,从而实现人权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和女性权益的关系教育是促进女性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女性可以获取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能力,实现平等发展。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女性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

只有通过教育的普及,才能使更多的女性摆脱贫困、获得工作机会,并参与到社会的决策和管理中。

教育的普及也可以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促进男女平等和人权的实现。

三、经济独立与女性权益的提升经济独立是女性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拥有经济独立,女性才能够追求自己的梦想、发展自己的事业。

经济独立也可以使女性摆脱对他人的依赖和控制,提高自身的决策权和自主权。

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女性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拒绝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

同时,女性的经济独立也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四、女性权益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女性权益的保障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保障女性的平等权益,可以充分激发女性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扩大人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女性的参与和贡献将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女性权益也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密不可分,因为只有在平等和公正的条件下,社会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五、女性权益的保护与推动在保障女性权益的过程中,全社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应加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为女性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女性参与权力与决策

女性参与权力与决策

第六讲女性参与权力与决策(教案)目的要求:重点了解人权的概念、女性参与权力的含义与意义、“增权”与女性参与的关系;掌握女性参政的现状;妇女增权以及女性参政的途径。

主要内容一、妇女的人权二、妇女赋权与权力参与三、女性参政的现状与推进教学重点1、妇女人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2、赋权概念以及策略3、女性参政障碍分析及对策教学时间:4学时教学内容一、妇女的人权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妇女生命周期中的人权(包括生殖权利和发展权利)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人权概念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近代西方资阶级启蒙思想家第—次明确提出的。

“所谓人权,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人权包含人的价值原则,人权界定的歧义,实际上是由对“人”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

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因而人权就被定为自由,认为人的本质是理性,那么有理性的人才算得上是人,才能享受人权的资格。

或者说人权就是有理性的人应该享受的权利。

对人的本质不同理解,历来是各个社会确定人权主体规范和人权内容的依据,奴隶和妇女都曾因为被说成缺乏理性或不具备人的本质而被剥夺了人的权利。

作为一个社会历史的概念。

人权的内容随着人类对自身权利认识的不断发展和人权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一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为基础,表达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国《人权宣言》把平等、自由、安全、财产规定为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

人权在当代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屠杀和尊严的践踏达到了如此残酷和大规模的地步,使得人类重新考虑自己的命运和尊严要靠什么来保证。

人类反思的结果是求助于人权,期望用人权来达到相互尊重的目的。

SOLO人权宣言与妇女人权宣言

SOLO人权宣言与妇女人权宣言

2008年: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对针对这份宣言,1791年女作家奥普兰·德·古日发表了《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9分)材料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材料二《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条:女人生来是自由的,在权利的享有方面和男人是平等的。

社会地位的差异,只能根据对公益所做的贡献来评定。

第二条: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女人和男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尤其是反抗压迫权。

第三条:国家的主权的本原,实质上存在于由女人和男人联合而成的国民。

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经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

根据以上材料,评价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通过以上材料可见,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之法律,其要在维护法国资产阶级之利益,确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此法大体上可认为是一进步向上之文件,是人类文明辉煌的成果;但由于其历史背景之使然,其必有局限性之所在。

该法是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法国黯弱无能之封建王朝得以结束,法国腾飞由此拉开序幕,被马克思誉为旧制度的死亡证、新制度的出生证!于内容中宣言对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做了明确宣示,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这些权利,从而使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宣言的核心内容。

在此基础上,人权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指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宣言确认了分权原则,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把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任务;人权宣言还宣告了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为法治原则的确立作出了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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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论文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姓名李卓娟系别政法系专业法学班级 1001班学号 1090020139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内容摘要家庭暴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日益凸显,它是引发家庭不幸的重要原因,它存在于各种文化背景,各个国家,各个种族,各个社会阶层。

自二战以来,人权主义思潮在全球范围内涌动,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也提上的日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护女权利方面也有所作为。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权权利保障机制目录一、中国古代妇女 (3)(一)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 (3)(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4)(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4)二、新中国立法保障 (4)(一)我国现行立法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二)婚姻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5)三、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5)(一)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 (5)(二)全局性保障措施 (5)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家庭暴力的定义多种多种,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定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给各国定义家庭暴力提供指导,其第一条指出“对妇女暴力的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性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生活中,”①家庭暴力的存在时对人权极大地威胁,特别是妇女,其天生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对她们的保护更显重要。

一、中国古代妇女(一)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在家从父,女性从出生到出嫁,必须要服从其父的统治,这是毫无疑问的。

处在女儿这个角色,长有之序与男女有别重叠,无论从哪个角度,她都是被统治者。

认真考究事实会发现,重男轻女最严重的地区往往是经济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其主要原因不是处于一种观念,而是迫于生活得到压力。

在贫困家庭里,女孩儿带来的则是更加贫困。

而在上层社会里,女孩儿受到的轻视主要表现在教育、社交等方面,其衣食生活基本上不会受到太大歧视。

在中国古代的士大夫家庭里,偏爱女儿并不是罕见的事。

汉代丞相张禹生有四子一女,他“爱女甚于男”,年老时,特地请求道离女儿家近的地区任职。

唐代白居易得到外孙女时十分高兴,写诗道:“怀中有可抱,何必是男儿。

”②这种现象在古代是屡见不鲜的。

出嫁从夫,女子出嫁后,其统治权由父亲转移到丈夫手中。

男权社会最主要的体现是夫权。

中国古代传统观念极为重视夫妻关系。

由“夫为妻纲”位于“三纲”之首,可见夫妻关系是古代各种伦理秩序的基石。

古代人民对夫妻关系也做了各种解释,如,“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

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日无盈亏,月有圆缺;阳唱而生物,阴和而成物。

”由此,柔顺、谦卑、服从便成为妻子最重要的品德;同时,一旦成为人妻便终生不得离开丈夫:“这样,妻子的被统治权便被牢牢地固定下来。

夫死从子,这可以说是“三从”中最没有意义的一项。

自古以来,长幼人伦之序高于男女两性之别,因而母亲地位高于儿子。

另外,中国最重要的是孝道,正所谓“百行①班文战.人权知识妇女权利读本 [M].湖南大学出版社,2010.第65页。

②张晓玲.妇女人权—一个来自历史和现实的崭新概念[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1期。

孝为先”,因此,“从子”做为“三从”之一,只是一种规范女性总体地位的大原则,而尊母则实际上是贯彻始终的通知观念与普遍风气。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

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

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

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妇女权利的保障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这也能一定程度程度上反映对于妇女权利的保障①。

二、新中国立法保障(一)我国现行立法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婚外认定为强奸罪;在婚内即使发生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也不认定为强奸罪。

立法虽然对强奸罪的处罚较严厉,但对强奸案的立案标准,却定得很高。

对家庭暴力这一严重问题应受到何种处罚,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按虐待罪定罪处罚。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当受虐待的妻子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相对而言又是比较重的,既要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还必须有证人的证明或是其丈夫的承认。

这使得受虐待女性实际上很难寻求司法救济,只能忍气吞声。

①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务全书 [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6.第104页。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就业性别歧视虽然有禁令却无相应的处罚规则,劳动监察缺位以及司法渠道不明都在客观上纵容歧视的畅行。

(二)婚姻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①,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

三、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一)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在宪法中对现有平等权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是加强妇女人权保障的基础。

第一,参考国外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将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规定在序言和总纲中,宣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不可侵犯的原则,宣布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是国家建立的基石和目标。

或者,将“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修改到序言和总纲中,达到同样的目的。

这样,妇女作为人权的应然主体的地位就获得了宪法的平等保护。

第二,既规定平等权的一般要求,同时也有必要增加禁止歧视条款。

在现行宪法第33条中,增加平等的负担、平等受罚和平等的救济权。

同时,将宪法第34条扩大为禁止歧视的专门条款,并借鉴国家人权公约来界定“歧视”。

禁止歧视条款的增加,也为保障妇女人权的专门立法中设立界定“性别歧视”条款提供了宪法支持②。

第三,规定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求。

即在一般平等权条款中增加规定一般的差别待遇,甚至可以将这种差别待遇具体到性别上。

第四,借鉴有关国家的立宪经验,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对妇女、农民等群体采用特殊的保护政策,规定积极行动的范围和限制。

第五,在宪法中解决好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

如,我国宪法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人权立论逻辑上存在区别,我国宪法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在应然权利的认知上有重大差异,两个人权公约所表达的个人主义的权利价值观和我国宪法所表达的偏重于集体主义的权利价值观的冲突,等等。

(二)全局性保障措施作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则强化了法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济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①肖树乔.国际人权,法律和中国受虐妇女现状 [M]. 九州出版社,2009.5.第164页。

②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4.第98页。

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济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骚扰,侵犯妇女群体利益、侵害家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它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新法明确了执法主体,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强化和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生命安全权。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等罪名的相关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大多数家庭暴力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因此,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我国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

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

建议将离婚标准中的分居二年适当缩短,并在社区设立妇女避难所,则能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

总之,妇女虽然依法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权利的实现和行使还是不充分的。

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向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发展,要使人权理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在妇女人权中得到全面实现,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当然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妇女法律意识的提高,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1]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务全书》[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6。

[2]肖树乔.《国际人权,法律和中国受虐妇女现状》[M]. 九州出版社2009.5。

[3]朱晓青柳文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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