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基础的确定
股权收购中如何确定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收购中如何确定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出台后,对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励企业做⼤做强起到了良好的作⽤。
但是,企业重组形式多样,业务复杂,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有很多需要进⼀步明确之处。
笔者整理了企业重组需要明确的⼀系列问题,本⽂拟探讨发⾏权益性证券的股权收购中,被收购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这⼀问题。
案例A公司发⾏价值为5亿元的股票,定向增发购买B公司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亿元。
问题:A公司股权收购后,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3亿元还是5亿元?第⼀种观点认为,A公司股权收购后,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5亿元。
理由之⼀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中,以发⾏权益性证券取得的股权,按照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收购股权的⼊账价值,因此,以发⾏权益性证券取得的股权,其计税基础也应和会计准则相同。
理由之⼆是,如果按照3亿元确认计税基础,本来是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会出现重复纳税。
例如,B公司将股权收购后取得的股票转让,卖价5亿元,计税基础3亿元,确认所得2亿元,同时,A公司将取得的M公司股权转让,计税基础3亿元,也确认所得2亿元。
即股权收购时,未确认所得,但双⽅转让后共确认所得4亿元。
⽽如果按照⼀般性税务处理,在第⼀次股权转让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亿元,A公司、B公司股权收购后计税基础均为5亿元,双⽅再次转让后,不再确认所得,即共确认所得2亿元。
所以,只有A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5亿元确认,才能避免重复纳税。
第⼆种观点认为,应该严格按照财税〔2009〕59号⽂件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处理,即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计税基础大白话

计税基础大白话什么是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是指纳税人用以确定应纳税额的金额或应税所得额的依据。
一般来说,计税基础可以是个人的收入、企业的利润、财产的净值等。
计税基础是税务部门合法征税的依据,也是税务计算的起点。
为什么要计税基础?征税是国家财政运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征收税收来维持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和推动经济发展。
计税基础的确定就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身的税法规定来确定计税基础,以确保纳税人按照公平的原则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月薪水或其他取得的所得支付相应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个人的收入额,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股利、利息、租金等。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可以根据税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根据税前工资收入扣除一定的费用后得到的金额。
这些费用包括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
个税起征点个税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
个税起征点的确定是为了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调整个税起征点。
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免税额增加,适用税率只针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收入征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利润支付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企业的利润额,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产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可以根据税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税前利润扣除一定的费用后得到的金额。
这些费用包括工资、租金、折旧费、研发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很多国家都会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通过减免税款、减轻税负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可以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税收补贴等。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式,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利润。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引言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财务会计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税务申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介绍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相关内容。
二、预计负债账面价值预计负债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根据相关准则和估计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负债进行估计并计量后的金额。
它体现了企业对未来负债发生的预见,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经验判断等。
在确定预计负债账面价值时,企业需要合理估计未来可能发生的负债金额和时间,同时也需要充分披露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税务申报时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金额。
它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计税基础的确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计算。
在计算计税基础时,企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税收政策、税法规定、会计处理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计税基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关系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在财务会计和税务申报中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预计负债账面价值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而计税基础是税务申报的基础,它直接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次,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在计算计税基础时需要进行调整,以符合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在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中扣除不可抵扣的损失或费用,以计算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
此外,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也会影响计税基础的计算,例如,当企业发生坏账准备的变动时,将直接影响计税基础的计算。
五、实践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概念和应用,我们以某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该企业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预计存在一笔坏账风险,因此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该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计提了一笔坏账准备,形成了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资产项目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资产项⽬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资产不仅涉及折旧或摊销的范围、年限和计算,还涉及计税基础确定、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损失税前扣除等,⽐较复杂,容易出错。
企业进⾏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引起⾜够的重视。
—、资产项⽬计税基础的确定资产按照外购、⾃⾏建造或开发、捐赠、投资、⾮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不同途径按照不同的⽅法确定计税基础。
如外购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式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等。
以固定资产为例,⼀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会计账⾯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的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于折旧⽅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例如,某公司⼀项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万元,会计上使⽤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短使⽤年限为5年,会计和税法假设净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会计期末,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账⾯价值=3000-1000-1000-100=900(万元),计税基础=3000-600-600=1800(万元),两者相差900万元,其中:折旧年限不同产⽣的暂时性差异合计800万元,会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不能扣除造成的差异100万元。
汇缴时要注意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税法列举了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操作中要注意进⾏纳税调整:(⼀)税法明确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使⽤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除此外已投⼊使⽤但暂时停⽌使⽤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式租⼊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已由出租者计提折旧,承租者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三)凡与企业的⽣产经营⽆关,或者企业⽣产经营根本就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四)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账的⼟地;(五)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期间,不能计提折旧。
浅谈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
资 产 的计 税 基 础
得一项 固定资产 , 入账价值 为10 0 万元 , 预计净产值率为1%, 0 预计 使用年限为5 , 年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 旧。 但税法规定该类 固定资产应
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0× 年1 月3 日该项固定 资产账面价 2 7 2 1 值= 0 — 0 10 10×(— 0 ) ÷1 X9 8 . ( 11 % ÷5 2 = 6 万元 ) 0×7 2 1 5 , 2 年1 月3 日 该项 固定资产计 税基础= 0 — 0 10 10×(- 0 ) /5÷1 9 7 . I1 % X51 2X = 7 5 ( 万元 ) , 差额9 万元(6 — 7 ) 8. 7 . 在未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5 5 形成应
[ 文 系北 京 市国 家税 务 局 2 1年 重 点课 题 《 大小 非 ” 持 税 本 00 “ 减
组收和收入分配效应都将得到有力强化 。大小非 ”减持资本利得 “ 税税率按十年逐年递减 1% , 0 鼓励企业延期减持“ 大小非” 解禁股 , 对防止集中抛售具有显著效应 。 同时 , 只要企业在十年内不 出售就 不再征税 , 鼓励 资金 留在 资本市 场 , 促进资本积 累和资本形成 , 有 利于促进 经济增长 。
经营所得与“ 大小非 ” 减持收益合并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不利于 真实 地反映企业管理水平 , 不利于提高资源 配置效率。 以之前选取 的企 业为例 , 其所缴纳 的企业所 得税 中6 .1 38 %来 自“ 大小非 ” 持收 减 益。 因此 , 除去这部分减持收益后 , 大量的减持企业实际处于亏损 状态。 三是妨碍资本形成和积累。 税收调控作用通过有差别 的税收 待遇实现 , “ 对 大小非 ” 减持征税是对 “ 大小非” 持收益的非公平 减 税收待遇 , 忽视资本利得。 因此 , 大小非” 对“ 减持 收益征企业 所得 税妨碍了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形成资本 ; 同时 , 通过税 收将一部分资 本转化为税收退 出资本市场 , 妨碍 了资本积 累。 四是 限制集中抛售
会计经验: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

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文就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作例解。
投资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例:2014年1月,甲公司(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对乙公司(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假设:与乙公司对应的股权原有计税基础为1400万元,对应的股权评估后价值为1600万元,并以此价作为股权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财税[2014]116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含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合并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非股权支付中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应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问题。 合并业务在符合特殊性处理规定的条件下,虽然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 85%以上为股权支付,但仍可能涉及非股权支付。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 非股权支付中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仍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 (二)接受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资 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里重点 分析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以下简称合并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在不 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合并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被合并企业原来的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原则。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 规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应确认非 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税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的基础。
一、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范围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所得、企业投资所得和其他非经常性所得。
1. 企业经营所得企业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以及与主营业务和其他营业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资产的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与主营业务和其他营业活动相关的非经常性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时所取得的收入。
2. 企业投资所得企业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和转让资产所得等。
3. 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其他非经常性所得是指企业获得的与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无直接关联的非经常性收入,如政府补贴、赔偿收入等。
二、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 payable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计算得出的;税率是由税法规定的,根据企业类型和所得额不同而有所区别;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
三、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1. 不可抵扣的费用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将不可抵扣的费用予以排除,以确保计算的结果准确。
不可抵扣的费用包括非税收入、罚款、赞助费、违约金等。
2. 可抵扣的费用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一定范围内的费用予以抵扣。
可抵扣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等。
3. 特殊性质的调整对于某些特殊性质的收入和费用,税法规定了特殊的调整办法。
注会CPA: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知识点】资产、负债计税基础★★★(一)资产的计税基础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现就有关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1.固定资产(1)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既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加速折旧法提折旧。
税法规定,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因折旧方法的不同,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2)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
但税法规定了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而因折旧年限的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3)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下降,但计税基础不会随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各年税前利润均为10000万元。
2×21年6月30日以5000万元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并于当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年。
按照适用税法规定,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假定会计与税法均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均为零。
假定甲公司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分别做出甲公司在2×21年末和2×22年末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①2×21年末:年末资产账面价值=5000-5000/5×6/12=4500(万元)。
年末资产计税基础=5000-5000/10×6/12=4750(万元)。
注会考试《会计》考点辨析:商誉计税基础的确定及递延所得税处理
注会考试《会计》考点辨析:商誉计税基础的确定及递延所得税处理(一)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被合并方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无需计算缴纳所得税。
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原因有二:
第一,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第二,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应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一般情况下,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应税合并时,税法确认商誉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后续计量时,会计上可能计提减值,而税法可能进行摊销,由此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总结】商誉的初始计量,无论是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而其后续计量,免税合并的商誉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的商誉则可能产生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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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跨境交易中交易双方承担税费责任的不同,计税基础的确定可分为6种情况: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
6
%
6
1
100
⨯
+=94.34×6%=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57=84.34元。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84.34/(1-10%-6%×10%)=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扣缴增值税=94.34×6%=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
84.34+5.66+9.43+0.57=100元(与情况一可验证)
情况3: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含附加税所得额=不含附加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0%)
含附加税所得=100/(1-6%×10%)=100.60元
扣缴增值税=100.60×6%=6.04元
扣缴附加税费=6.04×10%=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0.60×10%=10.06元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应=
%)61(%)10%61(100+⨯⨯-=100.60×(1+6%)=106.64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06.64-10.06-6.04-0.6=89.94元
情况4: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6.64元,(合同规定各种税款由非居民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扣缴增值税=【106.64/(1+6%)】×6%=100.6×6%=6.04元
扣缴附加税费=6.04×10%=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0.60×10%=10.06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06.64-6.04-0.6-10.06=89.94元
(此实例主要是验证情况3的结论)
也可这样验证:不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增值税税款-附加税费=106.64-6.04-0.6=100元
情况5: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
(合同规定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其他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
此种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价款为a,应缴增值税为T。
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
则(100-T)/(1-10%)*6%=T 且 T=6%a
因此(100-6%a)/(1-10%)=a
a=100/(1+6%-10%)
计税价款=合同价款/(1+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计税价款=100/(1+6%-10%)=104.17元
扣缴增值税=104.17×6%=6.25元
扣缴附加税费 =6.25×10%=0.63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4.17×10%=10.42元
全含税价款应为104.17+6.25=110.42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10.42-6.25-0.63-10.42=93.12元
情况6: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10.42
元(合同规定各种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扣缴增值税=【110.42/(1+6%)】×6%=104.17×6%=6.25元
扣缴附加税费=6.25×10%=0.63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4.17×10%=10.42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10.42-6.25-0.63-10.42=93.12元
(此实例主要是为验证情况5)
也可这样验证:不含所得税的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所得税=110.42-10.4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