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合集下载

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浅析

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浅析

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浅析摘要:我国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程序。

但是关于这些,我国立法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笔者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解释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个人观点。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东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基础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于转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还规定了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从该法条中不难看出,赋予老股东以股份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对股份自由转让的一种限制。

在股东欲对外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切断股份向外流转。

然而,该股份转让制度的背后,蕴含着三大法理基础。

首先,该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平衡。

从性质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体现其人合性。

股东之间往往都是出于某种血缘关系或者朋友之间的信任合作而成立公司。

这种人合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运作都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当股东欲退出公司时,如果其股份能够随意转让予任何人,对股东之间的彼此信任将是一种重大的打击,同时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一种冲击。

其次,优先购买权的设立也是出于维护秩序和自由两者之间的平衡。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度,维持公司既有的内部关系,减少股东之间的意见观点的偏差,以避免由于股东的频繁更换而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这就能使公司内部仍然是以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存在。

在维护公司内部秩序的同时,该制度也充分尊重法律的自由价值。

因为优先购买权只是在股份所有人与外部购买者之间设置的一个障碍,但并没有因此而剥夺了股东对自己所持有那部分股份的处分权利。

在老股东未能达到“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外部的购买者仍然能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因此,优先购买权为两种法律价值的共存提供了条件。

再次,优先购买权的设置也是出于效率价值的考量。

股东优先认购权性质探讨

股东优先认购权性质探讨

股东优先认购权性质探讨【摘要】优先认购权本质属于优先权,既不同于狭义的优先购买权,也不同于优先股股东优先权。

优先认购权是优先购买权的一种,与其他优先购买权有着诸多的共性。

它们都是相对于法律关系外部的第三人所享有的“优先”利益,都具有附从性,服从于一定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优先权;股东优先认购权;形成权股东优先认购权是近代公司法发展的产物,它不同于传统的优先权,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本文从概念入手,将其与其他优先权进行比较,分析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性质,从优先权的性质角度,进一步界定了其法律属性,为全面认识此种权利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便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

一、优先认购权的概念及法理基础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亦即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股份数的比例优先认购的权利。

优先认购权本质属于优先权,既不同于狭义的优先购买权,也不同于优先股股东优先权。

优先认购权肇始于1807年著名的gray诉poland bank案,它具有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的效果。

在公司发行新股的过程中,由于股份的增多,公司资本增加,原股东手里的股份会受到稀释,往往使得原控股股东的地位发生动摇。

新旧股的回合所形成的股价或者每股的纯资产价值比以前的价额低,这就是股份的稀释。

此种情况下,“第三人认购时,以前的股东所保有的价值的一部分会流到第三方”。

德国学者布罗德曼首倡的“维持股东地位说”认为确认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根据就在于其所具有的维持股东比例地位的功能。

二、优先认购权的与其他优先购买权比较优先认购权是优先购买权的一种,与其他优先购买权有着诸多的共性。

它们都是相对于法律关系外部的第三人所享有的“优先”利益,都具有附从性,服从于一定的法律关系。

但是,优先认购权与其他优先权的区别是显著的。

此处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为例进行比较。

第一,法理依据不同。

优先认购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原股东的控制利益,防止因股权稀释给其带来不利,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刍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刍议
收 稿 日期 :0 5 0 一 2 2 0— 9 - 0
可能获得与转让出资的股东订立与第三人同等条件 的转让合同进而受让转让 出资的利益。只是这一受
作 者 简 介 : 海智 ( 9 9 ) 男 , 夏 灵武 人 , 山大 学 法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 从 事经 济 法 学 研 究 。 施 1 7一 , 宁 中 :要
事 人 包 括 享有 优 先 购 买权 ( 以下 简 称 先 买 权 ) 股 的
4期 待权 。所谓 期待 权是 指 当事人 居于具 备取 . 得 权 利的 部 分要 件 之 地 位 , 对将 来 取得 的完 全 权利
所 享 有 的受 法 律保 护 的合 理 期 待 的 利益 。2 [ 依此 定 ] 义 , 待权 的 核 心在 于 权 利 人 的特 定 利益 以及 对 特 期 定利 益 的合理 期待 。股东 的优 先购 买权 正是这 样一
维普资讯
20 年 1月 06 第1 6卷 第 1期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OURNAL O F YULI COLLEGE N
Jn 2 0 a.06
Vo . 6 No. 11 1
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刍议
施 海 智L 。
(.中山大学 法学院 , 1 广州 507 2 10 5 .榆林 学院 社 科 系, 西 榆林 陕 7 90 ) 10 0
东, 转让股东以及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 后两者是先买
权 的义 务人 , 正是 由于 先 买权 人 的 加入 才 导 致转 让
股 东 无 法正 常地 把 股 权转 让 给股 东 以外 的 第三 人 ,
限制 了其选 择购 买 人 的权 利 , 时在 同等 条 件下 直 同 接剥 夺 了第 三 人的 购 买机 会 , 受益 的 只是 先 买权 而 人 一方 。这 种直 接使 一方 受利而 其他 方受 损 的权利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几种情形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几种情形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种情形优先购买权⼜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出卖标的物于第三⼈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购买的权利。

下⾯有店铺⼩编来为⼤家具体说明⼏种情形下权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种情形1、股东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出租⼈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通知承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共有⼈处分⾃⼰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研发⼈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共有的,⼀⽅转让时,他⽅有优先购买权。

⼆、租客有优先购买权吗租客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六条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视为承租⼈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承租⼈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民法院不予⽀持:(⼀)房屋共有⼈⾏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的;(三)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四) 第三⼈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续的。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选择权与优先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选择权与优先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选择权与优先权一、引言在股权转让领域,选择权与优先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选择权与优先权进行探讨,介绍其定义、作用、实施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

二、选择权的定义与作用选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选择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选择不同的履行方式的权利。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选择权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行使选择权的条件:选择权的行使通常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如特定时间范围内、特定情况下或特定协议履行条件满足等。

2. 选择权的内容:选择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何种条件转让、是否行使优先权等。

3. 选择权的影响:选择权的行使将影响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卖方的出售权益和买方的购买权益。

选择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灵活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三、优先权的定义与作用优先权是指在某种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优先享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在股权转让中,优先权通常表现为:1. 股东优先购买权:即当一方股东有意出售其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2. 公司优先回购权:在一定情况下,公司享有优先回购股东出售的股权的权利,以维护公司稳定和一致性。

3. 股东优先分配权:在分配公司利润或剩余价值时,股东享有优先分配的权利。

优先权的作用在于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在保证交易稳定和有序的同时,保护协议当事人的权益。

四、选择权与优先权的实施选择权和优先权的实施需要基于明确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具体事项:1. 行使条件:约定选择权和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如时间限制、协议履行条件等。

2. 行使方式:约定选择权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书面确认或其他形式,保证交易双方权益的明确。

3. 行使期限:明确选择权和优先权的行使期限,避免漫长或过度延迟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4. 行使后的效果:约定选择权和优先权的行使产生的效果,如是否涉及赔偿、变更股权所有人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刍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刍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 刍议
口 于 午 丁 , 王 宏 2
(. 1吉林省 经济 管理干部 学 院 , 吉林
[ 摘
长春
10 1 ;. 302 2 长春 市宽城 区法 院 , 吉林
长春
105 ) 30 2
要 ] 限责任公 司的股 东优先购 买权是一种形成权 , 有 认为其为请求权 、 物权 、 准物权 、 期待权或 附条
件 的形成权均存在 一定缺 陷, 不能揭示股 东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性质 。确定 了股 东优先 购 买权 的形 成权性质 , 为研究该权利的效力、 行使和救 济奠定 了基础 , 对促进股权交 易、 平衡股权转让法律关 系中各方的利益均有积
极意义。
[ 关

词 ] 东优先购 买权 ; 股 形成权 ; 有限责任公 司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67 2 1 ) 106 - 10 0 5 ( 00 0 -0 30 4
购买请求。相反 , 出卖人在此情形下负有让与其物 的义务 。因此 , 请求 权 与优先 购买权 之本 意不符 , 未 能揭示优 先购 买权之 真正 涵义 。 2依 此 说 , . 优先 购 买 权 人 只有请 求 出卖人 与 己 订 立买卖 合 同并 让 与标 的物之 权利 。优先 购买权 人 所作 以同等条 件购 买 的 意 思表 示 只是 要 约 , 而是 否 订 立合 同 , 则取 决 于出卖 人之意 思 , 出卖人拒绝 承 如 诺, 则合同 自 不得成立 。果真如此 , 与一般买卖 则“ 契约之成立, 并无区别 , 不能合理说明优先承买权之
[ 中图分类号 ] 26 6 D 2 . F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9 32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 外转 让 ( 此处 的转让 实为 出卖 , 同) 全 部 或部 分 下 其 股权 时 , 其他股 东基 于其公 司股东 的 资格 和地位 , 在 同等条 件下 , 该 股 权享 有 的优先 购 买 的权 利 。权 对 利 的法 律性质 , 系到权利 的效力 、 关 行使 的方式及 权 利 的保 护 , 也直 接 影 响 司法 实 践 。如果 立 法未 将 权 利 的法 律性质予 以明确 , 往易导 致相 同性 质 、 同 往 相 类型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 , 科学、 准确 地界定股 东优先 购 买权 的法 律性 质 , 于完 善 相关 对 立法 、 导司法 实 践具 有 重 要 意义 。 法定 优 先 购 买 指 权 和约定 优 先 购买 权 产 生 的原 因虽 有 不 同 , “ 但 其 法 律性 质 , 为 统 一解 释 ” 。笔 者 希 望 通 过 对 学 应 … 界 关于优 先购买 权 性 质 的各 种见 解 的评 析 , 确 地 准 把握 股东优 先购 买权 的法 律 性质 , 能 对 我 国公 司 并 法理论 和实 践有所 裨益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探析

种观点反 映了股东 优先购买权 的某些特 因此 。 股东的 优先权应 当是基 于 民 征 , 即股东 在顺 序上 优先于 他人 对原 股
由< 特 东股权的购 买 , 这 种顺序 并不 能反 映 但 法对有 限责任公 司股东 优先购 买权 ( 下 事法律关 系的按份 共有 , 公司法> 别规定 的权利 。 股东优先购买权 的全部 。因为优先购买 称股东优 先购买权 ) 体之 规定 。对 于 具 =、 股东优先 购买权 应 当为实体 性 权的优先顺序反映 的是一 种购买权的先 后, 购买权是顺序 的依 托 , 是其在 实体上 响 其权 利 体 系 的建 立和 制 度功 能 的发 权 利 研究股东优 先购买 权的 性质之 前 , 的根源。离开 了购买 权 , 序 将失 去 意 顺 挥。
部分股权 。股东 向股东 以外 的人转让股 质上 是股东之 间对公 司股权 总体 的准按 让股东 可以只侵 害其 他股东的优先购买 权, 应当经其 他股 东过 半数 同意 。股东 份共有关 系。所谓 准按份共 有 。 是指 两 权 , 而丝毫 不会对公 司存续产生影 响 , 即 应 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个 以上 的法律关 系主体对所有权 以外 的 便在第三人 取得 了股 份的情 况下 , 公司
引 言
征求 同意 , 股东 自接 到书 面通 知之 其他财产权 的按份共 有 , 其他 对准 按份共 有 不 因其股权结构变更 而发 生民事地位 的
日起满 三十 日未答复的 , 为同意转让。 关 系准用按份共有的法律规范。股权是 变化。第三 , 股东 的 优先 购买 权 的救 视 对 其他股东半 数 以上不 同意 转让 的 , 同 所有权 以外 的一项独 立其他 财产权 , 不 各 济 。 在大多数情 况下 , 也有别于其它 权利 意 的股东应 当购 买该 转让 的股权 ; 购 个股东的权利 是总 股权在 量上 的分割 , 救济的方法 , 以通过 宣告 出让 人与第 不 可 买的 , 为 同意转让 。经股东 同意 转让 其性质与总股权相同。各股东按 照份 额 三人 之间的买 卖无 效来 救济 。因此 , 视 股

股东协议书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解读

股东协议书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解读一、引言股东协议作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其中,优先购买权条款是股东协议中常见的一项规定,旨在保障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股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条款。

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作用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拟向第三方出售股权时,享有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其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1. 保护股东的利益:优先购买权使股东能够在股权转让发生时,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避免因为其他股东的减持而导致其投资价值降低。

2. 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股东可以控制股权流动,避免公司股权进入不稳定的人手,从而有效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通知义务: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在与第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必须提前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股权的转让意向和交易条件。

2. 决策程序:当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根据股东协议的规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策。

一般情况下,决策需要以股东大会或特定机构的形式进行。

3. 购买方式和价格:如果其他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必须以同等条件和价格购买拟出售股权。

如果多名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优先购买的股权份额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四、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和例外情况优先购买权条款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在具体的股东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情况:1. 股权转让给特定人群:如果拟转让股权的第三方是某个特定的人群,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特定股东,其他股东可能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受到限制或例外。

2. 股权债权转换:当公司面临破产或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股东可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债权转换协议,优先购买权可能受到限制或暂时无法行使。

3. 其他例外情况:在股东协议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例外情况,例如紧急情况、司法裁决等,以便在特殊情况下灵活运用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探讨

试析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探讨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2 条在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处理原则,同时,授权公司可通过制定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以限制。

但是,若一股东向某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对该转让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现行《公司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视股权转让时出让方的转让意向而定。

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争议就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可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两种:(一)肯定说按照肯定说的论调,股东是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理由在于:首先,我国《公司法》第 72 条明确规定了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并未对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予以释明。

此观点认为,既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规定,限制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认定为允许部分行使该权利。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双重特性,从保护其资合性的角度讲,允许股权的部分转让有利于股权的流通;从保护其人合性的角度讲,优先购买权的本质意义即在于实现公司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而立法从这其中体现的另一点就是原始股东拥有了是否接受新股东的选择权,即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无到有、经营发展,是公司原始股东不断付出、累积的成果,股东通过其所持有的股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实现其投资的期待利益,而立法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恰恰是考虑到了公司原始股东的利益优先问题。

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中,受让股东也要考虑到自身的资金、控股等情况,如果该股东仅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达到其预期目的,那么从经营效益角度讲,他就没有必要全部受让股权。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本意是允许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允许部分出让的,这说明股权本身并不是一体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可以部分出让即可以部分受让,那么优先购买权当然可以部分行使。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行使优先购买权与放弃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行使优先购买权与放弃权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议。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与放弃权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权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意义和操作。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其它股东要出售的股权。

这种权利的目的是确保股东能够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1. 行使条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首先需要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一般来说,这些条件包括转让方准备出售其股权的意愿,以及行使购买权方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约定和条款。

2. 行使程序具体的行使程序也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应包括通知要求、确定购买价款、支付方式、股权过户等具体事项。

3. 行使保护为了确保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效性,股权转让协议通常会规定转让方不得以更有利的条件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这种行为被称为“败坏履行行使协议”。

三、放弃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放弃权是指股东放弃其对其他股东要出售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存在有助于简化股权转让过程,并加快资本流动。

1. 放弃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规定放弃权的条件。

一般来说,这些条件应明确包括出售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愿以及相应的通知要求等。

2. 放弃效力放弃权的效力需要确保放弃方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允许出售方在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下自由转让股权。

四、补充条款除了行使优先购买权和放弃权外,股权转让协议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添加一些补充条款。

这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退出机制、保密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协议的效力与风险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强制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应注意协议的效力可能受到地区法律限制、法律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六、总结通过对股权转让协议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与放弃权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权利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作用。

行使优先购买权保护了股东的控制地位,而放弃权则促进了资本的快速流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彭凯
(四川师范大学法安院,四川成都 610068)
一、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各派学说及评析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目前有四种普遍的观点。

一是期待权说,张新荣学者就持此观点。

二是形成权说,德国学者通说认为如此,如在《德国物权法》中弗雷德·沃尔夫就持有该观点,我国郭明瑞学者在《论优先购买权》中也持此观点。

三是自益权说,日本和法国在立法上体现了该观点。

四是请求权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上体现了该观点。

期待权是一种未来可能会实现的权利,它的实现依赖于一定条件的发生。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期待权是指当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于第三人对股权进行购买的权利。

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视为期待权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学理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从本质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它的实现有赖于股权对外转让、同意条件、同等条件的全部达成。

期待权理论是目前流传较广的一种学说。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从他进入公司以后,就对公司当前的状况有一种合理期待,即希望公司能够保持目前这个状态存续下去,如公司的章程被制定出来以后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公司里的成员结构也能相对稳定,公司的业务拓展方向、运作机制等能够在他的期待范围内维持下去。

他既然选择了其他股东作为合作伙伴,那么他们对于公司的想法理应有一定的一致性,公司的发展大体顺应着他们的共同思路,一旦有外人加入,就有可能会破坏老股东对公司原有状态的期待利益,使公司朝着他们不希望看到的方向前进。

而在股权对外转让这一条件达成时,股东能够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它让股权尽可能被原股东掌握,从而保护了原股东的期待利益。

期待权说的合理之处在于它保护了原股东的期待利益,它确实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点—即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行使。

但同时它也存在不足。

期待权说仅仅强调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实现所依赖的条件,但没有对条件做进一步探究,在理论上显得单薄而且流于表面。

形成权是指行为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行为人不需经股东的同意就能依自己的意思购买他的股权,形成买卖关系的权利。

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义为形成权,从理论上更容易理解,也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打下了理论基础,减小了股东之间的摩擦,提高了交易效率,推动了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

形成
权说合理地为行为人仅依自己意思就能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行为人能够借此排除另外两方的干扰,避免纠纷产生。

它的不足之处在于给予了行为人极大的权限,影响了出让方的意思自治。

自益权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解为自益权切合实际,它揭示了股东行使权利的内在原因,为普遍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创造了条件。

自益权说的合理之处在于虽然从学理上来看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但实际上股东可能根本不懂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他只是通过股权的增加在公司里获得更高的地位,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股东优先购买权被视为自益权揭示了股东行使权利的内在原因。

它的缺陷在于过于强调股东自身的利益,忽略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请求权是指请求别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请求权是指在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股东能够请求对外转让股权的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权利,前提是满足了同等的条件。

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义为请求权符合学理和实际情况,它能被看作是一种具有对抗效力或排他效力的请求权。

请求权说的合理之处在于它为行为人请求其他股东和他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提供了理论依据,行为人能够通过行使权利获得股权,而且他只能向特定的人—转让股权的股东行使权利。

它的缺陷在于请求权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其项下包含很多种权利,它对权利的性质缺少更加准确的定位。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笔者也有自己的认识。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不够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该兼具共益权、缔约请求权,物权化权利的性质。

其中,共益权是其基本性质。

第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被视为一种共益权,即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因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发点虽然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他客观上也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该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它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出发,全面地揭示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作用。

它的缺点在于只考虑了股东方的利益,却没有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请求权,可以进一步细化为缔约请求权。

缔约请求权是指行为人请求特定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缔约请求权是指其他股东请求出让方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

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是买卖合同,原股东行使优先
购买权就是为了和转让方缔约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该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它为原股东和转让方之间订立股权买卖合同提供了学理上的根据,而且它对请求权的进一步界定说明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点。

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忽略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似乎其他股东只要请求就能和转让方缔约。

第三,股东优先购买权亦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物权化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被物权化的权利是指行为人对被转让的股权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因为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这项权利,就能够排斥第三人行使权利,从这点出发,优先购买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具有独占和排他性质的权利,这两个性质也是物权所具有的。

该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充分说明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点并为行为人排斥另外两方行使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

它的缺陷在于过于偏重保护行为人的利益而损害了转让方和第三人的利益。

在学术上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倾向于优先购买权的物权化,还有一种倾向于债权化,究竟哪一种理论上更为有利?笔者认为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突破一般看法,将优先购买权物权化更能适应理论需要,这一观点也能为人们领会法律规定奠定理论上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伍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J].兰州学刊,2013,06:163-167.
[2]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当代法学,2013,05:18-25.
[3]唐玲.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4]王作杰.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D].吉林大学,2007.
[5]王楠.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
[6]潘勇锋.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司法拍卖中的实现[J].法律适用,2012,05:50-5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