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1. 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四年期限的限制。
2. 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1)申请人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被宣告死亡人的身份证明、下落不明的证据、证明被宣告死亡人不可能生存的证据等。
(3)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4)判决生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亲属关系消灭被宣告死亡后,与被宣告死亡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
这意味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不再具有法定继承权。
2. 财产继承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债务关系解除被宣告死亡后,其债务关系解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前所负债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
4. 权利义务转移被宣告死亡后,其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人应当承担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责任,享受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
宣告死亡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踪人宣告死亡,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民事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财产将发生继承或指定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若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法提起诉讼。
(2)婚姻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配偶可依法申请离婚,离婚后,失踪人的财产归配偶所有。
若配偶再婚,原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收养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子女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债权人可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依法免除部分债务。
2. 刑事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失踪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但若失踪人在失踪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仍应依法追究。
3. 行政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户籍、身份证等证件将被注销,其原享有的行政权利和义务终止。
4. 社会关系法律后果(1)亲情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亲属将失去与失踪人的亲情关系。
(2)朋友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朋友可依法解除与失踪人的朋友关系。
(3)其他社会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与其他社会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将发生变化。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1. 提起申请: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审查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3. 公告: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公告期为三个月。
4. 宣告死亡:公告期满,若失踪人未出现,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 撤销条件:失踪人出现,或者有证据证明失踪人仍然生存。
2. 撤销程序: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可撤销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什么是宣告死亡?

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依法做出死亡宣告的法律制度。
公民长时间下落不明将会导致与其相关的很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或无法了结的状态。
为了使这些法律关系能够确定或者了结,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死亡人。
其中,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终止,同时其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由继承人继承。
当然,被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的时间往往并不一致,比如被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有可能还活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G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死亡宣告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宣告,又称死亡推定,是指法院依法判决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死亡宣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民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其财产继承、婚姻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然而,死亡宣告并非简单的法律程序,其法律后果深远,涉及到众多方面。
本文将从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及其影响展开论述。
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1. 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即刻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均可继承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
此外,遗嘱继承、遗赠等法律关系也因死亡宣告而确定。
2. 婚姻关系解除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依据死亡宣告判决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 民事权利义务终止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终止。
具体表现为:(1)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不得再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追偿。
(2)被宣告死亡人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3)被宣告死亡人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权利义务终止。
4. 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丧失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丧失。
他人不得侵犯其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5. 法律责任免除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如犯罪嫌疑人在被宣告死亡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随之免除。
三、死亡宣告的影响1. 对被宣告死亡人家庭的影响死亡宣告对被宣告死亡人的家庭产生严重影响。
一方面,家庭成员因失去亲人而遭受心理创伤;另一方面,家庭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重新解决。
2. 对被宣告死亡人债权人的影响死亡宣告使债权人丧失追偿权利,可能导致其经济损失。
同时,部分债权人可能利用死亡宣告逃避债务。
3.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死亡宣告可能导致部分社会秩序混乱。
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死亡有自然死亡与推定死亡之分。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推定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居住地下落不明且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设立宣告死亡的必要性公民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若失踪,离去其住所或居住地生死不明,则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如财产的管理或继承,配偶的婚姻等,将无法确定。
若让此种状态长久继续,对于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的安定均属不利。
因此设立宣告死亡制度,使之发生与真实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死亡之含义及其要件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由此规定可知申请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有效要件有以下几点:(一)须有失踪人。
所谓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杳无音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进行了定义,即下落不明乃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二)失踪期间。
民法通则设有二种:①普通期间为4年;②特别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有申请死亡宣告之人。
依《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人为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对于死亡宣告于法律上有厉害关系之人而言,如失踪人的配偶,继承人,债权人等。
(四)宣告死亡应由法院为之。
宣告死亡或撤销宣告死亡,其权力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同时死亡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后之时,推定其同时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J顿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Il质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 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然⼈的死亡有两种:⼀种是⾃然死亡,是指在⽣理上的明确⽆误的真死。
⼀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定的条件 我国现⾏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之⽇起满⼆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计算。
宣告⼀个⼈死亡,关系到终⽌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
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先由利害关系⼈提出申请,这些⼈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母、成年⼦⼥和其他法定继承⼈、财产管理⼈、债权⼈等。
其次,由⼈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的公告,公告为期⼀年。
公告届满后仍⽆踪者⽣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如单位除名、户⼝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于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的⽣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返回了家园。
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应恢复原有的⼈⾝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然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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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
死亡有自然死亡与推定死亡之分。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推定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居住地下落不明且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设立宣告死亡的必要性
公民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若失踪,离去其住所或居住地生死不明,则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如财产的管理或继承,配偶的婚姻等,将无法确定。
若让此种状态长久继续,对于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的安定均属不利。
因此设立宣告死亡制度,使之发生与真实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死亡之含义及其要件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由此规定可知申请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有效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须有失踪人。
所谓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杳无音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进行了定义,即下落不明
乃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
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二)失踪期间。
民法通则设有二种:①普通期间为4年;②特别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
(三)有申请死亡宣告之人。
依《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人为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对于
死亡宣告于法律上有厉害关系之人而言,如失踪人的配偶,
继承人,债权人等。
(四)宣告死亡应由法院为之。
宣告死亡或撤销宣告死亡,其权力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同时死亡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后之时,推定其同时死亡。
例如:甲乙俩父子同坐飞机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时,则推定其同时死亡。
推定同时死亡的主要法律效果,系死亡者之间不能相互继承。
四、死亡时间的推定
死亡时间的推定,应以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人之时。
失踪人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在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那刻即为死亡的时间。
五、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针对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可见,宣告死亡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宣告死亡人的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私人关系,而不在公共关系之列。
六、宣告死亡的撤销
依《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撤销需满足:一是被宣告死亡人本人的出现或者其亲属知道他还活着;二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三是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七、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方面。
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注意“适当”与“相应”二者之区别),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无返还义务。
婚姻方面。
配偶如无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的,或者
再婚后又离婚的,则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抚养方面。
因配偶一人无力抚养或其他缘由,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抚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准许;但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八、宣告死亡的改善
《民法通则》中申请死亡宣告的主体仅限于利害关系人,即效力范围在私人关系之中。
而参阅“台湾地区民法”第8条之规定,不仅利害关系人有申请死亡宣告的权利,而且检察院亦有声请之权,将效力范围扩及到公法之中,涵盖的范围比大陆更为广泛。
其可借鉴理由在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于其继承,抚养及债权之权利,是为维护其自身之合法权益而实施的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
而检察院的声请则相对于利害关系人,即公法关系相对于私人关系,是为维护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的秩序而实施的,比如被宣告死亡人负有的刑事责任能力等。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制的健全,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将会呈现复杂趋势,仅靠私人关系来维护社会的安定是不够的。
所以,将私人关系和公法关系的结合确显必要,二者相辅相成,以期发挥着各自的功效,维护着整个社会的和谐。
九、宣告死亡的意义
失踪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即发生如同“真实死亡”的效果,继承即行开始,配偶即可再婚。
由此可知,宣告死亡是许多重要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影响着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它对于维护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
我们应给予宣告死亡一定的重视,因为它确实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