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礼法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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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一、礼与法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表达,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标准、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

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开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标准制约的作用。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标准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目前,大家对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都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然后又改法为律。

最早的法,根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标准的人,以刑的处分,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

古代法的内容根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根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标准。

二、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因此,儒家关于礼治的思想便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

儒家所追求与倡导地和谐、尊卑有别,也只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为一种工具主义。

法同样也只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礼与法并不高于国家,只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效劳,为皇权统治效劳,没有现代社会中的为民的内容,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对象。

中国古代社会是原有氏族社会转变而来,虽然成立了国家,国家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统治形式,但是原有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还在。

儒家的礼治方式便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建立起来,礼的维护与遵守便成为社会的一种标准与常态。

只有超出礼范畴的才会用刑(即法的方式来制裁标准),表达了中国古代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状态。

具体而言,表达在以下几点:1.以礼为主,以礼为纲。

礼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多的特点。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一、引言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治国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形成了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

本文将探讨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分析其产生、发展和影响。

二、礼法结合的产生1. 春秋战国时期的礼法分离在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和法治成为相对独立的两个思想流派。

儒家强调礼治,主张以道德教化治理国家;而法家则推崇法治,主张以法律制度约束人民。

2. 礼法结合的萌芽尽管儒家和法家在治国方略上存在分歧,但两者并非完全对立。

在某些思想家的作品中,已经出现了礼法结合的萌芽。

例如,孔子提出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观点,表明他认识到礼治和法治在治国中的重要性。

三、礼法结合的发展1. 汉代礼法合治思想的形成汉代时期,黄老之学短暂统治后,汉武帝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

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同时吸收法家思想,形成了“礼法合治”的思想。

这一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制度为辅,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2. 宋明理学对礼法结合的完善宋明理学继承并发展了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同时吸收法家的一些观点,进一步完善了礼法结合的思想。

宋明理学强调天理、人欲的平衡,主张通过道德教化引导人们的行为,同时以法律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

四、礼法结合的影响1. 对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影响礼法结合的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塑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使人们形成了尊重法律、遵守道德的习惯。

同时,它也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使政治权力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运行。

2.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尽管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礼法结合的思想仍然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同样是我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同时,注重道德教化,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避免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浅议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礼统法”现象

浅议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礼统法”现象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议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礼统法”现象□魏蕾(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湖北武汉430074)摘要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即“礼法合一”。

而在“礼法合流”中,礼和法的地位并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以礼为主”,“以礼统法”。

本文试图分析中国社会历史上的“以礼统法”现象,阐述其发展,剖析其深层次的社会和历史原因。

关键词“礼法合流”“以礼统法”礼法之争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20-02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即:法律有其普适性。

而各民族法律维护秩序的途径和方式是不一样的,体现出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性。

这样看来,法律是多元的。

中华法系也有其个性,其维护社会秩序的途径、方法十分特殊,即所谓的“中国特色”。

其中,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即“礼法合流”。

然而,在中,礼和法的地位并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以礼为主”。

一、礼法思想的起源公元前2100年左右,奴隶制社会开始形成,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从夏开始,中国从无阶级的社会到有阶级的社会,一直到西周末年,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为他们的残酷统治制度制造理论依据。

于是,神权法与礼治两大思想相继产生,它们就是儒法思想的源头。

为了使其统治神化,统治者们运用宗教、迷信的手段,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把统治者对奴隶的讨罚,说成是“天讨”、“天罚”。

于是神权法思想就产生了。

尽管有神权法的掩饰,但残酷刑罚的丑陋本质仍然无法掩盖,于是殷商灭亡了。

神权思想在西周出现了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一方面认识到必须要靠神权法思想进行统治;另一方面,鉴于殷商因神权法思想而灭亡,所以必须对原来神权法思想进行改造。

于是,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对神权法进行了改造,由重天命转为重人事,实现了从野蛮到文明的转变,同时也开启了儒家思想重德治、礼治的先河。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遥望我国的历史长河,礼法并用的思想贯穿始终,于现在而言也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

那究竟何为礼?何为法呢?礼法并用又是如何运行完善的呢?这都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提到礼法,你又能想起什么呢?是亲亲得相首匿?亦或是恤刑原则呢?接下来就让我们走入礼法这座高楼大厦,感受其中的神秘与力量吧。

儒家之绝唱:礼的高山巍峨所谓"礼",它追求贵贱之分,尊卑有序,上下等级制度森严,严格要求君臣、夫妻、父子等伦理关系,并且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和道德的规范约束着人们的一言一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统治者的中央集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作为儒家文化中的中流砥柱,可谓儒家之绝唱。

而到了汉朝,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将对"礼"的尊崇推至顶点。

这个时候儒家"礼"的思想已经成为统治者维护自身权力的工具,他们用"礼"加持,对人民的思想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这个王朝的统治,实现中央集权。

"礼"的观念也根深蒂固,成为人们的行为准绳,这为礼法并用的确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家之崛起:法的慢慢生长深深扎根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有序运行必然离不开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典章制度。

当社会的秩序不能靠礼完全维护时,大量的法学理论应运而生,法家运动也如火如荼的进行。

或许你也曾听说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变法与商鞅变法,他们用法律去维护一个国家的稳定,并且看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最终却没有完整的继承下去,这又是为什么呢?首先"礼"强调的是尊卑、贵贱和等级森严,而"法"则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平等正直。

很明显,此时的"礼"和"法"产生了激烈的碰撞,相向而行,无法统一。

时代所驱:礼法并用的绵延不尽在此情况下,又是谁提出了礼法并用这一观点呢?江水河畔,荀子手执书卷,高呼礼法并用。

浅谈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无为并蓄”的法律思想

浅谈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无为并蓄”的法律思想

浅谈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无为并蓄”的法律思想作者:黄才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6期摘要法治是人类由野蛮进入文明的显著标志,礼乐刑政是中国法治文明的表征,礼与法相辅相成。

礼乐刑政动态贯穿于中国法律思想的全过程,在春秋百家争鸣之后,以儒家法律化为主线,形成以礼入法,礼刑并用,无为综治的统一包容局面,是几千年中华法律思想结晶。

本文将概述礼法的起源、礼与法的关系,礼乐政刑演化,无为综治的立法思想,礼法结合的本质及历史原因五个方面浅谈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无为综治”的思想,展示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

关键词法治礼法综治作者简介:黄才峻,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001中国法律思想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源起西周,终于晚清,其中,礼与刑是两种主要的社会规范。

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特征,儒家法律化为主线。

虽在礼与刑的结合中,礼起到主导作用,但不能忽视刑对礼的反作用,两者是动态的互动过程。

中国古代的法制社会是一种以礼所创制和维护的秩序,这是笔者秉持的基本看法。

一、礼法的起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风俗习惯,作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慢慢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不断加深影响和扩大。

礼,具有文治和教化的功能,礼的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的原则。

礼是一个极具内涵的概念,很难对其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

它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精神原则。

法,较之于礼是一个后起的概念,两者经历了分分合合的过程,最后礼与法紧密合一,礼与法的界限变得模糊难以辨别。

最后形成了礼法合一,礼法与各家思想综治由此形成。

二、礼与法的关系古代中国传统礼法关系在如下四个时期显而易见且两者是动态互动的关系,首先是夏商周时期,法是礼的体系中的一部分,礼的主要作用是教化万民,以优良的思想道德规范感化人民。

关于礼法结合呢历史论文

关于礼法结合呢历史论文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礼法结合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来说,礼法的结合可以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它既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又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思想深深植根于儒家思想之中。

《礼记》和《尚书》等经典著作中,就有大量关于礼法结合的论述。

在儒家看来,礼法结合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手段。

通过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通过法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古代中国的社会中,礼法结合的理念也得到了广泛的实践。

在宫廷、朝廷和庙堂中,礼法规范严格,每一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礼仪和法度来行事。

这不仅体现了一种优秀的文化传统,也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西方社会,礼法结合的概念也同样重要。

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就有许多关于礼法结合的思想和实践。

在中世纪的欧洲,礼法结合更是成为了政治权力和宗教规范的统一体现,这为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礼法结合作为社会管理和规范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人类历史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有效途径,更是体现一种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方式。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礼法结合这一理念能够持续发扬光大,为人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力量。

历史上的礼法结合还体现在各种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中。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都包含了对于礼法结合的规定。

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通过礼仪来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谦虚。

这种结合不仅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也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文明素养和道德修养。

在现代社会中,礼法结合的理念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共存的今天,通过礼法结合可以更好地促进不同文化和宗教之间的融合与融和。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通过礼法结合可以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然而,礼法结合在实践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范文:唐朝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唐朝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及其当代意义中文摘要唐朝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一方面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依法治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严格法律的执行,加强对法律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又突出德礼的作用,主张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用礼教道德思想来教育和约束人民。

唐统治阶级强调治国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将礼的原则和精神融化于律文之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立礼的法律地位,用刑罚来惩治违礼行为,从而使礼与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了我国古代法制中“礼法结合”的高峰。

今天,我们已经不会再用封建的“礼”和“法”,但是我们有了新时期的“礼”和“法”,而且这种礼法结合的治国理念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在引进西方法律文明的同时不能脱离此优秀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因为它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政治资源和政治智慧,使我们认识到治国必须礼法结合,应当同时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关键词]:唐朝、礼、法、礼法结合、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礼”与“法”是贯穿于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两条主线,“礼法结合”更是中国历史上极具特色的一种法律思想。

唐朝就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才取得社会安定、政治清明、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的巨大成就的。

下面我们就逐一分析一下“礼法结合”思想的发展及其在唐朝运作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相信这对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关于“礼”、“法”的起源中国传统法律的源头是祭祀和战争,部落间的战争促使了“刑”的产生,祭祀产生了原始习俗的“礼”。

1、刑起于兵原始社会末期,为了抢夺人口、土地和财富,部落与部落之间展开了一系列战争。

《通典》中的“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及《国语•鲁语》中的“大刑用甲兵”为我们揭示了黄帝以来的军事征服与掠夺战争就是最早的刑罚,期间所产生的军法就是最初的法律,此即“刑始于兵”。

从战国到西汉,长达百年的儒法合流:最终演变成了中国的正统思想

从战国到西汉,长达百年的儒法合流:最终演变成了中国的正统思想儒家和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中最为鼎盛的两大派别,也是分歧最大的两个派别。

儒家的思想总体比较偏于保守,不利于战国列强的改革奋进。

而法家思想主张顺应潮流,变法图强,但是忽视了民生和文化建设,缺乏道德感化力。

两大派别的优点和缺点都十分明显。

从战国后期开始,儒法两派就开始相互吸收对方的精华。

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了西汉前期,最终形成了“儒法合流”的大一统思想。

一,战国时代:从相互对立到相互吸收儒家思想产生于礼仪之邦的鲁国,在治国方面主张维护周代的礼乐典章制度,反对进行了社会变革。

法家产生于公室荡尽的三晋之地,他们主张废除贵族政治特权,加强中央集权,实行了法治。

两派思想截然不同,势如水火。

法家想要推动改革,就必须在思想上否定复古、传统的陈旧观念。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期间就禁止儒家思想的传播,将儒家的礼乐、仁义、诚信、孝悌等称之为“六虱”,实行“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政策。

虽然两派相争不止,但是两派的相互借鉴早就开始了。

例如在魏文侯师事儒门子弟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又重用李悝、翟璜为相,乐羊、吴起等为将,开辟了“内儒外法”的先河。

魏国法家重要的代表人物李悝是子夏的弟子,成为相国后推行变法,使得魏国走向强盛。

李悝变法给商鞅变法和吴起变法提供了借鉴的蓝本。

从李悝变法可以看出,在魏国,儒家和法家思想有了初步的相互学习或者吸收,甚至融合。

但魏文侯去世后,魏国的人才政策发生改变,中断了初期的儒法合流。

魏文侯礼贤下士魏国衰落后,战国时代的文化中心转移到了齐国。

齐国有泱泱大国之范,在经济上实行了农商并重的政策,在文化上也实行了兼收并蓄的措施。

齐威王为“招致贤人而尊宠之”,在齐国临淄建立了稷下学宫。

稷下学宫建立后很快成为了百家争鸣的舞台,诸子各派的许多重要人物都在此进行辩论、诘难、著作。

在这个过程中,百家思想也相互吸收。

最终稷下学宫的学术家门编著出了《管子》,这本书以黄老思想为主,兼收法家、儒家的思想,成为了百家融合的杰出代表。

礼法合一[资料]

礼法合一摘要: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是自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律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唐律的出现和传播,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熟。

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

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两大表现,而礼与法的逐步结合则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演进的主要线索。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从重惩“十恶”、亲亲相隐、贵贱有别、华夷有别等多方面体现了儒家伦理或礼教的精神,是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礼法合一。

关键词:唐律礼治法治礼法合一一、礼法合一是唐律的主要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特点:礼刑并用,礼法合一是其主要特点。

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

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

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

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

”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

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

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二、唐律中法与礼结合的表现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礼法的结合,礼与法之间的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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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法合流
班级:2013级民商法十班
姓名:于萍
学号:20130441024
摘要:中国自古就是人情社会,这和中国的地理环境以及小农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礼与法的结合很好的体现了中国这种具有人情味的特点。

礼与法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不同,面对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古代重礼轻法的做法对法治社会的形成很不利,但古代的礼法合流依然对中国后世的法治进程起了一定的影响,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关键词:中国古代礼法合流来源影响对比
一、礼和法的历史渊源
礼在中国的发展源远流长,商代甲骨卜辞中就有“礼”字,《说文解字》中“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说明礼是远古人们祭祀求福的一种形式,也是中国最早的行为规范体系。

礼这种中国比较古老的规范,在历史的发展中,吸收变化,最终不仅在后世的立法上起到了重大影响,也造就形成了中国“礼仪之邦”的形象。

礼的沿用发展和中国的地理环境,社会心理,经济形态有很大的关系,并且由于它对人的心理的威慑性,所以,礼在后来所展现出的巨大作用与影响也便不足为奇了,而其最终与法的结合,甚至超过法而进行统治的历史事实便是很明显的例子。

“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

礼最初源于祭祀,礼最初是作为一种盛玉的器皿,是祭祀的专用工具,后来随着时间推移,便形成了关于祭祀工具的规范,再慢慢又有关于服饰,饮食,音乐的
规范,这一系列组成了祭祀规范并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经过周公的整理形成了系统的关于礼的规范。

虽然最初礼并没有被用来当做一种政治工具,只是被当做一种道德的规范来束缚人,但由于其不仅具有的威慑性,而且能够很好的体现统治者的仁慈来巩固统治,因此慢慢地在后来的朝代中逐渐被上层人士重视,在汉代“休养生息”以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下,立法慢慢拜托了秦代完全依法为主,酷刑为主的立法方式,将儒家思想与法律相结合,开启了我国礼法合流的开端。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礼是中国古代人们发展文明的标志,自汉代之后更是在历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那么在汉代之前,秦等朝代所崇拜的厉法,酷刑的发展又是怎样呢?法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与维持社会稳定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有多重说法,有法家的皇帝时代说,还有尧舜时代说,以及夏代说和兵刑合一说。

关于夏代说的解释是,法的实现需要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出现必定要有人来规范,因此自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的出现,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因此而产生了。

夏代作有禹刑,西周有九刑,春秋战国时期有了成文法的公布,成文法的公布不仅使法律从秘密走向公开,同时也打破了西周时期的礼治传统,到了秦朝,则完全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再到汉代礼法合流便开始了,至唐朝“一准乎礼”的出现则标志着礼法的全面合流。

二、礼法合流的背景
西方人的思想比较开放,理性,因此其立法的进程也比较早。

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其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中不断斗争与妥协中成长起来的,从梭伦改革到伯里克利改革,雅典民主法治达到极盛,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位伟大的思想家也对法治的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柏拉图对法治的认识经过了一个漫长的阶段,到晚年才确信法律至上,但正是这一生的探究才明白的道理更能说明法治的重要性。

而中国的地理环境和小农经济的存在则决定了中国不能出现完全理性的法治观。

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中国的经济制度,中国传统农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家族关系紧密结合,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习惯形成固定的模式,因此人们很难摆脱家庭,最终便习惯以礼来约束彼此,亲情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人们的家族观念就是“礼”,亲情之间的义务要求日益累积,这与社会生活慢慢结合,成为人们的共识。

另一方面,这也和中国的政治文化以及哲学思想方面的影响有一定的关系。

中国儒家思想倡导的中庸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至今中国在国际交往中仍遵守着中立,忠恕的思想,可见在当时礼的影响肯定也十分大,因此,礼与法的合流也成为不可逃避的趋势。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了解到礼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我国封建社会调整亲属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经奴隶社会长期适用并沿袭下来的礼,另一个是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

西周立法已经出现了礼治思想,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礼与刑的关
系。

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礼是广义的刑,也就是法,这是二者的联系,当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礼的作用是防未然,而刑的作用是禁已然。

当时二者的适用对象也不同,比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

礼法相存的状态很久前就存在,零零散散的彼此适用也为后来礼法的彻底合流打下了基础。

荀子称礼义为:“治之始”、而法为“治之端”。

并提出“法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隆礼而法则国有常”等概念,强调礼与法的一致性,并首次提出“礼法”范畴,如:“故学也者,礼法也”,“礼法之大分也,礼法之枢要也。

”等概念,来用以证明礼法合流的重要性,可见礼法合流深得人心,其合流的趋势也愈加明显。

三、礼法合流的发展历程
我们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

刑的出现源于遥远的部落战争,《甘誓》是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中最早的军法。

汉代春秋决狱的出现是公认的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标志,是中国儒法合流的开端。

“春秋决狱”也称为“引经决狱”以及“经义断狱”。

它是指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由西汉董仲舒创始。

是指在法无明文规定或原法律不符合儒家思想时就直接引用《春秋》所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而在汉代正式的儒法合流以前,也有礼法并用的迹象,比如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就有礼治思想,统治者明德慎罚,并创造了“三国三典”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立法中的《周公制礼》中内容庞杂,包括了教育,行政,军事,司法,各类的内
容,以此来维护宗法等级制。

还有立法中“亲亲,尊尊”的原则,都体现了西周时礼与法的结合。

但到了秦朝时,却完全抛弃了礼治思想,秦朝因法家思想的主导,因此礼法的合流暂时消失。

从前面所谈到的“春秋决狱”开始,礼法合流也愈加明显,例如汉代的原心定罪原则,两晋时期的纳礼入律等。

汉代后,各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很好的展现了礼法河流的进程。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原则,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中人的定罪减轻的原则,并将其规定至法律之中。

南北朝时期《北魏律》的特点也是“纳礼入律”,并规定“存留养亲”原则。

另一方面,南北朝时期的“准五福以治罪”原则则是在家族范围内的同罪异罚的体现,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又一发展,并一直沿用至明清,对后世影响非常大。

至唐朝礼法合流发展至巅峰,“一准乎礼”的出现,完全用儒家礼教纲常作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这是儒家伦理道德的全面法律化,彻底实现了儒法合流。

而在后世五代,宋元明清的发展中礼法继续交融,时而远,时而近,但都无法否认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

四、礼法合流的价值分析
虽然礼在中国的发展源远流长,并且也在中国法制史上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但无可否认的是,过于重视礼的存在,必然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西方法治的发展较中国先进,而中国法治的发展一直比较落后很难否认中国人较感性的思维这个原因。

一方
面,礼的根深蒂固对人民的思维方式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全民社会法治观念的宣传边很容易陷入困境,因为人们总是会很难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问题,这也不利于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

另一方面,礼法的冲突引起判断标准的双重化,会削弱法治的权威。

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的人们较西方的人们而言,面对生活中的侵权问题时,总是愿意选择沉默而很少拿起法律的武器而维权,不愿意去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便是几千年来礼法合流在现代所体现的弊端之一。

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其历史性的意义。

在古代中国,礼法合流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帮助统治者巩固了他们的统治。

而另一方面古代的礼法合流也对中国当今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很多现实意义的借鉴。

“法”也有良与恶之分。

而在当代的立法过程中,虽然不能在完全依礼来进行立法,但礼所代表的道德意义对我们的立法有很多启示。

例如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价值标准,离开了道德的规范,法律就不能体现出其公平与正义。

因此,在现代礼与法也应相互结合,只不过是应把握好度的问题。

礼与法之间既有矛盾,又能相互弥补,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我们不能完全因其弊端而摈弃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我们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确态度,对于法治思想也应如此,如此,相信我们的法治必会不断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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