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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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 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五、中国古代的亲属关系 高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礼记
祖 曾 祖 祖 父 父 姑妈 姐妹 堂 再从 三从
三从 再从 从
兄弟
自 己 子 孙 子 曾 孙 玄 孙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 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1) 附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1) 附答案详解

11.(2005-1-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答案】ACD【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详解】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12.(2005-1-65)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答案】ABCD【考点】19世纪各国的司法制度【详解】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宪法是最高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

中国法律史第一次·平时作业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中国法律史第一次·平时作业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中国法律史》平时作业(一)题目1.简述七弃三不去答:“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du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

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1)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

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3)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

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会才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因为,一是不能自己做主,二是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

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

所以才出现了《孔雀东南飞》中的兰芝、陆游妻子唐氏的离婚悲剧。

2.简述折杖法与刺配答:(1)折杖法。

为笼络人心,关闭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宋颁行“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

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

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

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

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作者:梁满仓来源:《求是学刊》2016年第06期摘要: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既是西汉以降的继续,也是这个过程发展的新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礼法概念不同于两汉,不但指国家礼仪制度和法律,还包括家礼和家法。

与礼法概念相同的还有“礼律”。

礼律并列的概念更是直接地反映了礼法的结合。

礼法初步结合大致发生在汉末三国,紧密结合发生在魏晋以及北朝北魏孝文帝太和以后。

礼法紧密结合的一个突出特点,表现为二者在思想认识、法律制定、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全方位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紧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连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机结合可以说是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区别于前代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礼制执行的刚性化,刑事案件中的礼法结合,不因礼废法,法不离礼独行几个方面。

礼与法的有机结合无论在礼制发展史还是法律发展史上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自此以后,这个有机体就变得牢不可破,一直影响至今。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礼法;礼律;有机结合;法律化作者简介:梁满仓,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礼制变迁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12&ZD134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137-15“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史和中国古代法律史长期探讨的重要课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各种各样的观点。

有论者认为西汉中期开始引礼入法,魏晋南北朝则是礼法融合。

[1]有的认为汉武帝开启了“隆礼至法”的时代,古代礼法关系最终确立。

[2]有人认为真正完成礼法结合由理论到实践而成为治国方略过程的就是董仲舒。

[3]也有人指出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开创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4](P28)还有人指出:礼与法律本身并非对立的概念和关系,对立的只是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社会主张而已。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一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8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

8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

《张杜律》,其设置更有进步,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二是体例上增加《法例》篇目; 三是增加律疏注释。
3 . 南 北 朝 时 期 律 的 发 展 变 化
(以《北齐律》为代表) 第一,《北齐律》进一步改革 体例,省并篇目,开创了十二 篇的篇章体例。 其次,首创了《名例律》的律 典篇目 再次,突出了“科条简要”的 立法特点
(二)令 (三)以格代科
(四)式
三、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1、律学的发展及其对传统法律
的影响 2、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四、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礼法合流”的新表现
★(一)“重罪十条”的内容、由来及
意义 1、内容(北齐):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 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三)南朝立法
(四)北朝立法:
1、《北魏律》:
《北魏律》共二十篇(今篇目可考者
十五篇),据说是历史上修订最久的 一部法律。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 宏”,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 北系诸律之先河。
2、《麟趾格》
东魏孝敬帝兴和三年(公元541年)命
群臣议定新法,天平年间(公元 534—538年)曾诏高澄与封述定新格, “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 《麟趾格》,颁行天下”。
第五章 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法制
——法律儒家化的新 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列表
项 主要 篇数 体例 法律 引礼 刑罚 目 变化 形式 入法 制度 律典 表现 变化 名称 曹魏 西晋 北魏
北齐
总结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魏《新律》 (二)两晋立法:《张杜律》 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 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 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 至当”(程树德:《九朝律考· 晋律考序》,第225页),总结 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 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 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海洋与环境学院高炜 22320092201006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棋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

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下面由具体事例引入上面的证明:一、刑事方面1 、“八议”、“官当”入律与“准五服以制罪”(1) “八议”入律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首次入律。

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八议”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 “官当”入律“官当”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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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摘要:中国古代封建法制沿袭了几千年,历经了西周的“礼治”到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再到秦朝的“法治”,而后自汉代开始立法融合,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是我国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本文将针对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做出一些列举分析。

关键词: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儒家伦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的内部规律体现在“礼”与“法”由对立互争到合二为一的发展过程之中。

礼法文化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后,逐渐开始走向融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规模的引礼入律使礼法结合进一步加深,这一时期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以“礼”为核心的儒家纲常原则的指导,“礼”的规范作用被法律话,法律条文中越来越多的显示了儒家所倡导的“礼”的内容。

这一时期的礼法发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礼法结合的相关概念及历史背景(一)概念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古体“豊”,近代学者王国维先生对甲骨文研究考证认为豊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即礼最初是祭祀器皿,后又推广到祭祀奉酒,在推广到祭祀的礼仪制度。

祭祀在古代是重大且神圣的,礼作为祭祀规范为其发展为阶级社会更普遍、权威的社会规范提供了可能性,才有了后来的周公制礼。

后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别贵贱,序尊卑”的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

故所谓礼我们在此可以定义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法,古体“灋”,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从中分析可看出古人对于法的理解可以归为三:一是法有惩罚恶行之意;二是法的实施要借助廌的神力,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三是法具有公平公正之意。

虽然有学者认为原始社会的禁忌和习惯也认为是法,但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源于刑,且以惩罚为主要功能。

这里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不能等同,这里的法是王朝统治者拥有和治理天下的准则,是维护等级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政制、典章、规则,是天子法令,是刑。

礼法结合,也有人称之为儒法结合,即礼服并用,一般来讲礼主要用于预防犯罪,法主要用于惩罚犯罪,“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互为表里”。

礼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层面表现为,国家立法以礼作为指导思想和原则,司法上维护礼的价值,它是儒家伦理道德与法家思想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政治层面表现为礼法德刑兼治的综合治理模式,既反映了对良法之治的追求,也反映了了对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和道德教化的肯定。

礼与法都是社会整合的手段,礼法结合体现了道德与法的交融,精神感召与强制制裁的互补,是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二)历史背景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开启了礼制模式,礼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出礼则入刑,礼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周礼成为西周社会不成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性质。

到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礼崩乐坏,法治逐渐取代礼制。

到战国时期,法家盛行,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政权,法家思想成为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到秦朝,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推广法制,“法令由一统”“明法度,定律令”,使“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

西周礼制的没落和秦朝建立的“法治”的迅速灭亡,让汉代认识到单纯的依靠礼或者法来治理国家都有弊端,由此,汉代开始探索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即“德主刑辅”。

而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重要的发展,引礼入律,礼不再停留在儒学家口头上的伦理纲常,而是被赋予了与法同样的法律效力,至此,礼法已成齐头并进之势。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承继了汉代以来的新儒家思想文化,大规模的引礼入法,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制度、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使我国古代礼法结合的进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特权制度1、“八议”曹魏时,根据“尊尊、贵贵、亲亲”的封建伦理原则,首创了“八议”入《新律》,对于“八议”范围内的权贵“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

”即所谓“八议”指的是对于“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这八种权贵人物,在犯罪以后的审判上予以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贵族的特权制度,源于礼的等级名分,体现了“贵贱上下有等”、“良贱有别”的封建道德内容,通过法律确认官民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来确认官民地位,以达到崇尚官贵,确保上下有序,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目的。

2、“当官”继曹魏制定的“八议”之后,两晋南北朝法律有设立“当官”制度,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所谓“当官”制度就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即以官抵罪,官职越高抵罪越多,这也是“尊尊”“贵贵”原则的又一体现。

“当官”与“八议”一样,都是建立在封建礼制的上下尊卑观念上的,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制度。

(二)重罪十条1、“反逆”“叛”“降”“反逆”指造反,“叛”指叛变,“降”指投降。

这三类犯罪是严重危及皇权,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因而归为重罪十条。

中国古代的儒家礼教将君臣界限视为第一大限,强调“正君之位”“明君臣之义”。

“忠君”被统治者奉为“至德”,是高于“孝亲”及其他伦理关系的至高道德准则,被冠于“三纲”之首。

因而对于将上述三种严重违背“忠君”要求的犯罪自然成为重罪十条的首要内容。

2、“大逆”“不敬”“大逆”指破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不敬”指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这两条罪则表现为对君主尊严和皇权的不尊重。

维护君臣伦理关系是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保障君主尊严和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儒家礼教君臣伦理的应有之义。

3、“恶逆”“不孝”“内乱”“恶逆”指殴打、谋杀尊亲属,“不孝”指不待父母及不按礼制服丧,“内乱”指亲属间乱伦。

将这类严重破坏人伦的亲属相犯行为纳入重罪十条是由于其严重破坏了礼制的“亲亲”原则。

在儒家礼法中,孝是忠的缩小,忠是孝的扩大,臣民尽忠必须讲孝。

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是对封建父权的维护。

4、“不道”“不义”“不道”指凶残杀人,“不义”指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

“不道”违背了儒家仁德思想,因而压迫抑强扶弱,而“不义”则是对礼制上下尊卑的冲击。

这是伦理孝悌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

(三)准五服以治罪与留养制度1、准五服以治罪为“峻礼教之防”,《晋律》首创了五服制度。

所谓准五服以治罪指的是亲属间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也就是说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的刑罚,必须考虑尊卑及亲疏远近,按照服制综合确定。

这是制度的确立再次给法律添上浓厚的儒家伦理的色彩。

2、留养制度北魏律的留养制度亦称存留养亲,指的是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这是将儒家的孝养观念和仁道观念引入律法,是律法的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

(四)婚姻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一是婚姻关系上,士庶、良贱不婚。

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

反映了法律维护礼制所要求的等级差别制度。

二是纳妾被认为合法,这是按照“夫为妻纲”的伦理原则和男尊女卑的伦理原则,要求妻子无条件的服从丈夫,容忍丈夫纳妾,是对封建父权的极力维护。

(五)刑罚制度1、五刑制度的完善魏《新律》法定刑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晋律法定刑为:死、髡、赎、杂抵罪、罚金,《北魏律》法定刑为:死、流、宫、徒、鞭、杖,至《北齐律》最终确立为:死、流、徒、鞭、杖。

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体现儒家的仁道主义。

2、废除肉刑汉代宫刑兴废无常,至北齐后主天流五天(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

”从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废除宫刑削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彰显了儒家所倡导的仁德思想。

(六)诉讼制度西晋形成直诉制度及北魏律中的死刑复核制度均体现了儒家“仁学”思想所衍生出来的民本主义原则,因而从诉讼制度中体现对于臣民的一定保护。

此外这一时期对于妇女犯罪行刑上还有特殊规定,《晋律》规定:“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梁律》规定:“女人当鞭杖罚者,皆半之。

”这也是礼教因素的影响,对弱势的矜恤,是统治者“仁政”思想的体现。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影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礼法结合进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制度、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标准,为唐朝礼法结合的完成起着奠基性的作用,以后各朝代也都沿用了礼法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形成了极具特色的伦理化法律。

结语“礼治”与“法治”都是重要的社会整合手段,我国古代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的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强制制裁与精神感召的互补,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

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造就了极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文明,虽然它也带来一定的弊端,但是我们学习和研究历史,不是要用现代文明来苛求古人,而是要了解过去以更好的理解现世中的一些现象,并以史为鉴弥补今天的不足。

最后感谢罗旭南教授的辛勤教导,本文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希望老师批评指正,此致敬礼!参考文献:1、《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曾宪义 2009.72、《论中国法律儒家化》张苏阳 2013.43、《礼法结合之中国伦理化法律》楚挺征 2008.84、《西汉礼法结合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华友根 19955、《中国传统礼法文化视野下刑罚思想的历史考察》李露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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