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甬保税政[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08〕69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企业是指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各种形式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涉及财政性资金收支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宁波保税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国资办)根据管委会赋予的职权,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管委会对直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我区统一的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直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

(四)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绩效评价;

(五)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管委会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控股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和经管委会授权的其他直属企业的管理(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我区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级及下属企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制订直属企业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投资的管理措施,履行对下属企业的监管;

(三)制订下属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下属企业进行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负责下属企业市场化推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益;

(六)统一向区国资办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备案事项;

(七)按照区国资办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方案,书面上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直属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需向区国资办备案。

直属企业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区国资办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一条直属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二条直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直属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向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筹融资管理

(一)直属企业筹融资按资金使用用途分为财政性筹融资和经营性筹融资。直属企业财政性筹融资指企业根据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为承担我区的开发建设任务而筹措的资金。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指企业为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而筹措的资金。

(二)直属企业财政性筹融资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年度债务预算统筹安排,直属企业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筹融资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资办审核,1000万元以上须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1000万元以上筹融资项目报区国资办审核时,应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筹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上月会计报表;

3、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

(一)各直属企业不得为除直属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拆借和担保。因业务需要,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报管委会审批。

(二)直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报区国资办审批。

(三)对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直属企业应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区国资办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直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二)直属企业涉及对外投资的资金使用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区国资

办审核并报管委会审批。

(三)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直属企业之间股权的相互转让,应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直属企业对外股权的转让须报送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直属企业其它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有资产在直属企业内部调拨或互相买卖的,报区国资办审批。

2、固定资产单价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直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报区国资办备案;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3、对企业坏账损失账面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直属企业按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报区国资办备案;账面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直属企业的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资金两部分。财政性资金指财政部门对直属企业的专项拨款和直属企业的财政性融资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经营性资金指直属企业用于业务经营的自有资金。

(二)直属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收益(包括标准厂房、生活小区、仓库等的出售、出租收入),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财政部门确定的使用用途,直属企业确有必要调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四)直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直属企业财政性资金月度使用情况表》(见附件)。

(五)直属企业经营性资金实行统筹管理。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上,控股公司应对各直属企业的闲置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调剂使用。

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十八条管委会对各直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

(一)管委会出资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直属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或上缴财政。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应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各直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条直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平衡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国有资本考核、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与评价按照逐级考核的原则进行,采用直属企业自查自评和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的方法。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对控股公司的考核办法,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控股公司负责制定对下属公司的考核办法,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区审计局负责对直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资本运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对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4]1号)、《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直属企业财政性资金月度使用情况表

年月

填报企业名称(公章):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法定代表人:填表人:填表时间: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甬保税政[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08〕69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企业是指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各种形式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涉及财政性资金收支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宁波保税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国资办)根据管委会赋予的职权,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管委会对直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我区统一的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直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 (四)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绩效评价; (五)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管委会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控股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和经管委会授权的其他直属企业的管理(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我区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级及下属企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制订直属企业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投资的管理措施,履行对下属企业的监管;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甬保税政[2009]3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09〕34号 2009年5月12日发布) 为加强我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行为,根据管委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指直属企业建设项目,是指各直属企业负责管理实施的未纳入管委会城建项目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以及其他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管理职责。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由项目企业负责具体实施。控股公司负责其下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区审

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直属企业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审批管理。对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报送《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5万元以下(含)的建设项目,由控股公司负责审批; (二)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含)的建设项目,直属企业应先将具体预算方案报控股公司审核、区国资办审批; (三)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按上述第(二)款程序审批外,还需报管委会审批。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加强直属企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具体招标方案由直属企业提出,按下列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5万元以下(含)的建设项目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核后直接发包; (二)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含)的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核、区国资办审批,工程合同和工程发包备案表报区招投标中心备案; (三)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管委会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区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和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监督。 五、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现场管理人,明确管理责任,实施全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原则上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 六、工程联系单管理。对因设计变更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减,可采用工程变更联系单方式,并填写《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工程变更联系单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先审批后实施,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关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市区也陆续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为了给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使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形成出资人财务管理和经营者财务管理两个层次。企业财务分为出资人财务和经营者财务。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国有企业实施财务管理,未实行出资人和经营者财务分别管理的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旨在为企业放权的改革和探索,强化了经营者财务管理,但出资人财务管理却一直未能到位,因而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的建立为进行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创造了条件。这是因为,进行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应有明确的财务管理主体,即由谁来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从理论上来说,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应当是全体人民,但这种理性解释无助于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操作。要解决国有资本产权所有者的虚拟问题,需要建立一个能代表全体人民和国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组织。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坚持了“两权分离”原则,设立了特设机构,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二)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形成宏观财务管理和出资人财务管理两个领域。所谓宏观财务管理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企业实施的财务管理,所谓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是指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实施的财务管理。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能。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统一的社会公共管理。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则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的管理仅限于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无权参与那些没有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同的部门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能,从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形成宏观财务管理和出资人财务管理两个领域。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如何构建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制度,如何改革现行国家宏观财务管理制度,这是完善国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本办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三)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六)拟订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七)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八)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制订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窗体顶端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经贸管理 ■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及有关规定不能经营的以外,其它不受限制。 ■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和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海关管理 ■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窗体底端 金融及外汇管理? ■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对区内企业的收付汇实行不核销政策,即货物进出“一线”而引起的外汇支出与收入,区内企业无需向外汇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货物进出“二线”而引起的外汇收付由区外企业向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不实行限额管理。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行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企业实行有条件购汇,允许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购汇;允许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关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 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 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 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 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 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 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 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 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 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 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 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 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 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 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篇2 为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本着“高效、 节约、规范”的财务管理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 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 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 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 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简介 宁波保税区位于宁波市东部,包括四个片区:东钱湖、慈溪、象山和北仑。保税区是一个区域经济特殊区域,享受特殊的贸易和税收政策,旨在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开放。本文将介绍宁波保税区的优惠政策。 对外贸易优惠政策 进口环节 在进口环节,宁波保税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 •零关税进口:对急需进口的原材料、部件和设备等产品免征关税; •零增值税进口:对维修、保养、检验、鉴定、评估、委托加工等过程中的非实物产品免征增值税; •进口货物中转:对海关监管下的进口货物允许在宁波保税区内进行中转和仓储,能够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运输效率。 •美元结算:允许进口货物使用美元进行结算,方便进出口商的贸易活动。 出口环节 在出口环节,宁波保税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 •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商品实行退税政策,可通过减少税负、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 •免押金出口: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较高且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允许免押金出口,方便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贸易服务优惠政策 贸易融资 保税区提供以下的贸易融资服务: •保税区贸易融资:保税区内有多家银行提供优惠的融资服务,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资金支持; •进出口信用证融资:保税区内有多家银行提供信用证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信用等级。

贸易保险 保税区提供以下的贸易保险服务: •贸易信用保险:针对外贸企业风险做的保险,覆盖信用环节的诸多风险,为企业减轻风险压力; •物流保险:针对企业物流环节出现的风险,例如货物损失、运输延误等自然差错提供保险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前期手续优惠政策 宁波保税区提供以下的前期架设和建设手续优惠政策: •免费提供征地拆迁、环保审批、建设规划等手续服务; •免费提供工业用地或厂房,帮助企业降低前期投资成本; •免费提供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更好的财务计划。 以上是宁波保税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它们有助于企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效率。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加剧的环境下,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有助于企业抢占市场,提高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自营专用仓库管理办法

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分配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宁波保税区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跨境贸易专用仓库管理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3〕29号)、《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主要用于龙头型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营仓库业务,自主开展理货、分拣、包装、制单、配送等仓库相关作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产权归属管委会国有企业的相关仓库。 第三条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的分配管理以提高仓库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对国内外优质电商入驻我区吸引力、强化与国内外大型跨境电商平台战略合作为指导思想,遵循自主申请、择优分配、考核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企业申请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宁波保税区注册,已经获准从事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业务。

(二)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与跨境购平台系统联网,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在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商基地近三个月内销售额合计超过3000万元,未来一年内销售额预计达到5亿元以上。 (四)拥有较强的仓库运营能力和较强的资金实力。 (五)符合海关、国检等监管部门对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有申请自营专用仓库意向的企业在电商业务正式上线运营后可向保税区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跨贸办”)书面提出预申请,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报告、项目运营方案计划书、近期财务报告、《保税区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跨贸办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同意后报管委会审批。如果两家以上企业申请同一仓库的,在可供分配的仓库中进行调剂安排。 第七条申请获得批准后,企业与市场发展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按规定向海关、国检等部门办理跨境专用仓启用相关手续。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组织,承载着维持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 的重要责任。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显 得尤为重要。 首先,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与审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财务监 督与审计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 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的 审核,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风险。同时,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财务造假行为 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保障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其次,加强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是有效的 资金管理。可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计划和预算,确保国有企业的资 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流出的监管,严禁国有企业 将资金违规外流,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流入的监管,提高对外贷款 的审慎性和把关难度,防止国有企业的资金被挪用或滥用。此外,国有企 业还可以通过加强资金流动的监管,推进国企财务集中管理,降低国有企 业的运营风险,提高资本运作效益。 再次,加强国有企业的企业财务管理。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对企 业内部财务活动进行精细化管理。可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策的监控,确保财务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成本管理,提高成 本效益。可以通过运用现代化的成本管理方法、技术和手段,进行精确核算、差异分析和成本控制,降低成本开支,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同时,加 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对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最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培养。财务人员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主体,他们的专业素养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使他们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同时,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激发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和改进。 综上所述,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资金管理、企业财务管理以及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可以全面提升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 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 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条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 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第六条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第七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9.05.13 •【字号】甬保税政[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2009年5月13日发布甬保税政 〔2009〕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各种形式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直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直属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对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直属企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担保等事项; (四)管委会赋予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控股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和经管委会授权的其它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审核下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并负责统一上报。 第六条各直属企业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企业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企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接受区国资办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购置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购置,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 (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 (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 (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 (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三)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习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治理关系。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治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方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点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点同级财政部门。本方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截了当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本方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截了当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截了当治理并取得操纵权的企业。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治理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企业在连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同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连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 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1/ 11

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条、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LOcaLhoSt 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第六条、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第七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 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整理

企业集团调查问卷 由企业集团负责人回答 表号:N112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0489号 2004年有效期至:2005年6月 01 企业集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2 母公司法人单位代码:□□□□□□□□-□ 03 企业集团是否已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在方格“□”中划√;下同 1□是 2□否 04 企业集团有几个层次 1二个层次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 2 三个层次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子公司 3 三个层次以上□ 05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单位的注册资本中包含: 1□国家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 3□集体资本金 4□个人资本金 5□外商资本金 06 企业集团子公司单位中是否存在纯粹管理型公司 1□是 2□否 07 企业集团是否已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制度 1□是 2□否 08 企业集团母公司对下列哪些事项进行统一决策 1 □集团发展战略 2 □重大投融资项目 3 □涉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4 □科研开发 5 □财务管理制度 09 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人是否明确 1□是 2□否 10 企业集团子公司单位出资人是否明确 1□全部子公司单位出资人已明确 2□ 80-99%的子公司单位出资人已明确 3□ 60-79%的子公司单位出资人已明确 4□ 40-59%的子公司单位出资人已明确 5□ 20-39%的子公司单位出资人已明确 6□ 1-19%的子公司单位出资人已明确 7□全部子公司单位出资人未明确 11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人目前行使哪几项主要权利 1□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2□选择企业经营者 3□收取资产收益

12 企业集团母公司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1 公司已经成立1□股东会2□董事会 3□监事会 2 董事会成员产生方式 1□出资人委派 2□其他 3 董事会中是否设有独立董事 1□是 2□否 4 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一人兼任 1□是 2□否 5 董事会是否下设专门委员会 1□是 2□否 13 企业集团母公司股东会是否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是 2□否 2 决定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1□是 2□否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1□是 2□否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是 2□否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1□是 2□否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是 2□否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是 2□否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是 2□否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是 2□否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是 2□否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是 2□否 12 修改公司章程………………………………………………………………… 1□是 2□否14 企业集团母公司董事会是否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1□是 2□否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1□是 2□否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1□是 2□否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是 2□否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是 2□否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是 2□否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1□是 2□否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是 2□否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1□是 2□否 10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是 2□否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是 2 □否15 企业集团母公司监事会是否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1□是 2□否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1□是 2□否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1□是 2□否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是 2□否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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