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功能及经营范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主要政策: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
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货物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
相关文件: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3、国税函【2005】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7.15•【文号】[93]财商字第217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93)财商字第217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外贸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财务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精神,现对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外贸企业财务收支是国家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部门均要对本地区的各类外贸企业进行清理,明确各级外贸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加强对外贸企业财务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外贸的发展。
二、正确、全面反映外贸企业收入。
外贸企业一切收入均应纳入企业损益核算,原外贸企业实行单项留利的各项收入,包括易货贸易收入、加工装配收入、联营投资及技术转让收入、代销国外商品(含进口机电仪产品寄售维修业务)收入、速遣费及涉外保险劳务费收入以及奖励性外汇调剂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企业盈亏总额。
凡在境内、境外设立直属分、子公司以及对外投资实现控股的外贸企业,均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将直属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实现利润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三、理顺国家与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各类外贸企业均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各项税利的义务。
考虑到外贸企业的特殊情况,在“八五”期间,实行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的办法,上缴利润比例一律定为33%。
实行上述办法后,原实行外贸出口奖励金办法、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外贸企业,包括地(市)县企业、外贸自属仓库、车船队、加工厂、饲养场,以及少数民族贸易地区外贸企业等,停止执行原有利润分配方法。
梅山保税区介绍

宁波梅山岛人口、产业、岸线与土地资源现状
梅山岛现有户籍人口1.5万余人。
种植、淡水及滩涂养殖和盐业为主要产业。
梅山岛海岸线总长22.5公里,其中深水岸线 达7公里,最深处达69米,能够停泊超级 油轮和第五代、第六代集装箱轮。
梅山岛本岛面积27.2平 方公里,加上9平方公里的围 涂工程2011年完工后,全岛面 积可达3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 用地可达18-20平方公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区位
梅山岛位于宁波东部,与 大陆仅距500米左右,处于长三 角的核心区,是宁波-舟山港的 枢纽区块。梅山岛东临国际航 道和锚地,西接象山港,北连 北仑主港区,南靠舟山六横、 佛渡等岛。
梅山岛在宁波、舟山区域中的位置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对外交通
梅山岛通过梅山大桥(在 建)、梅中大桥、梅东大桥、 六横跨海大桥(待建)经过沿 海中线与北仑穿山疏港高速或 象山港大桥高速(在建)和宁 波绕城高速相接,并连杭甬、 甬金、甬台温和杭州湾跨海大 桥高速。
投资梅山保税港区 布局全球现代物流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义为
目
什么是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的功能与政策
录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概况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发展重点与目标
关于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
定区域内,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 区域。
□
重点项目:集装箱码头开发与经营;保税仓储设施、物流
园区开发与经营。 ○ 相关企业:码头建设与运营商;船公司;物流地产商;国
际采购与分销商;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产业发展重点与项目
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2003年1月1三、换证期间,原来和新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对区内企业因外汇局原因不能及时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暂由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凭外汇局业务核准文件办理。
2003年1月1日起,原来颁发的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执行中如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国贸实习报告范文7篇(模板)

国贸实习报告范文7篇国贸实习报告篇1在本科专业教育中,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增强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公司具体实习过程中,能够接触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发盘与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能对某一行业深入彻底的了解并能切身体会到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接触公司制定的各种战略以实现跨国经营和良好的市场运作;认识供求平衡、竞争等宏观经济现象,能够接触真实的商务实战,了解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积累一定的经验,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美的集团,创业于1968年,是一家以家电业为主,涉足房产、物流等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旗下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四大产业集团,是中国最具规模的白色家电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
美的集团主要产品有家用空调、商用空调、大型中央空调、冰箱、洗衣机、电饭煲、饮水机、微波炉、洗碗机、电磁炉、风扇、电暖器、热水器、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电火锅、电烤箱、吸尘器等家电产品和压缩机、电机、磁控管、变压器等家电配件产品,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空调产业链和微波炉产业链,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小家电产品群和厨房家电产品群。
美的集团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快速的增长。
上世纪80年代平均增长速度为60%,90年代平均增长速度为50%。
新世纪以来,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5%。
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公司,美的凭借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雄厚的实力、丰富的经验、良好的信誉、先进的技术及精良的设备,可为各种客户提供家电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保障。
第二天,我们正式开始了实习生活。
开完晨会后,公司根据我们每个人的实习计划给我们安排了在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
助理拿了许多关于公司和产品的资料让我详细阅览,资料中多次提及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产品的专业术语,大多是英文和日语,由于刚刚走出校园,懒散的心态使我并没有认真的去学习和体会,以至于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严重失误。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简介

附件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投资环境说明一、梅山保税港区的概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于200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继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之后的中国第五个保税港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地处长三角南翼,宁波-舟山港核心区域,东临国际航道和国际锚地,北靠北仑港区,南连佛渡、六横等舟山诸岛,西接象山港,规划面积7.7平方公里,具有独特的土地开发条件、丰富的岸线资源和雄厚的腹地经济实力,外向型经济发达,是建设保税港区的天然良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坚持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的开放战略,重点发展以国际贸易为龙头、以港航运营为基础、以现代物流业为支撑、以离岸服务和休闲旅游为配套的现代服务业,致力于建设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城市的核心功能区、浙江深化对外开放和实施“港航强省”战略的先导先行区、长三角建设资源配置中心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功能区、国家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试验区。
目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已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国务院联合验收组的正式验收,并于2010年8月26日开港试运行。
17条韩国线全建制停靠梅山,另已开通西非线7条、南美线4条,即将开通东南亚航线,逐步开通欧美线。
至去年底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1万TEU,今年计划50万TEU,并开工建设3-5#泊位和2个多用途泊位。
5万平米仓库投入使用,部分企业已开始租仓运作,启动开展保税业务,取得了良好开局。
二、优惠的投资政策1、国家赋予的保税港区的功能与政策:区内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2、浙江省政府赋予的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的功能与政策;3、宁波市政府赋予的20年财政封闭运作的财政扶持政策;4、管委会最优惠的产业扶持政策(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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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甬保税政[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08〕69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企业是指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各种形式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涉及财政性资金收支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宁波保税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国资办)根据管委会赋予的职权,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管委会对直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我区统一的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直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
(四)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绩效评价;
(五)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管委会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控股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和经管委会授权的其他直属企业的管理(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我区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级及下属企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制订直属企业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投资的管理措施,履行对下属企业的监管;
(三)制订下属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下属企业进行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负责下属企业市场化推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益;
(六)统一向区国资办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备案事项;
(七)按照区国资办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方案,书面上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直属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需向区国资办备案。
直属企业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区国资办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一条直属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二条直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直属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向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筹融资管理
(一)直属企业筹融资按资金使用用途分为财政性筹融资和经营性筹融资。
直属企业财政性筹融资指企业根据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为承担我区的开发建设任务而筹措的资金。
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指企业为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而筹措的资金。
(二)直属企业财政性筹融资实行计划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年度债务预算统筹安排,直属企业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筹融资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
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资办审核,1000万元以上须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1000万元以上筹融资项目报区国资办审核时,应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筹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上月会计报表;
3、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
(一)各直属企业不得为除直属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拆借和担保。
因业务需要,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报管委会审批。
(二)直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报区国资办审批。
(三)对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直属企业应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区国资办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直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二)直属企业涉及对外投资的资金使用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区国资
办审核并报管委会审批。
(三)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直属企业之间股权的相互转让,应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直属企业对外股权的转让须报送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直属企业其它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有资产在直属企业内部调拨或互相买卖的,报区国资办审批。
2、固定资产单价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直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报区国资办备案;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3、对企业坏账损失账面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直属企业按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报区国资办备案;账面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直属企业的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资金两部分。
财政性资金指财政部门对直属企业的专项拨款和直属企业的财政性融资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经营性资金指直属企业用于业务经营的自有资金。
(二)直属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收益(包括标准厂房、生活小区、仓库等的出售、出租收入),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财政部门确定的使用用途,直属企业确有必要调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四)直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直属企业财政性资金月度使用情况表》(见附件)。
(五)直属企业经营性资金实行统筹管理。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上,控股公司应对各直属企业的闲置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调剂使用。
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十八条管委会对各直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
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
(一)管委会出资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直属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或上缴财政。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应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各直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条直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平衡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国有资本考核、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与评价按照逐级考核的原则进行,采用直属企业自查自评和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的方法。
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对控股公司的考核办法,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控股公司负责制定对下属公司的考核办法,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区审计局负责对直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资本运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对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4]1号)、《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直属企业财政性资金月度使用情况表
年月
填报企业名称(公章):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法定代表人:填表人: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