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
中国民族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1984年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以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全市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各类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城市功能区等区域(以下统称为开发区)管委会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市28个开发区远期规划面积486.8平方公里,累计已经开发182.5平方公里,设立各类企业16386家,引进项目13419个,实际利用资金1740亿元,从业人员近69万人,已成为我市开放型经济、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集聚产业发展、集约利用资源的高地,成为城乡统筹、农村城市化的有效途径,成为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近年来,我市开发区开始进入转型发展时期。
为深入贯彻省委“两创”总战略和省政府“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提升浙江国际化水平”的总要求,结合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开放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开发区整合提升的工作部署,围绕“整合”和“提升”这两个重要环节和进一步统一规划、集聚产业、集约发展、城乡统筹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建设发展水平,构筑宁波对外开放新格局和区域增长极,促进机制体制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均衡发展,更好地发挥开放区域“排头兵”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开发区整合提升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高产优质的主产区、创业创新的示范区、统筹城乡和谐发展的新城区的要求,紧紧抓住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资本向中国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的新机遇,以高起点全面规划为统领,以创业、创新、创优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点,推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端现代服务业基地、创业创新服务基地和现代化新城区。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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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为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三)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的对象。
(四)具体参保对象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总初审后提出,经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享受的条件和标准(一)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男性在年满60周岁、女性在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
2003年确定待遇标准为:1档300元;2档250元;3档200元。
个人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73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企业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凡未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审批项目和核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备案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
第五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由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银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市)、区政府的权限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共享有关管理信息,为投资人申请项目备案提供便利。
宁波区位优势

宁波区位优势前言中国经济发展有力促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增长。
中国巨大的内需消费市场带动了新一轮进口贸易的快速增长。
1978年以来,中国年均进口增速达到16.7%,尤其是2001年以来,年均进口额近5600亿美元,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亚洲第一大进口市场。
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经济区,两个最重要的国际港口城市--上海和宁波,在推动本区域国际贸易活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特别是5月1日开通的上海至宁波的杭州湾跨海大桥,使宁波这座国际港口城市更紧密地融入到了大上海国际都市经济圈,这一都市圈将成为继以纽约、多伦多与芝加哥、东京、巴黎与阿姆斯特丹、伦敦与曼彻斯特为核心城市的五大都市圈之后的世界第六大都市圈。
宁波作为世界第六大都市圈中的国际港口城市,在开展对外贸易中具有得天独厚的商务优势。
一、区位优势非常明显,是境内外企业拓展中国市场的战略高地之一(一)宁波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中段,商务业务扩展性非常好。
通过宁波港的众多国内航运支线和发达的铁路、高速公路网,货物能够快速直达沿海各港口、长江沿岸城市以及江西、安徽、湖南、湖北等内陆省市的广大区域。
(二)通过宁波至上海的杭州湾跨海大桥,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形成2小时交通圈的同城效应。
杭州湾跨海大桥重塑了长三角南北两翼交通大平台,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共同构成长三角未来的菱形城市空间格局,尤其是宁波进入上海的2小时圈,形成了显著的“同城效应”。
(三)宁波辐射长三角经济腹地大。
2007年,长三角地区16城市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4.6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18.9%;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万亿元,占全国的16.2%,市场开发潜力十分诱人。
(四)宁波处于长三角的出海口,是长三角地区开展对外贸易的战略要地。
宁波位于我国东部沿海黄金海道的中心位置,也是亚太经济区、太平洋西岸的中心,拥有极为优越的的港口和海上交通条件。
自唐宋以来,宁波就是我国对外交通、贸易和文化交流的著名港口城市,被称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
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贸局消[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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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贸局消〔2014〕2号)各县(市)区商务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经发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精神,在商务部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作为过渡,特制定《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2014年1月13日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及《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管理,由浙江省商务厅每五年制定并下达浙江省仓储行业发展及油库库容规划,作为企业建设成品油库及申领经营资格的依据。
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油库建设项目核准以及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201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口岸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口岸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甬政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口岸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口岸工作是加快建设国际强港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口岸贸易便利化的迫切需要,是增强宁波开放型经济优势的重要保障。
为优化口岸环境,提升口岸综合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善口岸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宁波口岸工作提上全局位置,积极实施口岸环境优化战略,立足于口岸便利化建设,着力加强口岸工作统筹谋划、改善口岸设施条件、促进口岸单位合作联动和提高口岸监管服务水平,努力建成一流的现代化国际化宁波口岸,更好地为宁波建成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定期研究口岸工作,加强对口岸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口岸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充实强化市口岸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宁波口岸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
市口岸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组织协调。
加强地方政府与口岸查验单位的互动,定期开展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的沟通协调,提高各口岸单位合作联动的工作实效。
(市口岸打私办牵头,市口岸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三、进一步增强口岸工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继续实施大口岸战略,海港、空港、陆港和跨境电子商务口岸联动,构筑发达的口岸开放和合作体系;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并举,构建高效的监管服务体系;通关信息与市场信息共享,提升完善电子口岸建设水平;文明和谐口岸建设与口岸诚信建设协动,构筑先进的口岸文化氛围。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窗体顶端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经贸管理■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及有关规定不能经营的以外,其它不受限制。
■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和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海关管理■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窗体底端金融及外汇管理?■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对区内企业的收付汇实行不核销政策,即货物进出“一线”而引起的外汇支出与收入,区内企业无需向外汇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货物进出“二线”而引起的外汇收付由区外企业向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不实行限额管理。
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行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企业实行有条件购汇,允许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购汇;允许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海外留学人员投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项目专项财政补助,研发生产贷款贴息和研发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税收??■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甬政发〔2015〕1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甬政发〔2015〕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核准、市核准和县(市)区核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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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甬保税政[2009]3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09〕34号 2009年5月12日发布)
为加强我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行为,根据管委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指直属企业建设项目,是指各直属企业负责管理实施的未纳入管委会城建项目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以及其他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管理职责。
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由项目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控股公司负责其下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区审
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直属企业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审批管理。
对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报送《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5万元以下(含)的建设项目,由控股公司负责审批;
(二)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含)的建设项目,直属企业应先将具体预算方案报控股公司审核、区国资办审批;
(三)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按上述第(二)款程序审批外,还需报管委会审批。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加强直属企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具体招标方案由直属企业提出,按下列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5万元以下(含)的建设项目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核后直接发包;
(二)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含)的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核、区国资办审批,工程合同和工程发包备案表报区招投标中心备案;
(三)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管委会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区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和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监督。
五、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现场管理人,明确管理责任,实施全过程管理。
必须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原则上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
六、工程联系单管理。
对因设计变更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减,可采用工程变更联系单方式,并填写《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
工程变更联系单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先审批后实施,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技术要求简单、变更增减在3万元以下(含)且累计变更总额不超过总造价8%,不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技术标准变化、不影响工期的工程变更,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批;
(二)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增减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或增减金额虽在3万元以下但变更金额累计超过总造价8%的工程变更,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核、区国资办审批;
(三)工程增减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变更,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核、区国资办审核后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四)工程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变更,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核,区国资办审核后由管委会决定。
直属企业建设工程变更的具体条件、程序和要求参照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甬保税政〔2009〕19号)文件执行。
七、建设项目造价结算管理。
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制度,项目完工后按以下程序报送《直属企业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批表》(见附件3)审批:(一)工程造价5万以下(含)建设项目的结算,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批;
(二)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建设项目结算,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初审、区建设管理局审定;
(三)工程造价50万以上建设项目的结算,由直属企业报控股公司审核,再报区财政局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意见,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后送区建设管理局审定。
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结算时间、质量要求和费用支付等具体参照管委会《关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