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案卷,是指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保密性原则。
二、案卷材料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案卷收集与整理制度。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报告等,确保案卷材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整理:1. 案件基本情况;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材料;3. 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4. 执法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 执法文书及相关附件;6. 其他相关材料。
三、案卷立卷与归档第七条案卷立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2. 案卷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目录、页码等;3. 案卷应当编目、编号、装订整齐。
第八条案卷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执法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交归档;2. 案卷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档案安全、完整;3. 案卷归档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案卷进行检查、维护。
四、案卷保管与查阅第九条案卷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案卷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2. 案卷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室;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案卷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条案卷查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查阅案卷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查阅;2. 查阅案卷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3. 查阅案卷应当做好登记,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五、案卷评查与监督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确保案卷质量。
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案卷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执法案卷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安全,充分发挥执法案卷档案在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所属各级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案卷档案。
第三条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案卷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案卷档案管理效率。
(三)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案卷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
(四)规范操作原则:按照规定程序,确保案卷档案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案卷形成与归档第四条执法案卷档案的形成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执法案件承办人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案件材料。
(二)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整理成案卷。
(三)案卷应当一案一卷,编号顺序连续,卷内文件排列有序。
第五条案卷归档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案卷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三)归档后的案卷,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案卷目录,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章案卷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案卷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案卷保管制度,确保案卷安全。
(二)案卷保管应遵循“一室一柜、一柜一锁”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案卷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案卷完整、完好。
第七条案卷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案卷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查阅案卷档案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擅自带走、复制、损毁案卷档案。
第四章案卷销毁第八条案卷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案卷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予以销毁。
法院案卷整理管理制度

法院案卷整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法院案卷的整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案卷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法院所有案卷整理管理工作。
三、案卷的分类1.按照案卷的性质,分为刑事案卷、民事案卷、行政案卷等;2.按照案卷的审理程序,分为一审案卷、二审案卷等;3.按照案卷的要求,分为原件案卷、复印件案卷等。
四、案卷的整理1.案卷应按照法院的规定顺序整理,杜绝混乱和错位;2.案卷应划定清晰的界限,保证案卷之间不会混淆;3.案卷的整理应标明日期和工作人员的签名,便于日后查阅。
五、案卷的管理1.案卷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案卷,确保案卷的安全性;2.案卷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案卷的完整性,保证案卷的准确性;3.案卷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案卷的及时利用。
六、案卷的利用1.案卷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案卷的利用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信息泄露;3.案卷的利用应与案卷的整理管理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七、案卷的保管1.案卷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案卷,确保案卷的完好无损;2.案卷管理人员应建立案卷的存档档案,便于长期保存;3.案卷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护案卷的安全性。
八、案卷的销毁1.案卷管理人员应根据规定,定期清理无效案卷,避免占用空间;2.案卷管理人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不当处理案卷;3.案卷管理人员应将销毁过程记录在案卷销毁清单上,便于追溯。
九、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案卷管理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2.对于严重违规处理案卷的行为,案卷管理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故意毁坏案卷的行为,案卷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法院案卷整理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案卷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为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贡献。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地记录案件的查处经过和相关材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记录和证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突出立法性、依法性、规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他人隐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整理、归档等必须遵循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的建立管理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及时。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归档,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可溯性。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具备案件基本信息、立案依据、查处依据、查处经过、相关证据和资料等内容,确保全面、真实、客观。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案卷管理人员;(二)制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明确一宗案件一个案卷的原则,并统一编号、标注、整理和归档;(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清点、整理和归档,并进行备份和存储;(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查阅制度,确保案卷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检索性。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案卷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应当采用专人负责的方式,确保案卷管理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和使用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案卷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和效果,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制定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一、案卷的收集与登记1. 案卷的收集:各执法部门应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收集和整理案卷,并及时上报执法机关。
2. 案卷的登记:收集到的案卷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卷的编号、名称、收集日期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确保案卷的可查性和可追溯性。
二、案卷的归档与保存1. 归档操作: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案卷,应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归档,包括将案卷放入档案盒内,并贴上案卷编号和日期等标签。
2. 案卷的保存:已归档的案卷应根据案卷的性质和重要性,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对于涉及重要案卷,应进行归档备份,并采取措施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案卷的查阅与使用1. 查阅权限: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与其工作相关的案卷,但必须符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严格保护案卷的机密性和私密性。
2. 查阅记录:对于每一次案卷的查阅,应制作查阅记录,包括查阅人员的姓名、查阅时间、查看内容等信息,确保案卷的使用过程可以追溯。
四、案卷的销毁与移交1. 案卷的销毁:对于已经过了保存期限的案卷,应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应由专门的部门进行,并制作销毁证明,确保案卷的彻底销毁。
2. 案卷的移交:对于需要移交的案卷,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移交。
移交的案卷应进行清点和记录,确保移交过程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五、案卷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2. 评估考核:定期对各执法部门的案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评估指标包括案卷的收集和登记、归档和保存、查阅和使用、销毁和移交等方面,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和奖惩。
通过制定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行政执法案卷,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能和效果,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为建设法治化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行政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卷管理,保障行政案卷的完整、真实、可靠,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案卷,是指机关事务、业务及经办单位依法形成的文件、记录等。
第三条行政案卷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整理、便捷查询、严格保密、长期保存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案卷管理应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做到管理规范、查询便捷、保密安全。
第五条行政案卷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行政案卷信息。
第二章行政案卷的收集、整理和登记第六条行政案卷的收集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关系和分工原则,将相关行政案卷及时收集整理。
第七条对收集的行政案卷,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编号、登记和归档。
第八条行政案卷的登记应当按照机构部门的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登记,建立行政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对于一些重要的行政案卷,需要立案登记,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行政案卷的采集、整理和登记应当由专门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完整、准确、规范。
第三章行政案卷的保存、借阅和销毁第十一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和条件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应当注意保护行政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行政案卷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确保安全、准确。
第十四条行政案卷的销毁必须经过审查、登记和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和借阅应当做到便捷、及时、安全。
对有需要的行政案卷,应当提供方便的查询方式。
第四章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第十六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应当进行信息化设备的投入,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要做到信息共享、存储安全、追溯便捷等要求。
第十九条对于电子化管理的行政案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不丢失。
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案件卷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司法机关案件卷宗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卷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相关司法机关的案件卷宗管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卷宗管理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卷宗的安全保密,保障卷宗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可靠。
第四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卷宗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案件卷宗的构成与管理第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整的案件卷宗档案,包括案卷、诉讼文书、证据、卷宗封面、卷宗登记表等。
第六条案卷是案件卷宗的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统一使用标准封皮、封底、装订线及封装形式。
第七条诉讼文书应当按照司法机关规定格式予以管理,每一份文书应附有签章、盖章,并注明出具单位和日期。
第八条证据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妥善保存,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案件卷宗的封面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案件的名称、编号、归档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案件卷宗的登记表应当详细记录卷宗的借阅情况和移交情况,确保卷宗的流转可追溯。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卷宗管理制度,明确卷宗的存储和查阅的权限和流程,确保卷宗的安全和管理。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案件卷宗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卷宗信息不泄露。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案件卷宗的定期审查制度,对卷宗的存储情况、借阅情况、移交情况等进行审查,保障卷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案件卷宗的清理和归档制度,对已结案的卷宗进行及时清理和归档,确保卷宗的安全保存。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司法机关的领导应当加强对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案件卷宗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制度,保障卷宗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安全保存。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案件卷宗管理制度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卷保密管理制度

案卷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案卷保密管理工作,保护国家机密及其他重要保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市法院内所有涉密案卷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卷,是指法院组织机关、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或公民义务时制作、获取、使用等的用于证明、论证案情、证据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第四条涉密案卷是指国家秘密、机密、绝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案卷。
第五条案卷提供原件、复印件、彩色复印件、扫描件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法院案卷的管理要遵循“保密责任清晰、操作规程可行、技术控制先进、管理运作顺畅、检查考核有力”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暂不需要办理审查或判决的案卷,要严格控制流转,如要移交可根据需要选择搬运或者复制。
第八条法院案卷管理应遵循信息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原则。
第九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卷定密、存储、续借、使用、传输、销毁等管理制度,建立机制,持续加强案卷保密工作。
第十条市法院负责对全市市法院案卷保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市法院办公室负责全市市法院案卷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法院设立保密专职或兼职负责人,负责案卷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市法院负责人保证案卷保密工作的合法、严格、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办负责全市市法院信息化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法院负有对案卷保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案卷保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案卷保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案卷保密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案卷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市法院办公室对全市市法院案卷保密工作实施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市法院办公室负责全市市法院案卷保密工作的档案、会计文书保管。
第二章审查定密第二十条公诉案卷定密应当由市法院办公室负责公司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审查法院案卷、涉及案卷的定密依据是案卷涉及的内容是否构成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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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承接、受理、办理至结案,整个业务过程真实完整的记录。
对于总结分析律师办案经验、查阅、参考类似案件判例,编写成功案例,提供办案思路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甚至当事人投诉律师代理不尽职时,与相关部门往来的公函、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经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日志、结案报告都可成为有利于自己的重要证据。
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所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立卷
案卷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第一条客服人员在签订委托合同或顾问协议时,应当注意收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形成卷宗,经所里统一指派律师后,一并将委托合同、顾问协议、案件审批表等,形成卷宗移交至该案的主办律师。
第二条主办律师在承接和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各种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的往来公函、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
第三条对于已提交给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主办律师应当保留其复印件,已便入卷归档。
第四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主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名
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在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案件时,如法律顾问、调解、代书、见证、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有关法律文书时,也应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参照民事代理卷立卷归档。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内容与排序
律师业务档案分为刑事卷、民事代理卷、法律顾问卷、行政诉讼代理卷、仲裁代理卷、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卷。
第六条刑事卷的归档顺序为:
1.案件审批表
2.收费凭证
3.授权委托书或指定书
4.委托代理协议
5.阅卷笔录
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7.调查材料
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记录
10.起诉书、上诉书
11.辩护词或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
14.裁定书、判决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律师工作日志
17.结案报告
第七条民事卷的归档顺序为:
1.案件审批表
2.收费凭证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协议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据目录证人证言书证)
9.向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
11.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2.集体讨论记录
13.代理词
14.出庭通知书
15.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
16.庭审笔录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8.律师工作日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19.结案报告(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法律顾问卷
1.案件审批表
2.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
6.律师工作日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7.工作总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调解代书见证调查)
1.案件审批表
2.收费凭证(包括服务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的结算凭扰)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协议
5.阅卷笔录
6.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
8.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
13.庭审笔录
14.律师工作日志
15.结案报告
第十条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第十一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工作时间、地点、工作方式、内容,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一并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律师在结案时,应当将当事人姓名、案由、案件承接日期、结案日期、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审理结果或结案方式等详尽记录在结案报告中,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结案。
行政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严格审查结案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案卷材料一律使用阿位伯数字逐页编号,页号位置在右上角;背面有字的在左上角编号。
原始票据、非A4纸大小的文本资料,一律靠右粘贴在A4纸。
第三章归档
第十四条案卷归档工作由主办该案的律师负责,也可由协办该案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整理。
第十五条立卷归档工作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
及时上交至行政部。
第十六条行政人员有责任指导和督促律师和实习律师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整理、装订案卷。
在接收档案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立卷要求的,在卷内备考表内签字确认,方可进行结案登记。
由行政部月底统一上报至财务处,进行工资结算。
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一律退回归档人重新整理。
第十七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卷带走,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尚未办结的业务,凡以本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的,案卷由本律师事务所保管,律师在结案后将案卷交回本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四章保管与借阅
第十九条行政部设专人对卷宗进行保管。
严格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行政人员应当对档案建立检索目录,档案借阅登记表。
所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案卷的,须经行政主管批准。
借阅期限为一周,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经主任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项一律按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
案卷目录:刑事卷
民事诉讼卷行政诉讼卷仲栽代理卷
法律顾问卷
非诉法律事务卷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结案报告表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日志表
卷内备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