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

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

表2.0.2 的规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

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升/ 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 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 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3.2.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 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

第4.1.2 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 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 条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 并且在距屋脊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 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

要求确定。

第4.1.5 条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 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 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 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 厘米;

第4.2.2 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 厘米。

第4.2.3 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2 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4.3.1 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

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台后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 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 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 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

头。

第4.3.4 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第4.3.5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

头;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4.3.6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

头:

一、宽度大于80 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80 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 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

第4.4.1 条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 米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2 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 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 厘米,并不应大于15 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5 厘米,并不应大于10 厘米。

第4.4.3 条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 的规定。

第4.4.4 条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大于3.6 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

二、宽度介于3.6 米至7.2 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墙喷头,宽度大于7.2 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 的规定在

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第五章系统组件

第一节喷头

第5.1.1 条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

度高30 ℃。

第5.1.2 条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

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1% ,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 个。

第5.1.3 条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

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5.1.4 条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

第5.2.1 条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

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5.2.2 条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 1.2 米。报警阀处

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第5.2.3 条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

度不大于6 米时,管径为15 毫米;大于 6 米时为20 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 米。

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 4.9×10000 帕斯卡(0.5 公斤/ 厘米2) 。

第5.2.4 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

第5.2.5 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

规定: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 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 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

个。

第三节监测装置

第5.3.1 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

一、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三、水池、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

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 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自动监

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四节管道

第5.4.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管

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 条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 毫米。

第5.4.3 条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 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

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 个;

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 6 个。

第5.4.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 帕斯卡(12 公斤/

平方厘米)。

第六章系统类型

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1 条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湿式喷水灭

火系统。

第6.1.2 条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在易被碰撞或损坏的场所应向上布置。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1 条室内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干式喷水灭火系

统。

第6.2.2 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向上布置(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

第6.2.3 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1500 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过3000 升。

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1 条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6.3.2 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 2.9×10000 帕斯卡(0.3 公斤/厘米2);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6.3.3 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3 分钟。

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1 条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2 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喷水区域边界的喷头布置应能有效地扑灭分界区的火灾;

三、当设置易熔锁封装置时,应设在两排喷头中间,且距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40 厘米。

第6.4.3 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或手动开启雨淋阀的装置;但采用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时,应同时设有手动开启装置。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可采用下列传动设备:

一、带易熔锁封的钢索绳装置;

二、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装置,其管径,湿式为25 毫米,干式为15 毫米。湿式传动管的静水压不应超过雨淋阀前水压的1/4 ;

三、带火灾探测器的电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水幕系统

第6.5.1 条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的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第6.5.2 条水幕系统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装置;采用自动开启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 条的规定。

第6.5.3 条水幕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布置,并喷向被保护对象;

二、舞台口和面积大于 3 平方米的洞口部位,宜布置双排水幕喷头;

三、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不宜超过72 个;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

第七章水力计算

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7.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宜按最不利位置作用面积喷水强度计算。作用面积宜采用正方形或长方形。当采用长方形布置时,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边长宜为作用面积值平方根的1.2 倍。

注:①走道内仅布置一排喷头时,计算动作喷头数每层不宜超过 5 个;

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按每个设计喷水区域内的全部喷头同时开启喷水计算。

二、对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水力计算时,应保证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小于本规范表2.0.2 的规定。但其中任意四

个喷头组成的保护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应大于也不应小于上表规定数值的20% ;

三、对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水力计算时,应保证作用面积内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2.0.2 的规定;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秒流量宜按下式计算:

第7.1.2 条高层建筑物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减压孔板或节流管等技术措施。

第7.1.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超过5 米/秒,但配水支管内的水流速度在个别情况下不应大于10 米/秒。

第7.1.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

第7.1.5 条给水管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按下式计算:

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

第7.2.1 条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置在直径不小于50 毫米的水平管段上;

二、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安装管段直径的50% ;

三、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

第7.2.2 条节流管内流速不应大于20 米/秒。节流管的长度不宜小于 1 米。节流管的

直径宜按7.2.2 的规定选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造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造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造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合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者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者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者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者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者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system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 流量系数 K=80 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 (RTI) response time index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 · s)0.5 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 流量系数 K=115 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基本要求; 5 设计基本参数; 6 系统组件; 7 喷头布置; 8 管道; 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 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 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 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 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 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の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 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 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HTTP/1.1 404 Object Not Found Server: Microsoft-IIS/5.0 Date: Wed, 13 May 2009 03:01:41 GMT X-Powered-By: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9332269.html, Connection: close Content-Type: text/html 404 Object Not Found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9332269.html,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 — 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0 1 年 7 月 1 日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 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档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施,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喷洒水源进行灭火。为了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灭火,需要遵循一些设计规范。 首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火灾风险等级进行合理选择。对于高风险建筑,需要更为完善和可靠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GB50116-2013《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等。设计方案应经过权威消防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符合安全需求。 接下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路布置应合理。根据建筑物的不同区域和防火分区,设置合适的喷头和管道。喷头应按照规范要求布置,确保每个区域都能覆盖到。同时,管道应具备抗压、耐高温和耐腐蚀的性能,保证系统的正常供水。 另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设置也是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水源可以通过自来水供应或者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池。水泵的选型应确保能够提供足够的水压和水量,同时还需要考虑备用供水的情况。 此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也需要进行设计。应设置可靠的控制系统,能够实现自动启动和关闭。监测设备应具备故障自检和警报功能,能够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为了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定期对系统进行压力测试、漏水检查和管道疏通等,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同时,还需要配备消防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使用者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总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设计者应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系统设备和布置,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提高使用者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完整版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完整版内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起到了预防和控制火灾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我们有必要提供一份完整版的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以下是该规范的内容: 1. 概述 1.1 目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目的是确保系统具备快速、准确地探测火灾并进行有效灭火的能力。同时,规范也旨在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以满足建筑物和设备的灭火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和设备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如工厂、办公楼、商场、仓库等。 1.3 引用标准 规范中涉及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设计要求 2.1 火灾探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可靠的火灾探测技术,如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以确保及早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信号。

2.2 灭火装置 灭火装置应包括喷水头、喷水管道、水泵等设备。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灭火装置,并确保其有效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2.3 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应能够自动控制水源的供应、灭火装置的启动和停止,并具备灵活的操作方式,如远程控制或自动控制。 2.4 水源和供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应充足,并保证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水源供应应稳定可靠,对水压、流量等参数应进行合理设计。 2.5 储水设施 如无特殊情况,应设置储水设施以备火灾需要。储水设施的容量和设置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划。 3. 设计步骤 3.1 系统需求分析 设计师应与建筑物或设备的业主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具体需求和特殊要求,进行系统需求分析。 3.2 灭火区划分 根据建筑物或设备的功能和布局,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灭火区域,并确定每个灭火区域的灭火需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一、前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因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提高建筑物防火安全水平。 二、设计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有效地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2. 可靠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系统的各个部件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 经济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兼顾经济性,尽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系统的性价比。同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也应考虑在内,以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三、设计要求。 1. 水源供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充足性。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获得足够的水源,确保灭火效果。

2. 喷头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局应合理,能够覆盖建筑物的各个区域。喷头的安 装位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3. 管道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管道的铺设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控制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根据火灾情 况自动启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5. 灭火剂选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的选择。灭火剂的性能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进行灭火。 四、设计流程。 1. 方案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进行方案设计,包括水源供应、喷头布局、管 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内容。方案设计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特点,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2. 施工图设计。 在方案设计确定后,应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施 工和安装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 3. 系统调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旨在确保设计的灭火系统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并且满足现行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 1.3 规范参考 设计师在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除了本规范外,还应参考并遵守国家、地区或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要求 2.1 系统设计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类型、用途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设计。 2.1.2 系统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布局、材料、压力和喷水灭火装置的选择。 2.1.3 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物内各区域的灭火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楼梯间、厨房和卫生间等。 2.2 喷头设计

2.2.1 喷头应根据灭火需求和灭火区域的特点进行选择,确保能够全面覆盖灭火区域。 2.2.2 喷头安装位置应考虑到空间布局、防水要求和灭火效果等因素。 2.3 控制和监测系统 2.3.1 控制和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灭火系统的状态,并在发生火灾时自动触发灭火装置。 2.3.2 控制和监测系统应具备可靠的传感器和报警装置,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提供警报信号。 2.4 管道设计 2.4.1 管道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确保其耐用性和安全性。 2.4.2 管道应设置足够的排气装置,以便在灭火装置运行时能够有效排出管道内的空气。 第三章安装和维护 3.1 安装 3.1.1 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1.2 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喷头定位、管道连接和控制系统的布线等。 3.2 维护和检测 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包括但不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引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种建筑物、工业设施 和公共场所。它通过自动监测和控制,能够快速识别火灾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有效地减小火灾损失。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设计规范,以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满足安全、可靠和高效的要求。 2. 设计概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检测设备:通过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设备检测火灾的发生。 •控制设备:通过控制面板、电气阀门等设备控制喷水和供水系统。 •喷水系统:包括喷头、管道、水泵等组成,将水源输送到火灾现场。 •供水系统:提供充足的水源,包括水箱、自来水管道等。 3. 设计要求 在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3.1 安全要求 •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火灾并触发灭火的能力。 •系统应具有灵敏度高、误报率低的检测设备。 •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安全要求。 •系统应具备手动控制和远程监控功能。 3.2 可靠性要求 •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和稳定性,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设备应具备防护措施,以防止误操作或人为破坏。 •系统应具备自动测试和故障报警功能,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措施修复。 3.3 效率要求 •灭火水源应充足,并能够满足火灾场景的需要。 •系统设计应考虑到水源压力和供水流量的合理配置。 •系统应具备快速启动和迅速响应的能力,以最大程度地减小火灾造成的损失。

4. 设计流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4.1 火灾场景分析 根据实际情况对火灾场景进行分析,包括火灾的类型、面积、温度、烟雾生成 等因素。 4.2 设备选择 根据火灾场景的分析结果,选择合适的检测设备、控制设备、喷头和水泵等组 成系统的设备。 4.3 系统布局 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特点,合理布局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确保系统覆盖范 围和灵敏度。 4.4 系统参数配置 根据系统需求和设计要求,配置系统的参数,包括灵敏度、触发条件、供水流 量等。 4.5 故障测试和修复 对系统进行故障测试,及时发现和修复问题,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 设计注意事项 在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质量和性能可靠。 •系统应具备防水、防腐和防爆等功能,以保证在恶劣环境下的正常工作。 •系统设计应考虑到施工、维护和扩展的便利性,方便后续的维护和管理。 •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特点和功能需求,确保系统的有效性。 6. 总结 通过合理的设计和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响应,有效 地控制和扑灭火灾。本文档提供了一套设计规范,以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安全、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一、引言 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设施,用于灭火、灌溉等用途。正确的设计和安装自动喷水系统对于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本文旨在提供自动喷水系统设计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二、设计要求 1.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2.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高度,自动喷水系统的喷水器布置应合理,能够覆盖整个区域,并保证喷水的范围和效果。 3.自动喷水系统应具备迅速启动、高效喷水、灵敏探测等功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启动和执行灭火操作。 4.自动喷水系统的管道、喷头和相关设备应选用耐高温、耐腐蚀、耐压等材料和制造工艺,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5.自动喷水系统应具备监控和报警功能,可以与建筑物的火灾 报警系统和警报系统联动,及时发出警报并通知相关人员。

6.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供水来源和水压情况,并满足所需的喷水流量和压力要求。 7.自动喷水系统应进行系统和设备运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8.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日常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三、施工要求 1.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2.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设备和管道免受损坏和污染,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合理布置管道、喷头和相关设备,并保证其连接处的密封性和稳定性。 4.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和性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5.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建筑施工安全规范,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四、验收和维护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规範。 1.0.2 本规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 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亲热结合爱护物件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乐观採用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採用的系统元件,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準,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範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準。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元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採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溼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準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乾式系统 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溼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複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2023 设计规范 GB-2023《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为我国规范 了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本文档将对该规范进行简 要的介绍。 1. 系统概述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用于火灾扑灭和控制的自动喷水系统。其主要由供水系统、喷水设备、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组成。系统通 过自动感应器或手动操作,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自动喷水以控制 和灭火。 2. 设计要求 设计灭火自动喷水系统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 系统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规范进行,并经过 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和评审。 - 系统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物的灭火需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用途、火灾风险等因素。

- 系统设计应考虑火灾扑灭的速度和效果,确保系统能够迅速 灭火并控制火势扩散。 - 喷水设备的布置和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灭火需求,喷头 的设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合理选择。 - 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自动控制和手动操作,并能够与火灾报 警系统和建筑物管理系统联动。 - 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内部的温度和烟雾等参数, 并及时反馈给控制系统。 3. 施工要求 在施工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 喷水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 能和抗腐蚀性能。 -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相关构件的安装说明进行。 - 系统的电路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按照相关电气安全规范进行 施工。

- 系统验收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并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测试和监测。 4. 使用与维护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进 行检查和测试。 - 系统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情况。 - 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定期清洗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 系统的供水应保持充足,供水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 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更换损坏 或老化的设备。 设计规范 GB50084-2023对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提 供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合理的设计和施工能够保证系统的正常运 行和有效的灭火效果。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年版) -04-05 发布-07-01 实 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 (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 行日期:年 7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北京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36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 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0.1、5.0.1A、5.0.5、5.0.6、5.0.7、 6.2.7、6.5.1、 7.1.3、 8.0.2、10.3.2、 12.0.1、12.0.2、12.0.3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二○○ 五年七月十五 日 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 知 建标[ ]68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自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0.1、 3.0.2、 4.1.2、4.2.1、4.2.2、4.2.5、4.2.6、4.2.9、(1、3、4 款)4.2.10、 5.0.1、5.0.2、5.0.3、5.0.4(1 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 6.2.8、6.3.1、6.3.2、6.3.3、6.5.1、6.5.2、 7.1.1、7.1.2、 7.1.3、7.1.4、7.1.5、7.1.6、7.1.8、7.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文件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按表2.0.2规定的严重危险级确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数据表2.0.2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X10A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 二、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采用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供给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5升/秒计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 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档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 system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288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 4.2.9(1、3、4 款)、4.2.10、 5.0.1、5.0.2、5.0.3、5.0.4(1 款)、5.0.5、5.0.6、 5.0.7、5.0.8、5.0.9、5.0.10、5.0.11、 6.1.1、6.1.3、6.2.1、6.2.5、6.2.7、 6.2.8、6.3.1、6.3.2、6.3.3、6.5.1、6.5.2、 7.1.1、7.1.2、7.1.3、7.1.4、7.1.5、 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 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 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 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 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 表2.0.2 的规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 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 3.1.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 3.1.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

自喷设计规范

GB 50084 — 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0 1 年 7 月 1 日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 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档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 system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 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RTI ) response time index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01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 5.0.6、 5.0.7、 6.2.7、6.5.1、 7.1.3、 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年7月1 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 7.1.14、 7.1.15、8.0.1、8.0.2、8.0.3、8.0、6、8.0.7、 8.0.8、 8.0.9、 9.1.3、 9.1.4、 9.1.5、 9.1.6、 9.1.7、9.1.8、 10.1. 1、 10.1.2、 10.1.3、 10.2.1、 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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