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探索
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在律师执业中,严格遵守纪律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以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下面将从律师执业纪律的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道德规范。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律师执业规范,不得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应当尊重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有损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行为。
其次,律师执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律师是公职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诚信度和严格的自律性。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承诺,言行一致,不得说谎欺骗,不得误导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律师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为了谋取私利而违背职业准则。
再次,律师执业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和代表,应当尽职尽责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失职、玩忽职守或者违背客户利益的行为。
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维护客户的利益,做到忠诚可靠。
最后,律师执业应当保守职业秘密。
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其所知悉的客户信息和案件情况属于职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人。
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信息,更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相关信息。
总之,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行业的基本准则,是律师执业的基础和保障。
律师应当时刻铭记执业纪律,严格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做一个合格的律师,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篇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
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
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
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
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
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
这是一个大事儿。
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
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
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法律行业中的重要性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法律行业中的重要性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重要从业者,其职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职业行为规范的正确执行,不仅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更是维护法律秩序和推进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论述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法律行业中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对律师个人、法律专业和社会的积极影响。
一、维护律师个人职业声誉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涉及律师个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方方面面。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代表,其形象和声誉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职业发展和声誉。
遵守职业行为规范能够帮助律师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树立良好的口碑,进而吸引更多的案源和客户。
同时,律师个人的职业声誉也是参与各类协会和职业组织的关键条件,只有通过信誉良好的职业行为才能获得他人的认可和信任。
二、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秩序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执业者,其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律师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法律职责,不隐瞒和篡改事实,不歪曲和误导法律适用。
通过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律师能够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为客户提供客观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律师的诚信和正直,能够有效抑制律师行业中的不当行为,防止律师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等不道德行为,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三、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职业行为规范能够促使律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高其对法律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律师在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通过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地位。
四、加强律师与客户关系和司法公信力职业行为规范是律师与客户之间信任关系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行业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保密、忠诚等基本原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和信任。
只有通过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律师才能获得客户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是法律职业中的重要一环,其执业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法律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律师的职业道德、职业守则、职业责任等方面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进行探讨。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其执业行为规范的核心。
律师应当恪守职业操守,秉持公正、诚信的职业道德,在执业中勇于维护法律、公正和正义。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随意撒谎,不得伪造证据、包庇犯罪分子;不得干预司法审判活动;不得煽动诉讼,不得虚构或者歪曲事实,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把握底线,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的职业守则也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守则,确保自己行使律师权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律师应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服务公正的宗旨,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律师应当勇于担当,不推诿托词;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损害其名誉;不得逾越法律、道德底线,确保自己言行的端正和合法。
律师的职业责任也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
律师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律师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务,不得偏袒不公,不得违法乱纪。
律师应当尊重法官和其他律师的工作,不得干扰司法公正,不得对法官及其他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是其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职业守则和职业责任,在执业中维护法律正义、社会公平,真正做到以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人处事的准则。
只有如此,律师才能真正成为法治社会中的守护者,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外,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守客户秘密。
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所有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
律师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擅自将客户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篇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17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从保密协议效力问题入手,行不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直接采用尽调知悉的内容作为证据违反律师法(38条),而且能否担任代理人存在疑问(39条)。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3.能否满足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条件(客观原因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方案1:私下协商谈判,以手握证据和违反刑法为底牌。
方案2:提起民事诉讼,以涉及商业秘密及客观无法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方案3: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报公安机关立案,假手公检法机关搜集证据,做出刑事判决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生效刑事判决为依据。
方案4:以违反《反不当竞争法》为由,假手行政监管机关搜集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后再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