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样本
海运固体散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海运固体散货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货物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海运固体散货业务的船舶、人员、货物及相关设施。
三、管理职责1.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适装性检查、船舶载货安全评估、船舶货物配载等工作。
2. 货物管理部门负责货物的安全储存、包装、装卸、运输等工作。
3. 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船员、装卸工等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安全教育。
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及事故处理。
四、管理制度1. 船舶适装性检查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确保船舶满足《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船舶结构符合规定,能够承受货物的重量和压力;(2)船舶分舱与稳性符合规定,能够保证船舶在航行中的稳定性;(3)船舶机电设备符合规定,能够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2. 货物安全评估货物管理部门在接收到货物信息后,应进行安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货物种类、包装、运输要求等;(2)货物是否属于易流态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等。
3. 货物装卸、运输(1)货物装卸时,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装卸;(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进行绑扎、加固,防止货物移动或损坏;(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货物发生化学反应。
4. 人员培训与教育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员、装卸工等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5.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时,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补充、修改。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了液态和固态货物的运输。
固态货物中,易流态化的散装货物因其特殊性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运输,制定本规定,规范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措施。
1. 定义和范围1.1 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形成流体化状态的固体散装货物,例如矿砂、铁矿石、煤炭等。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路运输中涉及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2. 责任和权利2.1 运输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 运输单位有责任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 运输单位有权利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测,确保其安全运输。
- 运输单位有责任向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2.2 货物所有人(发货人)的责任和权利: - 货物所有人有责任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
-货物所有人有权利要求运输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货物运输,确保货物安全。
2.3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责任遵守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货物在船舶上的安全。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权利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意见。
3. 安全管理计划3.1 运输单位应制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计划,并在货物运输前进行评估和认可。
3.2 安全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货物特性描述,包括流态化特性、灾害性和危险性等。
- 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指南。
- 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如泄漏、爆炸等。
- 安全检查和监测措施,包括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实时监测和记录。
4. 装卸安全措施4.1 装卸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性。
4.2 装卸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4.3 装卸场地应平整、无杂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灭火器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近年来,随着我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量的持续增长,由于装卸和运输方面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船舶沉船事故时有发生,亟待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开始生效。
鉴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阐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加添,水路运输作为紧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承当着越来越紧要的贸易和物流任务。
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紧要。
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搬运、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料本身的特性或粒度分布、外加力等因素,易形成流态物态(即易流散、坍塌、沉降)的散装固体货物,如水泥、矿砂、焦炭、木屑等。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危害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其具有以下危害:(一)易流散、坍塌等现象简单导致货物在运输中溢散,引发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气溶胶能够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灰尘、有害气体等。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卸货、装货、清舱等作业简单引发工人职业病和作业事故。
(四)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燃烧性能差,一旦着火易引发火灾和爆炸。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削减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同时保障工人职业健康和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
1. 货物包装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使用密封性较好的集装箱或符合国家规定的罐车,禁止使用打开的货车运输。
货物应依照规定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货物种类、数量、存储条件、运输标志等必要信息。
2. 运输条件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依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载运工具和设备。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保持自重重心稳定,避开超载,合理确定运输路线和车速。
同时,应依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条件,选用适当的制动、减振等装置,确保运输安全。
3. 保管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存放和保管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开阳光直射、潮湿、受热、振动等影响货物安全的因素。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1. 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涉及到各种类型的货物,包括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于颗粒之间的摩擦、重力和空气流动等因素的作用,会表现出流体的特性。
然而,这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本文将为相关运输活动制定相应的规定。
2. 安全管理及责任2.1 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2.2 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3 运输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运输设备,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货物包装和装载3.1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溢出。
3.2 货物装载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装载过程中不会产生潜在的风险。
3.3 货物应按照规定的装载要求进行摆放和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或倾斜。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选择、停靠港口和装卸时间等,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2 运输船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具备适应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条件。
4.3 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货物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5. 紧急情况处理5.1 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对火灾、泄漏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演练。
5.2 运输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灭火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5.3 运输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应对紧急情况。
6. 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6.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管,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6.2 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活动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厅水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厅水字〔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监装等工作,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参照相关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港口装卸生产实际,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一、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从业要求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取样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和从事货物样品检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除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理货机构取样、制样、送检人员(以下简称取样人员)应具备货物抽样与检验基础知识,经由中国理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取样人员对送检样品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在样品送检单上签字。
(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高效、便捷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港口装卸生产连续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二、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诚信管理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理货协会对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实施诚信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更新。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前言水路运输作为我国外贸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中涉及到了许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
而这些货物的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正常经济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风险,我国出台了本规定。
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指基于颗粒性物质(如粉末、颗粒状物质等)所形成的可流动的固体物质。
其中包括亚搬运量、微搬运量、中等搬运量、重搬运量。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指维护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法律法规1.国务院2015年10月1日发布了《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2.国家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
责任1.货主应对从事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运输方案。
2.承运人应确保其船只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开展安全培训,确保运输安全。
3.检验机构应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运输方式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应采用封闭式装运方式,防止货物波动、振荡等情况发生。
2.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时检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状态,避免货物流失、运输器具破损等情况的发生。
3.具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在装载、卸货前,应根据货物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因其特殊性质,在运输过程中一旦遇到事故很容易引发安全隐患,因此,应急预案的制定非常重要。
1.安全管理人员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
2.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合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886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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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于 11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交水发〔〕638号印发。
该《规定》共2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交海字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予以废止。
交通运输部通知
管理规定
附件2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6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
近年来,随着中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量的持续增长,由于装卸和运输方面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船舶沉船事故时有发生,亟待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开始生效。
鉴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它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它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一般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
检
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
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经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