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我国共有制度完善及问题

浅析我国共有制度的完善及问题摘要:本文通过对共有制度相关理论的阐述,揭示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并对《物权法》颁布前后我国对共有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反映出物权法对共有制度的完善,对其不完善之处也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共有制度;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任务,没有共有权,就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制度.共有问题是物权法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的重要制度。
所以,在阐述我国对共有制度的完善之前,有必要对共有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作简要的概括.一、共有制度相关概念辨析(一)共有、共有权与所有权关系之界定对共有的定义,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有谓之”法律制度或法律状态”者①;有谓之”法律现象”者②;也有具体表述共有的表现形态者③。
但均在”所有权”范畴内讨论共有。
笔者赞成把共有看作一种区别于单一所有权的法律现象或状态,但对把共有仅仅局限于所有权的观点不敢苟同。
民法作为调整错综繁杂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共有所有权之外其他权利的情况也大可有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准共有”。
共有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为共有权,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由于”共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可指共有关系,也可指共有的状态,因而,使用”共有权”这一概念来阐释共有制度更为准确。
(二)共有权的法律特征共有权的法律特征为:1,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单一的主体不能构成共有权的主体,因此其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
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它的客体指的是同一财产,并且共有权是一个所有权,不是多个所有权的结合。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具体包括共有人与非共有人的外部关系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或是基于共同创造,或是共同经营、生活及继承,当共有的目的或意志不复存在时,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形成不同的单一所有权。
④二、《物权法》颁布前后我国法律对共有制度的规定之比较《物权法》对共有制度的详细规定不仅确立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共有的含义及种类方面。
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如果财产只归⼀个所有的,叫作单独所有。
如果归两⼈以上所有的,叫作共有。
根据共有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共同共有。
那么,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物的所有权。
其法律特征有:第⼀,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
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丧失这个前捉,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第⼆,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就不能划分⾃⼰对财产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应得的份额。
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的份额是⼀种潜在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各个共有⼈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特别约定,合伙⼈可以按⼀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是⼀种⼈⾝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关系,是⼀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同居住,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不是5个⼈。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产⽣活⽽产⽣⼏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顺序继承⼈)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商事组织——合伙

看一个案例,回顾上节课的内容。
概述。
商事组织法:前面我们对国际商法进行了简要介绍,从今天开始,我们进入具体内容的学习,之前我们提到,国际商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两大类:商主体和商事交易活动。
对从事这项活动的人的资格有要求,对他们的具体行为有要求。
我们从调整商主体的法律说起。
也就是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特征:1、独立的经济组织,独立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不是以其他人的名义2、以营利为目的,以获取利润并把利润分配给它的成员。
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一定都是国际商法主体的商事组织。
律师事务所、医院不能说是商事组织。
3、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从事商业活动的都是商人。
是商人的组织表现形式。
只要从事这些活动,都是商人。
形式有很多种。
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大家要知道商事组织有哪几种基本的法律形式,他们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以及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最开始从事商事活动的是个人和她的家庭,再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做生意,能从事的活动是很有限的,那就出现了另一种组织形式——合伙,大家一起来做生意,再发展到近现代,最后出现了公司。
所以我们商事组织法组要就讲三种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
不同的商事组织风险大小不同,并且从法律上来讲,税负不同。
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的时候,需要考虑商业组织的形式,,在法律方面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风险,有限还是无限。
有的人天生比较喜欢挑战,觉得风险大机会才大,富贵险中求,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有的人性格相对保守,喜欢稳扎稳打,只能接受有限责任。
、二个考虑的因素是税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公司的税负差异也比较大。
当然,此外还有内部运作的有效性,投资者的数目等。
不同的商事组织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责任方式。
上节课我们提到。
一、个人独资企业先看一个案例,王某出资20万元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货物运输,应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00多万元。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种现象。
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社会上层建筑中的组成部分,由同一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
⏹它们都是统治阶级为巩固其统治而使用的有力工具,它们具有共同的阶级属性,担负着共同的历史使命。
法律和国家属于同一个历史范畴,在相同的历史阶段上产生、存在和发展,并最终在相同的历史条件下消亡。
法律与国家的一致性,决定两者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它。
们相互作用,谁也离不开谁(一)法律离不开国家,从属于国家。
(1)任何类型法律的产生和存在,都必须以与其相应类型的国家的产生与存在为前提。
法律既然是一种国家意志,离开国家便无从产生和表现,也无法存在。
(2)任何法律的实施,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离开国家强制力,法律便形同虚设,失去效力。
(3)任何法律的性质都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便相应产生什么样性质的法律。
(二)国家也离不开法律。
(1)任何统治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都必须用法律来确认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表明国家的性质,确立国家制度,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固定化。
同时,要用法律来确立各种国家机关,规定其地位、职权、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只有这样,统治阶级才能组织起严密的国家机构体系,使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为自己的统治服务。
所以法律首先是统治阶级使自己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所必须的。
(2)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名义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强制人们服从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的特殊作用,因此统治阶级需要用法律将国家权力具体化、普遍化、经常化,从而顺利地实现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和管理,处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
所以,法律又是实现国家权力所必需。
(3)法律还是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
这是因为:法律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与友邻阶级的同盟关系,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建立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从而为国家的巩固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法律对于镇压叛国行为,巩固国防,维护国家主权,动员人们抵御外部侵略,调整对外关系,处理外部事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而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为国家的巩固和完善提供了外部条件;当国家制度中的某些环节已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政治的需要而与现实发生矛盾时,法律也是处理这一矛盾,解决国家制度的缺陷,从而完善国家制度使之适应新情况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共有房屋的属性及其权属登记

中国房地产!""#$%&’房地产行政管理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管建平当前在城市房屋权属和房屋拆迁管理中,对共有房屋的处理是一个热点和难点,因此认识和把握共有房屋的内涵,十分必要。
一$共有房屋的基本概念根据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但一个物权同时由数人享有,则无不可。
所谓共有指的就是一个物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状态。
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物权。
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有量的分割和质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分为几份,几个主体各有一份,是为所有权的量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权能()有占有、使用权能,*有收益、处分权能+是为所有权的质的分割。
前者的形态为按份共有。
既不表现为量又不表现为质的所有权联合体为共同共有。
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时就称为共有。
共有并不是有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为同一个权利主体。
房屋共有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同一房屋,这种同一房屋可以是单一性的,如一间房屋、一套房屋,也可以是复合性的,如几间或整幢房。
但不管是单一性或是复合性,房屋共有人都是将其作为一个联合体享有所有权,而不能去把该项房屋进行分割,否则也就不能形成共有关系了。
房屋的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
二$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项房屋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这种物权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房屋权利的非排他性。
共同共有的两个主体对同一房屋享有共同的用益权与处分权,每个人在使用房屋时都不能排斥他人的使用。
第二,房屋权利的模糊性。
共同共有的每个主体对共同共有房屋的权利不分份额,财产归属界定不明,就共有人内部而言是模糊的。
第三,基于房屋的共有关系而发生。
共同共有房屋的产生基于一定的房屋之共有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同的合伙关系等,正是一定的房屋之共有,才导致了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
共有和公有的区别

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第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某一集体组织所有。第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
浅析共有及其与公有的区别
2012-2-22 10:2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关键词:共有 公有 区别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人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Hale Waihona Puke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试论建筑物共用部分涉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

试论建筑物共用部分涉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竞合天元律师事务所陈雷笔者日前代理了一起因拆改高层建筑承重墙而引起的相邻损害纠纷集团诉讼的二审,并最终获得胜诉,本案的基本事实及诉讼过程如下:北京市某住宅小区32号楼的7~25层居民住宅,居民入住已超过10年。
1~6层原设计为商业用房,一直空置。
最近,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1~6层后,拟将其改为民用住宅,规划管理部门以在该楼原规划许可证上批注的形式将1~6层的使用性质由商业用房改为民用住宅。
为了将1~6层改造成民用住宅,A公司准备在1~6层的承重墙上开凿门窗40余个,并委托该楼的原设计单位对其施工方案进行了重新设计。
2002年7月,A公司开始在承重墙上多处开凿门窗,并切断多处钢筋,使承重墙遭受严重破坏。
该事件导致了居住于该楼7~25层居民(以下简称“楼上居民”)的严重恐慌,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楼上居民于2002年11月4日集体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判决驳回了楼上居民的诉讼请求。
楼上居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笔者代理楼上居民进行了本案的二审诉讼。
二审法院经慎重审理,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楼上居民最终获得胜诉。
在本案二审的代理过程中,笔者除了就A公司改造工程的行政审批方面的漏洞以及其施工方案对该楼整体结构所造成的安全隐患等方面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外,还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提出了承重墙属于该楼全体居民共有,A公司开凿承重墙必须取得该楼全体居民同意的代理意见。
鉴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还是一个空白,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直接采纳笔者的上述观点,而是从行政审批及相邻关系的角度阐述判决的理由。
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民法典尚未出台,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还停留在法律草案阶段,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民法理论界已经是相当成熟和完善的理论,并且在建设部的一系列规章中有所体现,立法的滞后不应导致司法的滞后,司法工作理应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以便妥善地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盈利性的结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最初是出现在巴比伦的共耕制度。
在《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某人按合伙的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在神的面前平分”正是合伙本质的体现。
今天,合伙企业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并列成为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最初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有关合伙制度,后来随着市场主体地位的发展,在1997年专门制定实施了《合伙企业法》,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这些都需要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
2006年4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主要是结合新法的内容给大家介绍本章内容。
一、合伙企业(partnership)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基本特征:二人以上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至少一个以上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从本质上说属于人合性质,即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
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的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
所以企业的建立需要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没有合伙协议就没有合伙企业的存在。
(2)两人以上共同投资,且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实践中各种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各有不同,但是其中必须要有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合伙企业的团体人格和个人人格是密切联系的,企业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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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这样一个定义,能够较好地揭示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
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
只是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
第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基于共有物而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
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
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
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继承人依法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