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精)
企业常用法律法规[6篇]
![企业常用法律法规[6篇]](https://img.taocdn.com/s3/m/872b8b2e90c69ec3d5bb75c4.png)
企业常用法律法规[6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企业常用法律法规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1篇企业劳动用工常用法律法规一、综合性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二、促进就业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5.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年11月12日)三、劳动合同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20日修订)四、特殊用工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2012年4月28日)9.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日)10.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11.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12月21日)五、劳动报酬1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13.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14.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15.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六、工时休假17.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18.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9.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2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2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2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31日)七、劳动安全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26. 职业病目录(2013年12月23日修订)八、社会保险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1 -28.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2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3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31. 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2月20日修订)3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3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34.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3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36.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12月31日)3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38.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九、经济补偿39.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40.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4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11日)4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5 年2月15日)4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26日)4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5日)4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年9月5日)十、个人所得税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十一、劳动监察和仲裁诉讼4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31日)5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2001年12月5日)5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年4月16日)56.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8月21日)5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意见的解答(2012年12月27日)- 2 -第2篇常用法律法规全集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肯定是只能使用在被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商品上。
张智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张智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张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智【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珩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黄晖越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珩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黄晖越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珩黄晖越【代理律所】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张智【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智1991年6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否视同缴费年限。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智1991年6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否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黔05行终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县司法局【当事人】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县司法局【当事人-个人】粟萍【当事人-公司】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县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学文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学文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学文【代理律所】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粟萍;黔西县司法局【被告】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粟萍系黔西县司法局职工,根据中共黔西县委组织部组干退(2018)11号文件,其于2018年11月27日退休。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粟萍于1963年11月1日出生,1983年参加工作,一审认定粟萍于2003年11月参加工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黔西县人社局回复称“2008年,经县编办与司法局协商,将无编无占的粟萍同志列入同年司法局增加的2名机关工勤编制。
"该回复内容与在案证据不符,一审采信回复内容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黔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黔机编(2008)15号文件是同意为黔西县司法局机关增加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而非工勤编制。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粟萍系黔西县司法局职工,根据中共黔西县委组织部组干退(2018)11号文件,其于2018年11月27日退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粤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人员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A.小型微型B.非公有制C.公有制D.各类答案:A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高校毕业生离校( )年内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半年B.1年C.2年D.5年答案:B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 )为待遇领取地。
A.其户籍所在地B.其退休时工作所在地C.其退休前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D.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说明:红色字体为必须重点掌握,且需经常关注进展的,其余的需注重时效性】一、法律部分1.《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公约1981年第155号公约)2006年10月30日人大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07月05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06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主席令第40号 2005年08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05年10月2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 2006年08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主席令第60号 2006年12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7年06月29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6号 2007年06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0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7年12月29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3号 2008年04月24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分(一)综合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08月0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09月18日)(二)就业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33号(1992年06月09日)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第6号(2000年03月16日)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08日)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2002年08月24日)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03月22日修正)6.《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2006年06月19日)7.《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8.《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2007年02月25日)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05日)10.《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16号(三)劳动合同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1994年12月03日)2.《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485号(1994年12月05日)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1995年05月10日)(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02月20日)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03月14日)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06月15日)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03月25日)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03月25日)7.《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1997年09月10日)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年12月14日)9.《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6日)1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2008年01月03日)(五)工资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局令第1号(1990年01月01日)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令第9号(1994年12月06日)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08日)5.《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2001年09月10日)6.《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 (2004年01月20日)7.《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09日)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02月28日)(六)劳动保护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07月21日)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01月18日)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09日)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04月23日)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01日)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01月09日)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04月09日)(七)社会保险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1994年12月14日)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第26号(1997年07月16日)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01月22日)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01月22日)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1999年03月19日)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1999年03月19日)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09月28日)1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2000年12月25日)1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第8号(2000年02月26日)1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3号(2001年09月28日)1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6.《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2006年06月27日)(八)工伤与职业病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08月12日)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03月15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04月27日)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2003年09月23日)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2003年09月23日)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年2006》劳社部发第8号(2007年03月06日)7.《工伤认定办法》人保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31日)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保部令第9 (2010年12月31日)(九)劳动争议与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07月06日)2.《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08月04日)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1994年12月26日)4.《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年09月27日)5.《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09月27日)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03月19日)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2001年05月27日)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01日)1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十)其他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09月15日)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03月24日)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第12号(2003年05月30日)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年09月2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年04月24日)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04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06月2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08月14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09月13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意见征集稿)(2012年06月27日)四、地方性法规——各区域、省市自行查找(下面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1.《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3.《湖北省失业保险规定》4.《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5.《湖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6.《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青政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1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快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就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直事业单位总体上按财政供养人员即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单位实有人数的10%实施精简。
精简基数以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问题的通知》(青编办发[2002]06号)下发之月在册人数为准,空编予以收回。
各单位在确定具体精简比例时,要根据改革的要求,必须如实精简,不搞简单匡算,不搞一刀切。
二、省直系统凡使用事业编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已实现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印刷厂、宾馆、招待所、影剧院等),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转为企业或并入企业,注销事业法人,注册企业法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改制。
为了规范管理,今后不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性质为事业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性质为企业的,按国家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三、省直系统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机构,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应按国务院和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限时完成;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照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相关规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与主管(挂靠)部门脱钩,改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穗劳社养[2005]5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
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7号)浏览次数:
3918
发布时间:2002-04-12 信息来源: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
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
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17号)
一、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当月,由所在企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该职工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企业和职工均应从职工报到当月起,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在企业首次起薪月的全额工资,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自第二年度起,企业和职工本人均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算职工第二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应当是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第一个年度所领取的工资总和与领取工资月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职工第二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第一年度在企业领取的工资总和/职工第一年度在企业工作的月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三、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其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同级财政要及时安排,并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单位缴费划拨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职工退休时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但在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该职工进入企业的前五年的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职工当年的工资指数=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地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但个人帐户储存额不中断计息。
六、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入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企业当月起,按企业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备案手续;跨统筹地区转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转入后,上述人员如原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转入企业起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七、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由职工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该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 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帐户随同转移。
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