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室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室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的建设,规范调解工作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工作室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是人民法院负责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调解工作室的职责调解工作室的职责是:(一)接受本院立案庭的委派,负责对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二)负责对本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调解;(三)负责对本院已经作出裁判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调解;(四)负责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五)负责对本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其他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条调解工作室的组织结构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调解员若干名。
调解工作室主任由本院院长提名,本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副主任由调解工作室主任提名,本院院长批准;调解员由调解工作室主任提名,本院批准。
第五条调解工作室的工作程序调解工作室的工作程序如下:(一)接受委派或者申请,对案件进行调解;(二)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院立案庭,由立案庭依法处理。
第六条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室在调解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即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二)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公平原则,即调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四)及时原则,即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第七条调解工作室的调解方式调解工作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解:(一)面对面调解,即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当面沟通,协商解决纠纷;(二)背靠背调解,即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间接协商解决纠纷;(三)联合调解,即调解员与相关部门或者组织共同调解,促进纠纷解决;(四)委托调解,即调解工作室可以将调解工作委托给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法院指导调解员工作制度

法院指导调解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指导调解员工作,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指导调解员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调解、自愿协商、平等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法院指导调解员工作,应当注重业务培训、法律宣传、案例指导、质量评估等方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法院指导调解员工作,应当加强与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的协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
二、业务培训第五条法院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调解技巧、案例分析等,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
第六条法院可以邀请资深法官、律师、法学专家等为调解员进行授课,分享调解经验和技巧,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法院应当鼓励调解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调解员的视野,提升调解工作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法律宣传第八条法院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公开课、发放宣传资料、在线解答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第九条法院可以与基层组织、调解组织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法院应当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案例指导第十一条法院应当挑选具有典型意义的调解案例,供调解员参考学习,提高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二条法院可以定期发布调解案例指导,针对调解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和指导。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鼓励调解员相互交流、分享调解经验,通过案例研讨、经验介绍等方式,提升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调解效果。
五、质量评估第十四条法院应当建立调解质量评估机制,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督促调解员提高调解质量。
调解室工作制度(五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室工作制度(二)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
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法官调解室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调解民事纠纷的机构。
第二条法官调解室工作应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法官调解室工作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担任调解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第四条法官调解室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调解范围第五条法官调解室受理的民事纠纷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第六条下列民事纠纷不适用法官调解室调解:(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二)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四)其他不适合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调解程序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向法官调解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referral。
第八条法官调解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调解效力、权利义务等事项,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第十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明确争议焦点。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调解员签字,加盖法官调解室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官调解室应当及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效力第十五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民事调解小组工作制度(4篇)

民事调解小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事调解小组的工作,加强调解力量的建设和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提高调解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民事调解小组是依法组织实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组织形式,由人民法院设立,具有独立的工作机构和调解人员。
第三条民事调解小组的工作宗旨是:坚持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自愿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民事调解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接受法院的委托,依法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当事人利益关系,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民事调解小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调解人员组成。
第六条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协助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案件。
第七条调解人员根据其业务能力和情况,由人民法院选派担任,具备调解资格并接受培训。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当事人可自愿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指定调解。
第九条民事调解小组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条调解小组在进行调解时,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参与性和自愿性,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一条调解小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小组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调解小组在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专家、律师等进行协助。
第四章保密和公平第十四条调解小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调解小组应当公正、公平地履行调解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调解小组应当在案件调解结束后,向法院提交调解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调解结果和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调解人员应当接受法院组织的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调解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担任调解工作。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一项制度。
在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如下:一、调解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参与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的结果。
2.合法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当事人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
4.及时原则:调解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并力求迅速解决纠纷,避免久调不决。
二、调解组织1.人民法院设立的调解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解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工作。
2.专业调解组织: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可以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如婚姻家庭调解组织、知识产权调解组织等。
3.特邀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工作。
三、调解人员1.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人民法院、专业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助理调解员:助理调解员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参与调解工作,协助调解员处理调解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四、调解程序1.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说明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调解请求。
2.受理调解: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调解准备:调解员应当查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事实,确定调解方案。
4.调解会议:调解员应当组织当事人举行调解会议,就纠纷的解决进行沟通、协商。
5.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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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
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24小时以内或接报后24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
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
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
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设立保管人员,做好调解文书审查、装订工作和台帐登记管理工作。
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放入专用档案柜。
当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负责保管,上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移交司法所统一保管。
八、岗位责任制度。
上班时间,调解室调解员必须在岗在位,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当天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
重特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派出所和司法所。
对调解员的月、季、年度考核分别由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
二○一○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