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20 4 ! 0 期 月 2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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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r l f ajgN。 社会科学版)i Si ) o n 南京师大学报( u a o N。i —o, nn r 。‘ ’ m i a 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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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2 O世 纪 8 O年代 末 的 1 8 9年 , 国 法 院 审 结 的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中 , 解 结 案 数 约 是 判 决 结 案 数 的 4 2倍 ; 一 审 经 9 全 调 . 第
济 纠 纷 案 件 中 , 解 结 案 数 约 是 判 决 结 案 数 的 7 3倍 。 到 了 9 调 . O年 代 中 后 期 的 1 9 7年 , 全 国 法 院 审结 的 一 审 民 事 、 济 纠 9 在 经
调 解 这 种 民 事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具 有 自己 的 鲜 明特 色 和 比较 优 势 。
1 .调 解 利 用 的 自 愿 性
调 解 的 自愿 性 包 含 了 两 层 含 义 : 一 是 调 解 利 用 上 的 自愿 性 。 其 只有 双方 当 事 人 都 同意 采 用 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 , 解程序才得 以启动 。 个调解过程 中 , 调 整 自愿 性 始 终 伴 随 着 当事 人 , 旦 不 一 再 自愿 , 事 人 可 随 时 退 出调 解 ; 二 是 是 否 达 成 及 达 成 何 种 内容 调 解 协 议 上 的 自愿 性 。 即便 当 其
纷 案 件 中 调 解 结 案 数 约 是 判 决 结 案 数 的 1 7倍 。 年 来 , 解 结 案 数 仍 在 下 降 , 决 结 案 数 则 相 应 增 加 。 就 绝 对 数 字 而 言 , . 近 调 判 但
调 解结 案数仍 大 大超过 判决 结案 数 。我国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调解 的纠纷 每 年在六 七百 万件 。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2023年了,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普遍的方式。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以下是我对未来的几点建议。
第一,推广智能调解系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调解系统已经逐渐成为了现实。
这些系统不仅可以提供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服务,而且可以实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决策、自动化记录等功能,有效降低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智能调解系统的应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便利、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二,加强调解民主性。
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民主参与不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调解民主性,让当事人能够真正“说出自己的问题,自己的意见,自己的理由”,建立起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的模式。
如果调解程序无法体现公正、公平,让当事人满意,那么调解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更达不到调解的目的。
第三,完善调解标准化。
民事调解机构的调解质量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调解的质量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解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调解机构的选择、调解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调解程序的规定等等。
只有有了这些标准,才能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可靠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第四,加强调解宣传。
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参与率。
这些宣传应该包括调解的流程、调解的优劣势、调解的代码、调解的历史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广调解,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关系。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唯有不断地创新调解方式,推动调解流程标准化,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调解的需要,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生 命 力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在 绩 的 同时 , 应 该 看 到 在 很 多地 方 甚 至 把 2 严格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 限制和期 间 也
调 解 结 案 作 为 法 官 考 核 的 目标 , 味 追 求 一 诉 权 是 审 判 权 行 使 的 前 提 , 有 诉 权 为 了达 到 案 件 调 解 结 案 的 目的 , 没 在调 解过 案 件 的高 调 解率 , 成 案 件 的 久调 不决 , 造 严 行 使就 没 有 审 判 权 行 使 。 判 权 的 启 动 依 程 中传 递错 误 的 信 息 , 至 欺诈 当事 人 。 审 甚 卷
3 增加法院调解的透明度 , 加强对 法院调
或者 经 过协 商 达 成协 议 的 一 项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 度 。 】 调 解 可 以 提 倡 , 决 不 能 作 为 硬 性 的 指 标 解的监督 I t 但 法 院调 解是 我们 民 事 诉讼 的 一 项 重 要 来 加 以 考 核 , 解 制 度 的 本 质 在 于 当事 人 调 调 解 与 判 决 方 式 相 比 其 更 具 有 多 样
重 侵 害 了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接影 响 着 赖 于 当 事 人 诉 权 的行 使 , 入 民事 诉 讼 程 宗 中就 是 一 份 简 单 的 调 解 协 议 , 示 不 出 直 进 显 民 事 诉 讼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何 正 确 认识 序 后 , 如 诉权 制 约 着 审 判权 的行 使 , 院 调 解 调 解 的 过 程 以 及 当事 人交 涉 的 详 细 情 况 , 法 以 及 完 善 和 发 展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 到 能调 必 须 尊 重 当 事人 的 诉 权 。 做 结 果执 行 中 当事 人 又 对 调 解 协 议 出现 不 同 则调 、 判 则判 , 当 实现 调 判 结 合 、 结 事 了, 2. 明确 确定 审 前调 解适用 的范 围 案 1 的理解 , 出现 案 结 事 不 了 。 对 充 分 发挥 人 民法 院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结 合 案 件 性 质 、 额 、 议 事 项 的 复 杂 金 争 完善 对调解 的监督 , 增加 调 解 的 透 明 社会重要功能有着重要意 义。 程 度 以 及 当事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因 素 , 确定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调 法 官 可 以 启 动 审 前 调 解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 最 解 工 作 的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以下 称 调 解 规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2 ( () () 定 ) 出 台 实施 是 民 事 调 解 制 度 发展 的 一 相 邻 关 系纠 纷 ; ) 的 ( 共有 财 产权 属 纠纷 ; ) 3 ( 增 4 度 , 方 面 可 以邀 请 社 会 第 三 力 量 参 与 调 一 解 , 三 力 量 的加 入 有 利 于 社 会 对调 解 的 第 监 督 , 时 也 能 够 增加 调 解 工 作 的说 服 力 同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解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供了便利和有效的途径。
本文将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背景、特点、优势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密切相关。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类纠纷逐渐增多,而传统的诉讼方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尝试推行法院调解制度,以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特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法定程序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均由法律予以明确。
这就意味着法院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能够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2. 自愿参与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不会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而是通过争议型和非争议型等不同方式,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3. 程序灵活法院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形式,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4. 结果约束法院调解的结果一经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也会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优势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主要包括:1.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和冲突。
2. 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调解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处理其他案件和提高司法效率。
塑造现代调解理念改革法院调解制度

不仅 如此 ,法院调 解要 实现 其价值 目标 ,还应 处理好 调 “ 和稀 泥” ,通 过法 官居 中调 解 ,达 到实 体上和 程序上 的公 解与判决 的关 系 。 日本学者 棚濑孝 雄认 为 ,尽 管审判程 序与
正应是法 院调解 制度 的基本价 值之一 。在 程序上 ,法 官必须 调 解程序 应加 以区别 ,但 两者之 间也存在 着相辅 相成 的流动 给予双方 当事人 平等 的待遇 ,在实体 上 ,追 求合 理和 公平 是 性关 系。 我们 既要将调 解与审判相分 离 ,以避免相互 干扰 ,
一
调 解看作一 种格 式 ,简单 敷衍 ,把调 解走走过 场 ,法院调 解
制 度形 同 虚 设 。
( )调 解 方式 灵活 不 等 同 于 不要 程 序 规 制一一 法 院 三
调 解应 以 约 束法 官 行 为 、合 理 处理 调 判 连接 的规 范化 程序
二 、塑现 代调解理 念 ,明确改革方 向 为保 障 。 ( )价 值 目标 的重 塑—— 现代 法院调 解应 以公 正 、效 一 纵然法 院调解具 有 “ 反程 序”的外观 , 怛 法 院调解 归根 益 、安定为价值 目标 结底是 公权 力运作 的一种 方式 ,没有规 范化 的程序作 保障就 目的法学派 创始 人耶 林 曾指 出 : “ 目的是全部 法律 的 创 会使 公权力 的行使 失去控 制 。在 诉讼 中的合意 很难仅 仅 由当
2 1年 0 月 00 2
法学新论
塑造现代调解理念 改革法院调解制度
文/ 杜超
摘 要 :调解在我 国民事诉讼程序 中的具有重大影响 ,但传统调 解观 念使法院调解脱 离规 范与法制 ,在实践 中呈现异化现 象。现 代法院调解应 以公正 ,效 益 、安定 为价值 目标 ,以 当事人 合意 的 自由达 成 为核心 、以法官积极 中立地位 为合意达成之契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论文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摘要: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首创的民事诉讼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与判决双轨道运行,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长盛不衰,焕发出了强大的制度魅力,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探讨,但是这种调审结合的调解模式中仍存在诸多弊端。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新阶段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注入了新活力,是历史性的重大进展。
关键词:调解制度;诉讼模式;诉讼调解一、法院调解制度性质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新中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甚至一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受到立法、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偏爱和重视。
诉讼调解首先是一种诉讼行为,具有诉讼性。
体现在:①程序的严格性。
诉讼调解的提起、进行和结束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和具体步骤。
②结果的强制性。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提出上诉或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1]在肯定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和诉讼行为时,不能忽视诉讼调解的另一属性,即调解性。
法院在调解中居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不是一种法律强制规定进行(除离婚案件外)且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制度(包括调解与否和选择调解方案上),相反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作用与亮点(一)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同时,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定区域,如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2](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调解法》规定了任职条件,”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不少不足之处,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需要加强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现行调解制度的不足2.1 程序繁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需要经过法院调解员的引导、调解书的起草、法院的审核等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调解效率。
2.2 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对协议内容进行额外规定,这会导致当事人对协议的自主权受到侵害,也会降低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2.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由于法院调解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一些地区的法院人员数量较少,调解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调解资源不均,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制度的完善方案3.1 程序简化化我们需要简化调解程序,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效率。
可以采用在线调解、定期调解、简易调解等方式,给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捷的解决途径。
3.2 加强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审查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3.3 资源均化分配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一些地区的调解资源的投入。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质量,也有助于缓解资源不均的状况。
4. 总结作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当我们清醒认识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加强制度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试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改革与完善

【 摘
一
要 】 现行 诉讼 调 解制 度 弊 端逐 渐 凸 显 , 必须 重 新 审视 诉 讼 调 解制 度 的价 值基 础 . 改
革和 完善 我 国诉讼调 解制度 : 对诉 讼调 解 原 则进 行科 学界 定 ; 立诉讼 调 解的 范 围 : 革调 审合 确 改 的模 式 ; 采取 不公 开形 式进 行调 解 ; 对生 效调 解 书设置 一定 的补救 措 施 ; 予 当事人调 解 程序 赋
一
、
选 择 强 加 于 当事人 ,必须 接 受 当事 人 做 出 的决 定 。 调 解是 在法 院审 判人 员主 持下进 行 的 。调 解 活动是 法 院对 案 件 审理 活 动 的有 机 组成 部 分 , 它 必须 得 但 以当事 人 自愿 为 前提 , 当事 人 同意接 受法 院 的调解 , 并达 成 调解协 议 是对其 实 体权利 和诉 讼权 利所 做 出 的处分 。因此 , 院调解 的过 程 又是 当事 人行 使 处 法 分权 的过 程 。 ( ) 二 当前诉讼 调 解的基 本模 式 根据 调 解 和 审判 间 的关 系 的不 同 . 可将 各 国的 法 院调解 制度 分为 以下 3种模 式 : 调审 结合 式 , 即法 院调解 与审 判没有 分 开 , 有 没 专 门独立 的调 解程 序 , 审互 相结 合 、 互运 行 。德 调 交 国 、 国和 我 国均采 用此 种模式 。 得注 意 的是 , 、 法 值 德 法 等 国 的法 院调 解是 通过 促使 当事 人达 成 和解 的方 式 进行 的 , 通常 使用 “ 和解 ” 来表 述 。但 由于这 种 “ 诉 讼 上 的 和解 ” Poesege h 的达 成 是 在诉 讼 中 (rzsv r i ) le 进 行 的 , 官起 到 了积 极 的作用 , 和解协 议具 备形 法 且 式 上 的法 律效 力 和 实质 上 的 确定 力 , 我 国民诉 上 与 的和解 含 义 ( 方 当事 人 可 以 自行 和解 ) 全 不 同 , 双 完 但其 本质 上 与我 国的法 院调 解 的含义 是相 同的[ 3 1 。 调审 分立 式 , 即单 独设 立调解 程 序 。 同审判 程序 并立 , 一般 将 调解作 为 审判 的前 置程序 。调解成 立 , 调解 协议 书具 有类 似判 决 的法律 效力 : 调解 不成 立 , 则 转 入 诉讼 程 序 , 行 审判 。 日本 、 麦 、 国 台湾 进 丹 中 省 的 法院调 解 均属 于这 种模式 [ 4 1 调审分 离 , 审前 调解 , 即将 调解 程序 从 审判程 序 中分 离 , 为处 理 民事 纠 纷 的 另一 种 方式 。放 在 审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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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摘要】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型运作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也应伴随着新的形势不断地得到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法院调解;弊端;改革完善
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异同。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
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法院调解的价值。
法庭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调解在程序方面体现为简便、非形式化,不必严格遵守举证、质证等规则,有利于民众进行诉讼活动。
可以较大地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
法院调解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法院调解在当前中国的司法运行模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国外法院调解制度
(一)美国诉讼外调解。
从20世纪70年代起,替代性纠纷解决运动兴起,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解决纠纷方法的使用得以重视,法院开始涉足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缓诉讼迟延。
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导致法院诉讼程序发生变化。
美国许多法院鼓励法官帮助当事人和解,鼓励当事人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式。
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这些方式达成和解,案件将恢复至诉讼程序。
至于选择哪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法院自愿裁量。
(二)德国起诉前强制调解。
《德国劳动法院法》规定了起诉前强
制调解制度。
根据规定,在须进行言词辩论的劳动法一审判决和裁定程序之前,必须经过司法调解。
争议双方如想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和解的成功率就会比较高。
法官在此项调解中有较大权力,能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查明事实已达成调解目的。
但由于担心法官可能处于费用和时间问题对当事人施加压力对办案质量有影响,引起了一定的反对声潮。
(三)日本民事调停及裁判和解。
1951年日本以议会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作为一般性纠纷处理制度的《民事调停法》,确立了解决纠纷的司法调停制度。
调停制度被固定为常设的法律制度,由相应的民事法律调整,并且由专门的人士进行调停。
法律规定法院不管诉讼进行到何种程度,都可以尝试和解。
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得不到落实。
法院调解中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选择调解时机、调解方式、调解地点等,但在调解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尊重自愿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任意扩张解释自愿原则,导致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
从而造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法官职权主义过剩,角色定位不准确。
由于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主导作用,导致了法官主动而当事人消极,法官不由自主的扮演了“主宰者”角色,随意控制调解的指挥权,忽视当事人权利保护,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异化了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本质特征的调解程序,而调解的职权性过强以及调解的随意性,又软化了审判程
序,导致程序公正理念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立。
(三)效率得不到保障。
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和审判工作负担加重,使得法官很少有更多的精力从事调解。
案件负担逐年加重,这一矛盾也直接影响了调解率。
调解可以避免上诉、再审、减少了金钱成本、关系成本和社会稳定成本,因此具有效率。
但从整体看,当前法院的案件负担却制约着调解的高效率,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成反比,调解所花费的时间多于判决的时间。
(四)调解无担保,效力不能保障。
中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据此,人民法院依据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签收前,任何一方无需任何理由均可反悔对调解的效力造成一定影响。
四、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完善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在不同的调解阶段,法官对于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可以灵活掌握。
提高调解规范性,加强对法院调解的约束和监督。
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自愿原则,不仅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给予自愿原则充分的尊重,也要求我们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应设置一定的制度框架,给予自愿原则的行使加以适当规范。
(二)健全制度规范法官行为。
在调解程序中,弱化职权主义色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的支配权,对法官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法官应作为中立人,确保协议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表达真实意思,参加调解过程,引导当事人合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
公正、中立、消极的地位。
(三)提高效率。
在法院调解中,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应该严格调解时限以提高效率,建立健全法院调解机制和程序制度,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四)建立调解担保。
当事人、担保人在对调解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要求当事人、担保人同意各方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协议即生效,在调解书中载明,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如当事人、担保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义务,调解书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当事人、担保人如果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结语:
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一种连接着传统现代的社会机制,要适应现代社会,又要进行改革,以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人们要与时俱进,既要深刻理解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独立价值,坚持这一制度,同时要避免出现随意调解、强制调解和久调不决等问题,坚持调解、判决并重,确保法院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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