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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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2023年了,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普遍的方式。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以下是我对未来的几点建议。

第一,推广智能调解系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调解系统已经逐渐成为了现实。

这些系统不仅可以提供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服务,而且可以实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决策、自动化记录等功能,有效降低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智能调解系统的应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便利、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二,加强调解民主性。

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民主参与不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调解民主性,让当事人能够真正“说出自己的问题,自己的意见,自己的理由”,建立起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的模式。

如果调解程序无法体现公正、公平,让当事人满意,那么调解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更达不到调解的目的。

第三,完善调解标准化。

民事调解机构的调解质量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调解的质量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解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调解机构的选择、调解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调解程序的规定等等。

只有有了这些标准,才能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可靠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第四,加强调解宣传。

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参与率。

这些宣传应该包括调解的流程、调解的优劣势、调解的代码、调解的历史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广调解,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关系。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唯有不断地创新调解方式,推动调解流程标准化,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调解的需要,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解 规定> , ) 在诉讼 中经各方 当事人同意 , 民法 院可 以委 人
( ) 院调 解 制 度 的含 义 一 法
调解 , 又称 调停 , 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 , 通过了解各 方 当事人 的意见 , 据一定的社会规范 , 依 充分说理 、 耐心疏
导, 促使 纠纷各方 对争议的问题进行 平等协商 , 互相谅 解 ,
21 0 0年 7月
湖北 成人 教育学 院学 报
Ju  ̄ 0 Be Ad l E u a 0 n f om fHu i ut d e f n Is m ̄ i i
J ,20 10 d
V O 1 6 N . .1 O4
第1 6卷
第 4期
论我 国法 院调解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及 完善 建议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内涵 界 定
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 员会的委员 、 政机关 的官员 、 行 仲 裁 机构 的仲裁员 , 所进行 的活动不 具有 审判性 , 不具有 司 法 的性质 。应 当注意 的是 , 根据 < 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 最 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以下 简称< 民事调
贾 丽
(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 ,河南 商丘 , 70 0 460 )
[ 摘
要] 法院调 解是我 国具有特 色的一种调解方式 , 国民事诉讼 的-4基本 原则 , 文从我 国的法 院调 解制度 是我 - 本
内涵界 定 出发 , 分析 了当前 法院调解制度存在 的问题 , 而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进 以期 进一 步完善法院调 解制度 , 法院调 解 使 制度 与当事人 白 和解 、 民调解制度达到相互协调 配合和补 充, 行 人 从而促 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 关键词 ] 法院调 解;问题 ;完善 ;建议 [ 中图分类号] 9 D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63-37 (0 0 o —0 5- 0 17 - 8 8 2 1 )4 o 1_ 3 -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关于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关于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案率在各种类型案件中,调解难度最大,调解率最低,婚
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解结案率。 此外,
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致使调
解难度增大;当事人权力意识增强,不愿让步调解;部分
案件律师“架讼”,致使调解难度增大;一些当事人由于
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或者认为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
而不愿接受调解,希望判决后上诉获得二审法院的看法等
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
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
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
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
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
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
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
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
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
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7、调解程序
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
调解力量难以真正到位。主要问题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
或者与案件一定联系的组织和个人较难邀请到,即使邀请
到了,如果调解不成功,相关人员的差旅补助等费用当事
人也不愿承担。三是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
有待进一步明确。如答辩前调解在调解期限届满后经当事
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其操作性有待斟酌,
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特别是《调
解规定》的出台,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
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

法院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建议

法院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建议

法院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建议一、法院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分析法院调解是指依法由法院调解员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已经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法院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减轻法院案件审理压力,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在调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客观地分析调解工作的现状。

目前,法院调解工作已经普遍实行,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降低了法院的案件负担;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

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调解成功率不高、选派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调解程序规范化待加强等。

二、目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调解成功率不高调解成功率不高是目前法院调解工作中的一大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调解员缺乏专业技能,没有掌握有效的调解技巧。

一些当事人的态度也可能影响到调解的成功率,有的当事人一开始就抱着不愿屈服的态度进行调解,导致调解失败。

2. 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目前,一些地区的法院对于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调解员对于纠纷案件的领域知识不够了解,对调解程序的规范也缺乏清晰的认识,这都会直接影响到调解的进行和结果的达成。

3. 调解程序规范化待加强调解程序规范化是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目前,一些地区的法院对于调解程序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加强。

一些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透明、程序不公正等问题,使得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产生怀疑,影响到调解的效果。

三、法院调解工作的改进和发展建议1. 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针对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可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

通过开展专业的培训课程,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使其具备更加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和更专业的调解技巧。

对调解员的选拔也应该严格把关,避免一些水平不够的人员加入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在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改进现状提供有益参考。

二、主体段落1. 人员素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存在培训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法准确理解事情的关键性质以及运用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调处,并且在沟通与协商方面也未达到预期水平。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开设专业课程或设置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同时注重培养良好沟通技巧,使其具备妥善引导当事人交流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2. 调解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地域差异和调解机构内部资源分配不均衡,许多基层调解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

例如,专业咨询、鉴定、证人传唤等方面的资源受限,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基层调解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投入。

建立健全差异化发展机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级机构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设备和人员配备。

3. 依法办案意识不强一些人民调解机构存在缺乏法治观念以及不敢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则处理纠纷的情况。

他们常常更多地贯彻执行行政指令而非按照司法程序来推动案件进程。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正性与权威性。

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明确界定好各个环节中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并设立监督机制以保障其执行。

此外,对于明显侵害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

4. 司法与行政干预人民调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强制性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倾向,并且可能会对调解结果加以非理性、不合理甚至错误地参与审查。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工作变得日益繁重。

在进行司法审判之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因此,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当前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和现实社会需要的重要任务。

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民法院调解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调解队伍是执行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

可以发现,我国的司法调解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其中一方面,要归咎于调解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反映在了受理案件数量以及效率上。

因此,应该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批专业、规范、高效的调解人员。

具体而言,应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资格条件和培训内容。

这些调解人员需要拥有法律专业背景,同时需要接受专门的基础和进阶培训,掌握调解的基本原理、技巧和方法,熟悉各种案件的调解流程,掌握法律知识和相关司法政策,能够有效调解各类纠纷。

二、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是完善司法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社会大众中,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认识度还有待提高。

因此,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需要开展更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多种宣传手段,例如通过公众号、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渠道,或者走进社区、学校、企业等各类场所,讲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对司法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这样,就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了解到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好处,加深大家对司法调解机制的信赖和支持。

三、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实施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

因此,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调解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一些具体类型的案件,应该制定针对性的调解程序和条款。

具体而言,应该建立健全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并将之纳入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以确保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不少不足之处,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需要加强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现行调解制度的不足2.1 程序繁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需要经过法院调解员的引导、调解书的起草、法院的审核等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调解效率。

2.2 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对协议内容进行额外规定,这会导致当事人对协议的自主权受到侵害,也会降低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2.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由于法院调解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一些地区的法院人员数量较少,调解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调解资源不均,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制度的完善方案3.1 程序简化化我们需要简化调解程序,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效率。

可以采用在线调解、定期调解、简易调解等方式,给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捷的解决途径。

3.2 加强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审查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3.3 资源均化分配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一些地区的调解资源的投入。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质量,也有助于缓解资源不均的状况。

4. 总结作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当我们清醒认识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加强制度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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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03-01[作者简介]贾丽(1980-),女,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2010年7月第16卷 第4期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ourna l o fH uBe iAdult Educati o n InstituteJu,l 2010V o .l 16 N o .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贾 丽(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0)[摘 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具有特色的一种调解方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内涵界定出发,分析了当前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使法院调解制度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制度达到相互协调配合和补充,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法院调解;问题;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3878(2010)04 0051 03一、法院调解制度内涵界定(一)法院调解制度的含义调解,又称调停,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平息纠纷的活动。

目前,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作用,从而加速了和谐社会的进程。

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1](二)法院调解制度与相关概念辨析1.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

民事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法院调解,诉讼外调解也称法院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等;诉讼内调解即指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51∀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和解,第211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和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2)前者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

后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3)适用的阶段不同。

前者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后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适用;(4)效力不同。

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法院调解制度的意义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古代家族统治的家族社会环境下,民事调解制度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府对解决民间纠纷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也把调解作为民事司法的一条原则,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就形成了以调解为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2]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外,有#东方经验∃之美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被广为使用,具有重要意义:1.降低维护权利的经济成本。

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社会变迁滋生了人们对维护权利的多样、迫切需求,普法宣传则强化了人们以法律维权的意识。

当意识变为行动后,人们发现,争取权利的成本很高、代价很大。

如果采用民事调解方式可以达成合意,则由于简化程序,费用就要降低许多。

调解能够简洁快速地解决矛盾,较容易达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执行相对容易,可以降低解决纠纷和恢复社会秩序的成本,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多地强调社会和谐观念。

在当今社会,传统法制理念中减少诉讼争端的内容仍有重要价值,和谐相生也应当为社会所认可,加强权利保护意识是必要的,而以调解解决纠纷并不与此相违逆。

3.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法院调解中,#合意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当事人关于是否有利、是否有理的评价标准为基础,达到的解决能够更贴切地反映当事人所处的实际情况。

4.它对法官专业化的要求低。

以这种方式审结的案件无需烦琐的程序,不要机械地适用法律,出现差错案的几率极低。

而且,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状况虽难以达到判决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但他们却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调解经验,能通过调解达到诉讼的预期目的。

二、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因为法院调解制度有上述诸多优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结案方式颇受法院重视,在我国民事案件审判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制度缺陷及其各种因素的影响,它也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因此,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成为我国目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3]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民事诉讼法对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之外,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在内的其他民事案件在各种审理程序中都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但是,无效民事行为中包括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不当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民事行为.对这类应当予以民事制裁的案件也适用调解,既违反实体法律规定,又给某些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使他们通过法院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一方或多方的非法目的与此同时.法院实质上放弃了依职权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权力。

(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调解书已送达但签收前可以反悔的规定不合理该项规定不仅违反了民事基本法的相关条文,而且也有悖常理,对法院的权威也是一种损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就协商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虽然当事人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但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又以不同意为由拒绝签收,推翻自己的意志,这与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相悖,同时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也有违常理,不利于稳定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

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如对当事人的反悔权无任何限制,将严重损害法院的权威。

(三)#自愿原则∃常被曲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该原则所蕴含的当事人合意作为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及正当化基础,使该原则成为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

那么什么是自愿原则?其内涵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均未做出规定,故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倾向。

一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调解申请,就视为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也就不进入调解程序。

二是职权主义色彩太浓,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或是否同意调解,均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甚至有#强制词解∃、#诱导调解∃、#以劝压∀52∀调∃或#以拖压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原则。

(四)调解程序和诉讼审判程序合一,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我国法院庭前调解采取是调审结合方式,没有设定独立的调解程序,调解是附设在诉讼审判程序之中。

一般情况下,法官在案件庭审开始前和庭审辩论后会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首先在庭审开始前的调解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思想准备,可能达成同意调解协议;二是若有一方当事人事先没有准备,在庭审即将开始的很短时间内作出调解决定,成功率较低。

因为开庭前当事人都在积极准备证据材料、答辩状等,争取在庭审中占优势。

所以,此时调解成功率较低。

其次在庭审辩论后判决之前的调解,是经过法庭调查、庭审辩论的,如果事实清楚,审判长应按着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也应当询问。

此时调解与调解之目的存在着矛盾:一是调解本该免伤和气,但是庭审完毕之后双方经过质证、辩论、唇枪舌剑一番,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即便是调解成功,也需要法官作更多的沟通和解释工作;二是既然调解是为了更快、更简便、更节省地解决纠纷,何必等到庭审结束才进行调解,这有违调解之目的,也是司法资源之浪费。

三、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一)应重新界定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外的民事或经济类案件,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应适用调解,因为相当多的无效民事行为一般都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不当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民事行为,这类应当予以民事制裁,而不应适用调解。

(二)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合意的最终体现,也是调解自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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