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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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冯正骏

医疗损害鉴定-冯正骏

医疗损害鉴定冯正骏咨询email:fengzhengjun@第一节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依据《条例》,制定并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受理患方或医方的单方委托。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问题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问题
。 。 5 共 乐 山
萎 党




摘要 : 近年来, 医疗纠纷案件的鉴 定 生 问题越来越 受到 当事 人 的关 注 , 并产 了 些 争议 , 笔者就 自己在 审判 实践 中遇 到 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 , 从而为
解决 医疗纠纷提供科学 依据的一项 专 门活动 。 医疗过错鉴定 , 是指在审理 医疗纠纷案 件过 程 中, 院依 照职 权或 者 应 当事人 的 申请 , 派 法 指 或委托具有专 门知识 的人 , 患者所诉 医疗 损 对 害结 果与 医疗 机 构过错 有 无 因果关 系进 行分 析、 评定和判断 , 为审判提供 科学依 据 的活动 。 医疗 过错 鉴定的性质属 于司法鉴定 , 和医疗事 故鉴定 的不同之处有 以下几点 : 1 鉴定 的法律 依 据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 依据 的是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过 错鉴定 , 依据 的法律 是< 民事诉 讼法 》 和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 / 110  ̄9 ( 工工伤 与职 BT 68 一 96 职 业病致 残 程度 鉴 定》 < 体轻 伤 鉴定 标 准》 、人 、 < 人体重伤 鉴定标准》 。 等 2 .鉴定机 构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的鉴 定 机构是 医学会 , 医疗过错鉴定 的鉴定 机构是 司 法鉴定机 构 , 即法 医学 鉴定 机 构 。有 人认 为 , 医学会不是 医疗事故鉴 定的唯一 法定机 构 , 其 他法医学 鉴 定 机 构 也可 进 行 医 疗事 故 鉴 定 。 笔者不 同意此观点 。< 例》 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 , 医疗 事故 由医学会组织鉴 定 , 政法 规并 没 该行 有规定其他 司法鉴 定 机构 可 以进行 医疗 事故 鉴定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关于 司 法鉴定管 理问题 的决 定》 第二 条 规定 , 司法鉴 口 的业务朝 围主要 包 括 : 医类 鉴 定 、 类 定 王 范 东 法 物证 鉴定 、 声像资 料鉴 定 , 也没 有包 括 医疗 事故 鉴 定 。依照上述法律 规定 , 医学 会是 医疗事 故鉴 o 0一 o 定的唯一法定 机构 乐山 法 一 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 四川 , 医学 鉴定机 构不能 进行 乐 医疗事故鉴定 , 只能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 。 3 .鉴定 的 目的不 同。 医疗 事 故鉴 定 的 目 的, 就是要确 定医疗行为是 否违反 医疗 卫生 管 理法律、 行政 法规 、 门规 章和诊 疗护 理规范 、 部 常规 , 是否 构成 医疗 事故 , 而 为卫 生行 政 管 从 理部门处罚违法行为 , 解决 医疗 纠纷提 供科 学 依 据。医疗 过错鉴定的 目的 , 确定 医疗行 为 是 是 否有 过错 , 该有 过错 的医疗行 为与患 者损 害 结果有无 因果 关 系 , 确定 损害 程度 , 为确定 民 事赔偿 责任 提供科学依据。 4 .鉴定 的范 围和侧 重点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侧重对 医疗 过程的鉴定 , 分析诊 疗行 为是 否违反 医疗 卫 生管 理 的行政 法 律、 法规 、 门 部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如确定 医疗 行为没 有违反 有 关法律 、 法规 、 章和诊疗 规范 , 规 就可 确定不 构 成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的法 医学 鉴定 , 侧重 于 结论的鉴定 , 用结论来推断 因果关 系。 医疗 过 错 法医学鉴定只认定 : 第一 , 有无不 良后 果 , 第 二, 医疗行为有无 过错 , 三 , 第 医疗 过错 与不 良 后 果之 间有无 因果关 系, 以及有何 种 程度的 因 果关 系。医疗行 为 是否 违反 有 关法 律 、 规 、 法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对过错 和 因果关 系 的认 定并 无影 响。医疗 机构 的 医疗行 为虽 然没 有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但该 医疗行 为存在 过错 , 与损 害结 果 之间 有 因果关 系 , 法 医学鉴定就 可以认定存在过错和 因果关 系。 5 .鉴定工 作 的委托 方式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 由卫 生行 政 管理 部 门移交 医学会 , 者 或 由双方 当事 人 共 同委托 医学 会进 行 鉴定 。医 疗过错 鉴定 , 在诉讼过程 中 , 当事人 申请 , 是 应 或者人 民法 院依 照职权 , 指派或 委托 法医学 机 构进行 鉴定 。 三、 鉴定 的提起 发 生医疗纠纷 , 入诉 讼程 序 以后 , 事 进 当 人 应该提起 哪一种鉴定 ?有人 认为 , 当事人 依 申请而定 。当事 人 申请 医疗事 故鉴定 , 进行 就 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 申请 医疗过错 鉴定 , 就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过失与过错都属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错误,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的不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二个概念,过失只是过错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么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中的过错,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事故。

但是医疗过失就仅仅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所以过错比过失范围更广。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该怎么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

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事故中的过错,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事故。

但是医疗过失就仅仅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对象不同: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事实、证据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对尸体、物证、文书等进行的技术鉴定。

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进行的,即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2. 目的和依据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真伪,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害程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3. 鉴定程序不同:司法鉴定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其程序与司法鉴定有所区别。

4. 鉴定标准不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惯例进行,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则主要依据医学知识和医疗标准进行,鉴定人员会对医疗行为和结果进行专业性的评估。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对象、目的和依据、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同意协商: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

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二、患者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不同意协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法医、法学、医学等专业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的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决结果。

下面将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鉴定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损害是否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是根据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医疗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医疗决策是否符合医学常识等进行鉴定。

对于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需要从损害情况、损害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而损害是否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则需要通过医学分析和证据比对等方式进行判断。

这三个方面的标准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核心,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其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依法组成鉴定组,由法医、医学专家等组成,进行集体讨论和独立鉴定。

鉴定组应当依法听取案件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全面搜集和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再次,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需要注意的要点和注意事项有很多。

首先是对医疗行为的事实调查,需要充分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过程,搜集相关的医疗记录、诊疗资料等证据材料。

其次是对医学知识和医疗常识的准确运用,需要依据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鉴定,不得随意臆断和主观臆测。

再次是对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和分析,需要对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查,排除不实和虚假的证据。

最后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和严谨,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和科学论证,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这两者的法律依据、范围、性质等有哪些不同?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从司法和医疗⾓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的。

2.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后续治疗进⾏分析。

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泛,主要包括: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费等。

3.鉴定⼈员组成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召集专家库中的专家进⾏鉴定,医学会承担组织义务,实际鉴定⼈为抽签选定的专家。

鉴定意见书以医学会名义出具,鉴定专家不署名,⼀般情况下亦不出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员进⾏鉴定,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临床专家。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员出具,由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共同署名,经当事⼈申请,鉴定⼈员出庭接受质询。

4.委托⽅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有:(1)由卫⽣⾏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2)由医患双⽅共同委托医学会进⾏鉴定;(3)由法院委托进⾏鉴定。

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进⾏。

5.鉴定程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围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在⼊围的鉴定机构范围内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

6.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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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当前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鉴定,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由于对《通知》理解的偏差,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直接要求委托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或者,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要求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通知》的精神,正确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共同点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根据《通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医疗纠纷处理答记者问时说:“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这里所说的鉴定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由于鉴定涉及到25个学科60个专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办法显然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不但可以保证参加鉴定的成员有一半以上是本专业的专家,而且还可以保证鉴定结论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

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并没有要求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而且,严格意义上讲,法医学和临床医学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我国医师法规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错呢?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错鉴定的。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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