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行为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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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经贸实践正当法律程序浅析王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浅析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侵权行 为人 的行为 导致 了受 侵害 人的损 失 , 而不是 其他人 的 漏、 知悉 、 用 等其它 形式 。在现实 当 中, 利 随着科 技 的发展 , 侵犯 的,
网络 隐私的 手段会越 来越 多, 越来越 复杂 , 对社 会 的发展将 会产 损 失 。 如果行 为人 的行为未 引起 受侵害 人的损 失, 或者 受侵害 人
三人 通过 下载 、 传播 、 转载其 所获得 的他人 的网络 隐私 的网络 侵 ( ) 害事 实 三 损
损害事 实是指 由于侵 权行为人 实施 了侵 权行为 , 使得 网络 隐 损 失也包括 非财产 损 失。前者 主要 是当 事人 由于侵权 行为人 的 侵害而 受到 的直接 损失 以及 既得利益 损失 , 例如 应该增加 的财产
因果关系顾名 思义 , 是行 为人 的侵 害行为 与被侵 害人 的损 害 之 间具 有一定 的因果 联系 。 换句话 说 , 是受 限于 以上 几种 形式 ,还包 括泄 是 由于侵权 行为人 的侵害 行为 所引起 的 ,而不 是其它 原因 引起
L g I ytm dS ce e aS se An o iW
21 0 0年 9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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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网络隐 私 权侵 权 行 为酌法律 规 制
韩 丹 丹
摘 要 随着现 代 网络及信 息技 术的飞速发 展 , 互联 网的使 用范 围越来越 广泛 , 使得 人们 的生活 更加便 利 , 是 同时也带 但 来 了很 多 负面 影响 。主要是 出现 了很 多侵 犯个人 信息 以及 隐私权 的现 象,这样对 网络乃至 整个社 会的健 康发展 都会造 成 非 常不 利的影 响, 我们 必须 采取措施 通过 法律来规 制这 些侵权 行 为。因此 , 本文 旨 通过研 究 网络 隐私权 以及 侵犯 网络 隐 在 私权 的行 为 , 出规避 侵权行 为的 建议 , 达到 一定 的保护 网络 隐私权 的效果 。 提 以期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 号: 9 3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浅析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浅析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对 法律 的解 释 效 力低 于 立 法解 释 。 法 律 解 释 的历 史 同法 律 存 在 和 发 展 的历 史 同 样 悠 久 , 律 解 法
我 国现 行 法 律 解 释 体 制 分 为 立 法 解 释 、 政 解 释 、 法 解 释 。 行 司 现 行 法律 解 释制 度 的 主 干 是立 法 解 释 , 法 解 释 从 属 于 立 法 解 释 , 司 这 从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可 对 审判 解 释 和检 察 解 释 的 原 则 性 分 歧 作 出 解 释 的规 定 中 可 以看 出 。这 种 制 度 在 其他 国 家 是 极 少 见 的 。近 年 来 , 学 界对 立法 解 释 的存 废 问题 开 展讨 论 , 张 废 除 立 法 解 释 者 法 主
法 律 解 释 体 制 , 指 正 式 解 释 的权 限 划 分 。在 法 律 解 释 的权 是 限 上 , 国人 大 常 委 会行 使 立 法 解 释 权 , 目的 和 任 务 是 对 ” 要 全 其 需 进 一步 明确 具 体 含 义 ” 及 ” 律 制 定 后 出 现 新 的情 况 , 要 明确 以 法 需 适 用法 律 依 据 ” 的法 律 规 范 进 行 解 释 。在 立 法 解 释 、 法 解 释 、 司 行 政 解 释 这 三 种解 释 的 关系 上 , 法 解 释 是 行政 解 释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立 基 础 ; 法律 解 释 的 效 力 上 , 法 解 释 的 效 力 最 高 , 他 国 家 机 关 在 立 其
不少。
释 的真 正 勃 兴却 是 在 概 念 法 学 之 后 。 法 律 解 释 存 在 有 很 深 的 根
源 ,法 律 只有 通 过 解 释 来 发 现 、 充 和 修 正 , 会 获 得 运 用 自如 、 ” 补 才 融通 无 碍 的 弹性 ” 。在 我 国立 法 解 释 权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国

浅谈刑事诉讼行为

浅谈刑事诉讼行为

概括如下 : ( 1 )主体方面 。一个刑事诉讼行为如果在成立的前提下想生效 ,那
么这一主体必须具有适格性 ,也就是这一主体必须是依据刑事诉讼法 的 相关授权 ,可以实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诉讼参与人 。以审判 行为为 例 ,法 院的法官必须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并享有法律上 明确规 定的审 判权 ,在此基础上依法组成 审判庭 ,这样的诉讼行 为才是 有效的 ,审判
( 2 )意思表示方 面的要素 。前文中表述过成立的要件 ,对于意思表 示 的要求 ,即只要有意思表示即可 。然而对于生效而言 ,必须要求在 刑 事诉讼过程中所谓 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这一要求 的原 因在 于意思表 示 的真实与否会 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 的进行问题,虚假 的意思 表示 最终 会使得刑事诉讼徒劳无功 ,对于诉讼资源相对紧缺 的今 天,我们不 能做 这样的无用功 ,所 以对虚假意思 表示 引起的诉讼行 为的排除是必要 的 , 这也就要求刑事诉讼行为 的生效应 当以真实 、合法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 ( 3 ) 程序方面的要件。在程序方面要求刑事诉讼主体 的行为符合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 要件 ,要遵 守程序 。程 序 的存 在有着 独立 的价 值, 程序正义理论也普遍为人们所接受 ,刑事诉讼法 运行的过程中 ,要 求一切 的进程都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 ,刑事诉讼 行为亦 是如此,主体 在 行使权力 ,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的同时,一定要符合程 序上的规定 ,这样 才可 以使得刑事诉讼行为生效。 ( 4 )内容方 面的要求。如果刑事诉讼行 为的主体实施的行为 内容不 合法,那么必然导致这一行为得不到法律 的支持 ,进而无法取得行为人 预期的法律效果 。所以刑事诉讼行为要想真正 的生效 ,那么行为的 内容 必 须是 合 法 的 。 三 、刑 事 诉 讼 行 为 的 法律 效 力 是指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后果 ,以及对于 诉讼程 序的影响 。基于这一基本概念 ,可 以将刑事诉讼行 为分为有效 、 瑕疵 、无效三种刑事诉讼行为 。 1 、有效 :生效的刑事诉讼 行为就是有效 的刑事诉讼行 为 ,再次不 再赘述。 2、瑕疵 :瑕疵的诉讼行 为是介于有效和无效 之间 的一 种形态 ,并 不能算作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形态 ,一旦瑕疵行为得 以治愈 ,就将成为 有效的诉讼行为 ,如果未能治愈则成为无效 的刑事诉讼行为 ,面临着与 无效刑事诉讼行为同样的后果 。作为一种中间形态 ,瑕疵的状态是一种 需要积极的作 为的诉讼形态 ,如果不去治愈 ,则 自然归于无效 ,而治愈 的过程也正是生效诉讼行为形成的过程 ,固在此不对其进行重点论述 。 3、无效行为 :陈瑞华教授认为的无效构成 原因主要是 ( 1 ) 、行为 主体不具备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资格 ;( 2 ) 、行 为缺少形式要件 。刑事 诉讼行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t( 1 ) 、无效刑 事诉讼 行为是 已经 成立 的刑事诉讼 行为 。刑事诉讼行为成立与否是对该行为进行其 它价值 判 断的前提和基础。( 2) 、产生无效刑事诉讼行 为的原因是刑事诉讼 行 为 的不 规 范 性 。 四、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后果 无效刑事诉讼行为将会带来怎样 的后果 ,在学界 一直有 着探讨 ,根 据 陈瑞华教授的经典 的表述 ,其提出的程序性制裁以宣告无效 为核心说 明了无效行为所产生的效果 。这一理论 的影响是深远 的。对 于刑 事诉讼 行 为的判定标准在上面已经进行了阐述。那么对于不符合 上述标准的刑 事诉讼行为应 当如何处理也是摆在我们面前 的一个问题。陈瑞华教授 的 观点为我们提供 了研究 的方 向。对于无效 的诉讼行为 ,国外 也多是将其 排 除在刑事诉讼的大门之外 的,所以建立程序性制裁理论 。规制无效诉 讼行为是十分必要和科学 的。这样一来 ,如果刑事诉讼行 为的主体实行 的行为被宣告为无效 的诉讼行 为,那 么他必 然要接 受程序 上的不 利后 果 ,承担程序性制裁的惩罚 ,进而影 响实体权利 的实现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 院)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 法律行为” 最初为德 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胡果提 出, 德国学者温 德赛德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 。 以后 , 国学者 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 德
础 上提 出 了系 统 的 法律 行 为理 论 , 为 10 并 9 0年 的 《 国 民法 典 》 采 德 所 纳 。后 来 《 日本 民 法 典》 《 俄 民法 典 》 采 纳 了 《 国 民法 典 》 经 、苏 也 德 的 验 。 国 18 《 我 9 6年 民法 通 则》 的起 草 深 受 16 9 4年 《 苏俄 民法 典 》 响 , 影
人认为 , 法律行为成立 时生效 , 成立时处于有效状态 。法律行为的成 行 为 。 是 私 法 效 果 说 。 慧 星 老 师 认为 , 三 粱 民事 法 律 行 为 是 以 发 生私 立、 有效与生效三者在 同一条直线上。例如我国《 同法》 4 合 第 4条第 l 款的规定: 依法成立 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不 能解释实践中存在 的合 同成立但是还未生效等情形。分离论学说分 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通说认为, 法律行 为是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以产生、 更、 变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为 目的的行为 。 笔者赞同这种观 点。 法律行为不仅 仅是行为人作出的一种 意思表示 ,
为二分论和三分论 。 二分论是一些教材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不赞 同此 而且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观点。 二分论中成立生效区分论忽略了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而二分论 中成立有效区分论混 同了有效与生效的概 念。笔者赞同分离论 中三
分 论 的观 点 ,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 效 与 生 效三 者 是 不 同 的概 念 。 认 有
中图 分类 号 : 9 9(0 9 6090 10.5 220 ) .0 —2 0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地位日益凸显。

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8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这一立法背景主要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和规范的迫切要求。

二、立法原则与特点《证券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证券法》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注重政府监管,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

三、法律体系与结构《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体系结构清晰,内容涵盖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多个环节。

同时,《证券法》还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四、主要内容与亮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

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保障投资者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证券法》还明确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亮点方面,《证券法》突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如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注重市场创新,为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法律实施与监管《证券法》的实施与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

我国通过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建设,鼓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加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法学中常用的三个概念。

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定
义和特点,并且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下面就分别从定义、特点、区别等
方面进行浅析。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法律上,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
自然人、法人等相应主体行使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述。

例如,签订合同、继承、受益等
都可以被视为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来自自愿意愿意的意思表示、具有权
利和义务等。

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指的是不与法律规定有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自愿行为而引发的、事
实上产生的法律效果。

比如,买卖交易、过错行为、侵权行为等都可以被视为事实行为。

特点:由自愿行为引起、法律效果实际产生、独立于法律规定等。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与民事法律行为相似的事实行为引起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在法律上
是被认可并虽无法作为法律行为处理,但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例如,在超市购物时,顾客付款后收到收据而被认为是形成了一种准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果,不能视为法律行为,由事实行为引起等。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各自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点,他们之间
的区别也很明显。

辨析这些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类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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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行为的结构
历史上很早就开始出现了法律行为的相关制度,但是“法律行为”一次的真正出现在古代是没有出现的。

近代早的是德国18世纪法学家丹尼尔于1748年开始使用拉丁文出现的。

其中他所述的意思解释为与权利义务相关的的行为。

但是我国最为公认的应该是张文显教授所作出的定义: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中,法律行为的结构也就有个大致的框架了。

而题目中所说的法律行为的结构,则实际上则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这些要件之间的关系。

任何法律行为肯定是主客观的一种结合,不然则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也更不用提是不是构成法律行为了。

这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该定义中发现。

故法律行为的构成必须至少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其一为法律行为人想这么做这么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等:其二则为法律行为人怎么样做,具体怎么样实施,采取什么手段等。

用专业一点的术语来说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其中也就包含了动机、目的、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

动机是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者动因。

这方面也许涉及更多的是相关心里学方面的知识点,人的行为是由需要引起的,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人的需要——动机——行为——目的——实现满足——新的需要,这就是行为的内在方面的系统循环。

在此还有要特别注意的就是法律行为的动机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但是在刑法中,动机是定罪量刑参考的情节之一。

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以民法为例,在民法中所表示的“意思“就是这里所述的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例如旅客在饭店将其要下榻某一房间的想法用口头方式告诉前台接待人员的表示就是意思表示。

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邀请朋友看电影也是人的有意识行为,但它所表达的意思并非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认知能力即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

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关于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其中包括三个要素即行为、行为方式、结果。

行为则是一个人通过言语或者是身体而表现与外在的行动。

西方有法谚曰: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

这也就是说明了其实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其中行为通过其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包括身体行为和言语行为,身体行为如杀人、强奸、偷盗等。

而言语行为则如书面申明、书面承诺等。

行为方式(手段)是指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
式和方法,其中包括了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过程步骤等等。

一般来说,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不是采取合法的手段,则就是采取了违法的方式。

因此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

但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因为其中存在一些表面上看是违法的东西,然而由于特殊的场合或者时间地点,也就是在特定的情形下,虽然行为方式也就是手段是违法的,但是依然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结果也就是指由于前面的行为而产生的,一件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而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法律通常是利用结果来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

例如在刑法中就规定了未遂、既遂、中止等一系列的情形,通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或者说是否停止等方面既可以判定这些。

而且由于这些判断,直接影响犯罪人所需要负的相关责任的界限以及范围。

法律行为的结构换句话来说就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除了这些因素之外,还受该行为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来确认影响。

所以说考虑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时候,必须综合各方面来考虑。

最后,我想引用张文显老师的一句话作为这篇文章的结尾:
法在本体上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粒子构成的,法的全部运行过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轴心的,法的价值是通过规定和保障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因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分析单元,法学要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实践化,必须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范畴重构其理论体系。

我想法律行为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的。

主要参考文献: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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