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4--肖像权
肖像权法律规定

肖像权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利。
肖像权法律规定了对他人肖像的使用和保护的具体措施。
以下是肖像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规定:
1. 保护范围:肖像权适用于任何个人的肖像,包括普通公民、公众人物以及已故人士的肖像。
2. 保护对象:任何个人,无论其国籍、民族、职业等,都享有肖像权的保护。
3. 保护期限:肖像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个人存活期间及死后
50年。
二、使用规定:
1. 过错原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肖像,否则构成侵犯肖像权行为。
2. 公共利益原则: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时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需支付合理的报酬。
3. 合法权益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可能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使用其肖像,但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损害其声誉和利益。
4. 特殊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法律有更严格的保护措施,需经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权利保护:
1. 追究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侵权人、使用人追究侵犯肖像权的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名誉。
2. 赔偿要求: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使用人支付经济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利益补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3. 涉嫌刑事责任:某些情况下,侵犯肖像权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之,肖像权法律规定了对肖像的使用和保护的具体措施,保障了个人对其肖像的合法权益。
任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以保护个人的名誉和尊严。
同时,肖像权也需要平衡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合法使用肖像的目的。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内容
嘿,你知道吗?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那可太重要啦!就拿名誉权来说吧,假如有人在背后恶意散播关于你的不实谣言,损害了你的名声,这多气人呀!这不就相当于在你的人生道路上扔了一块绊脚石嘛!肖像权也很关键呀,要是有人未经你同意就乱用你的照片,那你心里能爽吗?就好比你的宝贝被别人抢走了一样不开心啊!还有隐私权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和私人空间吧,如果有人肆意侵犯,那简直就是在你的私人领域横冲直撞,太过分了吧!再说说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可是最最基础的呀!要是有人伤害你的身体,威胁到你的生命和健康,那真是不可饶恕,就像有人把你的生活搅得一团糟呀!咱可得好好维护自己的人格权,让自己的生活不受侵犯,舒舒服服、堂堂正正地过,对吧!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是我们每个人的重要保障,必须坚决捍卫!。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划重点一】肖像权的范围与侵权认定法条索引【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条解读1.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包括权利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完整的权利,禁止他人丑化、污损或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肖像的行为。
2.同时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都需经过权利人同意。
但并非所有前述行为都需权利人同意,例如后面会提到的合理使用。
3.肖像作品的使用受到限制。
当以人物肖像为素材或原型进行创作时,最终产生的成果便是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共同表现形式。
从法益位阶和法的价值位阶上看,肖像权作为民法保护的人格权应当优先。
这在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有所体现,其《答复》第3项的规定,肖像权人只是同意作者拍摄、绘制其肖像,并不意味着就此同意作者可以任意使用、公开其肖像。
在一则案例中,原告授权被告仅可为特定主体进行商业样片的陈列及专业学刊的发表、展出、出版而使用原告摄影照,被告则将照片用于图书出版,超出了原告的授权范围,那就构成了侵权。
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侵犯或妨害肖像权的行为;②肖像权侵害的后果;③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同意。
在过去《民法通则》的逻辑推导下,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事实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肖像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都是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
【划重点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法条索引【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俗话说“⼈要脸、树要⽪”,指的就是公民对于⾃⼰的名誉是相当看重的,随着⼈们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的提升,⼈们对于⾃⼰的肖像权的保护意识也是越来越提⾼了,毕竟在⽹上有很多侵权的事情发⽣,那么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肖像权是⾃然⼈所享有的对⾃⼰的肖像上所体现的⼈格利益为内容的⼀种⼈格权。
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专有权,公民有权禁⽌他⼈⾮法使⽤⾃⼰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既可以对⾃⼰的肖像权利进⾏⾃由处分,⼜有权禁⽌他⼈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使⽤其专有的肖像。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肖像权有哪些特点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然⼈。
只有⾃然⼈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
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法⼈的“企业形象”不是指⼈的肖像,⽽是有关法⼈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的⼈格利益所派⽣和产⽣的,它允许肖像权⼈在⼀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制作和使⽤⾃⼰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价值。
3、肖像权还是⼀种标识性⼈格权,具有基层性。
基本作⽤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格,借以辩识每⼀个特定的⾃然⼈。
(⽽姓名权是通过⽂字符号标识⼈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人格权是指个人因为自身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被认为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是一部围绕人格权展开的法律编纂,它重点保护了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隐私权等方面的权利,为确保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对该法律编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首先,该编严格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个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这一规定对于确保各项人格权利的充分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同时,该编还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对象范围,即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一规定扩大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让更多的人群能够享受到人格权的保护。
第三,该编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编》规定,因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而造成的损害,需要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且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揭示了人格权受到有效保护的法律说明,同时也是对各个行业和领域中的侵权行为的警示。
此外,在救济途径方面,该编还规定了起诉权、申请禁止侵犯、恢复名誉等救济途径,给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可能性。
总体而言,《人格权编》是一部为保护个人的人格价值、尊严和人身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它在确保公民自由发展、涵养健康的人际关系中具有重大的法律作用。
该编的出台强调了人格权的重要性,彰显了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构建了更为完善的人权保护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规。
肖像权名词解释

肖像权名词解释一、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又称肖像著作权或肖像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
二、肖像权主体是指肖像权人,即以自己的肖像为自己的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作品,并且具有使用价值和获得报酬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首先应确定肖像权人。
在确定了权利人后,对于他人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还需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侵害该权利的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侵权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肖像权,仅指肖像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三、肖像权客体是指肖像权人所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里所说的肖像权客体,既包括肖像人的人格利益,也包括肖像人的非人格利益。
四、关于肖像权的几个常见疑难问题:第一、如果有人把名人的肖像用作商标,是否侵犯名人的肖像权?第二、如果没有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制作使用了某位名人的画像,是否侵犯名人的肖像权?第三、在广告中使用了某些影视演员的肖像是否侵犯了这些影视演员的肖像权?第四、摄影者在新闻图片上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第五、公开展览会上陈列了他人的肖像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第六、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展览会期间销售该肖像的商品上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五、要重点保护照片。
( 1)防止精神污染。
虽然每一幅照片都是独特的艺术创作,但它们毕竟是别人的肖像,拍摄时被拍摄者没有完全控制局面,仍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公开展出带来的可能是难以想象的巨大社会压力。
( 2)防止歪曲变形。
( 3)杜绝侵权现象的发生。
(4)保持人格尊严。
( 5)保障基本的隐私权。
第六章隐私权法律制度1.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民法典》第⼀千零⼀⼗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信息技术⼿段伪造等⽅式侵害他⼈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同意,不得制作、使⽤、公开肖像权⼈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不得以发表、复制、发⾏、出租、展览等⽅式使⽤或者公开肖像权⼈的肖像。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即可被视为侵害他⼈肖像权。
⼀、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的同意使⽤其肖像的⾏为。
未经肖像权⼈同意⽽使⽤其肖像的⾏为,也称为“不当使⽤他⼈肖像”。
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区分为:“以营利为⽬的”和“⾮以营利为⽬的”的⾮法使⽤。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的,或者虽经肖像权⼈同意,就可以⾮营利地任意使⽤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的。
我国《民法典》第⼀千零⼀⼗⼋条【肖像权】⾃然⼈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公开或者许可他⼈使⽤⾃⼰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式在⼀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然⼈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在未经本⼈同意,⾮以营利为⽬的的使⽤他⼈肖像的⾏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为才是合法⾏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样,具有专有权,对于⾃⼰的肖像的占有、使⽤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所有,未经本⼈同意,他⼈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的使⽤公民肖像,⽽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
因此,⽆论出于何种⽬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擅⾃制作他⼈肖像(包括拥有他⼈照⽚)。
未经本⼈同意,擅⾃创制、占有他⼈肖像(照⽚)的⾏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为了维护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正当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人格 权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肖像权也不例外。
❖(2)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 权人已 经公开的肖像。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6项。 ❖(3)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像的其 他行为。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4、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
像权人 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
❖黄大鸿与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名誉权纠纷案 ❖(4)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5)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 ❖(6)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其一,肖像作品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 像作品 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 权人的肖像。
❖第三人要使用肖像作品(如剧照、肖像画)时,除非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 ,否则 既要得到肖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应得到肖像权人同意。第三人不 能以使用肖像 作品得到著作权同意而对抗肖像权人,也不能以得到肖像权人的 同意来对抗肖像作品 著作权人。
❖3、第1019条第2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 复 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是对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关系的规定。
❖(1)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是不同的权利。 ❖(2)当他人经过许可为自然人制作肖像而形成肖像作品时,如果双方没有
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 著 作权人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营利目的是否为侵害肖像权的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存 在不同的理解。多数观点采取否定说。《民 法典》明确了这一问题,即不以营利作要件。
❖(3)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现代信息科技的高 速发展,尤其是语 音模拟、人脸合成、视频生成技术的发展,科技界已有 “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即 利用计算机生成的视频或音频来制作那 些看起来或听起来好像有人在做或者说一些原本没有 的东西。
❖其二,肖像权人使用肖像作品应当得到肖像权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不得侵害著 作权。 肖像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由于肖 像作品上存在 他人的著作权,因此无论是肖像权自己还是许可他人使用,都应 按照其与肖像作品著 作权人的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除非构成著作权合理使 用,否则可能会侵害他人的 著作权。
❖2、第1019条第1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 技术手段伪造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 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对禁止侵害肖像的规定。 ❖(1)丑化、污损他人肖像应当是故意的行为,而且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 名誉权。 ❖(2) 《民法通则》第100条曾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
❖制作虚假的色情视频是深度伪造技术常见的非法运用方式之一。利用该技 术能实现将一些公 众人物的脸移转到色情明星的身体上,伪造逼真的色情 场景。 这些虚假的色情视频一经传 播,受害人的名誉将严重受损,个人隐 私还随时有可能受到侵犯。深度伪造技术还可以用来 伪造国家领导人的画面、声音,制造各种虚假新闻。
❖(3)如何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比较法上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 典对于 声音的保护有明文的规定。《魁北克民法典》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声 音作为一种侵 害他人私生活的行为,其第36条第3项与第5项规定“盗取或使用 他人在私人房屋中活 动时的肖像或声音”或者“非以向公众提供合法信息为目 的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照 片、声音”,属于侵犯他人私生活。
❖(四)第四章“肖像权”
❖1、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 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 识别的 外部形象。”
❖这是对肖像权和肖像的界定。 ❖(1)自然人的外部形象或外部特征必须具有可识别性的,即他人可以通过该
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的侵害了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还会制 造恐慌、动乱,破 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 至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 供者和网络音视频 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 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 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 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 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