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办法

地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为院自筹科研资金,主要用于院开展的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出,涵盖我院业务范围内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改、开发和具有发展前景的新领域、新方向研究及推广应用。
科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行业科技发展前沿,有效解决地质工程技术重点难点问题,缩短生产(施工)工期,降低生产(施工)成本,改善生产(施工)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我院科学研究水平,并为我院带来经济效益或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科技创新项目。
科技创新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国家计划中已启动的项目和已有经费来源的项目。
特殊情况需院匹配资金的,须经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适当予以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资金按年度编制预算。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审定的科研项目向院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经院办公会确定后下达。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条科技创新资金的申请、使用、考核等全过程严格按照院《地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筹管理,并全程予以监督指导。
第六条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定,确定其能否获得支持及支持类别。
第七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支持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进行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目标考核,并定期向院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
第八条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经绩效评价,研究进展突出的项目可向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后续经费,并按相关规定立项。
第九条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我院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所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内容并按照科技创新资金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1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工作: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2、评审费用(含会议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等)从专项资金中列支;3、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4、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5、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和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专家不参与评审;6、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3、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及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1月11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及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八条资助对象及标准:(一)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和院士工作站建设补助标准:1.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标准:对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2.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科技部批准)的分支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3.院士工作站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助。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科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科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创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县区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创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1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会同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和健全科创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3.组织科创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有关要求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科创资金决算;4.会同市科技局对科创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科技局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评价;5.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性角度,监督科创资金相关评审和具体分配,对科创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6.监督科创资金信息公开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 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科创资金管理办法;2. 研究制定和健全科创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科创资金申报指南;3. 编制科创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执行已批复的科创资金预算,保障科创资金预算执行进度;4. 受理相关单位的科创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审定科创资金申报材料并组织项目验收;5. 负责编制科创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科创资—2 —金实施绩效评价;6.对科创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科创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科创资金使用情况;7. 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科创资金信息公开工作;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和《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包括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经费。
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科技资金管理原则:(一)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兼顾短期任务与长期目标。
(二)突出企业等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方式,发挥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效能。
(三)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通过事前资助、事后奖补,以及科技金融相结合的手段,建立稳定财政支持与竞争择优支持相结合的机制。
(四)规范审批流程。
项目立项审批严谨规范、过程公平公开、监督科学有效。
(五)简化过程管理。
体现“放管服”精神,优化评估、检查、审计机制,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审计。
第四条科技资金的绩效总体目标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社会创新活动,提升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与创新能力,促进国家、省、市下达的科技创新考核指标的落实。
第二章科技资金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第五条科技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等软科学研究;(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研发活动;(四)产学研合作与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五)科技创新平台与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六)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七)科学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八)与增强珠海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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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频道(2011-05-14 14:47:36)稿件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
日为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条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
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