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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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2)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 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 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 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 查只是其中的一种. 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 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 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 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 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 同.
[思考题]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1,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2,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3,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思考与练习
1.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哪一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哪一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 ) A.法国总统 B.法国国民议会 C.法国宪法 . . . 委员会 D.法国最高法院 . 2.我国现行宪法沿袭 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 年宪法和 年宪法 的规定,实行下列哪种宪法监督制度?( ) 的规定,实行下列哪种宪法监督制度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B.司法机关 . . 监督制度 C.司法审查制度 D.特设机关监督制 . . 度

答案: 答案: (1)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的关系, 的关系,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 科学的. 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 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 度.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 家为促进宪法 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 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3.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 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不得与法律 . . 相抵触 C.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D.不得与自 . .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 4.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行使. .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 . .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立法法》九十、九十一条规定的违宪审查
一、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审查程序:(见下图)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省级人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国家机关和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以及公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委 员 长 会 议
社会主义国家更多的是采取这种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或者立法机
关之外另设一家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源于1799年 法国宪法规定设立护法元老院,并赋予它以撤销违
宪的法律的权力。
欧洲大陆国家多为这种模式。
四、违宪审查的主要方式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2、事后审查 3、附带性审查 4、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 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 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以避免生 效后产生不良的后果,法国宪法委员会采用此 种方法,我国对各种批报的法规的审查也可视 为事先审查。
事 后 审 查
事后审查: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
(二)我国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
个案一: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青年服务站, 于1985年6月招聘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 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 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 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 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等人则以招工 中明确“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 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讲 中国宪法学——违宪审查专题

第十六讲  中国宪法学——违宪审查专题

(三)违宪审查的方式


1.事先审查、事后审查、结合式
事先审查适用于法律等的制定过程中,指在法律等尚 未正式颁布实施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 查,如其违宪即予以修改,纠正。如爱尔兰、伊朗、 法国、瑞典等。 优点,防止违宪法律出台,缺点,有时会延误时间, 影响立法效力。 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91.94条规定,为保证国 民议会的决定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的原则,成立 由6名毛拉和6名法学家组成的监护委员会,议会通过 的一切决议、提案必须递交监护委员会审查,如发现 违背伊斯兰教和宪法,则退回议会修改。
按照行为的性质或内容可以分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 2.主要国家领导人的行为 3.政党行为 4.选举 5.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在联邦德国,联邦宪政法院对联邦和各 州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各州在执行联邦 法律和行使联邦监督权时发生的争议进 行裁决。 在奥地利,宪政法院对法院与行政机关、 行政法院与其他机关、普通法院与其他 法院以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限进行裁 决。 在保加利亚,宪政法院负责裁决国民议 会、总统和部长会议之间,地方自治机 构与中央执行机构之问有关管辖权限之 间的争议。
社会主义国家最高代表机关监督依据
1、最具有资格和能力 2、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需要 3、其他国家机关地位上的差异决定不 可能行使审查权

立法机关监督制评述
优点在于,具有权威性和权 力行使的统一性,监督的直接 性。 但该模式也有实效性、经 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点。
(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公民违宪。(较为少见) 巴西宪法第154条规定:“对于滥用个人的或政治的权 利已达到颠覆或腐蚀民主体制的目的,权利将被停止二 至十年,联邦最高法院将通过联邦检察长的代表予以宣 布,在不妨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保证受罚 者广泛的自卫。”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8条规定:“如任何人滥用自由表达 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 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此 种滥用法定权利和自由与民主的基本法令相抵触,即丧 失上述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将宣布剥夺的范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规定的联邦宪法法院受 案范围中包括了公民违宪案件。而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司 法实践中,曾经两次审理过公民违宪的案例。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区分标准: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时间 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前进行的审查。 宪法委员会模式国家采用 事后审查:在法案生效后进行的审查。 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国家采纳之。
2、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具体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它以具体的争诉案件为前提,所以又称附带性审查。违宪 司法审查制国家采用。 抽象审查: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进行一 般性审查的制度。可能是由于法律争讼引起的,也可能 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般性评价。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进 行宪法监督的国家多采用。
(四)宪法委员会 1、专门机关审查 2、违宪审查为事前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予以审查 3、违宪审查除选举争议外多为抽象审查,即对立法的合 宪性审查 4、实行自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相结合。议会制定的法律在 经总统签署前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总统、总理、 参议院和众议院议长、60名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议员联 名申请。 5、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政治性。其组成为历届总统(终 身)、三名由现任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任期九年)) 代表国家:法国
(3)明确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 督职权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 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 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 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 者,不在此限。” 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限、宪法的最高法律

“违宪审查基准专题研究”笔谈(二)——基本权利保护:“脚注4”与双重审查标准

“违宪审查基准专题研究”笔谈(二)——基本权利保护:“脚注4”与双重审查标准

基 本权 利 的保 护 为 宪 法 的 重要 课 题 .也 是 立 宪 主 义 的 基 本 内涵 之所 在 。 某 种 意 义 上 可 以 说 , 本 权 利 从 基 受 保 护 的程 度 乃 评 价 一 国 宪 法 之 规 范 性 的 重 要 标 尺 。
具有合理基础 . 院就应 当尊重立法部门的判断; 法 对于后
数美国学者都将联邦最 高法 院大法 官斯通 (t e 13 So )98 n
年 在 UntdSaevCaoe eP o u t o a y 案 司 法 i tt . rln rd csC mp n @ e
意 见 中 撰 写 的 脚 注4 为 一 个 理 论 的开 端 。 作 在某 种 意义 上 ,脚 注 4 于 司 法 审 查 双 重 标 准 的 意 义 非 常类 似 于 之
系如 何 完 美 , 旦 不 予 保 障 , 可 能 流 于 ‘ 饼 充 饥 ’ 一 则 画 或 ‘ 望梅 止 渴 ’ 类 的无 谓 境 地 。[( 7不 过 , 然 基 本 权 之 ”i 2) ] 6 虽 利 的保 护 至关 重 要 .但 笼 统 地 强 调 其 重 要 性 依 然 没 有 什 么意 义 。 必 须 确 定 一 些 行 之 有 效 的保 护 方 法 ; 有 而 没 这些 具 体 方 法 的存 在 .基 本 权 利 的保 护依 然 不 具 有 可 行性 。 此 , 明 确 了基 本 权 利 保 护 的 目标 之 后 , 法 因 在 方 的选 择 似 乎 更 为 关 键 。 是 因 为 , 本 权 利 具 有 不 同 的 这 基 内 涵 . 法 实 际 上 也 为 它 们 确 定 了不 同 的保 护程 度 。 宪 在
出现 的 一 系列 问题 . 得 宪法的 某些 方 面 出现 了一种 “ 俗化 ” 使 庸 的倾 向 。 当注意 的是 , 应 即使在 实行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公共管理学院许鹏飞2010200630一、概念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由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并对构成违宪的行为进行处理。

“违宪”与“违宪审查”是两个密切相关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从制度层面上说,违宪与违宪审查并不必然相联系,“违宪审查”是对“违宪”的审查,但“违宪”并不一定都必然导致“违宪审查”。

有些“违宪”需要通过“违宪审查”予以纠正,如议会立法违宪通常是如此,有些“违宪”则是通过其他途径纠正的,如行政首脑的违宪行为可能通过议会监督的方式解决。

哪些“违宪”通过“违宪审查”的渠道纠正,在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有较大差别。

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①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

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

②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

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

03-3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违 宪 审 查
Constitutionality)
( Judicial
Review
of
1.概念 ——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 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宪法制度。它 是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 于保证宪法实现,维护宪法秩序。
第二十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 违宪责任 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宪 1.概念 ——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 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决议、 决定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公民的宪法行为同宪 法精神或者宪法规定相抵触、相违背。
1.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它有两种意 义上的理解: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二是将宪法作为裁判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
上的宪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司法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2.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 适用宪法规范,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 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存在两类宪法诉讼制度:
2.特征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 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 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第四章 违宪审查

第四章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含义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主
要是政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

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通常,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本质上,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属于违宪审查制度。

不过,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

表现在:①现行《宪法》规定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而不是普通法院或具有完全司法性质的专门机关;②现行《宪法》中的违宪审查不仅包含合宪性监督,还包括合法性监督。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弊端
●违宪审查主要和基本的审查对象是法律。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留下的最根本的制度缺陷是法律逃逸于违宪
审查之外: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先发完全没
有规定;宪法尽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
会不适当的决定,但从宪法人本的解读看,全国人大的这种审
查权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三、违宪审查制定的完善 P88。

第十五章违宪审查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6、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 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
违宪审查部分思考与分析
一、思考: 1、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2、违宪责任的归结。 二、分析: 1、良性违宪、宪法权威与社会变迁。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违宪审查模式上,应当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复合审查模 式,并在以下方面,对其予以健全和完善。
1、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 审查运行的具体化。
2、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 3、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4、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1、概念: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
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 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2、分类: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政治机关审 查模式。 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 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1、概念: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 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 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 党违宪责任。 2、依据违宪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违宪责任和不 作为违宪责任。 3、依据违宪行为性质可分为抽象违宪责任和具体违 宪责任。 四、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1、弹劾。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 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目录引言 (1)一、何为违宪审查制度 (2)(一)什么是“违宪” (2)1. 国外法学家们对于“违宪”的定义研究 (3)2. 我国学者关于“违宪”的观点 (4)3. 笔者关于“违宪”的定义 (6)(二)违宪审查制度 (7)1. 什么是“违宪审查” (8)2. 违宪审查的原则 (9)3. 违宪审查制度的体制种类 (10)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1)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 (11)1. 近代宪法的产生期 (11)2. 中国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期 (12)3. 国民党和革命根据地时期 (12)4. 新中国建立后的宪法产生与发展期 (13)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5)1.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方面 (16)2. 违宪审查的范围方面 (16)3. 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 (17)三、违宪审查制度的域外借鉴 (18)(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19)1. 美国违宪审查的模式 (19)2.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20)(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 (20)1. 德国违宪审查的发展历程 (21)2. 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21)3. 德国违宪审查的意义 (22)(三)韩国违宪审查制度 (22)1.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23)2. 韩国的宪法法院制度 (24)3.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24)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25)(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或委员会 (25)1. 违宪审查机构的组成与任期 (29)2. 违宪审查机构职权范围 (30)3. 违宪审查的程序及方式 (30)4. 违宪审查的效力 (30)5. 违宪审查的责任形式 (31)6. 违宪审查制度的信息公开制度 (31)(二)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 (32)1. “立法”方面的违宪审查范围 (32)2. “行为”方面的违宪审查 (33)3. 审查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5)4. 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35)(三)违宪审查的程序保证 (36)结语 (37)参考文献 (38)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1)致谢 (42)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43)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43)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宪政作为人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体现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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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二)
(记录人:何蕾)11月29日
本次课我们讨论的主题是
第一,从理论上讨论违宪审查的具体方法。

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框架下如何来实现当下的违宪审查。

本次讨论,焦老师依照“民意”,在讨论程序上做了改革,将前几次12小组派代表发言改为6个小组代表发言,目的是为了让同学们对违宪审查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发言机会和充足的讨论时间。

一、一班第一组(代表:乐彬)发言:
观点:如何用最小的成本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最好的方式就是在中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建构。

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

将抽象违宪审查行为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将具体违宪审查行为赋予人民法院。

理由: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但人大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解释法律的机关,这种权力配置违反“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古老法治原则。

所以倾向于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由于我国固有的议会至上的体制,我们只能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来建构这种制度,所以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

将抽象违宪审查行为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将具体违宪审查行为赋予人民法院。

这样既保留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又赋予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所建构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磨合,还有许多相关的问题需要在这种制度中解决,这只是在现有体制框架内的设想。

焦老师针对该同学的发言提出的问题:
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

何为具体?何为抽象?如何区分?
二、二班第一组(代表:杨萍)发言:
观点:目前把任何一种违宪审查制度引入我国都是不理性,不经济的。

违宪审查制度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加深而逐步建立,我们应当全面启动《立法法》,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

而违宪审查制度能否真正建立则有赖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理由:第一,目前在我国建立以西方理论为基础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不理性的。

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建构该制度必须从我们的“本土资源”出发。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最高地位为前提,一切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它负责。

在这样一种政治制度下,无论是建立宪法委员会还是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机构,或者是将此重任交给普通法院,都会使这些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使违宪审查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而改变这一局面的唯一途径就是,我们具有理性人的成本意识。

在当前的体制下将这种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相比较,明显看出这是不经济的,因此我们就必须选择一个渐进的并且对社会最优的决策。

《立法法》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

第二,全面启动《立法法》,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

《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对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的主体。

而该法第91条和第92条也提供了这种审查的具体程序,由此可见《立法法》的规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这种审查方式是符合我国政治体制的。

第三,未来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有赖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
由于现实的多变性与预测的不确定性,该组并没有构建违宪审查的具体制度,而突出强调的是全面启动《立法法》,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

焦老师针对该同学的发言提出的问题:
1 《立法法》中规定,如果法律违宪如何审查?《立法法》能否规定针对法律违宪的审查方式?
2 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在《立法法》中如何区分?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是违宪问题还是违法问题?
三、一班第二组(代表:朱路路)发言:
观点:不能抛弃现有资源,要用最小的变动达到最大的效益。

维持议行合一,引入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当然这要建立在人大最终解决的前提下来构建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

理由:第一、违宪审查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我国宪法中第66条,第89条和第90条规定了事先审查。

第二、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主导地位。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权威,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第70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我国应建立复合违宪审查模式。

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事务重多,且人大代表不具备专门的知识技能,只有使违宪审查进入司法领域,宪法通过法院的适用才能具有实践效力,才能使宪法有权威。

要赋予司法机关宪法解释权。

焦老师针对该同学的发言提出的问题:
将违宪审查方式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那么何为事先审查?针对中国现状什么情况下是事先审查?
四、二班第二组(代表:裴巧萍)发言:
观点:立法机关对其自身颁布的法律进行自我监督是毫无意义的,“任何人都不能做其自身案件的法官”,否则违宪审查制度无疑形同虚设;退一步讲,如果赋予立法者该权,那么立法者可以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否定违宪的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毕竟立法机关也要顾及自己的尊严,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从根本上被架空了,没有实际意义。

所以,不主张将其纳入违宪审查的模式,而事实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正在力图进行改革。

理由:第一、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且卓有成效的违宪审查有三种模式:1、普通法院审查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在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例,从而达到司法权有效地制约立法权的目的;2、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法国在1958年的宪法中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集中审查生效前的议会法案,从而从理论上了避免生效的法律存在违宪的可能性;3、宪法法院审查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德国的宪法法院既可以通过个案诉讼行使违宪审查权,也可以抽象地行使违宪审查权。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还认为存在第四种模式,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以英国和前苏联一些国家为代表。

第二、通过对三种模式的考察,得出了一些违宪审查制度的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可以构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1、审查主体相对于审查对象必须具有独立性,美国选择的是普通法院,美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不仅只有最高法院,但无疑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的最高裁定权,而最高法院的独立性是由宪法加以直接保障的,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虽然设于行政机关的名义之下,但在实际运作中没有人否认它具有超脱的地位,对于立法机关更是独立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就更不用说了。

2、审查必须具有保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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