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摘要:法律的适用不可避免地涉及解释与理解,除了要遵守逻辑法则外,解释者需要从多种可能性中进行的考量,找出自己认为“适当的”选择,因此主观的因素不可能完全避免。通过逻辑三段论的程序将待判断的案件事实全部“涵摄”到法律概念之下只是一种幻想,因此拉伦茨在方法论中引入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本文意在梳理作者阐释的关于法学作为规范性意义上的法学,当其不可避免地涉及评价问题时,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规范性意义;价值判断;类型

一、规范性意义的法学

由于法规范的存在具有社会、规则、时间、观念等多个维度,所以从不同的脉络、层次和观察视角,就会形成关于法规范的不同学科。作者指出,法学对法规范的关注点在于其准则性和拘束性的层面,而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效性层面。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获得实效,并不影响其作为规范仍然具有效力。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当我们把法学理解为一种“规范科学”时,并不意指法学本身可以订立规范,使法规范生效。原则上,其毋宁自认系一种,由关于现行法之陈述所构成的体系。1在作为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中,作者阐述如何确认规范的正当性,如果在法学的范围内讨论的话,其最终的根据应该是宪法,如果再讨论宪法的正当性,那就已经是哲学的问题了,法学所要处理的是当下的现行法。

规范探讨的是意义问题,所以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与意义有关的问题,其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答复。法学所要处理的正好不是一些可以量化的问题。法学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还要在事实的诱惑和价值的牵扯中,保持法学作为规范的独立性格。

二、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

在拉伦茨看来,一旦法学成为了一种理解的学问,它的关注点就自然落在对法律文字的不同可能性的说明上。法条的适用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可能通过单纯涵摄做出最终的判决,而且法律的制定以及所适用的法条的选择无不渗透着人的价值评价,因此如何获得正当的裁判,如何理解类观点学的作用是十分需要考量的。2作者认为,“法学”是指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科学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学家仍需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作合理的批评。

“正当”或是“不正当”的评价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别人怀疑其裁判的正确性,则其必须就其主张说明理由,仅诉诸法感是不够的。因为这是他个人的感觉,别人可能有相同的感受,也可能没有,没有人可以主张他的感觉比别人确实可靠。3与数学上的证明或是逻辑上的连锁推论不同,理解的程序不是以一种直线、单向的方式来进行,毋宁是以对向交流的方式来开展。

1[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2龙卫球:《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

3同1,第5页。

三、作为法学价值导向性思考的类型

由拉伦茨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事实的发现并非只是单向性的行为,对于法效果的考量是从反向指导事实发现活动的,而这种事实与规范间的比较方法即是一种类型化的思考方法。传统的法学思考方式认为,透过逻辑三段论的程序可以将待判断的案件事实“涵摄”到法律概念之下,所以无须什么评价。它要求法规中的概念已经包括了案件事实的所有要素。但是,这种观念显然是一种幻想,首先,判断者的判断往往来自极少“精确性”的社会经验;其次,法定的构成要件并非全以概念构成,在很多情况,法律是利用类型,而非概念来描绘案件事实的特征。所以类型的考量需要的是借助各种媒介工作的“符合”程序,而不是意味着逻辑必然推论的“涵摄”的程序。类型不能定义,只能描述。4它需要法律人具备多方面的评价观点,需要调动各种裁判者或许没有意识到的法律原则、标准作为法规则正当化的根据;需要权衡多种社会生活情况和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拉伦茨才在法学及其方法论中引入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这是一种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虽然它也蕴含着某些危险,即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选择,甚至是不用言明的利益、立场的选择。如何克服这种个人的观念判断,实现可靠的公正呢?可以说,拉伦茨在本书后面各章探讨法学诸具体方法的时候,就是要着力解决这里提出的问题。他在“法条理论”中继续运用“诠释学循环”的理论,阐明个别法条要通过整体规整的意义脉络来理解;在谈论案件事实和法律判断时,他注意到恩吉施的“在大前提和生活事实间的眼光往返流转”,以及他在萨维尼的基础上提出字义、意义脉络、立法者意向、客观目的、合宪性等解释标准、还有他对法官续造法律、补充漏洞、进行法益权衡等方法进行了探索,所有这些,都表明拉伦茨致力于提出法规范和实践、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那是一种“结构交织”,是“循环学上的论证”,是包括具体化、类型化、类推等在内的对流思考。裁判者在“眼光的往返流转”的过程中,建立了和规范的评价标准紧密相连的价值判断,实现“超越法律”的续造,从而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这些都是拉伦茨的追求,他要为逻辑的、技术的、概念的、因而是机械的、被动的、工具化的法学思考方式注入一种类型的、价值导向的、可选择的、因而是智慧的、能动的、主体性的思考方式。一如他在评价卢曼的观点时所说,这种思考方式虽然促成了怀疑,但绝非“方法可以任意选择、观点可以任意交换、规范可以随意支配,而法官的裁判是纯粹的决定”。5当然,这样做并不是要否弃前者。拉伦茨也一再强调,形式逻辑的、抽象概念的“外部体系”,与规定功能的概念和原则的“内部体系”,以及类观点学的论证,都是法学的特殊思考形式。所以法学的体系是开放性的体系,它在这些制约条件下可以操控法律的实现,但不是任意操控。

只有当法官遵循类型思考时,才能期待他得到与“生活接近”的裁判。6类型及其类推方法与严格的涵摄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所以拉伦茨在“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一节中体系的论述了类型思考形式在法学中的重要性。类型与概念的区别也在于,类型并非终局确定的,因此其中包含有许多“须填补”的评价标准,使用时需要被“具体化”。而“填补”与“具体化”的工作不是一种“逻辑上必然”的推论亦即涵摄,而是一种符合规范意旨的价值判断。所以类型相较于概念而存有的价值判断的空间,他认为:不管是在实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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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领域,或是在理论“教义学”的范围,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因此他从法适用与法教义学两方面分别论述了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类型思维形式。

1、法适用领域中的类型。严格意义的概念以及随之所适用的涵摄于逻辑三段论并非法律适用中的全部情况。法律定义中包含着不能涵摄的要素的情况亦是十分常见的情况。因此,法律所意指的一种关系的征兆、象征与其说是概念定义,毋宁是一种类型的描述。我们不能把案件事实涵摄在类型描述下;然而,借助此种描述,吾人仍可判断某现象是否应归属某一类型。正是由于类型被当做整体形象来看待的原因,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才得以展现。

2、法教义学领域中的类型。法教义学的基本前提是一个国家现有的实在法体系。拉伦茨对于此种教义学的观点并没有完全的否定,而是注意到了其概念性的体系对于安定性的维持。但是由于类型描述与法律解释中“目的性”观点的分量,使得拉伦茨对于这种法教义学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首先会出现在教义学不是以概念性而是以类型的方式进行的情况。”法学的认识程序如果突破法律规定的拘束,不再符合实证法,则超越了法教义学的界限。

拉伦茨力图建立一种既维持法的安定性又实现法的正当性的方法论, 以体现处理评价之事的法学的学问品格。7对于涵摄的质疑是基于概念法学向评价法学的立场转变而凸显的,无论是法官对于法条的解释,对于事实的认定,甚至立法者对于法律构成要件设立的本身都是一种评价性的行为。价值判断存在于法学的各个角落。大家不应将纯粹个人立场主张的评价与价值导向的思考等量齐观,因而将价值导向的思考逐出学术的领域,作者在最后就指出,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题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8

7沈美华:《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解读和思考》,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8王连保:《构建宏大的方法论体系——试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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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4、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A】 A、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B、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消毒后处理 C、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后处理 D、由卫生防疫机构进行消毒后处理 E、由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5、在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中,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以下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除了【B】 A、在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 B、在工作中可能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 C、从事传染病医疗的 D、从事传染病教学的 E、现场处理疫情的 6、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关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没有这项法定义务的是【B】 A、从事传染病医疗保健的 B、从事传染病科研的 C、从事传染病

《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

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一)概述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 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 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 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 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 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 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 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运用,它常常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规则、条文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解释和说明,并凭借实践经验、感觉感受等做出一定的裁判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价值判断。 2.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逻辑桥梁,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法律规则)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判决结论)的逻辑中介。”“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与法律规范所指涉的事实要件相符合,而且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符合,因此,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仅具有同一性,而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 《卫生法学》 一、选择题 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 A.卫生基本法 B.卫生法规 C.卫生规章 D.民法通则 2.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 A.国家制定或认可 B.具有国家强制性 C.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 D.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A. 生命健康权利 B.医生的个人行为 C. 医疗器械 D.卫生行政机关 4. 卫生法的实施不体现在()。 A. 卫生执法 B. 卫生司法 C. 卫生服务 D. 卫生守法 5.卫生民事责任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 赔礼道歉 C. 恢复原状 D. 赔偿损失 6.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 A. 制定 B. 修改 C. 废止 D. 公布 7.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严格 B.正确 C.合法 D.时限 8.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A.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B. 由法律明确规定 C. 具有国家强制性 D.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 )。 A. 内外有别 B. 程度轻重不一 C. 都是违法 D. 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 A. 15天 B. 30天 C .60天 D. 90天 11. 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 A. 推动卫生法学发展 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C. 指导卫生立法 D.卫生执法的依据 12.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 A. 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 B. 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 主观上有过错 D. 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 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B.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定

自然法与和谐社会

西塞罗的《法律篇》现存有三卷[3],其结构安排大致是这样的:第一卷是关于法律、正义和善的通论,相当于文章的总论部分,第二卷中,西塞罗在简要回溯了第一卷中关于法律的观点之后,论述了他的理想国家中的宗教法,第三卷则重点阐述了关于国家治理的法律,提及了国家的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第二、三卷可以看作是文章的分论部分。现在人们最为重视的是第一卷,在这一卷中,西塞罗阐释了他关于自然法、正义、理性、善等这些基本范畴的界定和意义,而这些基本范畴也可以说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体系中的关键词,因此如果能比较清楚地说明这几者之间的关系,也许就比较清楚地表达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理性与法律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西塞罗深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思想的影响,[4]这一学派推崇理性主义,认为智者的生活必须和自然理性相契合。在西塞罗那里,理性构成了法律的基础和本源,他对法律的一个基本的界定是“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5](law is the highestreason , rooted in nature , which commands things that must be done and prohibits the opposite . When this same reason is secured and established in the human mind , it is law . [6])法律是源于自然的理性,在西塞罗看来,这种理性其实是超越了人类的理性,它首先是自然中本来就具有的,是自然的、是神的理性,因而“(最高的法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7]。那么自然的理性是什么,西塞罗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认为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来源,在这样的法律中,人的理性又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我们知道任何的哲学思考都会有一个不可再探究的前设,这个前设构成了其后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西塞罗的前设是整个大自然所呈现出的井然有序、美丽丰富,而自然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秩序和面貌,他认为应当不得不承认在人类之外存在着某种超凡的、治理着自然中的一切的力量,“只是由于不朽的众神之威力,或者是由于他们的性质、理性、力量、思想、意志,或任何其他可能使我的意思更为清楚的术语,整个大自然才得以治理?”[8]因而说自然是当然具有理性的,这是西塞罗法律思考的前提和起点。这种自然的理性也就是神的理性和力量的体现。而人是来源于神的,“经过上天不断的变化和革命,出现了适合撒播人类种子的时刻。当这种子散落并播遍地球时,种子得到了灵魂这一神的惠赠。”[9]因此人和神之间存在着一种血缘关系,神是人的创造者,人来源于神,在神创造了人的同时,人也获得了神的理性,人“被赋予

金融危机中的马克思热所带来的启示

金融危机中的“马克思热”带来的启示 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天,对西方以及至于世界经济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是此次的国际金融危机并不是一种新的经济现象,从1990年日本经济泡沫的破裂、2000年美国IT泡沫的破裂,直到当前由次贷危机蔓延而成的金融危机,都一次又一次的引发了世界人民的关注与深思。因此人们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提出思考: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必然会导致金融危机,或者说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必然产物。 同时,面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西方各国政府或奋力自救,或联手反击,但终未形成和落实更多好的应对政策,纷纷陷入了困境。与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表现一样,中国再次成为了这次金融危机的表现一样,中国再次成为了这次金融危机中世界经济的“救世主”。这和之前几十年人们所看到的东西方经济发展现象不同,为什么中国在这次全球经济危机中能够表现的如此出色?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防范和克服这场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消极影响的根本保证。同时这也向世界人民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在当今世界充满活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未过时。 其实经济危机爆发的根源和实质问题马克思早就有过说明,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层面来寻找经济危机的深刻根源,得了科学结论:经济危机爆发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危机的爆发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呈周期性爆发。其基本逻辑是经济危机的本质是生产过剩;生产过剩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于群众的购买力不足;这又是由于资本和劳动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两极分化的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度。这一切都植根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而且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反反复复的证明了马克思危机理论的真理性。 与此同时,曾经被资本主义社会无情排挤的马克思,却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重新在西方资本主义风行起来,同时近年来,马克思最重要的文献--《资本论》,这本巨著再度成为畅销书。柏林卡尔—迪茨出版社的经理说,近几个月以来,《资本论》是2007年全年销量的3倍,更是1990年销量的100倍,在德国,马克思的名言警句经常可以在各个大学里看到。曾被右翼职责而流离失所的马克思塑像重新回到了莱比锡大学的校园。追捧马克思的政界人物还有法国总统萨科奇。在日本,这个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长期以来被视为一个兴新的资本主义国家,近年来,工薪阶层中年轻人的不满情绪正逐渐使共产主义在日本一时间成为潮流。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人们迫切需要正确的理论作指导。马克思重新风靡西方的事实充分表明,马克思主义具巨大魅力,人们开始思考马克思留下的

卫生法学试卷及答案(A、B卷)

A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8小题,共计36分)。 1.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除了:() A. 宪法 B. 卫生法律法规 C. 技术性法规 D.政府红头文件 2.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年内不得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A.10年 B.8年 C.5年内 D.终身 3.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 B.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D.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 4.病员方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提起诉讼的应诉对象是:() A.医疗单位 B.当事医护人员 C.鉴定委员会 D.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 A.卫生行政部门 B.法学会 C.医学会 D . 法院 6.关于举证责任说法有误的是() A.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免除本来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而就该待证事实,转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B.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诉讼结束时事实未查明的案件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C.医事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D.医事纠纷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 ) A.16周岁至40周岁 B. 18周岁至28周岁 C.18周岁至55周岁 D. 18周岁至45周岁 8.下列说法是对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理解,其中正确的是()。 A.我国将药品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B.处方药是指不用医师诊断和开处方,消费者可自行选择使用的药品。 C.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不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民法体系的不完备性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广泛性,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常会遇到权利冲突问题。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案件,而是要设法去补上漏洞和空缺,解决纷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分析、说明和阐释。通过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文本语言的解释,可以使其涵义更确切,使抽象、概括的成文法条具体化,并消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彼此间龃龉和抵触,对审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制约作用,对成文法的局限性之克服有很好的预防作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适用意味着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有了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才能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才能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建立起协调和谐的关系。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分析和说明,就不可能适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 法律推理是指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以解决问题的过程。它是将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安全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官应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努力弄清楚法律规范的意旨,发现隐藏在成文法中的法律真意,甚至越过本法律而从更上位的法律以及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得出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它以理解为前提,受法律文本的限制;后者则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联系在于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通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涵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或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等造成司法操作中的困惑,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法官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审判案件,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使法律的适用与法律的功能发挥相吻合,保证裁判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 D )。 A. 卫生基本法 B. 卫生法规 C. 卫生规章 D. 民法通则 2. 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 C )。 A. 国家制定或认可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 D. 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D )。 A. 生命健康权利 B. 医生的个人行为 C. 医疗器械 D. 卫生行政机关 4. 卫生法的实施不体现在( C )。 A. 卫生执法 B. 卫生司法 C. 卫生服务 D. 卫生守法 5. 卫生民事责任的种类不包括( A )。 A. 警告 B. 赔礼道歉 C. 恢复原状 D. 赔偿损失 6.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 D )。 . 制定 B. 修改 A

C. 废止 D. 公布 7.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 )。 .严格 B.正确 A C.合法 D.时限 8.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D )。 A.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B. 由法律明确规定 C. 具有国家强制性 D.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 D )。 A. 内外有别 B. 程度轻重不一 C. 都是违法 D. 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C )日内提出。 A. 15天 B. 30天 C .60天 D. 90天 11. 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A )。

A. 推动卫生法学发展 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C. 指导卫生立法 D.卫生执法 的依据 12.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 B )。 A. 客观上违 反卫生法规 B. 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 主观上有过错 D. 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 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 )。 A. 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B.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定14.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 C )。 A. 颁发卫生许可证 B. 颁发执业证书 C. 颁发营业执照 D. 颁发注册证书 15. 哪一项不属于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B )。 1 A. 一般程序 B. 责令停产 C. 简易程序 D. 听证程序 16.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不包括( B )。 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B. 医疗机构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浅谈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发表时间:2008-12-17T11:34:46.15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谢连华 [导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以“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为首,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法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以“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为首,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法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与和谐社会的概念 法制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制定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及个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法制即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法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法制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制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 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现代的稳定”(动态的稳定)之上,即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 法制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制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第一,法制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第二、法制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制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 (二)、法制所保障的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权概念是个十分广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概念。它的深刻内涵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它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描述以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人权更是一种实有权利,即实实在在的实现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在于人们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捍卫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这些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守,社会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每个人就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法制是实现人权的可靠形式。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它作为法制的价值取向,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有理论变成现实。首先,法制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问题,如果得不到法制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一国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法制规定的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和途径。其次,法制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 (三)、法制所维护的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 正义,同公平、公正、合理等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的、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他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保障。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忘。”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充满着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正义作为法制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制的丰富内涵之中,法制只能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力。 (四)、法制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更多财富和价值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的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调控方式,责无旁贷的富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 追求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

2008金融危机所引发的思考

由2008金融危机所引发的思考 ——《科学社会主义》课程学习有感 在课堂上听张德鹏老师讲《科学社会主义》时张老师幽默风趣的语言和生动活泼的举例时不时引发大家的笑声,同时也让大家在笑声中明白很多道理。《科学社会主义》这门课程涵盖面很宽,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等内容几乎无所不包,张老师布置作业要求就学习的某一方面写点认识,恰好最近由大洋彼岸的美国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正好在《科学社会主义》这门课程涵盖的范围,我虽不是金融专业但十分关注此次金融危机,凭借着自己的观察和查找的资料想谈一点对此金融危机所引发的思考。 在我看来此次危机是一个由点到线,由线及面,由面至体的过程。众所周知,美国是这次危机的源头。而在美国这个危机发源地,第一个出现坏点的就是房地产市场,由于过度透支房地产涨价预期,终于在2007年2月房价见顶回落。本来这是很正常的市场自我调控,即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在基本价值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价格不可能只涨不跌。但是美国华尔街的那些不知道是“天才”还是蠢猪的“金融家”们居然认为房价就应该只涨不跌!并以此愚蠢透顶之理论推出次级贷款,即对无稳定收入,无信誉保证,无优良资产的“三无人员”发放无首付按揭购房贷款!如果房价一直上涨,这个贷款虽然是发给“三无人员”但也没有多大风险,因为大不了在贷款人还不起贷款时将房子收回再售出一样赚钱。在这种思想下,次贷越做越大,若到此为止也不会闹出现在这么大的动静。但“金融家”们又在房价就应该只涨不跌的理论下将次贷做成债券,居然还被评为AAA级!即无风险债券,这可是和美国政府发行的债券同一级别!导致美国一些保守的投资者如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大量购入次贷债券,为此危机埋下伏笔。这还不算完,“金融家”们觉得这样赚钱太慢有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如CDS等将次贷放大,即赚钱效应与风险同步层层放大到原来的几十倍。于是在房地产市场出现坏点后,金融界被坏点的放大效应产生信用裂痕,即由点到线的过程完成。在此期间美国政府出手数次似乎稳定了局面,但2008年以雷曼兄弟的倒闭为标志,美国的次贷危机升级为金融危机,进而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即线及面,整个金融面都受到惨重打击。历史如同车轮,总在前进中重复。80年前大萧条前的景象似乎再现了。与1929年大萧条对比,金融危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信用扩张,投机盛行。由于信用扩张,造成房地产和资本市场的泡沫。危机的发生,都几乎和某个金融企业的破产有关,导致信用的丧失。如果因为金融企业的倒闭或者关闭,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不灵,或者持续的金融危机导致市场消费信心下降,造成通货紧缩,这都会产生经济危机。也就是企业倒闭,失业率增加。虽然现在实体企业受到的波及有限,但受到的威胁不容小视,一旦金融危机处理不当或就拖不决,那经济危机为时不远了。 分析了金融危机产生的过程,不禁有一个问题,华尔街的“金融精英”们为何如此“愚蠢”的犯下错误?这要从资本家逻辑“利润最大化”说起:资本家逻辑的“利润最大化”是财富不均,经济动力消失,陷入滞胀的原因。如果按照资本家逻辑任由经济运转,即所谓的市场自由化,就会造成资本家一方面利用贷款发行货币,来产生需求,一方面用利润剥夺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卫生法 2.授权组织执法 3.药品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 1.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有:通报批评、;财产罚有:、;行为罚有:、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 有:、。 2.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处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活动过程。它包括、、三个基本过程。 3.放射事故分为三类:;;。 4.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已上岗者应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甲类传染病包括有:、。 三、选择题(25分) A型题(单选题,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 A.《国际卫生条例》 B.《传染病防治法》 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高等教育法》 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 )。 A.卫生行政规章 B. 卫生行政法规 C.地方性卫生规章D.地方性卫生法规 3.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卫生行政申诉、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是卫生行政纠纷解决的三条重要途径 B.卫生行政复议属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审查程序 C. 通常行政相对人可以从申诉、复议和诉讼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D.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所作的复议结果有误时,可以进行再次复议 4.(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A.国务院 B.国务院办公厅 C.卫生部 D.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5.以下( )不屈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无因管理关系。 A.儿科医生张某,在本院的急诊部发现一个呼吸困难的老汉而进行人工呼吸急救 B.女青年胡某因失恋而割脉自杀,医生赵某对其进行救治,胡某不愿协助,赵某强行予以救治 C. 儿童李某在工地玩耍,不慎从墙头摔下,仅膝部擦伤,工地所在小区的卫生所对其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摘要:法律的适用不可避免地涉及解释与理解,除了要遵守逻辑法则外,解释者需要从多种可能性中进行的考量,找出自己认为“适当的”选择,因此主观的因素不可能完全避免。通过逻辑三段论的程序将待判断的案件事实全部“涵摄”到法律概念之下只是一种幻想,因此拉伦茨在方法论中引入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本文意在梳理作者阐释的关于法学作为规范性意义上的法学,当其不可避免地涉及评价问题时,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规范性意义;价值判断;类型 一、规范性意义的法学 由于法规范的存在具有社会、规则、时间、观念等多个维度,所以从不同的脉络、层次和观察视角,就会形成关于法规范的不同学科。作者指出,法学对法规范的关注点在于其准则性和拘束性的层面,而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效性层面。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获得实效,并不影响其作为规范仍然具有效力。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当我们把法学理解为一种“规范科学”时,并不意指法学本身可以订立规范,使法规范生效。原则上,其毋宁自认系一种,由关于现行法之陈述所构成的体系。1在作为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中,作者阐述如何确认规范的正当性,如果在法学的范围内讨论的话,其最终的根据应该是宪法,如果再讨论宪法的正当性,那就已经是哲学的问题了,法学所要处理的是当下的现行法。 规范探讨的是意义问题,所以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与意义有关的问题,其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答复。法学所要处理的正好不是一些可以量化的问题。法学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还要在事实的诱惑和价值的牵扯中,保持法学作为规范的独立性格。 二、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 在拉伦茨看来,一旦法学成为了一种理解的学问,它的关注点就自然落在对法律文字的不同可能性的说明上。法条的适用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可能通过单纯涵摄做出最终的判决,而且法律的制定以及所适用的法条的选择无不渗透着人的价值评价,因此如何获得正当的裁判,如何理解类观点学的作用是十分需要考量的。2作者认为,“法学”是指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科学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学家仍需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作合理的批评。 “正当”或是“不正当”的评价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别人怀疑其裁判的正确性,则其必须就其主张说明理由,仅诉诸法感是不够的。因为这是他个人的感觉,别人可能有相同的感受,也可能没有,没有人可以主张他的感觉比别人确实可靠。3与数学上的证明或是逻辑上的连锁推论不同,理解的程序不是以一种直线、单向的方式来进行,毋宁是以对向交流的方式来开展。 1[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2龙卫球:《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 3同1,第5页。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和考察我国反垄断现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应界定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个层面。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反不正当竞争价值目标社会效益实质公平立法价值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立法价值目标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选择。价值目标最集中地体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上。⑴立法价值不仅指导我们构建法的基本框架、设立具体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指导我们进行司法实践。随着我国加入WTO,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如何架构?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目标的确立。 一、国外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之检讨 在当今世界各国,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反垄断法。但综观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容,无论是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国家,都

没有用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对垄断加以界定。由于垄断定义的模糊性、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垄断对市场的影响难以确认等因素使得反垄断法表现出强烈的不确定性、经济性和时代性。而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也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和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一)美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变迁。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分析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代、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断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保护竞争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自由,以图巩固其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在这一时期,垄断组织超强的经济实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激化,破坏了美国公平自由的经济观念,威胁到美国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垄断组织插手政治,通过赞助或行贿等手段,扶植和拉拢代表垄断组织利益的代言人,威胁到民主政府的稳定。反托拉斯不仅成了美国多数人民的呼声,政府为了维持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为了稳固民主政府的基础,稳定社会,也加入到反托拉斯的行列中。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理所当然地强调经济自由和平等。(2)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推行并维护竞争成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谢尔曼法颁布后并未得到认真的执行,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怪物”,一方面是由于《谢尔曼法》过于笼统,更主要的是《谢尔曼法》的出台,其

卫生法基础试题答案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分,共分) 第 1 题. 程序合法是实施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A. √ B. ×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其受卫生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要式卫生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卫生行政行为 A. √ B. ×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A. √ B. ×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 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A. √ B. × 标准答案: B 第 5 题. 吊销卫生许可证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A. √ B. ×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程序、手段、幅度等均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规定的称之为羁束行政行为 A. √ B. × 标准答案: A 第 7 题. 依法作出的卫生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对卫生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A. √ B. × 标准答案: A 第 8 题. 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A. √ B. ×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 行政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颠倒即构成违法 A. √ B. ×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A. √ B. ×

标准答案: 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分,共分) 第 1 题. 下列关于卫生法适用一般规则表述错误的是 A.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 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D. 旧法优于新法 标准答案: D 第 2 题. 狭义卫生法的适用仅指的是 A. 卫生执法活动 B. 卫生法的遵守 C. 卫生法的实施 D. 司法活动 标准答案: D 第 3 题. 下列属于卫生行政救济制度的是 A. 行政复议 B. 行政许可 C. 行政指导 D. 行政调解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 卫生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影响的是 A. 权利义务 B. 生命财产 C. 执业资格 D. 卫生活动 标准答案: A 第 5 题. 下列不属于单方卫生行政行为的是 A. 卫生监督检查 B. 卫生行政处罚 C. 卫生行政强制 D. 卫生行政合同 标准答案: D 第 6 题. 根据宪法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 A. 10人以上 B. 20人以上 C. 30人以上 D. 40人以上 标准答案: C 第 7 题. 卫生法律责任特点不包括的是 A. 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B. 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C. 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D. 具有国家强制性 标准答案: C 第 8 题. 所谓横向卫生法律关系指的是

对金融危机引发信访问题的思考

对金融危机引发信访问题的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突出,经济利益纠纷、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突出的信访热点问题,尤其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与个人经济利益的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信访问题更为突出。因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型信访事件频繁发生,并且规模较大、人次较多,对金融危机引发的信访问题的探索和思考,有利于切实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金融危机引发信访问题的类型及原因 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倒闭、投资理财亏损和非法融资等现象增多,因企业减产、调整、倒闭而引起的失业也将增多,由此主要形成以下四大方面的信访问题: 一是因企业破产倒闭,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信访问题。 这类信访问题具有三个方面特征:信访事件具有突发性。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融资面临很多困难,尤其是传统产业、粗放型企业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个别企业业主在突如其来的资金危机面前,采取外逃,躲避债务的方法,造成职工追讨拖欠工资无门,只能通过上访,要求政府维护其合法权益。企业主外逃的发生都具有突发性,事先没有征兆。从表面上看大多数企业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有些企业还发放职工部分生活费用,掩盖了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如:某箱包玩具有限公司六月份还日夜赶制救灾帐篷,向员工发放生活费,八月份突然停业,造成员工百余人集体上访。涉及人数较多。工业企业尤其是规模企业职工人数少则一、二

百人,多则上千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少则三、五十万,多则上百万,涉及的利益群体人数多、资金额度高、上访规模大、处理难度大。有些仅一家公司就涉及几百多人,欠薪金额达几百万,而且外来人员所占比重较大。组织化倾向明显。相同的利益关系很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较为密切的组织,通过信访这一特殊形式向政府施压,信访人情绪容易激动,甚至采取静坐、示威、围堵机关大门、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等非正常手段,还很有可能被一些心术不正者利用,引起更大的不稳定事件。 此类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于企业自有资金的不足,需要通过融资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和进行扩大再生产,使企业处在负债经营的状态,财务风险较高,容易陷入债务危机。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银根紧缩,使企业融资困难,再加上原材料涨价、出口受阻,不少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冒着极大的风险,向个人高息借款,一旦发生意外,资金链断裂,企业就会陷入绝境。 二是因工程承包亏损,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时间短、企业流动性强、民工固定性差,甚至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因此,建筑行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信访已成为突出信访问题。此类问题在年关会集中凸显。 产生的原因:一是一些建设单位在资金没落实或资金没到位的情况下就盲目开工建设,开工后不能及时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使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是建筑行业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工程款结算出现漏洞,不少建筑企业只负责和项目经理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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