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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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排版后

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排版后

摘要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

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我国法官进行司法适用和学者进行立法建议提供了有益借鉴。

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

价值判断方法在司法和立法领域发挥了独特作用,它既维持了近代民法的“安定性”,又兼顾了现代民法的“妥当性”目标。

关键词:民法问题立法论法学方法论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方法引言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

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它从1978 年以来由“政策定向的法学”,经过“立法定向的法学”,开始走向“司法定向的法学”。

如何保证立法上建构的规则在司法上得到统一的、一致的适用,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可能是基于上述认识,王利明教授在《法律解释学———以民法为视角》)一书序言中指出,中国正进入一个法解释时代!1葛洪义教授在《法律方法讲义》一书序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需要方法,法学方法论将在我们的时代称为显学2。

本文以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参照,结合当前我国民法研究现状,分别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重点分析困扰裁判者和学者们的价值判断问题。

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关联的特殊方式,它一方面受特定实证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又有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即诊释学。

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学方法论既不能被诊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它是两者的媒介或桥梁。

在对法学方法论如何定位的问题上,拉伦茨仅仅视法学方法论为一门获得法学知识的学问,即属于法学理论中的一部分。

他的“法学方法论”与法理学上经常谈的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方法等是不同的。

一全书主要脉络梳理本书中作者把法学方法论定格为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理论以及蕴涵于这些法律方法背后的相关法哲学问题。

全书的篇章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一章中主要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并对这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关系(3篇)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了法律的适用过程,也体现了法律逻辑的运用。

在法律案例中,逻辑关系贯穿始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判决结论,无不体现出逻辑的严谨性和严密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关系。

二、事实认定与逻辑关系1. 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在法律案例中,事实认定是判断案件性质、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事实认定必须遵循逻辑规则,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2. 事实认定与逻辑推理。

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往往运用逻辑推理来分析、判断案件事实。

例如,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官需要运用因果关系的逻辑推理,确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事实认定与逻辑矛盾。

在法律案例中,如果出现逻辑矛盾,则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因此,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要特别注意逻辑矛盾,确保案件事实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三、法律适用与逻辑关系1. 法律适用是法律案例的核心。

在法律案例中,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与逻辑推理。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找出法律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法官需要运用类比推理,确定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3. 法律适用与逻辑谬误。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出现逻辑谬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特别注意逻辑谬误,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四、判决结论与逻辑关系1. 判决结论是法律案例的最终结果。

在法律案例中,判决结论是依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得出的结论。

2. 判决结论与逻辑推理。

在判决结论的形成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判决结论三者相结合。

3. 判决结论与逻辑严密性。

判决结论必须具有逻辑严密性,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

如果判决结论存在逻辑漏洞,可能导致案件被上诉或再审。

五、案例分析以下以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例,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关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2)狭义上的立法技术专指如何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即立法表达技术。

31.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分类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32.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3. 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是能够从先例理解法律的规定,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

34.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现今随着制定法的不断发达,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日益缩小,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

35.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其作用在于:(1)便于查阅法律文件,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2)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3)有助于立法工作。

36. 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其意义不仅在于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而且也往往是法典编纂的必要准备。

其特点为:(1)具一定的系统性;(2)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3)依法律汇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官方的汇编和非官方的汇编。

事实与法律的往返流转

事实与法律的往返流转

事实与法律的往返流转作者:任杰静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法教义学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人的思维判断游走于事实认定与规范判断之间,且二者并非截然分开。

鉴于此,在对事实进行认定时首先应当遵循事实认知的思维路径,同时还应当同步进行法律发现与适用。

至于法律人的视野如何从事实到法律往返穿梭,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过程。

关键词:法律;事实;价值判断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10-01作者简介:任杰静(1994-),女,汉族,山西临汾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一、厘清: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事实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得以形成法律事实,在此过程中,由于个体思维的的复杂多样性,便导致了事实的主观性。

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便使得没有经过加工的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得以确定的案件事实,而刻板抽象的法律条文也逐步转化为具体且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的适用方式。

事实起初与法律并无联系,其仅仅是万千世界中的一种客观现象。

详言之,事实是一种客观真实存在而非凭空臆想。

实践中司法案例的出现起初只是一则新闻事件,但随着事件的发酵,如果触犯法律规范,则开始具有法律的意味。

对此,卡尔拉伦茨在其书中提到,“法条要适用在实际事件,即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上。

”[1]当然这只有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被陈述了才有可能。

在判决的事实部分出现之“案件事实”,是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作为法律判断根据的案件事实可以区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详言之,法律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依据抽象的法律条文建构的。

实践中,特定的案件事实及其判断不仅由法律规范所规定,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受社会生活条件所制约。

因此,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不是两个可以简单分开的过程。

二、建构:从客观事件到案件事实的动态过程(一)必要的判断法官凭借自身经验法则以及日常生活用语来判断已经发生的事件,并通过合理恰当的的语言将其描述出来。

013第十五章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理学—第三编法的运行)

013第十五章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理学—第三编法的运行)

第十五章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我们说法律人要得出一个法律决定,在决定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认定事实、找到可适用的法律、甄别并适用法律,并在适用法律时还要解释法律、论证认定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最后得出合适的法律决定,得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法律方法。

由于法律职业者的活动领域相当广泛,涉及立法、行政、司法、非诉法律服务等,法律方法的种类、形式极其复杂、多样,这里仅介绍一类典型的法律方法,即司法过程的法律方法,亦即得出一个法律决定——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认定方法,以及得出法律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方法和途径。

法律方法属于实践方法的范畴,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在这里作为法律实践的方法,具有高度的实践性、专业性、规范性的特点。

实践性指的是它只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方法问题,首先,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其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亦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再次,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

可以说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

规范性指的是它是法官裁判的方法,对法官具有规范意义,裁判案件时必须遵守。

专业性是指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的专门方法。

法律职业者在社会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专门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法律方法的内容很多,从司法过程的整体来看,司法过程的法律方法也可以理解为是法律推理。

主要包括:①认定法律事实的方法,这是法律方法的起点,②发现法律的方法,解决找到可适用的法律。

发现法律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是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③识别法律的方法,甄别可适用的法律,④法律解释的方法,即理解并解释法律,法律解释也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摘要: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是以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它的本质是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

同时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性极强的学科,有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向,即与其它具体学科结合所形成的应用逻辑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谈谈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关键词:逻辑学法学法律逻辑实质推导目的推导价值推导一、逻辑学的本质及其发展我们在不同场合使用“逻辑”一词所表达的具体涵义也不尽相同,但是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科学,它是企图避免矛盾并系统地构造自身的科学,每当提及这门科学,人们无疑是要追求思维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本文认为,逻辑学是以推理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它的本质。

逻辑学可以分为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两大类。

经典逻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它是只有真假二值的外延逻辑;遵守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和保真性;它所指的蕴涵是实质蕴涵;它不包含模态词;并且它是基于离散性分析。

不完全具有这些特点的众多的逻辑学分支我们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我们都知道,经典逻辑的典范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在追求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方面已经达到了极致。

对于这一点就不再详述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

其它各种非经典逻辑。

如: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应用逻辑等,或者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与其它具体学科,但是它们在追求的无矛盾性及系统性是恒久不变的。

回顾逻辑学的发展,历史表明,迄今为止在逻辑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并不是逻辑学家们的创造,没有丰富的实际思维材料,就不可能有关于正确思维的经验总结,也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这门科学。

涅尔夫妇在谈到逻辑学的发端时指出:“因为逻辑并不单纯是有效的论证,而是对于有效性的规则进行考察,所以只有当手中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进行推理或论证的材料,逻辑才能自然产生。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律适用中逻辑三段论之认识

法律适用中逻辑三段论之认识
罾具体到这里就是将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s划归于该现实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受到证据的局限性以及法律人思维和法律规范t之下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寻找的法律规范恰当认知的局限性并非所有的特定的案件事实都是全部完整的实际正确即可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事实也可能仅是证据所反映出来的客观真实的事实或者说是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函得到一定的可预见的法律效果作为结论大部分确己发生的案件事实
法 律适用 过程 中常用 的法律 推理 方式 , 依其 思维结构 可分 为
演绎 推理 、 归纳推 理 、 类 比推 理 , 而 这三种 推理 方式 中尤 以演 绎推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0 3 . 0 2 当事人 陈述 、证人 陈述 或者 证据 表现 出来 的语言 来还 原案 件 事 实。 在 这一 过程 中 , 当事人 和证 人往 往是 使用 比较 生活 化 的语 言
理 为大 陆法 系 国家最 常 用之 法律 适用 的推 理方 式 。演 绎推 理 的 描述 的 自己所经 历或 者所 闻见 的生活事 件 , 在 他们 的讲述 中会 包 逻 辑 思维模 式 即为著 名 的逻辑 三段 论 。

含很 多对最 终 的法律 判断 不 生影响 的语 言 、 情 势和 因 素, 这 与 作 为 小前提 的具 体的特 定 的案 件事 实 , 尤其 是与 需要 具备法 定构 成 要 件 的案件 事实 间还 有很 大 的差 距 。 因此 , 法 律 人在 听从他 们 讲
{ I } J I 占 缸金 2 0 1 3・ 3 ( 下)
◆法 学研 究
法律 适用 中逻 辑 三 段 论 之 认 识
周 佼
摘 要 逻 辑三段 论作 为 大 陆法 系法律 适用 过程 中最 重要 的演 绎推 理方 式 , 其 关键 是确 定 大前提 和 小前提 , 而 尤 以认 定特 定 的案件 事实作 为 小前提 为其核 心 内容 。本 丈探 讨如 何确 定 大前提 和 小前提 ,并指 出逻 辑三 段论 在 法律适 用 过程 中 的运 用存 在 的局 限性 , 进 而帮助 法律 人在 法律 适用 中正 确 的运 用逻辑 三段 论 。 关键词 法律适 用 三段论 推 理 方 式 作 者简 介 : 周佼, 武 ̄ J E . r . - 大 学文 法学 院。 中图分 类 号: D 9 0 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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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作者:张丽红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07期摘要:对发生的案事件进行司法裁判,主要有两项内容需要考虑,即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

事实形成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也具有主观性,而法律判断在明确其主观性的一面时也要看到其具有的客观性,在进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的过程中,应全面把握,不可偏废。

两者的关系表现在法律适用中一方面是相辅相成,一方面又永恒存在冲突。

只有明确与掌握两者的内涵与辩证关系,才可能做出适当的可被认可的最终裁判。

关键词:事实形成;法律判断;法律适用一、论题之必要界定(一)事实形成的内涵与逻辑过程事实形成包括物证、书证等有形、客观的证据,也包括证人证言等主观的证据。

还包括对心理过程的认知,如认定故意、过失等情形。

最后,事实形成也包括内在层面的行为认知,如意思表示的认定,特定行为的意义解释等。

事实形成的内涵,是指依据先前理解的法律知识,作出初步的法律判断,据此对事实进行某些选择、解释及联结,区分与案件有紧密关系、松散关系或者是直接相关、间接相关、不相关等不同程度的事实类别,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形成与法律规则适应的事实情景陈述。

事实形成既有客观性因素也有主观性因素。

法律适用者的工作在最初判断事实形成时就已经开始了,就一起案事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时,对事实的关注与记录、排除等的筛选工作就是法律适用者运用法律知识做出先前理解的开始。

也就是说事实的形成是离不开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的储备,离不开法律适用者对法律知识的“先前理解”。

事实的形成也并非绝对早于对案件的法律判断,两者更经常的是同时进行的。

(二)法律判断的内涵与逻辑过程法律判断包括以人的感知为基础的判断,以社会经验为基础的判断以及价值判断。

同时,法律条文是明确的;法律规则是确定的、规范的;法律原则是有迹可循,并非主观臆造的,这就为法律判断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奠定了基础。

法律判断既有客觀性影响也有主观性影响。

法律判断并不必然滞后于事实形成,其与事实形成可以说是同时进行,是法律适用者其在事实与判断之间,眼波流转,二者互为依据,互相倚重。

法律判断虽然可以说是一种采取立场的内心活动,一种评价活动,或者说它首先是判断者的内心立场,它不是要确认一项事实,更应该说它是对事实的评价。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这种“评价”是非理性的,是基于感情作出的判断,是不可能借合理的考量取得的。

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和法庭中有许多纯粹感性的评价,但是,法律适用者的任务就是使评价“客观化”,使评价更多更精准的取向于法律原则、规则。

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的辩证审视(一)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之相辅相成在对案件裁判的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紧密联系的,明确这一点对于正确处理和裁判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没有孰先孰后之分,二者互为倚重,如“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即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流转。

通过了解部分事实遂做出初步的法律判断,而这种初步的法律判断又指引着法律适用者、法律执行者对事实的选择、调取。

如在对初步判断为盗窃案件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取证时,就需要针对秘密窃取的手段、方式、被盗物品的特征、价值、去向等为调查询问、记录的方向与重点;而在初步判断为诈骗案件中,则需要以诈骗的言语、手段、方法,受害人如何受骗交付财物等等方面为重点,不同的对案件适用法律作出的初步判断决定了对事实形成的不同侧重。

同时,对事实的进一步了解又会促使法律适用者调整其所作的初步法律判断为更加准确与事实更加符合的法律判断,从而选择更加贴切、具体适合的法律规则。

(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之永恒的冲突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法律判断。

同案不同判即是其中典型表现之一。

同案不同判,一是指同样的案件事实定性不同,二是指同样的案件事实,即使定性相同,还可能量刑不同。

如著名的许霆盗窃案,一审认定是盗窃,判决无期徒刑;二审仍认定是盗窃,但仅判五年有期徒刑。

两审之间,案件事实并没有改变,改变的是不同的法官对该事实做出的法律判断。

同一个案件中,在把什么样的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方面,即把哪些事实纳入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做法。

因为事实形成为法律事实的过程,即裁判者不断根据其先前理解进行法律判断并据以进行裁剪的过程。

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件中,是否把受害人村长强拆贾敬龙家的房子并雇佣打手对其进行侮辱殴打这一事实纳入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中,以及把此事实与故意杀人案进行紧密或是松散的联结,现实中是有不同观点的。

一种观点认为,该事实应纳入故意杀人案行为人杀人的主要原因,受害人过错程度较大,从而该事实应属于对行为人酌定从轻的情节之一。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拆房引发的暴力冲突不属于受害人个人行为所致,不应成为行为人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借口,该事实虽然存在,但不能据以认为受害人在其被害案中过错较大,该事实不应成为对行为人酌定从轻的情节之一。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对案件定性无异议,法律判断一致的案件中,仍然会存在对事实形成的不同意见,对事实裁剪的不同看法。

从上述的意义上说,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天然有冲突,且这种冲突是永恒存在的,虽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这种冲突的层级性、降低冲突发生的深度,但不可能完全消灭。

三、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辩证关系的适用(一)明确两者的协调关系,重视“先前理解”的作用作为法律适用者,不管是侦查阶段的公安人员还是在裁判阶段的法官,要想准确把握某个案件的侦查方向、定性问题、判决问题,就必须深刻了解案件的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必须明白两者都需要重视,忽视任何一方都会造成对案件情况的误读,都有可能造成案件结果的误判。

如果只重视事实形成,忽视了案件的法律判断,那么所取得的事实也有可能是偏离了正确方向的事实,有可能浪费了精力取得的却是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更糟糕的是有可能错过了调取关键事实证据的时间与机会。

在重大犯罪的调查取证中,时间与机会意味着破案的线索与可能,一旦失去,时不再来。

最终导致正确的事实无法形成,案件无法告破的局面。

反过来,如果只重视法律判断,忽视了事实形成,那么所做的法律判断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缺乏全面的被固定的事实证据,缺乏全面客观的可作为陈述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法律判断只能是建立在猜测臆想的基础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是口舌之争而已。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适用者要清醒的认识到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者的协调性,两方面都要重视。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注重对“先前理解”的构建与积累。

法律适用者作出的“先前理解”,决定了对事实形成的最早指引,决定了法律判断的最早范围。

准确的“先前理解”可以帮助法律适用者迅速找到案件的关键要素,从而迅速正确的完成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

但同时也要避免狭隘的先入之见,通过时刻的自我审查反省,认识到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者互为基础的关系,不断的返回事物、案件本身,并且努力获得广泛的事物知识,扩大先前理解所考虑的范围,提高其准确性。

(二)接受两者存在永恒冲突的事实,采取措施减少冲突层级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冲突表现有许多,如前文论述,法律适用者通过先前理解对案件运用的即使是同样的定性同样的法律判断去指导调查,但是对事实的裁剪却仍可能存在不同。

对事实裁剪的过程受法律适用者的生存背景、社会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人生经历等等的影响非常大。

这就需要法律适用者多多了解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更要积累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经验的认识,从而在对事实裁剪之时更加全面更加客观。

另外,在法律适用中对同一事实形成,存在不同的法律判断也是常态。

有的表现为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同,甚至对涉嫌犯罪与否都有不同意见。

而最为普通民众诟病的表现则是同案不同判。

法官的判断余地、裁量幅度的不同。

如在我国刑法中常见的裁量层级区分用语“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等,这些判断均在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幅度内,由此导致的判断不一致性,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可以通过采取客观化的措施缩小这种不同。

法学家、法律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的任务就在于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可以看到,该司法解释将原本主观上的判断“特别恶劣”,通過客观化的表现确定下来,这就使无论是哪个法官,在何地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就将遵循同样的规定,做出类似的同等的处理。

这种通过制订统一的裁量标准,使面对“同一事实”下的法律判断的“不同”缩减到最小,最大可能的避免同案不同判,就是法律适用中减少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冲突层级的有效措施。

不但在国家司法解释方面,在地方也可以出台各省的裁量标准,甚至各法院也可以通过制订或默认更加详细统一的标准或通过“发布审判指引”的方法,在该审判区域内实现同案同判。

总之,全面的了解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的深刻涵义,明确两者兼有主观性、客观性的特征,正确的看待两者既协调又冲突的辩证关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娴熟运用,其最终得到的司法裁判才可能是“可认为正当的决定”。

参考文献:[1](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劳东燕译.法律科学的悖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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