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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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

作者:张丽红

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07期

摘要:对发生的案事件进行司法裁判,主要有两项内容需要考虑,即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事实形成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也具有主观性,而法律判断在明确其主观性的一面时也要看到其具有的客观性,在进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的过程中,应全面把握,不可偏废。两者的关系表现在法律适用中一方面是相辅相成,一方面又永恒存在冲突。只有明确与掌握两者的内涵与辩证关系,才可能做出适当的可被认可的最终裁判。

关键词:事实形成;法律判断;法律适用

一、论题之必要界定

(一)事实形成的内涵与逻辑过程

事实形成包括物证、书证等有形、客观的证据,也包括证人证言等主观的证据。还包括对心理过程的认知,如认定故意、过失等情形。最后,事实形成也包括内在层面的行为认知,如意思表示的认定,特定行为的意义解释等。

事实形成的内涵,是指依据先前理解的法律知识,作出初步的法律判断,据此对事实进行某些选择、解释及联结,区分与案件有紧密关系、松散关系或者是直接相关、间接相关、不相关等不同程度的事实类别,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形成与法律规则适应的事实情景陈述。事实形成既有客观性因素也有主观性因素。

法律适用者的工作在最初判断事实形成时就已经开始了,就一起案事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时,对事实的关注与记录、排除等的筛选工作就是法律适用者运用法律知识做出先前理解的开始。也就是说事实的形成是离不开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的储备,离不开法律适用者对法律知识的“先前理解”。事实的形成也并非绝对早于对案件的法律判断,两者更经常的是同时进行的。

(二)法律判断的内涵与逻辑过程

法律判断包括以人的感知为基础的判断,以社会经验为基础的判断以及价值判断。同时,法律条文是明确的;法律规则是确定的、规范的;法律原则是有迹可循,并非主观臆造的,这就为法律判断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奠定了基础。法律判断既有客觀性影响也有主观性影响。

法律判断并不必然滞后于事实形成,其与事实形成可以说是同时进行,是法律适用者其在事实与判断之间,眼波流转,二者互为依据,互相倚重。法律判断虽然可以说是一种采取立场的内心活动,一种评价活动,或者说它首先是判断者的内心立场,它不是要确认一项事实,更

应该说它是对事实的评价。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这种“评价”是非理性的,是基于感情作出的判断,是不可能借合理的考量取得的。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和法庭中有许多纯粹感性的评价,但是,法律适用者的任务就是使评价“客观化”,使评价更多更精准的取向于法律原则、规则。

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的辩证审视

(一)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之相辅相成

在对案件裁判的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紧密联系的,明确这一点对于正确处理和裁判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没有孰先孰后之分,二者互为倚重,如“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即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流转。通过了解部分事实遂做出初步的法律判断,而这种初步的法律判断又指引着法律适用者、法律执行者对事实的选择、调取。如在对初步判断为盗窃案件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取证时,就需要针对秘密窃取的手段、方式、被盗物品的特征、价值、去向等为调查询问、记录的方向与重点;而在初步判断为诈骗案件中,则需要以诈骗的言语、手段、方法,受害人如何受骗交付财物等等方面为重点,不同的对案件适用法律作出的初步判断决定了对事实形成的不同侧重。同时,对事实的进一步了解又会促使法律适用者调整其所作的初步法律判断为更加准确与事实更加符合的法律判断,从而选择更加贴切、具体适合的法律规则。

(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之永恒的冲突

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法律判断。同案不同判即是其中典型表现之一。同案不同判,一是指同样的案件事实定性不同,二是指同样的案件事实,即使定性相同,还可能量刑不同。如著名的许霆盗窃案,一审认定是盗窃,判决无期徒刑;二审仍认定是盗窃,但仅判五年有期徒刑。两审之间,案件事实并没有改变,改变的是不同的法官对该事实做出的法律判断。

同一个案件中,在把什么样的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方面,即把哪些事实纳入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做法。因为事实形成为法律事实的过程,即裁判者不断根据其先前理解进行法律判断并据以进行裁剪的过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件中,是否把受害人村长强拆贾敬龙家的房子并雇佣打手对其进行侮辱殴打这一事实纳入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中,以及把此事实与故意杀人案进行紧密或是松散的联结,现实中是有不同观点的。一种观点认为,该事实应纳入故意杀人案行为人杀人的主要原因,受害人过错程度较大,从而该事实应属于对行为人酌定从轻的情节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拆房引发的暴力冲突不属于受害人个人行为所致,不应成为行为人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借口,该事实虽然存在,但不能据以认为受害人在其被害案中过错较大,该事实不应成为对行为人酌定从

轻的情节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对案件定性无异议,法律判断一致的案件中,仍然会存在对事实形成的不同意见,对事实裁剪的不同看法。

从上述的意义上说,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天然有冲突,且这种冲突是永恒存在的,虽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这种冲突的层级性、降低冲突发生的深度,但不可能完全消灭。

三、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辩证关系的适用

(一)明确两者的协调关系,重视“先前理解”的作用

作为法律适用者,不管是侦查阶段的公安人员还是在裁判阶段的法官,要想准确把握某个案件的侦查方向、定性问题、判决问题,就必须深刻了解案件的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必须明白两者都需要重视,忽视任何一方都会造成对案件情况的误读,都有可能造成案件结果的误判。如果只重视事实形成,忽视了案件的法律判断,那么所取得的事实也有可能是偏离了正确方向的事实,有可能浪费了精力取得的却是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更糟糕的是有可能错过了调取关键事实证据的时间与机会。在重大犯罪的调查取证中,时间与机会意味着破案的线索与可能,一旦失去,时不再来。最终导致正确的事实无法形成,案件无法告破的局面。反过来,如果只重视法律判断,忽视了事实形成,那么所做的法律判断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缺乏全面的被固定的事实证据,缺乏全面客观的可作为陈述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法律判断只能是建立在猜测臆想的基础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是口舌之争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适用者要清醒的认识到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者的协调性,两方面都要重视。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注重对“先前理解”的构建与积累。法律适用者作出的“先前理解”,决定了对事实形成的最早指引,决定了法律判断的最早范围。准确的“先前理解”可以帮助法律适用者迅速找到案件的关键要素,从而迅速正确的完成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但同时也要避免狭隘的先入之见,通过时刻的自我审查反省,认识到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者互为基础的关系,不断的返回事物、案件本身,并且努力获得广泛的事物知识,扩大先前理解所考虑的范围,提高其准确性。

(二)接受两者存在永恒冲突的事实,采取措施减少冲突层级

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冲突表现有许多,如前文论述,法律适用者通过先前理解对案件运用的即使是同样的定性同样的法律判断去指导调查,但是对事实的裁剪却仍可能存在不同。对事实裁剪的过程受法律适用者的生存背景、社会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人生经历等等的影响非常大。这就需要法律适用者多多了解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更要积累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经验的认识,从而在对事实裁剪之时更加全面更加客观。

另外,在法律适用中对同一事实形成,存在不同的法律判断也是常态。有的表现为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同,甚至对涉嫌犯罪与否都有不同意见。而最为普通民众诟病的表现则是同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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