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落地 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与维权机制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与维权机制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与维权机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一机制的存在旨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同时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环境和程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与维权机制,包括权益保障和纠纷解决两个方面。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权益保障。
在中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是一个长期的目标,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法律法规层面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中国证券法和相关的法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
比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并在发现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误导性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此外,证券市场还建立了投资者投诉管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机构进行投诉和申诉,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证券市场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投资者与公司或者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一个有效的解决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在中国,投资者的纠纷解决主要依靠三个平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监会作为最高监管机构,承担着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责任,包括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监管。
证监会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涉及证券市场纠纷的案件。
同时,证券交易所也设有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交易所市场上发生的纠纷。
最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则提供了一种弥补投资者损失的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请向该基金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尽管有这些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解决纠纷的机制,我们仍然要意识到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有限,很难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施展手脚的机会,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一些投资者可能对投诉和维权渠道的不够了解,导致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失去信心。
此外,纠纷解决过程可能存在的耗时和高成本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新《证券法》实施,引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

新《证券法》实施,引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若有所思:2019年12月28日,新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
此次证券法修订是在2014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至2019年12月,证券法终于完成大修。
此次证券法修订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证券发行制度、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因此业内认为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新《证券法》在立法层面凸显了三重需求的兼顾与平衡:第一,畅通便利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第二,要完善投资者保护等要义;第三,从立法上理顺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通过完善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正确做事的公法、程序正义和规则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做正确的事。
此次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用力颇多。
首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强大的市场自律自治武器。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所有投资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的明示,都大大地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乱纪者损失,使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做到尽可能对称。
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
因此,代表受害投资者进行诉讼的重任,主要由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旗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
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利于搭建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系,又体现出了决策层渐进改革的稳健诉求。
并且,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初期,其他制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对诉讼代表资格进行限定,可以避免集体诉讼被滥用,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其次,震慑资本市场内幕操作等违规违规行为,新《证券法》在相关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尝试。
一方面,辩方举证制度的举证责任倒挂机制,将降低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和成本,也就是降低集体诉讼的举证成本。
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以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为分析对象

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以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为分析对象作者:黄江东施蕾来源:《财经法学》 2020年第3期* 黄江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施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助理。
黄江东施蕾*内容提要: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确立了我国证券民事纠纷领域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集团诉讼制度。
美国律师主导的退出制集团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的加入制团体诉讼,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均取得了不错的实践效果。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作为一项新事物,存在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设计、投保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不够明确、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清晰等不足。
结合域外集团诉讼经验和我国具体实际,建议细化证券集团诉讼的案件选取、适格原告登记、原告退出权公告、法院审理判决、赔偿金支付等诉讼流程,明确投保机构公益性质及其诉讼代表人职责,并鼓励律师参与集团诉讼。
关键词:证券法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近二十年来,我国证券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融资渠道,业绩斐然,但是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当高发,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因之一是公共执法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的人财物有限,很难做到对数千家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实时监管和及时处罚;原因之二是我国法律体系一直以来存在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赔偿的倾向,针对证券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及其执行状况不尽如人意,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市场震慑力不足,从而导致铤而走险者数量增多。
"公共和私人机制可以互相依赖而共同实现有效的证券规制"〔1〕,在此背景下,探索和完善私人诉讼制度--证券集团诉讼--已是必然选择。
2019年底修订通过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集团诉讼,但该制度影响面广、牵涉众多,而法律规定本身过于原则,且从域外成熟实施的案例来看也不乏质疑的声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进而为该制度的更好实施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律师点评:集体诉讼,祸起不实信息披露

律师点评:集体诉讼,祸起不实信息披露作者:郭克军来源:《新财经》2005年第03期去年以来,包括中国人寿、新浪、前程无忧等多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接连被美国投资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大都与不实信息披露有关,诉讼形式均是集团诉讼(Class Action)。
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美国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和与此相关的集团诉讼制度。
本文重点介绍与不实信息披露有关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与中国实行的证券发行的核准制不同,美国对证券的发行采取的是注册(Registration)制度,即证券监管部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不对证券发行人以及证券本身做实质性判断,而是只要证券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注册文件满足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公众发行证券,并依据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在各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述发行制度的核心是“完全信息披露”(Full Information Discloure),即证券发行人必须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全面、准确;SEC的职责是审查上述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不对发行行为和证券本身的品质(Merit)做出判断;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在公开披露的信息基础上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断,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证券发行人仅对其公开披露信息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因投资者自身投资失误或者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人心本恶”,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证券欺诈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并最终引发了1929年的股市崩溃和经济大危机。
在这种大的背景下,美国政府痛定思痛,下决心严格证券业的立法。
美国国会于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上述两个法案与其配套的规则(Rule)和规定(Regulation)构成了美国证券监管的基本框架,大量的证券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制度也体现在这些法律规范里面。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我国出台了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新证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在监管力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在监管力度上仍有欠缺之处。
一些投资者反映,在某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够及时、严厉,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力度,强化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新证券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一些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在停复牌制度上,一些市场主体利用停牌机会操纵股价,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修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停复牌制度,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重视。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在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界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之处,造成了一些法律适用的困难。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澄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法律适用提供更清晰的指导。
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也亟待加强。
尽管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在实际宣传和普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许多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对新证券法的内容和要求并不清晰,造成了一些误解和矛盾。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新证券法在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制度设计,明确法律适用,加强宣传培训,共同努力推动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证券法》重构信息披露制度,最严信披监管时代来临

新《证券法》重构信息披露制度,最严信披监管时代来临[作者]张保生 ( 中伦律师事务所 )朱媛媛 ( 中伦律师事务所 )周伟 ( 中伦律师事务所 )彭雅娜 ( 中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1.17系列序言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和“根本法”,起步于2013年以来的此轮修订是自2005年修订后的第二次大修,吸引了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证券法》充分彰显了改革的勇气,正式开启“注册制时代”,从“事前监管”彻底走向“事中和事后监管”,全面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显著加重违规处罚力度,一个“新证券法时代”已经来临!新《证券法》更加严格规范大股东增减持行为,打击上市公司收购乱象;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完善内幕交易制度中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和范围;增加认定基金“老鼠仓”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市场的界定和具体类型;全面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无疑,新《证券法》的一系列重大突破,将对资本市场相关主体的证券合规提出更高要求,更将对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中伦证券合规和证券诉讼项目组将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证券法》修改对证券合规、证券诉讼的影响进行系列解读,欢迎关注。
系列解读之二 新《证券法》重构信息披露制度,最严信披监管时代来临引言新《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全面进入注册制时代,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变革。
新《证券法》将“持续信息公开”一节升级为“信息披露”专章,全面重构信息披露制度,显著加重信披违法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体系,全方位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在迎来发行体制市场化的同时,也迎来了最严信息披露监管时代。
跨越集体诉讼的雷区

美 国资本市 场拥 有全世 界最 严格 、最
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特别 是在 上市公 司 和金 融机 构信 息披露 中虚假 陈述 的责任 认 据海外 媒体报 道 ,1家 中国企 业在美 6
国遭 遇I 0集体 诉讼 ,中国正 在成 为 在美 P
无 限 风 光背 后 ,证 券 集 体 诉 讼 却 使 企业 如 芒 在 背 。为 此 , 《 席 财 务 官 》特 别 首 采访 了众 多海 外 上 市公 司C O、律师 、 F 保 险机 构 以及 审 计 师 、专 家 等 相 关的 业 内 人士 ,通 过 对 集 体 诉 讼 风 险 的全 面 梳
诸如 履历 造 假之 类 的
露 问题 引发 的诉讼往 达 克交 易所 有 14 2 2
家 ,美 国 证交 所 8 。 另据摩 根 大 通美 国 家
7 月所 公布 的 数字 ,2 0 年美 国集体 诉 讼 09
平 均和解 金额 为 10 万美 元 。根 据2O 年 30 05 2 0年 案件信 息 显示 ,大 约2%~2%的 09 O 5 案件 与财 务会计 问题相关 。
计 、报表 及财 务核算 体 系上 的诸 多欠 缺 ,
是 很 多 海 外投 资 者对 中 国概 念 股 很 感 兴 趣 ,但却 是缺乏 投资热 情的 原 因之 一 ,这 种状 况也造 成了 中国公 司普 遍缺失 来 自信
用评级 机构 的评级 。 此外 ,K o l 行 董 事何 越 指 出 ,不 rl 执
中 国 赴 美上 市 的企 业 越 来越 多 , 而
存 托 证 券 ( R)数据 库 显 示 ,中国 在 AD 美 国 o B 进 行 柜 台 交 易 的企 业 有 10 TC B 0 家 ,总 共 为2 4 。在 这 些 企业 中 ,有 3 8家 O 家遭 遇了集 体诉 讼 ,其 中不 乏 中国人寿 、 网 易 、新 浪以及 前程无 忧等 在国 内知名 度 很高 的企业 。资 本市场 经验 颇为丰 富的 中
首例集体诉讼开投资者保护新篇

首例集体诉讼开投资者保护新篇作者:暂无来源:《经济》 2021年第5期《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许亚岚3 年造假300 亿元,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可谓众望所归。
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迈出了第一步一直以来,A股市场对集体诉讼机制呼声不断,在新《证券法》实施至今,第95条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终于浮出水面。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康美药业成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的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随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明确提出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当天,康美药业也在晚间发布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说明的通知》的公告,表示公司将积极应诉,做好与广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如此一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接受了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50名投资者委托,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
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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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落地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红周刊》作者何艳
《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这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
在历时四年多、历经四轮审议之后,新《证券法》的修订正式落地。
此次修订突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证券方面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被业内认定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于解决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设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委托征集行使制度、新设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完善证券诉讼的代表诉讼制度、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称,“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具体来看,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征集50个签名这个事,可能对我们的集体诉讼有影响,但有的时候可能征集不起来,若征集不到50人,又该如何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认为,集体诉讼必须要加上两条:第一,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要有比较清晰的划分,时间段、点位、价位段都要明确;第二,补偿的范围一定要求是签名者,不签名得不到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把征集50人的作用发挥出来。
刘纪鹏认为,在诉讼主体认定上,“上市公司是投资者的,投资者集体诉讼自己作股东的公司来获取补偿,这可以说是一种方向性误导。
”他表示,集体诉讼的对象一定是害群之马的大股东、高管、实控人以及中介机构,他们才是造成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实施主体。
“就上市公司的诉讼来说,必须要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分开,谁侵害了投资者权益就由谁来收场,这样诉讼才有效才有力度。
”
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贾梅律师团队认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的提出与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机制较为接近,不过,他们也提出“作为代表人的主体是特定的,虽然体现了立法的谨慎性,但在具体运行上还是需要进一步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
注册制实施需要集体诉讼来“保驾护航”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准确、及时、充分的披露信息尤为重要。
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前后,从业内到监管层,呼吁和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
而在此次新《证券法》修订中,就取消了“核准+注册”双轨制,全面推行注册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注册制的最大特色就是市场的包容性和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市场越包容监管越重要,对证券违法犯罪要零容忍,因此,在严查严打证券违法犯罪方面,需要全市场各个投资主体全面参与进来进行相互监督,进行维权。
“在注册制推行的过程当中,投资者保护要尽快地跟进,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措施要尽快落地。
在注册制市场更包容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一定会显得尤为重要。
”
贾梅律师团队认为,证券发行市场化、法治化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方向,注册制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具体体现。
集体诉讼机制是打击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保护的法治化途径。
降低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诉讼机制是完善事后监管的有益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证券发行人遵守法律规定。
虽然新《证券法》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力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需要最高法和证监会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使规则真正落地。
对于集体诉讼的对象,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选择逢案必诉、各案皆全员代理的模式,将使投资者保护机构事实上垄断整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源。
但垄断可能带来低效率和不公平,所有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尚未采取该种维权模式。
对此,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在新《证券法》通过后,曾发文表示: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
集体诉讼参与主体应更加多元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集体诉讼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方式。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就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美国每年大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证券集团诉讼,而从赔偿金额来看,美国安然和世通两案单个案件赔偿额度都超过70亿美元。
董登新认为,在国外,集体诉讼具有诉讼效率高、诉讼成本低且能维护司法公平等优势。
其中,最重要的在于国外证券集体诉讼采用“申明退出”机制,一旦代表人起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坐实,赔偿范围默认覆盖所有被侵权的投资者,投资者的巨额索赔也可以对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规范市场运行。
“从欧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践来看,它们更多依赖于市场的力量,由私人律师事务所来主导,从商业层面上来讲,私人律师事务所具有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来帮助投资者维权。
而我们现在的证券集体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由政府以及公益性机构主导,不过在将来,我们的集体诉讼制度的参与主体应该是多元的。
”董登新如是说。
董登新进一步表示,A股市场目前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启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可能会引导中小散户主动、积极维权,“这种格局一旦形成,一方面可以威慑证券违法犯罪,另外一方面可以大大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
当然,在集体诉讼当中,如果被诉讼的公司没有钱赔偿又该怎么办?对此难点,刘纪鹏表示,证监会可以动用几百亿的投资者保护资金率先去补偿,“只有这样,集体诉讼才能有始有终。
前面有人诉讼,后边能得到实在的补偿,而惩罚的对象又不是简单地诉讼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