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物业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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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管理章程(示范文本)

物业小区管理章程(示范文本)

物业小区管理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的管理秩序,保障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条小区的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四条业主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 居住权:业主有权享受住房的合法使用权。

2. 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 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4. 投诉权:业主有权提出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5. 维修权: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业主的权益,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保持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三章小区管理规定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以下小区管理规定:1. 遵守小区的居民生活规范,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2. 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时足额结清。

3. 遵守小区的公共设施使用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公共设施。

4. 遵守小区内的交通规则,确保交通秩序安全畅通。

5.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影响小区整体风貌。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遵守管理制度。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八条对于小区管理中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提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

2. 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 提交给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十条本章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物业小区管理章程的示范文本,旨在为小区提供一个规范和和谐的管理框架,以保障业主的权益和促进小区的发展。

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社区物业工程管理制度内容

社区物业工程管理制度内容

社区物业工程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物业工程管理,提高社区综合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社区内物业工程管理事项。

第三条物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社区道路、绿化、排水、照明等设施。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是负责社区物业工程管理的单位,负责物业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物业工程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要加强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共同对物业工程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物业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物业工程规划第八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制定物业工程规划,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规划物业工程建设和改造。

第九条物业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社区内物业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将物业工程规划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汇报,并听取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物业工程规划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工程规划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社区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物业工程建设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按照物业工程规划要求,合理选取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实力,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及时反馈工程进展和问题。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对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确认后投入使用。

第四章物业工程维护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工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对社区内各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物业管理章程

物业管理章程
⒊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⒋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信息和协助。
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保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职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
⒈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⒉管理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⒊组织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⒋听取和处理业主的意见和投诉。
⒌维护小区与外界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
⒈业主大会是小区内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通常每年召开一次。
⒉业主大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
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⒉业主委员会行使决策、监督、协调等职能,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
第九条 纠纷处理原则
⒈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确保业主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⒉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条 附则
第十一条 生效与修订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除等基本法律关系。
⒉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和要求。
⒊共有:指由多个业主按份共同享有并共同维护的物业设施设备或者资源。
⒋业主公约:指业主之间签订的共同遵守的约定,用于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业主行为。
第二章 业主权益与义务
第四条 业主权益
⒈享受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利。
⒉参与物业管理决策,表达意见和建议。
⒊签订合法、合规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社区物业管理制度

社区物业管理制度

社区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物业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保洁、安全、绿化、停车管理等。

三、管理机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设立物业经理负责整个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设立维修、保洁、安防、绿化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应的管理事务。

四、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社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参与重大事务的决策。

五、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社区所有业主组成,定期召开,讨论社区管理事务并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决定。

六、物业管理费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费用结算标准,定期向物业缴纳物业管理费,作为社区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七、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维修:负责社区内房屋、设施维修保养工作,处理业主维修需求。

2. 保洁服务:负责社区内公共区域清洁工作,保持社区环境整洁。

3. 安全管理:负责社区安全巡查,处理社区安全事务,提高社区安全水平。

4. 绿化管理:负责社区内植被养护,美化社区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

5. 停车管理:负责社区内停车秩序,指导管理停车事务,保障业主停车权益。

八、物业管理规定1. 社区内一切设施设备的使用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拆除或破坏。

2. 居民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不得随意改变公共区域的结构和功能。

3. 在公共区域举办活动、喂养动物等行为需事先向物业报备并经批准。

4. 车辆停放需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九、投诉与维权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给予回复和解决。

业主如对物业管理工作产生损失的,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维权要求,并有权要求物业赔偿。

十、奖惩制度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可以给予奖励。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或拒绝配合工作的业主或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社区业主,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综合讨论和表决。

物业管理章程和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章程和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一条宗旨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加强小区管理,维护社区和谐秩序,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物业管理事宜。

2.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主权利1. 参与管理: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

2. 监督管理: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

3. 维权利益:业主有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业主义务1. 遵守规定:业主要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2. 支持管理: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管理工作。

3. 缴费认真:业主要按时缴纳物业费,保障小区正常管理开支。

第五条物业管理内容1. 小区环境: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

2. 设施维护:保养和维修小区公共设施。

3. 安全管理:加强小区安全监控和防范。

4. 服务管理: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的问题。

第六条组织机构及运作1.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小区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管理上负有决策权和执行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管理的执行机构,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负责。

3.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密切配合,共同为小区的良好管理而努力。

第七条其它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业主有异议或提议,可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研究讨论后作出调整。

物业管理委员会拥有解释权。

规章制度第一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重要事项,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条物业费:业主按照公式计算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纳者将被罚款;第三条公共设施: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第四条家居安全:禁止在楼道、过道等公共区域存放大件物品,以免影响安全;第五条损坏设施:业主如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六条变更规定:如需变更本规章制度,需得到大多数业主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维权渠道: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或者向物业管理委员会举报。

社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社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社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社区物业管理总则 (4)1.1 物业管理范围与原则 (4)1.1.1 物业管理范围 (4)1.1.2 物业管理原则 (4)1.1.3 物业管理组织结构 (4)1.1.4 物业管理职责 (5)第二章物业服务与收费 (5)1.1.5 物业服务内容 (5)1.1.6 物业服务标准 (6)1.1.7 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6)1.1.8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7)1.1.9 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7)第三章社区安全保卫 (7)1.1.10 安全防范组织架构 (7)1.1 设立社区安全保卫组织,负责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全面开展。

(7)1.2 明确各岗位职责,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实施。

(7)1.2.1 安全防范措施 (7)2.1 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加强人员、车辆管理。

(7)2.2 加强对社区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保证及时发觉并消除安全隐患。

(7)2.3 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8)2.4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社区安全动态。

(8)2.5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

(8)2.6 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8)2.7 建立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社区安全。

(8)2.7.1 安全处理 (8)1.1 建立安全报告制度,保证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8)1.2 对安全进行分类,明确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8)1.3 对安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8)1.4 对安全责任人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8)1.4.1 应急预案 (8)2.1 制定社区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8)2.2 建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工作。

(8)2.3 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8)2.4 配备应急物资,保证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8)2.5 加强与社会救援力量的沟通协作,共同应对安全。

社区物业管理章程

社区物业管理章程

社区物业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使用自己的物业;2. 参与社区管理事务;3. 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4.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

第五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及社区管理规定;2.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3. 维护社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4.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计划;2. 提供日常的物业维护、安全保卫等服务;3. 管理社区公共设施和环境;4. 协调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社区公共秩序与环境第八条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 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2. 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3. 擅自改变物业用途;4. 其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社区内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共区域的使用应公平、合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3. 公共设施的维护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条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协商不成时,可向社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应经业主大会通过,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青岛社区物业管理制度

青岛社区物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物业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物业项目。

三、物业管理机构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负责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物业服务人员:受物业管理企业委托,负责物业项目的具体服务工作。

四、物业管理内容1.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2.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绿化、保洁、保安等物业服务。

3. 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交通、噪音等公共秩序的维护。

4. 物业区域内房屋租赁、装修、维修、改造等管理。

5. 物业区域内停车管理、车辆通行管理等交通管理。

6. 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筹备、选举、工作管理等。

7. 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五、物业管理职责1. 业主委员会:(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4)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物业管理企业:(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

(2)定期检查、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做好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保洁、保安等物业服务。

(4)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3. 物业服务人员:(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2)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

六、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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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物业管理章程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社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社区的物业管理。

本章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章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章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民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本章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章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六条住宅小区依照本章程规定成立业主、住用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代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受管委会的委托,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对住宅小区的物业实施管理。

第八条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产生的。

根据章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权。

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业主大会。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必须经由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名业主。

经持有住宅区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其所指的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逾期未召集的,由提议的业主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修改业主公约;(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由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经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制订,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为专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二)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三)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四)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市、区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三)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一)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物业管理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实施物业管理,保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安全,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住用人的监督,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四)协助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事项:(一)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二)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三)绿化养护;(四)保安及公共秩序的维护;(五)房屋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六)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七)为居民开展相关服务;(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有条件时,可接受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机构的委托,扩充物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应当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名称、住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和管理项目;(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有关专业机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

已按照本章程向业主、住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管委会或者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住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工作。

对管委会已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服务的项目,居民委员会不再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业主、住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二)占用、损坏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三)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四)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五)乱丢垃圾杂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六)乱设摊位、乱设集贸市场;(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大型车进入住宅小区及非业主、住用人机动车停放过夜;(八)聚众喧闹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擅自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和启事,在房屋和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住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住用人。

物业管理公司发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管委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二)房屋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定期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房屋内部由业主自行管理或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其外围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由各专业管理机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

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各专业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辆停放管理的收益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住用人和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收取的设置费用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社区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可向**社区提交本章程的修改议案,对符合条件的议案,由业主代表大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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