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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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摘要:住房公积金是为提供职工购买、建造、翻修住房等用途而设立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为确保滨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合规、公正、透明,滨州市政府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取条件、提取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范围《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乡居民及其他参保职工。

二、提取条件1. 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购买自住房或建造住房;(2)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3)支付租房租金;(4)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5)因特殊原因离职或退休;(6)其它法定情形。

2. 提取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提取比例可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及提取条件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发布。

三、提取方式1. 自购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或部分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购房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2. 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贷款偿还证明文件,包括还款计划、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3. 支付租金提取:职工因租房需要支付租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时需提供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4. 特殊情况提取:职工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等证明文件。

四、提取的申请与审核流程1. 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定提取金额和提取比例。

3. 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中心进行终审和审批。

公积金提取方式及规定解读

公积金提取方式及规定解读

公积金提取方式及规定解读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之一就是公积金(Housing Provident Fund)。

公积金是一种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帮助员工在购买住房、贷款、退休等方面提供支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公积金提取方式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a) 购买住房提取:这是最常见的公积金提取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者还贷款。

提取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b) 房屋装修提取:除了购买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自己的住房装修。

提取金额的限制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通常需要提供装修合同和相关费用发票等材料。

c) 部分提取: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部分提取公积金。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大病医疗等。

提取金额和条件需要根据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

d) 退休提取:当职工年满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具体的提取条件和金额根据各地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

2. 公积金提取的规定解读a) 提取月数限制:在购买住房提取时,通常规定必须连续缴存一定的月数才有资格申请提取。

这个月数的限制因地区而异,所以在申请提取前应当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

b) 提取金额限制: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也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规定,购买住房提取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而其他类型的提取,例如装修提取和部分提取,通常有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c) 提取申请流程:申请提取公积金通常需要填写提取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这些文件可以包括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房屋合同、发票等。

在申请前,建议与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d) 提取时间和到账方式:公积金的提取时间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十六种方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十六种方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十六种方法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装修和还贷的资金支持。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职工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下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十六种方法:1.购买住房贷款:职工购买首套住房使用商业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或者还款。

2.提前还款:购买住房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3.租房:在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4.租房装修:在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租房并进行装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5.偿还个人借款:在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借款。

6.大病医疗支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疾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7.生育支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职工生育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8.婚旅礼金:符合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婚丧喜庆需用之支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9.退出职工购房补贴:在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出购房补贴。

10.建筑改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职工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其他专项改造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1.抵押贷款:职工为了购买自住住房而抵押其他自有房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或者还款。

12.退休用房补贴:在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退休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退休用房补贴。

13.住房租赁:在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并租赁住房。

14.严重残疾住房建设或改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职工严重残疾需要建设住房或者进行住房改造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5.依法承租军转安置房:职工符合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承租军转安置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6.离退休职工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离退休职工购买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职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_提取住房公积金方法

离职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_提取住房公积金方法

离职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_提取住房公积金方法离职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1、离职员工在提供公积金时要携带的一些资料。

离职人员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还有单位出具的终止动关系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2、离积后提取公积金的两种方式:第一种:从原单位辞职后还是在当地工作没有离开原市,你如果买了房子或者租了房子,也可以凭买房或者租房合同申请提取。

第二种:从原单位辞职后没有离开原市,你也没有新工作,并且近期不想工作,你可以在本市申请注销帐号,领取公积金。

3、员工如果是正常离职,也就是辞职的话,那么在转移社保的前提下,可以全部取出来,但是如果你是自离的话,就不行,只能提取自己缴纳部分,如果是辞职,你只需要到当地社保局转移社保,然后去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就可以了。

一般所需手续需要公司正式的辞职文件,身份证,还有公积金账号等一些资料。

员工离职的方式包括哪些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首选的一种方案。

如果与单位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无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话,那么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留下这个员工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

在协商解决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如下几点:1、违约金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向员工要求支付此违约金。

在协商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因为北京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有违约金不能超过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

超过部分,法律将不予认可。

2、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交接单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个人各执一份。

应当注意,员工应当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经过了双方的签订或者盖章的认可。

3、拿到退工单或者离职证明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方法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方法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方法有哪些在符合公积金提取情形之后,我们若是想要办理提取业务,不仅可以在线下办理,还能直接在线上提取,非常方便。

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下个人取公积金怎么取。

一、买房子的时候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一、买房子的时候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九)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只要符合当地规定的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整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还是很简单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提取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提取事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推动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公积金提取的种类和条件第四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种类包括住房贷款还款、购买住房、租赁住房、住房大修、买房取款转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2.提取公积金的种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3.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和使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4.提取公积金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申请与办理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该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经审批和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号;2.提取公积金的种类和提取金额;3.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和使用计划;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未申请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提取。

第四章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和审批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取申请的审核和审批,确保提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审核和审批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提取结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并提供申诉渠道。

第五章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制度,确保提取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积金提取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提取公积金的数据进行及时备案和归档,确保相关的数据安全和保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转账方式划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八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根据提取情形和缴存年限等因素确定,但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第十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额。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所提金额,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
一、初始准备
2.持有有效的银行卡,可以选择使用借记卡、信用卡等;
3.工作单位准备增加住房公积金存款人的表格,由个人签字确认后提
交单位;
4.准备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表;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
1.第一步,个人向工作单位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填写表格,
由个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单位;
2.第二步,工作单位收到个人的表格后,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单位会将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表发给个人;
3.第三步,个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表,每月向单位缴纳住房公
积金;
4.第四步,个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每人可以
申请最高提取5万元);
5.第五步,公积金中心核实个人资料,收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表后,会将住房公积金按照申请的金额支付到个人的银行卡中。

三、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如购房、置业和还
款等;
2.住房公积金在购买住房时可以减免不超过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3.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最高额度累计上限为20万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程序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程序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是购房者比较关心的问题,大家对公积金的使用都不陌生,那么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是怎样的大家都了解吗?了解的是否透彻呢?网现在为大家详细的列举一下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法以及程序!
租房可以提取装修不能提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私产住房用于自住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已有自有住房或正在租住经济租赁房、直接从产权单位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三)已通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通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取资料:
(一)职工办理提取时,应提供以下凭证办理登记和提取手续:
1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 .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 .职工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
4 .承租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的,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 .《无住房承诺书》。

6 .首次提取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住房:未在城市范围内或周边30公里范围内拥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首套住房。

2. 购买二手住房:未拥有住房且连续缴存满3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二手住房。

3. 支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且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贷款。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住房装修。

5. 养老入住:年满60周岁并具备一定收入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院入住等相关费用。

三、提取方式1. 自助提取:职工可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提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2. 银行柜台提取:职工可前往指定银行柜台提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提取申请表。

3. 网上提取:职工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通过在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金额1. 购买首套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30%。

2. 购买二手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20%。

3. 支付住房贷款: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70%。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装修费用的50%。

5. 养老入住: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养老院入住相关费用的50%。

五、提取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提取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装修合同等。

2. 填写申请表: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和提取金额等。

3. 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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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结合甘肃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融业务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银行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症;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第七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的;三、不在本提取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时限、范围及额度第八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范围及额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购买1、商品房;2、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3、拆迁安置房或灾后重建房。

以上购房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购买二手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或大修支出。

(四)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补办一次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当时账户内的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在省中心办理的由单位工会或企业法人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

缴存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或还清贷款后,贷款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住房的,(一)租赁公租住房的,凭协议签订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交款收据总额;(二)租赁普通住房的,凭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领取的低保金。

五、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住院治疗的,出院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需要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门诊治疗费用本人负担的部分。

六、缴存职工离休、退休的;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百位以下的金额。

第九条缴存职工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偿还情形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提取证明要件第十条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民政出具的或公证过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和以下相应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A4纸复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后出具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银行储蓄卡(存折)等。

相应的证明要件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商品房应提供: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二)购买二手住房应提供:1、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2、契税完税发票;3、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人花名册做提取备案后,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业务。

应提供:1、购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和灾后重建房由拆迁(重建)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拆迁公告等相关拆迁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花名册做提取备案。

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应提供: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灾后重建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2、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买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应提供:1、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2、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①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②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③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①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②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③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七)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1、缴存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2、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3、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八)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办提取。

应提供:1、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2、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应提供: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借款银行出具近期的还款明细清单(加盖银行业务用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一)租赁公租住房应提供:1、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公租住房人花名册;2、协议;3、交款收据;(二)租赁普通住房应提供:1、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2、租房合同;3、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

应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应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六、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按以下三种情形,对应提供提取要件:(一)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

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应提供: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2、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3、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二)死亡缴存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

应提供:1、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2、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3、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4、经办人与死亡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5、死亡缴存职工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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