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集团实习生管理办法

集团实习生管理办法

集团实习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实习生的管理工作,提高实习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部门实习生招聘、培训、使用、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习生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习生个人发展与企业需求的结合,培养实习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实习生招聘第四条实习生招聘需求由各子公司、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报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根据汇总需求发布实习生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包括实习岗位、人数、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实习生招聘流程包括报名、筛选、面试、体检等环节。

各环节具体安排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实习生录用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录用实习生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三章实习生培训与考核第八条集团应为新入职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公司文化、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实习生培训期间,应安排导师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实习生快速融入工作。

第十条实习生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定期考核周期为一个月,不定期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作为实习生绩效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实习生待遇第十三条实习生工资待遇根据岗位、工作时长等因素确定,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第十四条实习生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等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实习生在公司期间,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实习生权益。

第五章实习生管理与退出第十六条实习生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第十七条实习生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实习生退出公司,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实习生的管理,保障实习生的权益,提高实习效果,促进公司与实习生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实习的学生。

三、实习生的招募与选拔1、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和人力资源规划,确定实习岗位和人数。

2、人力资源部门通过校园招聘、网络招聘、内部推荐等渠道发布实习岗位信息,明确实习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待遇。

3、申请人应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实习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4、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名单。

5、面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

6、根据面试结果,确定录用名单,并通知实习生办理入职手续。

四、实习协议的签订1、实习生入职前,公司应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岗位、工作时间、实习待遇、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2、实习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五、实习生的培训与指导1、实习生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入职培训,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规章制度、企业文化等。

2、用人部门应为实习生指定导师,导师负责指导实习生的工作,帮助实习生熟悉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解答实习生的疑问。

3、导师应定期与实习生进行沟通,了解实习生的工作进展和学习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六、实习期间的管理1、实习生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2、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实习岗位的要求确定,一般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如需加班,应按照公司的加班制度执行。

3、实习生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失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公司应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5、公司应定期对实习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学习能力、团队合作等。

考核结果作为实习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实习待遇1、实习生的实习待遇包括实习工资、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 为了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并推进实习工作规范化,本办法制定。

2. 实习生应当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实习生职责,并认真履行实习协议;企业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并对其实习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实习生招募1. 确立实习生招募标准,明确招募方式及宣传渠道,招募对象应当是全日制在校学生或毕业三年内的应届毕业生。

2. 招募流程应当完善,包括招募启事发布、面试、选拔、录用等环节,并应当建立招募档案。

三、实习协议签订1. 实习生应当与企业签署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及考核标准等;企业应当将实习协议、实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告知实习生,并留存一份签字版本。

2. 实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企业应当明确实习期工资、休假制度等相关事宜,并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实习期工资。

四、实习管理1. 实习生应当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职责,不得私自离岗或者将任何机密信息泄露给外部;2. 企业应当对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进行明确的安排和指导,并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考核;3. 企业应当建立实习生档案,包括实习生情况调查表、实习成绩考核表、实习鉴定表等,并在实习结束后予以归档。

五、实习评价1. 实习生应当按照企业安排完成各项实习工作,企业应当针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2.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实习考核标准对实习生进行评价,并根据实习生的实际表现给予相应的考核结果;3. 在实习结束后,对实习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价,并出具《实习证明》。

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实习生:指到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或毕业三年内的应届毕业生;2. 实习协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合同,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及考核标准等;3. 实习期工资:实习期间给予实习生的报酬;4. 实习鉴定表:对实习生进行评价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习管理办法:国家发布的规范实习行为的法规文件;2. 招募流程:企业招募实习生的具体流程;3. 实习期限: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长度;4. 机密信息:企业保护的关键信息和技术资料。

实习管理办法 公司实习管理办法

实习管理办法 公司实习管理办法

*****************公司实习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对公司实习人员的管理,促进实习人员管理的规范化,使其尽早适应工作环境、融入企业文化,培养其实际工作能力,为公司发展储备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与其有就业意向,且在公司工作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读的、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学生,在职人员继续进修的除外。

三、实习期管理1.实习期自实习人员进入公司起,至其毕业时结束,若该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未取得毕业证书,实习期自然结束。

2.实习期间,人资行政部委托各职能部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养。

3.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劳动纪律等其他有关事项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4.实习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实习期结束后,公司可根据其实习期表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期限与实习期期限实行1:3比例核算抵扣(例如:甲员工实习6个月,则核算抵扣试用期2个月),核算后不足半月不统计,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半月处理。

四、公司职责1.人资行政部(1)实施实习人员的入司培训工作,培训课程参照新入职试用期员工;(2)负责实习人员的考勤,参照试用期规定执行;(3)协同实习人员所在部门对实习人员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参照试用期规定执行),对整体实习情况进行鉴定。

2.实习人员所在部门(1)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实习生的考核、培训、工作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2)在实习人员实习结束后,根据其实习情况,提供实习鉴定;(3)配合人资行政部做好实习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五、实习期待遇1.公司为实习人员发放实习津贴,具体标准如下:(1)大专在读人员,月实习津贴标准为700元;(2)本科在读人员,月实习津贴标准为1000元;(3)硕士研究生在读人员,月实习津贴标准为1200元;(4)博士研究生在读人员,月实习津贴标准为1500元。

2.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受餐补15元/天、交补6元/天。

3.实习期间,公司不为实习人员购买社保和公积金。

某公司实习生管理办法

某公司实习生管理办法

某公司实习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培养和储备人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日制大中专以上院校的在校学生和毕业生。

第三条主要模式包括实习、见习两种模式:1.实习:是指为给准毕业学生提供学习机会,锻炼其工作能力,由公司向学生支付实习补贴的方式,一般是全日制工作。

实习期限通常为1-12个月。

2.见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见习政策,公司与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后,应届毕业生进入公司进行为期不满一年的见习。

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见习期间或期满被公司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第四条适用岗位适用于公司风控、财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中后台管理岗位。

第五条主要职责(-)综合财务部1.负责制定实习生相关政策;2.负责实习生招聘、培训等工作;3.监督实习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及时解决和反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5.定期对实习生开展情况进行回顾与总结;6.做好与实习生所在学校、上级人力资源部门的对接工作。

(二)用人部门1负责实习生的日常管理、做好实习测评;2.负责实习生实习或见习岗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3,及时解决和反馈日常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招聘需求与计划1用人部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岗位定员空缺情况,提出拟培养人员需求申请报综合财务部。

2.综合财务部提出招聘工作方案并报公司审批通过。

第七条招聘方式及其程序(-)招聘来源1上级组织部门、团委、劳动保障和人事等政府部门推荐的大中专及以上学生;3,与本公司或集团公司开展校企合作或其他合作的院校推荐的大中专及以上学生。

4.社会化公开招聘的大中专及以上学生。

(二)招聘标准1.实习生招聘标准(1)即将毕业(己学完学校规定课程进入实习期)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所学专业与公司员工需求一致或相近;(2)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其他疾病;家庭困难、吃苦耐劳者优先考虑;(3)品学兼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合作精神。

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为规范和推进学校开展学生岗位实习工作,维护岗位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岗位实习质量,确保岗位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职能及职责(一)管理职能1.由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岗位实习的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

2.校企合作办、学生科及各教学部都是参与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管理职责1.实习安排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并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安排,在校学生从二年级课程学习结束后的当年9月至翌年6月止,到企业参加至少6个月的岗位实习(在实习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证、高职、成人高考补习或大专班学习的学生,凭有效证明或考勤及成绩单可视为实习)。

2.实习方式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或经学校校企办批准后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就业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岗位实习等形式。

3.实习准备工作校企办落实学生实习保险和将实习情况向上级部门备案,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联系实习单位、组织安排学生实习和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等各项工作。

实习单位的确定(每个实习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和实习学生的安排工作主要由校企合作办负责,各教学部、学生科、班主任协助完成。

在实习前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和协调,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教育:校企合作办主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政策法规和安全方面的教育,并准备面试资料和培训面试技巧;学生科、班主任主要进行安全、心理健康、职业道德、诚实诚信、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等方面教育;各教学部做好实习时间及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对师生进行专业学习、实习内容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安全方面的教育。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实习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实习生的行为,保障公司和实习生的权益,特制订如下规定:第一条实习生的资格1.实习生须为在校学生,具有正当学籍;2.实习生须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服从公司安排;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当做到勤奋学习,积极工作。

第二条实习生的权益1.实习生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2.实习生有权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和活动;3.实习生有权向导师和公司提出问题并获得答复。

第三条实习生的义务1.实习生应当按时到岗,勤勉工作;2.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私自处理公司机密信息;3.实习生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习生的管理1.公司应当为实习生制定培训计划和工作安排;2.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公司可酌情录用为正式员工;3.公司有权在实习期间解除实习生的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实习生。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5.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盖章):日期:年月日根据公司实习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实习生的行为,保障公司和实习生的权益,特制订如下规定:第一条实习生的资格1.实习生须为在校学生,具有正当学籍;2.实习生须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服从公司安排;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当做到勤奋学习,积极工作。

第二条实习生的权益1.实习生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2.实习生有权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和活动;3.实习生有权向导师和公司提出问题并获得答复。

第三条实习生的义务1.实习生应当按时到岗,勤勉工作;2.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私自处理公司机密信息;3.实习生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习生的管理1.公司应当为实习生制定培训计划和工作安排;2.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公司可酌情录用为正式员工;3.公司有权在实习期间解除实习生的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实习生。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5.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实习生的管理,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习生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的实习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习生招聘和选拔2.1 实习生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包括校园招聘、宣讲会等。

2.2 实习生选拔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主要测试实习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面试则综合考察实习生的综合能力和适应能力。

2.3 招聘和选拔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在选拔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第三章实习生培训和任务分配3.1 新入职的实习生应接受公司的岗前培训,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业务。

3.2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实习生的专业方向和兴趣,合理安排实习任务,确保实习生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实际操作经验。

3.3 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主管汇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四章实习生考核和奖惩4.1 为了评估实习生的工作表现,公司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4.2 考核结果将作为实习生续聘或转正的重要依据。

考核优秀的实习生有机会获得绩效奖金和表彰。

4.3 对于工作不认真、懒散敷衍或违反规定的实习生,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置,包括扣减绩效奖金、取消续聘资格等。

第五章实习生权益保障5.1 实习生享有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获得报酬的权益,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5.2 实习生在工作期间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权益。

公司应合理安排实习生的工作时间,不得超时工作。

5.3 公司应当为实习生购买相应的职业意外伤害险和社会保险,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

第六章实习生意见反馈和离职管理6.1 公司鼓励实习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定期面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实习生的反馈信息。

6.2 实习生在实习期满后,应按时办理离职手续,并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接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潍坊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潍坊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潍坊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潍坊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与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负责具体实施。

考管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会长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六)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席位和必要办公条件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或虽参加考核未获得通过的;(八)未按市律协要求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上一年度因所内律师、实习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一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受到两次以上投诉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第八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七)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市律协审核登记的实习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具备界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效力。

第九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审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递交材料。

第十一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省外考取资格证书的由市局政治处出具调档证明);(四)身份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五)学历证书(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承诺;(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八)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九)本人在实习期间承认并遵守全国律协、省律协和市律协制定的行业规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并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十)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且上一年度未因投诉被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处罚或通报的说明;(十一)无其他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实习前未参加工作的人员,有档案存放单位的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无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无档案存放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已参加工作的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出具辞职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十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但前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除外,并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实习登记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提交由原所在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品行证明、主管司法局出具的未受过投诉的证明及市局基层科出具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注销的证明。

第十二条市律协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第十三条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协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第十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申请实习人员因违规违纪被投诉或举报正在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投诉,有违规记录或受到处分的;(七)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律协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三)实习期间发现申请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对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一年内不得再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处分。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所实习:(一)在实习登记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律协审核同意的;(二)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三)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四)因指导律师转所、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等情形不能履行指导律师职责,律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变更指导律师的;因前款第(二)至(四)项原因申请转所实习的,应当在事由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律协提出书面申请。

市律协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档案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遗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及时报告市律协,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应当载明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实习证号。

申请补发证书所需材料:(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发申请表;(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三)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注销实习登记许可的,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报告市律协,实习人员注销实习登记许可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申请注销所需材料:(一)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二)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关系的协议;(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第三章实务训练与集中培训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各项实习管理规定,服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安排,认真完成实务训练和集中培训任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编制实习计划,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席位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安排指导律师负责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导律师履行指导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指导律师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要求,为实习人员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确保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满足本办法规定数量的实务训练;(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

从实习人员取得实习证之日起指导、监督实习人员如实填写《实习工作日志》;(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人员考勤制度。

每月对实习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态度进行考评。

针对实习人员出现的迟到、早退、工作消极、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等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实习协议;(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实习人员(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实习的除外)在实习期间获得保障基本生活的薪酬,并应自实习人员入职之日起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六)实习期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会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情况、业务技能掌握情况、参加培训学习情况、实习期间考勤情况、实务训练项目进行考核,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并填写《律师事务所考核得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