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中经常采取的两种行政手段。
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对于行政机关和被罚对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程序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指引。
一、责令改正的概念和特点1.1 概念: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时,要求违法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行政措施。
1.2 特点:1.2.1 强制性: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被责令改正的主体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改正。
1.2.2 效果即时性:责令改正要求违法主体尽快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1.2.3 适用范围广泛:责令改正主要针对一般的违法行为,适用于各个领域和不同主体。
二、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2.1 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主体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2.2 特点:2.2.1 法定性: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2.2.2 公示性:行政处罚需要公开宣告,告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增加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2.3 一次性: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一旦处罚生效,被处罚主体不得以同一违法行为受到重复处罚。
2.2.4 多样性:行政处罚形式多样,可以采取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连系与区别3.1 连系:3.1.1 目标一致: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共同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3.1.2 联动关系: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处罚之前,往往会先责令违法主体改正违法行为,如果违法主体能够及时并有效地改正,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3.1.3 行政强制执行:在责令改正不起作用或违法主体拒不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决策或裁决。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定位及其适用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定位及其适用摘要: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是一个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并且在执法实践中广泛运用。
责令改正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但如果滥用,则会加剧社会矛盾。
所以必须对其性质予以界定,以便更好地规范这一执法手段。
关键词:责令改正;法律属性;行政处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同时附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
但学术界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分歧。
那么责令改正是否是一种行政处罚?如果是行政处罚,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要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等,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如果不是行政处罚,它的法律属性又是什么,这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在基层执法中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一、责令改正的概念界定1.责令改正的法律根据责令改正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责令改正的规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纯的责令改正,例如《产品质量法》第40 条第3 款规定,销售者未按照第1 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另一种是把责令改正作为处罚条件,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 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的概念定位责令改正因各种违法行为的不同而分别表现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销毁、责令更换、责令修理、限期拆除、责令改正、限期治理等很多种形式,概念非常抽象。
根据学术界对责令改正内容的概括,笔者认为可以把责令改正这一概念解释或者定义为:责令改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谈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合法运用

谈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合法运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食品药品监管局杨文平牟元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是,笔者在大量的实际执法案卷中发现,很多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根本没有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这种现象出现了多种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先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然后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二、案件已经立案调查了,随后就要做出行政处罚,没有必要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有的违法行为在罚则的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的内容,不必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解释均值得商榷,理由是:一、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被列入行政处罚种类,它只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命令,但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其有别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即便是将责令改正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不恰当的,特别是罚条中没有责令改正表述的,就更不对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属行政处罚,这就不能构成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责令改正是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不可自由取舍。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对责令改正作出的规定,是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当已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应当立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禁止要求,履行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终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
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它是一项程序规定,不履行则涉嫌程序违法。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采取的行政手段。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即将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目的是使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地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惩罚措施,目的是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二、责令改正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1)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采集证据;(2)在调查结论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责令改正决定;(3)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4)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5)行政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要求:(1)责令改正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要求;(2)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合法、合理、公正,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3)责令改正决定应当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形式,确保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错误;(4)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其遵守法律。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多种种类。
1.警告:行政机关对普通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属于轻微处罚,主要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2.罚款:以罚款的方式处罚违法行为人,数额大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而定。
3.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行政机关有权进行没收,并将其纳入国库。
4.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措施,以限制其继续违法行为。
5.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对于持有相关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彻底阻挠其进行相关违法行为。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两种行政手段,具有以下关系:1.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的首要手段,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希翼违法行为人能够及时自觉改正错误,恢复合法地位,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我们经常可以的听到处罚里有责令限期整改,那么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其实并非这样的,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因此责令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我们经常可以的听到处罚里有责令限期整改,那么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其实并非这样的,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因此责令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故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制裁和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仅仅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2.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虽然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收益相当(如没收违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违法收益的(如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给予罚款);二是要通过这种高出违法收益的代价,让违法行为人由此得到教训,促使其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以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慑作用,告诫其他公众不得进行违法活动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于使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违法状态。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曹实【摘要】[摘要]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由于部分行为特征及实定法中具体类型称谓的相似度极高,加之行政命令学术研究薄弱、立法规范不足,二者的定性问题时常陷入混淆。
对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准确界分,不仅是行政法学理当攻破的课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定程序、维护公民实体权利的必要前提。
行政决定框架下地位和功能的差异是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根本区别,据此可以对“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等争议行为的性质作以判定。
同时,二者混淆不清的深层次解决还须依赖立法的充实和完善,包括明确和统一行政命令用语、清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以及发挥司法中法律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对立法体系的完善作用。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7【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责令行为;行政行为法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案例简述:原告人吴武汉系广州市黄埔区海味鲜砂锅粥店经营者,2013年5月7日因其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由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发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7月9日、16日,被告又两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16日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必须于2013年8月17日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整改期限未届满,被告于同年7月22日对原告做出“责令停止餐饮项目的生产”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被告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程序违法,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第12条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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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
其次是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第三是若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
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
有些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即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法律常识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法律常识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法律常识【说明】本文旨在解答“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这一法律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中的责令改正措施。
以下将进行详细阐述。
一、责令改正的概念及作用(字数:200)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的一种常见措施。
其作用在于要求被处罚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改正,调整行为方式,以达到合法合规的要求。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字数:300)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有权利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确保责令改正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程序与方法(字数:400)1. 责令改正的程序责令改正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行政机关首先对被处罚主体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其违法违规行为;然后,行政机关会向被处罚主体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要求改正的内容,并规定改正的期限;被处罚主体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最后,行政机关会进行复查,确保责令改正措施的履行情况。
2. 责令改正的方法行政机关在责令改正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书面指令: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处罚主体发出责令改正的指令;(2)现场检查:行政机关可以派员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指导被处罚主体进行改正;(3)公告通知:行政机关可以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要求被处罚主体进行改正。
四、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字数:300)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常见手段,两者之间具有密切关联。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等措施,并且常常伴随着责令改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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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不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不是必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进行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我们编发该篇文章,对此进行探讨,以供执法人员和读者参考。
——编者按
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
其次是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第三是若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
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
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
有些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即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基于我国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总结性规定。
但该条规定并未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而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行的情形。
也就是说,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三种适用形态:其一是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其二是作为行政处罚实施的前置程序;其三是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概念和具体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
二是性质及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三是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和拘留等。
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四是角度不同。
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处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都是由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其次,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同步进行(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只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足以惩戒违法者。
只有二者同步进行,才能够最终达到行政目的。
第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若违法行为人不服从命令,则将引起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
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命令,没有必要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宜采取先“责令改正”,后“行政处罚”的形式。
当然,也不排除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做法,只是这样做不符合行政经济原则。
对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须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若违法行为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则行政机关应
当责令改正而不能实施处罚。
在违法行为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依据,并说明理由。
简而言之,是否可以仅
责令改正而不进行处罚,要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属于前述哪种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