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集约利用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为进一步盘活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经研究,结合XX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现提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各区、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配合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综合施策、周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出实效,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范围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包括:1、行政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的,造成土地闲置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强化闲置土地常态化监管,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处置工作加快处置闲置土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把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主动作为,克服消极等待、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二、严格处置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认真执行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标准为已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已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处置和已动工开发建设。
对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征缴土地闲置费等方式处置的,除不能视为完成处置工作外,还要认真分析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原因,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对依法可以采取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予以收回;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中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采取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就置换完成的宗地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其原因,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闲置土地问题,创造动工建设的条件。
三、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政府力、、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目督办、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商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调查反映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调查反映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存在的困难及建议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紧张局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土地资源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坚持“以用为先,规范实施,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工作原则,具体情况如下:一、目前具体工作情况(一)加强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高度重视闲置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专门成立了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相关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同时,将盘活存量土地纳入对区县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细化、量化各项任务,极大地提高了各区县盘活闲置低效用地的自觉性。
(二)充分挖掘低效用地潜力1、积极鼓励企业“腾笼换鸟”。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要求,鼓励老旧工矿企业搬迁腾出土地,实行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
对按规定搬迁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土地的政府收益可用于企业的搬迁建设。
依据这项政策,对中心城区东部化工区新华制药、大成农药、蓝星东大化工和新华东风化工4家大型化工医药企业实行整体搬迁,解决了环境污染、产业转移和产品升级等一系列问题,并腾出土地1610亩。
2、引导企业实施“零地技改”。
在企业调整产业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时,及时引导企业通过合理规划空闲厂区土地、适当提高容积率、充分利用原厂区地上地下空间等措施,努力实现“零地技改”。
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要求企业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齐鲁石化公司在没有新征用一寸土地的情况下,利用零星闲散地块、增大建筑密度,成功实施了年产80万吨乙烯、140万吨重油技术改造等13个重点技改项目,共节约土地760亩。
3、做好“退二进三”工作。
对“关、停”企业的空闲厂房场地,或因项目搬迁、建设速度慢、容积率低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鼓励企业利用原厂房兴办服务业,或通过依法收回、以地入股、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领导讲话稿之闲置土地处置讲话稿

闲置土地处置讲话稿【篇一:关于深化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集约利用的意见.】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自2010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
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
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
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镇政办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6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协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为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界定和处置范围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范围是:在历次专项清理工作中,经各辖市、区清查出至今未经处置到位的各类闲置土地,具体以登记在册的盘活闲置土地工作台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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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自2010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
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
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
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
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二)完善手续办理一批。
对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因缺少资金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经依法查处后补办供地审批手续。
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未供先用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并结合实际,加快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标准处理一批。
对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应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认定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予以核销,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纳入供地率考核。
对于农转用重复报批的,要对原批次农转用项目征地红线四至、面积进行重新调查,建立农转用重复报批项目统计台帐,将重复的农转用指标面
积予以扣减。
(四)优化服务供应一批。
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及规定办结时限等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三、加快处置盘活低效闲置土地,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一)开展开发区(园区)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活动。
以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为重点,开展“集约促转型”专项活动。
探索支持企业通过重组兼并、低效利用土地回购、通过规划引导、行政调控、地价税收调节、政策激励等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低效、闲置土地退出收回机制和节地挖潜激励机制,推动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鼓励对闲置、低效利用的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再利用。
现有工业用地,鼓励企业节地挖潜。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房产变更登记。
鼓励企业将工业用地及厂房采取合资、合作、作价入股、企业重组、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改造,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和土地开发利用。
(三)积极探索工业用地流转与退出机制。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可以转让给符合地块产业要求的企业经营利用。
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批而未用土地、闲
置地,可采取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动员和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出土地。
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置。
四、加快土地前期开发,尽早形成土地供应和利用条件。
对已经批准农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要尽快落实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项目建设等主体,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形成有效供地条件,实施净地、熟地供应,供地后保证土地及时交付、供地项目加快开发利用。
五、加强领导和监管,建立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由县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改、经贸、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共同参加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制订深化闲置土地清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目标、责任和方法,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有效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管的联动与共同责任机制。
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要加强监管,责令整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积极探索“存量撬动增量”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激励机制,健全年度建设用地指
标安排、科学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国土资源集约模范县(市)创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相挂钩。
对工作不力,供地率低、集约用地水平低的,相应核减用地指标,或暂停指标调剂。
鄱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