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探讨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可能很多⼈对这两概念都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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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时,由被继承⼈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其适⽤条件为:(1)被代位⼈是被继承⼈的⼦⼥,且先于继承⼈死亡;(2)代位⼈是被代位⼈的晚辈直系⾎亲,并⽆辈数限制;(3)被代位⼈未丧失;(4)代位⼈⼀般只能以被代位⼈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5)只适⽤于中,不适⽤于继承与遗赠。
见《中华⼈民共和国》第⼗⼀条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与代位继承容易混淆的另外⼀个概念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继承的制度,它可适⽤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
⼆、转继承(⼀)特征1、只有在被继承⼈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也相继死亡,才发⽣转继承;2、只有继承⼈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不是放弃继承权;3、只能由继承⼈的法定继承⼈直接分割被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5、转继承⼈可以是被继承⼈的直系⾎亲,也可以是被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
(⼆)成⽴要件1、继承⼈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须死亡的继承⼈在被继承⼈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三)效⼒转继承⼀经成⽴,已死亡的继承⼈(被转继承⼈)应取得的被继承⼈的遗产份额即成为其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继承,并由转继承⼈直接参与被继承⼈的遗产的分配。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在上⾯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希望通过上⾯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的了解,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一)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一)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当受益人无法继承遗产时,其代理人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情况。
•例子1:小明是一位年轻的企业家,他拥有一家成功的公司。
然而,他突然因意外而去世,没有制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他的遗产将由他的父母继承。
然而,他的父母都已经去世,而且他没有兄弟姐妹。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的叔叔和阿姨将成为他的代位继承人,他们将继承他的遗产。
•例子2:玛丽是一家大公司的高级经理,她是这家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之一。
她生病期间,公司需要有人代替她的职务,以继续公司的运营。
根据公司的规定,她的副总经理将成为她的代位继承人,暂时接管她的职务,直到她康复。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将一部分或全部遗产从一个受益人转移给另一个受益人的情况。
•例子1:爷爷留下了一大笔遗产给他的孙子,但是这个孙子还未成年,无法独立管理和支配这笔财产。
于是,父亲
作为监护人获得了这个财产的转继承权,他将负责管理和保护这笔财产,直到孙子成年。
•例子2:某公司的创始人去世后,他的遗产被转继给他的合作伙伴。
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其中一方去世,其合作伙伴将继承其股份和财产,以继续经营和管理公司。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不同领域和情况下的应用。
无论是在法律遗产继承中,还是在职务继承中,这两种方式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确保财产和权利的顺利传承。
这些例子也展示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有代理人或转让人来代替受益人行使权利和管理财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原创版】
目录
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定义与特点
2.代位继承的例子
3.转继承的例子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正文
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定义与特点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之后,且该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2.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的发生是在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例子
假设张三先于其父亲张二死亡,张二是张二的父亲张一的唯一子女。
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张三的子女(即张二的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张二应继承的张一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的例子
假设李四在其父亲李三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根据转继承的原则,李四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即李三的孙子孙女)继承。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2.代位继承是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而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举例说明

代位继承举例说明代位继承举例说明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某人无法继承遗产或权益时,由他人代为继承的一种方式。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继承人提前去世、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
举例说明代位继承以下是几个代位继承的实际例子:•例子一:–假设A先生是一位富有的商人,他拥有巨额财产。
–A先生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儿子B和女儿C。
–不幸的是,B先生在A先生去世前就已经离世了。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B先生的子女(即A 先生的孙子孙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B先生在A先生遗产中的部分。
•例子二:–假设D女士拥有一座房产,但她因为某种原因放弃了继承这座房产的权益。
–D女士没有直系亲属,但她有两位好友E先生和F女士。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E先生和F女士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D女士放弃的房产权益。
•例子三:–假设G先生因为犯罪被判处无法继承继承人身份。
–G先生有一个儿子H先生,但由于G先生的犯罪行为,他被剥夺了对H先生财产的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H先生的继承权将被剥夺,并由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G先生应该继承的财产。
小结代位继承是一种在继承人无法继承遗产或权益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继承的方式。
上述举例说明了代位继承的几种情况和具体应用。
在实际生活中,代位继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保财产的合理继承和分配。
•例子四:–假设I先生是一位富有的艺术家,他拥有许多珍贵的艺术品。
–I先生有一位儿子J先生和一位女儿K女士。
–J先生在意外事故中丧生,没有留下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K女士将作为J先生的姐妹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J先生在I先生遗产中的一部分。
•例子五:–假设L先生是一位财产丰富的企业家,他拥有多个公司。
–L先生有三个子女,分别是M先生、N女士和O女士。
–不幸的是,M先生因病去世。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M先生的子女(即L 先生的孙子孙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M先生在L先生财产中的一部分,并成为L先生的孙继承人。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概念有什么区别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二者的区别有: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再次,是法律后果不同。
代位继承是一个继承过程,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过程。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一、引言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继承问题往往引发许多纠纷。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作为继承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生动的例子,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并分析它们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二、代位继承的概念和例子1.基本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孙子女代替已去世的子女继承祖父母财产。
2.典型案例例如,张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小张和小李分别继承了他的财产。
但小张在继承前不幸去世,留下了儿子小王。
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小王有权代替已故的小张继承张老先生的财产。
三、转继承的概念和例子1.基本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因某种原因丧失了继承权,导致继承顺序发生变动,原本下一顺序的继承人上升为上一顺序的继承人。
2.典型案例例如,李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小李和小王分别继承了他的财产。
但在继承过程中,小王因违法行为丧失了继承权,于是小李成为唯一的继承人。
之后,小李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也去世,此时,小王的儿子小赵依据转继承的规定,有权继承李老先生的财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继承顺序上有所不同。
代位继承是上一顺序的继承人去世后,下一顺序的继承人代替去世的继承人继承财产;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本的继承顺序发生变动。
2.适用范围代位继承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之间的继承关系,如孙子女代替去世的子女继承祖父母财产;转继承则适用于所有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五、我国法律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规定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制度。
根据法律,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均遵循平等、自愿、互谅的原则,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应当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同时,法律还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遗产分配比例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结尾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家庭财产继承中具有重要意义。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者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取得的继承被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综承是⼀种连续发⽣的⼆次继承,是在继承⼈直接继承后⼜转由转继承⼈继承被继承⼈的遗产。
(2)、发⽣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时由被继承⼈⼦⼥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被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因此。
代位继承⼈、只能在被代位继承⼈先于被继承⼈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
并且,只有被继承⼈的⼦⼥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代位继承。
其他继承⼈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即使其先于被继承⼈死亡,也不全发⽣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死亡⽽发⽣的由继承⼈在继承⼈的汉定继承⼈承受被继承⼈遗产的制试想,因此转继承只能发⽣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死亡的,会发⽣代位继承⽽不会发⽣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死亡的,因继承⼈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的直接晚辈⾎亲,⽽不能是被⼦代位⼈的其他法定继承我。
⽽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是被转继承⼈死亡时⽣存的所有法定继承⼈,被转继承⼈有第⼀顺序法定继承⼈的,由第⼀顺序法定继承⼈转继承;没有第⼀顺序法定继承⼈继承的,则得由第⼆顺序的法定继承⼈转继承。
(4)、适⽤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于法定继承,⽽不适⽤于遗嘱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
指定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继承⼈因于遗嘱⽣效时⽆继承能⼒⽽举取得遗产继承权,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继承的遗产的权利。
在这种情形下,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转继承可以发⽣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在遗嘱继承法中,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于被继承⼈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法定继承⼈承受。
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于继承开始未表⽰放弃继承权的但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按遗嘱接受的遗产同样应由其法定继承⼈承受。
我国代位继承完善论文

论我国的代位继承的完善[摘要] 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领域一项古老的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法典中就有所记载。
作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移转的重要法律依据,现在各国普遍承认和实施代位继承制度,并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代位继承因各国不同的国情、传统使各国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和实施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继承法中也有代位继承制度这一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还有一些不同的见解。
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移转的重要法律依据。
现实中,我国代位继承制度采用“代表权说”,存在较多的问题。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不断提升,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使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充分的保护。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案例分析(一)所谓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之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之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重要补充,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是间接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两次连续直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28条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和意见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代位继承是指未丧失或未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代位人继承被代位人应继遗产份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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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探讨
[摘要]关于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权威的判例,公证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亦是摸着石头过河。
本文拟从一个真实案例的剖析入手,提出应肯定转继承中代住继承人的代住继承权,以维护继承法的平等原则,实现财产在被继承人近亲属中的合理流转。
[关键词]转继承;代位继承;继承法
笔者曾受理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当事人陈某女申请继承其父母遗留的一处房产,其父陈某于2008年10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母孙某于1992年因病死亡。
陈某女是陈某与孙某的独生子女。
陈某的父亲陈某父已于2003年3月2日死亡,陈某母已先于陈某及陈某父去世。
孙某的父亲孙某父已于1959年因病去世,其母亲孙某母已于2004年因病去世,孙某父与孙某母共生有六个子女,除孙某外,还有其他五个子女。
本案例中有两个转继承法律关系,即以孙某为被继承人。
以陈某为被转继承人的转继承法律关系,以及以孙某为被继承人。
以孙某母为被转继承人的转继承法律关系,而争议就在于在第二个转继承关系中,孙某的女儿陈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否定观点认为: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因此,孙某自死亡时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消灭,那么以民事主体资格为载体的民事权利也就自然丧失了,当然也就不再享有继承权,既然孙某都已不再享有继承权,那么陈某女的代位继承权更是无从谈起。
而且如果肯定陈某女的代位继承权,则会导致遗产流转陷入由孙某一孙某母—孙某一陈某女这样无意义的循环往复。
肯定观点则认为:代位继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只要出现《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情况,代位继承人就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不论是在直接继承法律关系中还是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
在审判实践中,也曾出现过类似案例,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其所继承部分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肯定了代位继承人在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权。
而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上述判决做出了改判。
笔者认为,持否定观点的一方实际上是混淆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其认为孙某因死亡而丧失继承权,进而否定孙某的女儿陈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错误的。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而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由此可见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根本区别在于:
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而代位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的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另外,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一个重要区别还在于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转继承因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代位继承则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因此,就本案而言,因为孙某是在孙某母死亡之前死亡的,符合代位继承的原因条件,应适用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
陈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一次地的继承孙某母的遗产,而不是以孙某为跳板。
通过由孙某母一孙某,再由孙某一陈某女的两次继承来继承孙某母的遗产。
具体而言,遗产的流转应是孙某——某母——陈某女,而不是孙某——孙慕母——孙某——陈某女(又因孙某的死亡最终成为孙某——孙某母,从而否定了陈某女的代位继承权)。
因此,代位继承人在转继承中同样应享有代位继承权,正如史尚宽先生曾指出的:“代位继承人之继承权,非由推定继承人继承,乃系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以被代位继承之顺序直接继承。
”
笔者认为应承认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亦基于如下理由:首先,就继承法的立法本意而言,应承认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财产的合理流转。
从继承法确定的继承人的顺序来看,配偶及第一代的直系血亲被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目的就是要确保遗产由与遗产有最大关联的人来继承,以使遗产免于落于旁系之手。
就本案而言,虽然发生了两次转继承,但从根本上来看。
继承的客体就是陈某与孙某共同所有的房产,而与此房产有最大关联的,无疑是陈某与孙某的女儿陈某女,如果不承认陈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增加遗产落人旁系血亲的机会,有背继承法的立法本意。
另外,如果本案不适用代位继承,那么孙某母的继承权就全部转移给孙某母的其他五个子女,而在其他五个子女都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遗产继承权又转移给了孙某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而遇到这种情况,在公证实务中将会很难操作,因为孙某母尚且年事已高,对她父母的有关情况,了解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已经很少,更何况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而对于公证机构而言,更是无从了解,也无从查证核实,从而使公证的办理陷入困境。
而如果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结果这部分遗产还很可能会被收归国有,而与遗产有最大关联的人却无法继承,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其次,根据继承法的平等原则,也应承认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但是。
作为一种平衡措施,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代位继承制度,则赋予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从而确保已去世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与其他子女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
否则,将会导致已去世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遭受既失去父或母,同时又丧失其父或母的继承份额的双重不幸,有违继承法的平等原则。
综上。
笔者认为应承认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就本案而言,在孙某母其他五个子女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陈某女将最终获得对其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权,这样的结果既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实现了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合理流转。
又实现
了继承法的平等原则,保护了与遗产有最大关联的继承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