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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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页眉可删)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推荐: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代位继承和普通继承相比,较复杂。

一般法定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之后为其他直系亲属,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当事人未出现隔代的情况。

而代位继承适用于三代人参与继承的情况,即第三代代替已经逝去的第二代继承第一代逝去时所留下的遗产。

建议提前写好遗嘱确定财产归属。

以下是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一、代位继承的法律概念代位继承是指: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按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1、首先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

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4、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5、《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代位继承合同范本

代位继承合同范本

代位继承合同范本甲方(原继承人):________乙方(代位继承人):________丙方(见证方):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鉴于:1. 甲方为原继承人,拥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2. 甲方因故无法或不愿继承遗产,愿意将继承权转让给乙方。

3.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继承权转让。

4. 丙方作为见证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代位继承合同:第一条继承权转让1. 甲方同意将其对遗产的全部继承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继承权转让。

3. 转让的继承权包括但不限于遗产中的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

第二条转让条件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继承权是合法有效的。

2. 乙方保证其接受转让的继承权是合法有效的。

3.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继承权没有受到任何第三方的异议或主张。

第三条转让程序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向乙方提供遗产的详细清单。

2. 乙方应在接收到遗产清单后__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 双方应在遗产清单确认无误后__日内,办理遗产的过户手续。

第四条权利义务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 丙方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时提供见证。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遗产清单或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元。

2.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元。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丙方(签字):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代位继承丧失理由和特点

代位继承丧失理由和特点

代位继承丧失理由和特点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代位继承是在继承权之后的一个权力,其中主要内容则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先死亡,那么这位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则转给该死亡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这种继承就是代位继承。

说通俗就是,父亲先于爷爷死亡,爷爷后死亡,那父亲该继承的遗产则有儿子代位继承。

下面小编将详细为您分析代位继承丧失的原因。

▲一、代位继承丧失特点▲(一)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

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二) 代位继承丧失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代位继承合同模板

代位继承合同模板

代位继承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代位继承合同模板甲方(继承人):【姓名】乙方(被继承人):【姓名】鉴于乙方因故不能行使继承权,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代位继承合同。

第一条 继承权转移乙方自愿将其对甲方拥有的继承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甲方,甲方自愿接受该继承权的转移。

第二条 代位继承的遗产范围乙方转移给甲方的继承权所涉及的遗产范围如下:【列举具体遗产范围,如房产、土地、存款、股票等】第三条 代位继承的权益甲方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与原继承人同等的权益,包括:【列举具体权益,如分配遗产、参与遗产管理、查阅遗产文件等】第四条 继承权行使甲方在行使继承权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

如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失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终止条件如下:【列举具体终止条件,如乙方去世、遗产分配完毕等】第八条 其他约定【列举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如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甲方(继承人):【姓名】乙方(被继承人):【姓名】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本合同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谢谢!。

代位继承协议

代位继承协议

代位继承协议(正文开始)一、协议总则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参与人(以下简称“继承人”)自愿订立,以确保对于被继承人(以下简称“原继承人”)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进行有效的财产处理和继承安排。

本协议将详细规定继承人在原继承人去世后享有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二、继承人指定1. 出现不可预见意外情况后,按照以下顺序指定继承人(按照字母顺序排列):a) 第一指定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b) 第二指定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c) 第三指定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2. 如有多于三名继承人,继续列举在d)、e)、f)等下。

三、继承人权益1. 继承人在原继承人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享有相应的权益。

2. 投资资产:如原继承人在去世前拥有投资资产,继承人有权继承这些投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3. 金融账户:继承人有权接管并管理原继承人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和其他金融账户。

继承人有义务保护这些账户的安全,不得滥用资金。

4. 不动产和动产:继承人有权继承原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珠宝、艺术品等。

5. 债权与债务:继承人有权接管并管理原继承人的债权与债务事项,并有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四、继承人义务1. 继承人应在原继承人去世后及时申请遗产继承手续,保证继承权利的顺利行使。

2. 继承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和维护原继承人的财产,不得滥用、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原继承人的权益。

3. 继承人应维护家族利益并尽力保持家族财富的稳定和增值。

4. 继承人有义务为其他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各项遗产继承事宜能够顺利进行。

5. 如有需要,继承人应当及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处理继承事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将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生效:1. 继承人就原继承人的去世事宜签署本协议。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是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法定继承人;(3)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具有代位继承的能力。

3. 代位继承的范围代位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1)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2)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配偶;(3)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子女。

4. 代位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的顺序与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相同,即:(1)先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如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配偶代位继承;(3)如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配偶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子女代位继承。

5. 代位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即:(1)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2)被继承人子女已经继承的遗产份额;(3)被继承人子女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

6. 代位继承的效力(1)代位继承权自被继承人子女去世之日起发生;(2)代位继承权不得转让;(3)代位继承人应当遵守被继承人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代位继承的例外规定1. 被继承人子女放弃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子女在去世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代位继承权不发生。

2. 被继承人子女丧失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子女因犯罪、重大过失等原因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权不发生。

民法典中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吗

民法典中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吗

民法典中代位继承仅发⽣在法定继承吗继承权是我国公民⾮常重要的民事权利之⼀,遗产继承的⽅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没有遗产的情况下,⼀般是按法定的⽅式继承遗产,民法典中代位继承是不是仅发⽣在法定继承中?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代位继承仅发⽣在法定继承吗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所以代位继承只发⽣在法定继承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哪些⼈是法定继承⼈(⼀)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互为第⼀顺序继承⼈。

(⼆)⽗母⽗母包括被继承⼈的⽣⽗母、养⽗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

(三)⼦⼥⼦⼥包括被继承⼈的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需要注意的是,继⼦⼥并不当然的享有继承继⽗母的遗产,只有继⽗母和继⼦⼥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才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

同时还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发⽣,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的⼆顺序继承⼈;继⼦⼥继承了继⽗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母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与⽣⼦⼥之间、养⼦⼥与养⼦⼥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

(五)祖⽗母、外祖⽗母被继承⼈死亡的,其祖⽗母、外祖⽗母均可作为第⼆顺序的继承⼈参与继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只能发⽣在法定继承中。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的⾏为。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在代位继承制度中,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属于代位继承人,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但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发生代位继承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行,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

一、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答案是肯定的。

1、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2、有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哪些情况适用代位继承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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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级王浩宇 1045809035
代位继承
——————论代位继承法的具体应用摘要:代位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处理家庭遗产分配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详细阐释法律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法律代位继承遗产家庭
代位继承其实指的就是这么一种情况:如果一个人死了,而他(她)的子女在他(她)死前就死了。

那么这个人的遗产,将由子女的直系晚辈来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有很大区别的。

转继承强调的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了,那么遗产就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案例一:
任老汉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

2年前,任老汉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

不久,任老汉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了8万元存款。

任老汉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任老汉的外孙女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

于是,她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分析:任老汉的遗产应该由任老汉的子女继承,他们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任老汉的8万元存款应该平均分给其一子一女,每人各得4万元。

由于任老汉的女儿车祸身亡,留有女儿。

所以任老汉的四万元遗产应该由其外孙女代位继承。

所以任老汉的儿子将遗产独吞是违法的。

案例二:
1950年,刘兆祥与妻子李秀英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共有10间房,登记在刘兆祥名下。

刘兆祥与李秀英共生育7个子女。

1973年,李秀英去世。

1977年,刘兆祥与张连英结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

1982年10月,次子刘荣去世,刘荣生前与妻子生育有一子一女。

1992年2月,三子刘恒去世,他生前结过两次婚,与前妻生有一女。

不久,他与前妻离婚,与周琴结婚,生有两个女儿。

1995年11月,刘兆祥也离开人世。

刘兆祥死后,张连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刘兆祥名下的10间房析产、继承。

刘兆祥的几个子女及已故子女的继承人均同意析产、继承。

但就该房产如何分,双方的观点不一致。

原告主张,刘兆祥名下的房产虽系其与前妻李秀英共同购置,但李秀英已去世20多年,被告一直未主张析产、继承,已超过我国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不应保护,且李秀英去世后,刘兆祥又与张连英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已存续20多年,刘兆祥名下的10间房产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故该房产应有一半属于张连英的,其余的一半才能作为刘兆祥的遗产,由张连英与7个子女共同继承。

被告则认为刘兆祥名下的10间房产是李秀英与刘兆祥共同购买的,应有一半属于李秀英的遗产,因该遗产一直登记在刘兆祥名下,没有改变,故原告所述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该部分房产应由刘兆祥与7个子女共同继承,对另一半属于刘兆祥的房产和刘兆祥继承李秀英的房产应作为刘兆祥的遗产,由张连英和7个子女共同继承。

分析:刘兆祥与妻子李秀英的房产属于二人共有的财产。

李秀英去世以后,刘兆祥与张连英结婚,从1977年到1995年刘兆祥去世,刘兆祥与张连英结婚18年,所以刘兆祥死后,张连英与刘兆祥的子女为刘兆祥财产的第一继承人。

所以张连英与其子女应该各拿到一半的
房产,张连英得到5间房子,7个子女得到5间房子。

每个子女应得5间房产总价值的1/7。

但是刘兆祥的二儿子刘荣是先于刘兆祥去世的,所以刘兆祥的遗产继承属于代位继承,所以刘荣所应得的遗产由他的子女继承。

由于刘荣生前一子一女,所以刘荣的每个子女各得房产总价值的1/14。

同样道理,刘恒也是先于父亲刘兆祥去世,所以刘恒的遗产继承也属于代位继承。

刘恒前妻的一个女儿加上他妻子的两个女儿,三个女儿共得总房产价值的1/7,每人应得总房产价值的1/21。

案例三:
李某与张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某。

1995年,张某不幸亡故。

为了年幼的儿子,其妻李某几年都没有改嫁,提茶端汤辛勤侍奉张母。

张某还有一个妹妹,嫁在邻村,偶尔也会过来探望张母。

2000年,儿子10岁了,李某改嫁,并于改嫁后仍然尽心照顾张母,每天为其劈柴挑水、缝补浆洗。

2004年,张母病故,留下房屋、存款等若干遗产,在遗产分割时产生分歧。

张妹认为,哥哥已故多年,嫂子改嫁他人,自己是张母唯一的女儿,也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母的遗产应该全部由自己继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于李某在张母生前对张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李某与张妹一样,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于张某先于张母去世,所以张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得的遗产。

综上所述,张母的遗产应该平均分成三份:一份归李某所有,一份归张妹所有,一份归张某的儿子张小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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