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火贸易及军火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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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战争财的例子

发战争财的例子

发战争财的例子
战争是一种极其破坏性和暴力的行为,它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损失。

然而,在战争期间,一些人可能会利用战争的机会来获取财富。

以下是一些历史上利用战争发财的例子:
1. 军火商:在战争期间,军火商通常能够赚取大量的利润。

他们提供武器和弹药给交战双方,从中获得巨额的利润。

2. 石油公司:战争常常导致石油价格的上涨。

一些石油公司利用这个机会提高石油价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3. 黑市商人:在战争期间,由于物资短缺和供应不足,黑市商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出售稀缺的物资,从中获得暴利。

4. 走私犯:战争期间,一些走私犯将违禁品运入交战区域,例如毒品、武器和贵重物品等,然后通过高价出售这些物品来获得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例子都是利用战争的不道德和非法手段来获取财富。

我们应该反对战争和暴力的行为,并努力推动和平、稳定和繁荣的国际关系。

国际军火贸易

国际军火贸易

F-16战斗机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
F-22战斗机
F-16战斗机——国会战斗机 16战斗机——国会战斗机 战斗机——
属于第三代战斗机, 属于第三代战斗机,它 主要用于空战, 主要用于空战,也可用于 近距离火力支援。 近距离火力支援。 1978年开始进入美军序 1978年开始进入美军序 列现役。 列现役。 采用了边条翼、 采用了边条翼、空战襟 翼身融合体、 翼、翼身融合体、高过载 座舱、 座舱、放宽静稳定度等先 进技术。 进技术。 具有重量轻、 具有重量轻、外挂火力 机动性能良好、 大、机动性能良好、对空 对地作战能力强等突出特 点 出口世界上17个国家, 17个国家 出口世界上17个国家, 号称美国“国会” 号称美国“国会”战斗机
苏30——苏27的改进版 30——苏27的改进版 ——
苏-30突出特点是飞 行距离远,续航时间长, 此外它还安装了先进的 H001“宝剑”机载雷达, 以便能与新型的P-BB -AE中距空空导弹配套 使用。该雷达可同时制 导两枚导弹攻击不同的 空中目标,并具有部分 攻击地面目标的能力。
歼10——中国人民的自豪 10——中国人民的自豪 ——
二、苏霍伊公司 (Сухой) Сухой)
“苏霍伊”是俄罗斯著名的飞机设计公司,共有5万多名 苏霍伊”是俄罗斯著名的飞机设计公司,共有5 职工,下属两个设计局, 家工厂,主要生产军用飞机。 职工,下属两个设计局,3家工厂,主要生产军用飞机。 苏霍伊” “苏霍伊”主要任务是向俄罗斯武装力量提供现代化航 空器材 。 “苏霍伊”飞机是以苏联著名飞机设计师帕维尔-奥西 苏霍伊”飞机是以苏联著名飞机设计师帕维尔波维奇-苏霍伊的名字命名的。 波维奇-苏霍伊的名字命名的。 拳头产品: 拳头产品:苏-24 苏-30 苏-25 苏-33 苏-27 苏-35

抗战中的走私抗战

抗战中的走私抗战

抗战中的走私抗战抗战时期,由于日本侵略军的封锁和控制,导致中国内地物资严重匮乏,人民生活陷入困境。

在这样的背景下,走私活动逐渐兴盛起来,成为一种抗战的特殊形式。

走私抗战是指在抗战时期,中国民间通过私运、暗藏、船运等方式,非法将物资从国境线外运入国内,以满足当地民众的需求。

这种行为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为民除害的抵抗行为,因为通过走私,民众可以获得军火、粮食、药品等急需物资,从而提高抗日的能力和士气。

走私抗战在抗战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当时的抗日斗争提供了必要的物资支持,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日本的经济实力和资源控制。

同时,走私抗战也促进了民间经济的繁荣和贸易往来,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助力。

然而,走私抗战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危险性。

首先,走私活动涉及违法行为,一旦被日本侵略军发现,可能会导致极端惨重的后果,甚至危及整个社区的安全。

其次,走私活动容易导致贩毒、走私军火等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再者,走私活动往往存在暴利和腐败现象,容易引发社会不公和道德困境。

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走私抗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抗日斗争作出了贡献,但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在对待走私抗战的态度上,既要理解和支持其出发点和目的,又要警惕和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综上所述,走私抗战是抗战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它既是一种为民除害的抵抗行为,又是一种违法活动。

在对待走私抗战问题上,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既要支持抗日力量,又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精神,以实现抗战胜利和社会稳定。

希望在今后的发展中,走私抗战这一历史现象能够得到更加客观和全面的评价,以更好地为我们的未来奠定基础。

军火黑洞的法律规定(3篇)

军火黑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军火黑洞,顾名思义,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军火等犯罪活动的聚集地。

这些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世界和平。

为了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严厉打击军火黑洞。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对军火黑洞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国际层面1. 国际公约(1)联合国《禁止非法制造、贩运和滥用小型武器和轻武器公约》(简称《小武器公约》)《小武器公约》于2001年通过,旨在禁止非法制造、贩运和滥用小型武器和轻武器。

该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非法制造、贩运和滥用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行为。

(2)联合国《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军火、弹药和爆炸物及其部件和零件实施出口控制的公约》(简称《军火出口控制公约》)《军火出口控制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规范国际军火贸易,防止军火流入非法渠道。

该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军火、弹药和爆炸物及其部件和零件实施出口控制。

2. 国际组织(1)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由各国警察机构组成的国际性组织,负责协调各国警方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在打击军火黑洞方面,国际刑警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协助各国警方开展情报交流、联合行动等。

(2)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是一个负责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的国际组织。

在打击军火黑洞方面,UNODC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情报支持等,协助各国政府加强执法能力。

三、国内层面1. 法律法规(1)刑法我国《刑法》对军火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均可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3)反恐怖主义法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禁止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_中立法_到_租借法_二战时期美国军火贸易政策探析_王中文

从_中立法_到_租借法_二战时期美国军火贸易政策探析_王中文

收稿日期:2004-03-05作者简介:王中文(1975-),男,浙江省玉环县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近现代国际关系。

从《中立法》到《租借法》———二战时期美国军火贸易政策探析王中文(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摘 要: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中立法和40年代的租借法是美国的战时外交政策,同时也是美国的战时军火贸易政策。

在中立法和租借法的政策框架下,美国的战时军火贸易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逐渐发展成为全球军火生产和军火贸易的头号大国。

关键词:中立法;租借法;二战;美国;军火贸易政策中图分类号:F74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750(2004)04-0073-03 中立法(Neutrality Laws )和租借法(Lend -Lease Act )是美国历史上重要的外交文献,它是美国在二战时期的对外政策文件,对美国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学者多把它们当作一项重大外交政策加以研究。

而实际上中立法和租借法主要围绕美国的军火贸易政策展开,因此这些法案也构成了美国军火贸易政策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就从军火贸易这一角度对这组法案重新探析。

一、中立法和租借法出台的背景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国内孤立主义盛行,孤立主义在国会也有很大势力。

他们忠实地反映了国内和平主义者和“农村怀有孤立主义情绪的选民的观点。

”以纳伊为主席的美国国会军火调查委员会猛烈攻击政府和军火商,指出是美国的军火商、银行家和其他狡猾的、自私自利的政策操纵者诱使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

假如美国出售军火和对交战国的贷款行为能予以制止,美国可以自动地避免战争。

而实际上,孤立主义者是夸大了军火商的战争责任。

美国史学家认为委员会对所谓“贩卖死亡的商人”的作用所做的过早判断和结论是错误的。

前苏联的尼・布哈林也指出“如果认为军火工业是引起战争的原因,那就是肤浅的论断了。

军火工业决不是独立自存的工业部门,不是引起‘国际战争’的认为的罪恶之源”。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军工产业从国产武器到军火走私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军工产业从国产武器到军火走私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军工产业从国产武器到军火走私抗日战争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场战争,也是中国军工产业得到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

在这场战争中,中国从最初依赖国外援助的境地逐步发展到国产武器的独立生产,甚至发展到军火走私的阶段。

本文将对抗日战争中的中国军工产业发展历程进行探讨。

一、国产武器初见端倪抗日战争爆发之初,中国面临着巨大的武器装备短缺问题。

当时的中国军工产业几乎无法满足战争的需求,因此国外援助成为中国装备军队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战争的不断升级,中国决定加大军工产业的发展力度,开始独立生产国产武器。

中国军工产业在抗日战争中迅速成长,兴起了一批军工企业。

这些企业背靠政府支持,并吸收了大量专业人才和科技力量,逐步实现了自主设计和生产武器的能力。

诸如中正机械厂、华北兵工厂等军工企业相继成立,为中国军队提供了大量的武器装备。

二、军工产业的崛起与发展在抗日战争中,中国的军工产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随着国内技术的进步和积累,中国开始能够独立设计和制造各类武器。

敌后的抗日军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共合作共同建设的军工厂,这些厂基本上是从原有的国民党军工体系中分割出来的。

另一类是由共产党单独建设的军工厂,其中一些厂是采取地下作坊的方式组织的,例如常熟兵工厂。

在军工产业的崛起与发展过程中,中国军队与工业界之间的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军工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生产定制化的军备产品,而与军方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快速满足军队的需求。

三、军火走私兴盛的背后作为抗日战争期间的一种现象,军火走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军工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随着战争的进行,日本对中国的封锁措施越来越严厉,中国无法从国外进口足够的军火装备。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人利用港口贸易和地下渠道将军火运入中国境内,满足了中国军队的武器需求。

军火走私的兴起不仅仅是因为中国军工产业的不足,还反映出中国经济发展的局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5.15•【文号】法释[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5号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浅析一战二战期间的中德军事贸易的特点

浅析一战二战期间的中德军事贸易的特点

018史海钩沉浅析一战二战期间的中德军事贸易的特点魏玛共和国时期的中德军事贸易大多以民间形式进行随着近代德国的统一,德国对华的侵略政策愈趋强硬,对华资本输出也逐渐增加。

[2]1918年11月,战败的德国掀起革命高潮,德皇被赶下台,成立共和国。

但是帝国主义时代的政治家们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军队操控在反共顽固势力手中,军队和重工业都与魏玛共和国保持着距离。

[3]这既是一战后战胜国要求德国裁减军备最大限度削弱德国的后果,也是魏玛共和国软弱无能的产物。

1921年5月20日,德国与中国签订《中德协约》,不仅提出放弃所有不平等特权的主张,而且把推行对华文化政策置于突出的地位。

[4]因而,中德军事贸易的这种隐蔽的性质在魏玛共和国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

魏玛共和国在对华武器输出问题上始终持反对态度。

考虑到我们在国际上所处的地位,我迫切的建议,政府应始终拒绝支持德国公司从事对华武器贸易,只要有可能,就从根本上禁止对华武器输出。

”[5]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军部国防部并不完全遵从魏玛政府的政策行事,从其根本立场而言,德国终极目标是重整。

据中国海关统计,仅1925年,德国船运来华的武器总价值达1300万马克,超过全部外国武器进口值的一半以上,这还不包括走私和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武器。

[6]从1928到1933年德国对华军火曾一度居对华军火输出国的前三位,因而在魏玛共和国秘密重整军备时期,中国就已成为德国武器和军火的主要销售地。

军事顾问在中德军事贸易中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军事顾问团在1927到1938年的中德关系中起着联系沟通的纽带作用。

[7]克虏泊公司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自1880年代末起,该公司就得到直隶总督李鸿章和湖广张之洞供应重型军械的可靠合同,很多受雇于李鸿章的德国军官都扮演着军事顾问和克虏泊公司代表的双重角色。

德国是一个新兴的、对中国比较“友好”并可望得到它的“帮助”的军事强国。

[8]与一战前的情形比较,一战后德籍军事顾问的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而中国此时正处于军阀混战的内战时期,他们认为,“不应该以拒绝任何合作的方式来损害同南京官方当权者们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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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军火出口评估组织建立问题
1.印度:A.B.C三级
同意建立联盟
俄罗斯:加强法律约束、调查。

注重战乱地区
中国:考虑对于走私的影响
日本:同意:应进行评估,建立组织进行管理
意大利:局势不稳定地区,禁止出售
叙利亚:赞同,生化核武器禁止,轻小武器予以允许。

伊拉克:同意。

美国:再细化,在考虑。

可使贸易正常化。

对冲突地区降低信誉巴西:重点为军火走私。

信用评级可能不公正
德国:禁止大规模杀伤武器。

出口给合法政府。

二、总结行动条款
1.英国:同意评估组织。

2.墨西哥:转售问题,牟取利益
3.中国:贸易对走私的影响
4.瑞士:大国操控无法避免
5.日本:国际联盟可行。

求同存异,加入联盟
6.伊朗:怀疑军火贸易联盟
7.保加利亚:出口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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